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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家庭暴力是社会中层出不穷的事件,不仅仅发生在中国,在世界各国个都有家暴发生,家暴的女性受害者收到了精神上和肉体上的双重折磨,本文分析了家暴产生的原因以及提出了个人的意见。
关键詞:家庭暴力;施暴者;家暴根源
我曾经看过这样一则例子,这则案例的主人公张某,个子小小的,也很瘦,她的经历,更像是一种来自地狱的折磨。婚外恋情、家暴、抑郁症一个个触目惊心的事情都发生在这个瘦小的姑娘身上。她的男友第一次告诉张某他是个有家室的人,张某内心震惊、愤恨,于是向男友刘某提出了分手,可是,这时的刘某第一次打了她,她躺在地上,被打的气息奄奄,毫无招架之力,后来她的男友忏悔,她原谅了刘某。从此,她的生活里变充满了黑暗,男友开始一发不可收拾,经常打骂她,让她的心里产生了严重的自卑感,长期焦虑患上了抑郁症,在一个晚上用一瓶农药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这样的事情,屡见不鲜,在农村地区,经常有受不了丈夫的妻子选择自杀,而村里人也对此司空见惯,除了感叹一句命苦之外,别无他法。其实不仅仅是农村,城市里这样的事情也是层出不穷。更加值得注意的是,家暴不仅仅在低等知识分子、农民群体中出现,高等知识分子在家暴中所占的比重也是逐年增加。
建国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突出成就,社会主义法制逐步建立健全,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分性别、种族,中国女性的法律地位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过去的三从四德、男尊女卑的思想开始逐渐淡化,男女平等的思想逐步深入人心。但是,与之相反的是,据一项调查表明,自80年代以来,中国家庭暴力的事件在逐年攀升,90年代甚至比80年代上升了25.4,其中知识分子的比重占到了25%,这些家暴行为,不仅严重的伤害了被家暴女性的身体健康,更加使她们的心理受到了伤害。那么,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是什么呢?
从个人的方面来讲,一些施暴者存在着典型的性格缺陷或者是仇视心理,性格暴躁易冲动,加之施暴者普遍存在对女性的一种不尊重心理,使其在处于愤怒时,易将这部分情绪发泄在身边的女性身上。而当这些不幸发生时,受害女性往往产生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对这些行为的反应不是报警,不是控诉,而是原则了原谅,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家暴事件的发生。
从家庭方面来讲,有些施暴者肯可能存在家庭遗留现象,即他所在的原生家庭就有家暴现象,其在少年时期就没有受到正常的心理教育,耳濡目染,形成了一个家暴的循环,而且,家庭本身的理解是属于一个私人空间,造成了家暴的行为不受外人干预,施暴者在施暴后不需要负法律责任,在家庭暴力中要付出的代价较低,因此才会有层出不穷的家暴产生。
从社会方面来讲,中国自古以来就存在着男尊女卑的思想,所谓的大男子主义在中国极为常见,他们这种认为女人是附属物的传统思想使他们在生活中产生了一种成就感,这种父权主义使他们认为有权力去控制他们的伴侣,一旦伴侣不听话,他们便有权去教育、改正伴侣的行为,而这种“教育”通常采用家暴的方式来进行。同时,一个家庭,要面临着各种压力,其中最大的压力是来自于生存和生活上的压力,有的家庭由于收入少、住房紧张等问题,带给施暴者的失意感也是诱发家庭暴力的原因之一。研究也表明,低收入家庭的家暴比例远高于高收入家庭。
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有些家暴的受害者也会选择报警,但是报警后依然不能解决问题,警方最多也就是对这种情况对施暴者予以劝诫,并不能认定其刑事责任,难以起到有效的警示作用。由于生活的压力,这些女性受害者也不会选择离婚,造成的结果是,家暴依然存在,并且因为报警行为遭到施暴者的怨恨甚至会变本加厉,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受害者不选择报警的原意之一。
面对如此严峻的家庭暴力事件,如何消除并解决这些事件也就成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工作的重中之重。下面就如何解决家暴事件提出几点建议。
一、建立相关的制度
