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让养女支付生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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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同志:
  我与老伴都是退休工人,由于单位效益不好,退休工资不能保障,加之老伴体弱多病,生活很困难。我们没有生育子女,但是收养过一位女儿(在她一岁时收养的)。养女结婚后,因某些原因,在我们退休前一年与我们协议解除了收养关系。现在因为生活太困难了,我们向养女要生活费,她却以收养关系已经解除为由不肯给付。请问,她的理由能否成立?
  读者萧长年
  
  萧长年先生:
  你们有权利要求养女支付你们的生活费。
  从你的来信看,养女从一岁时就由你们夫妇收养,你们含辛茹苦将其抚养大直至结婚成家,即使后来解除了收养关系,但收养人将养女抚养成人的事实无法改变。根据《收养法》第30条第1款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你们可以向养女说明上述法律规定,让她自觉履行给付义务。如果她拒绝给付,你们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她履行支付生活费义务。
  编辑赵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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