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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从事法庭辩论,主要应把握证据和法律两点,这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就一个具体的案件而言,证据和法律在法庭调查中都是作为一个个的“部件”呈现在公诉人面前,好像“死”的东西,而必要的法庭辯论的方法或技巧,就是要充分利用这些“死”材料,使之“死”灰复燃,从而使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的情节轻重成为立得稳、驳不倒、辩得清的结论而为法庭采纳。公诉人从事庭辩采用的方法因人而异,各不相同,但笔者根据自己的工作实际,觉得以下“三法”值得一用。
一、射人射马法。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无非是“观点”及依据二部分构成。这里的“观点”即是“人”,依据即是“马”。如果我们把辩护人的“依据”驳倒了,也即把他的“马”射翻了,那么他的“观点”也即“人”也必然倒下了。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射人先射马”。如有一扰乱社会秩序的案件,辩护人把该案分成扰乱生产秩序和聚众闹事二个不同性质的案件,按照扰乱生产秩序与聚众闹事的定罪标准二者都达不到,从而得出该案不构成犯罪的结论。公诉人针对此,指出该案是一整体案件,就像一台汽车,如果把它拆散,就是汽车的零部件,根本不能发挥汽车的功能,只有将它组合成一个整体,才能载人(货),成为一辆车了。结果法庭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
二、擒贼擒王法。辩护人提出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观点往往不是一个而是若干个。在这些观点中有主有次,有影响定罪量刑的,而有的只是起衬托作用甚至纯粹起舆情作用的,这就要求公诉人区分轻重、主次,抓住主要矛盾,解决主要矛盾,给整个案件定下基调,从而确保出庭成功。这就是古语所说的“擒贼先擒王”。
三、利用矛盾法。聚众犯罪或其他共同犯罪往往多个犯罪嫌疑人均委托了辩护人,而各个辩护人之间往往缺乏协同性,因此提出的辩护意见可能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这样就给出庭的公诉人有了可乘之机,可以轻松的利用辩护人之间的矛盾从而达到各个击破的目的。如在一聚众斗殴及故意伤害致死案中,全案十多个犯罪嫌疑人均聘请了律师,出庭时,各辩护人的观点相互之间矛盾百出,有的不构成犯罪,有的构成犯罪,但 是 从犯罪等等。公诉人则“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将各个辩护人观点一一驳倒,最后法庭全部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
在出庭实践中,公诉人的出庭答辩方法还很多,要我们细加总结,不断摸索,不断进步,掌握好出庭艺术,庭辩就会成为公诉人出庭时的亮丽风景。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江西 高安 330800)
一、射人射马法。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无非是“观点”及依据二部分构成。这里的“观点”即是“人”,依据即是“马”。如果我们把辩护人的“依据”驳倒了,也即把他的“马”射翻了,那么他的“观点”也即“人”也必然倒下了。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射人先射马”。如有一扰乱社会秩序的案件,辩护人把该案分成扰乱生产秩序和聚众闹事二个不同性质的案件,按照扰乱生产秩序与聚众闹事的定罪标准二者都达不到,从而得出该案不构成犯罪的结论。公诉人针对此,指出该案是一整体案件,就像一台汽车,如果把它拆散,就是汽车的零部件,根本不能发挥汽车的功能,只有将它组合成一个整体,才能载人(货),成为一辆车了。结果法庭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
二、擒贼擒王法。辩护人提出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观点往往不是一个而是若干个。在这些观点中有主有次,有影响定罪量刑的,而有的只是起衬托作用甚至纯粹起舆情作用的,这就要求公诉人区分轻重、主次,抓住主要矛盾,解决主要矛盾,给整个案件定下基调,从而确保出庭成功。这就是古语所说的“擒贼先擒王”。
三、利用矛盾法。聚众犯罪或其他共同犯罪往往多个犯罪嫌疑人均委托了辩护人,而各个辩护人之间往往缺乏协同性,因此提出的辩护意见可能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这样就给出庭的公诉人有了可乘之机,可以轻松的利用辩护人之间的矛盾从而达到各个击破的目的。如在一聚众斗殴及故意伤害致死案中,全案十多个犯罪嫌疑人均聘请了律师,出庭时,各辩护人的观点相互之间矛盾百出,有的不构成犯罪,有的构成犯罪,但 是 从犯罪等等。公诉人则“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将各个辩护人观点一一驳倒,最后法庭全部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
在出庭实践中,公诉人的出庭答辩方法还很多,要我们细加总结,不断摸索,不断进步,掌握好出庭艺术,庭辩就会成为公诉人出庭时的亮丽风景。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江西 高安 33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