我国有必要建立一个专门的法律,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加强刑法上的处罚,当发生比较严重的家暴事件后,应当适当的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同时也应当完善行政法,增加对施暴者的行政制裁措施,对施暴者产生有效的震慑警告作用。同时,也要改良家暴的诉讼程序,是诉讼程序更加简洁,更加有利于女性受害者维权。
二、充分利用社会各界的力量
社区是对家庭生活息息相关的机构,因此,社区要加强对家庭暴力事件的关注度,在社区内加强对反对家庭暴力事件的宣传,阶段性的进行家庭情况的调查、研究,对有家暴倾向的家庭重点进行调节排解。遇到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要做到在第一时间内进行调节,并且可以适当的利用舆论的力量对施暴者进行谴责,定期举行类似于“我为反家暴提建议”的活动,吸收群众的智慧。
三、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
政府作为维护社会治安,反对家暴行为的主要负责人,要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作用。面对家庭暴力事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积极解决和预防,在给予施暴者一定的惩戒和警告之外,还要建立社区警务工作室,与社区工作者紧密联系,互相配合,共同遏制家暴行为。
四、设置一些专门为家暴受害者提供帮助的场所与服务
如设置临时避难场所,为家暴受害者提供可以栖息的地方。设置咨询服务台,免费为家暴受害者提供救助信息,定期进行反家暴行为的宣传,引导人们正确面对家暴行为,教育人们在家暴实践中的正确做法,还可以建立家暴咨询热线等。
由于家暴的反复性、隐蔽性、复杂性和多样性等特点,在短时间内完全消除家暴行为是不可能实现的,只能采取相应措施慢慢引导、改进,单纯依靠法律的规制作用是不可能穷尽所有的施暴行为,需要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来积极反对家庭暴力行为。还可以借鉴吸收他国成功的经验和法律,完善我国的反家暴体系,更好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张莉.家庭暴力问题探析.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12
[2]程程.家庭暴力解决的社会工作介入问题研究2012.4
作者简介:
张杨(1991.9~),女,山东青岛,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关键詞:家庭暴力;施暴者;家暴根源
我曾经看过这样一则例子,这则案例的主人公张某,个子小小的,也很瘦,她的经历,更像是一种来自地狱的折磨。婚外恋情、家暴、抑郁症一个个触目惊心的事情都发生在这个瘦小的姑娘身上。她的男友第一次告诉张某他是个有家室的人,张某内心震惊、愤恨,于是向男友刘某提出了分手,可是,这时的刘某第一次打了她,她躺在地上,被打的气息奄奄,毫无招架之力,后来她的男友忏悔,她原谅了刘某。从此,她的生活里变充满了黑暗,男友开始一发不可收拾,经常打骂她,让她的心里产生了严重的自卑感,长期焦虑患上了抑郁症,在一个晚上用一瓶农药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这样的事情,屡见不鲜,在农村地区,经常有受不了丈夫的妻子选择自杀,而村里人也对此司空见惯,除了感叹一句命苦之外,别无他法。其实不仅仅是农村,城市里这样的事情也是层出不穷。更加值得注意的是,家暴不仅仅在低等知识分子、农民群体中出现,高等知识分子在家暴中所占的比重也是逐年增加。
建国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突出成就,社会主义法制逐步建立健全,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分性别、种族,中国女性的法律地位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过去的三从四德、男尊女卑的思想开始逐渐淡化,男女平等的思想逐步深入人心。但是,与之相反的是,据一项调查表明,自80年代以来,中国家庭暴力的事件在逐年攀升,90年代甚至比80年代上升了25.4,其中知识分子的比重占到了25%,这些家暴行为,不仅严重的伤害了被家暴女性的身体健康,更加使她们的心理受到了伤害。那么,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是什么呢?
从个人的方面来讲,一些施暴者存在着典型的性格缺陷或者是仇视心理,性格暴躁易冲动,加之施暴者普遍存在对女性的一种不尊重心理,使其在处于愤怒时,易将这部分情绪发泄在身边的女性身上。而当这些不幸发生时,受害女性往往产生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对这些行为的反应不是报警,不是控诉,而是原则了原谅,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家暴事件的发生。
从家庭方面来讲,有些施暴者肯可能存在家庭遗留现象,即他所在的原生家庭就有家暴现象,其在少年时期就没有受到正常的心理教育,耳濡目染,形成了一个家暴的循环,而且,家庭本身的理解是属于一个私人空间,造成了家暴的行为不受外人干预,施暴者在施暴后不需要负法律责任,在家庭暴力中要付出的代价较低,因此才会有层出不穷的家暴产生。
从社会方面来讲,中国自古以来就存在着男尊女卑的思想,所谓的大男子主义在中国极为常见,他们这种认为女人是附属物的传统思想使他们在生活中产生了一种成就感,这种父权主义使他们认为有权力去控制他们的伴侣,一旦伴侣不听话,他们便有权去教育、改正伴侣的行为,而这种“教育”通常采用家暴的方式来进行。同时,一个家庭,要面临着各种压力,其中最大的压力是来自于生存和生活上的压力,有的家庭由于收入少、住房紧张等问题,带给施暴者的失意感也是诱发家庭暴力的原因之一。研究也表明,低收入家庭的家暴比例远高于高收入家庭。
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有些家暴的受害者也会选择报警,但是报警后依然不能解决问题,警方最多也就是对这种情况对施暴者予以劝诫,并不能认定其刑事责任,难以起到有效的警示作用。由于生活的压力,这些女性受害者也不会选择离婚,造成的结果是,家暴依然存在,并且因为报警行为遭到施暴者的怨恨甚至会变本加厉,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受害者不选择报警的原意之一。
面对如此严峻的家庭暴力事件,如何消除并解决这些事件也就成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工作的重中之重。下面就如何解决家暴事件提出几点建议。
一、建立相关的制度
我国有必要建立一个专门的法律,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加强刑法上的处罚,当发生比较严重的家暴事件后,应当适当的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同时也应当完善行政法,增加对施暴者的行政制裁措施,对施暴者产生有效的震慑警告作用。同时,也要改良家暴的诉讼程序,是诉讼程序更加简洁,更加有利于女性受害者维权。
二、充分利用社会各界的力量
社区是对家庭生活息息相关的机构,因此,社区要加强对家庭暴力事件的关注度,在社区内加强对反对家庭暴力事件的宣传,阶段性的进行家庭情况的调查、研究,对有家暴倾向的家庭重点进行调节排解。遇到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要做到在第一时间内进行调节,并且可以适当的利用舆论的力量对施暴者进行谴责,定期举行类似于“我为反家暴提建议”的活动,吸收群众的智慧。
三、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
政府作为维护社会治安,反对家暴行为的主要负责人,要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作用。面对家庭暴力事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积极解决和预防,在给予施暴者一定的惩戒和警告之外,还要建立社区警务工作室,与社区工作者紧密联系,互相配合,共同遏制家暴行为。
四、设置一些专门为家暴受害者提供帮助的场所与服务
如设置临时避难场所,为家暴受害者提供可以栖息的地方。设置咨询服务台,免费为家暴受害者提供救助信息,定期进行反家暴行为的宣传,引导人们正确面对家暴行为,教育人们在家暴实践中的正确做法,还可以建立家暴咨询热线等。
由于家暴的反复性、隐蔽性、复杂性和多样性等特点,在短时间内完全消除家暴行为是不可能实现的,只能采取相应措施慢慢引导、改进,单纯依靠法律的规制作用是不可能穷尽所有的施暴行为,需要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来积极反对家庭暴力行为。还可以借鉴吸收他国成功的经验和法律,完善我国的反家暴体系,更好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张莉.家庭暴力问题探析.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12
[2]程程.家庭暴力解决的社会工作介入问题研究2012.4
作者简介:
张杨(1991.9~),女,山东青岛,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