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故意犯罪理应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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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通说认为,犯罪的特殊形态仅存在于直接故意中,间接故意不存在特殊形态。其理由在于:从主观方面分析,犯罪人对自己行为所可能造成的一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持“放任”态度,即发生与否都为行为人放任的心理所包含,谈不上对完成特定犯罪的追求。从客观方面考察,间接故意犯罪受主观“放任”心理的支配,客观上不可能存在未完成特定犯罪的状态,因为客观上出现的此种状态或彼种结局都是符合其放任心理的。对这种案件应以行为的实际结局决定定罪问题,无犯罪未完成形态存在的余地,也基于此,失去了与之相对应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存在的意义和可能。[1]
  尽管传统理论界认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否认间接故意犯罪存在犯罪特殊形态。但笔者以为,间接故意犯罪同样存在犯罪特殊形态,理由如下:
  第一、否定间接故意犯罪存在特殊形态,将直接否认间接故意成立共同犯罪的可能,而这又与刑法共同犯罪规定相矛盾。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此处的故意犯罪并非仅限于直接故意犯罪,理应包括间接故意犯罪。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虽然存在区别,但二者在法律上的地位却是相同的,区分二者的意义是有限的。换言之,应当把握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统一性。不可认为某些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而间接故意不构成。何况,各国刑法也都承认间接故意犯罪同样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因此,否认间接故意存在犯罪未遂的特殊形态,将直接否定间接故意成立共同犯罪的可能性。
  第二、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基于此规定,无论直接或是间接故意犯罪,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若否认间接故意成立犯罪未遂,则本案中,高某即不需负刑事责任,这与刑法的规定相违背。从规范意义上说,间接故意犯罪与直接故意犯罪没有本质的区别,没有理由仅处罚直接故意犯罪未遂,而不处罚间接故意犯罪未遂;而且直接故意犯罪人与间接故意犯罪人可以成立共同犯罪,既然如此,在共同犯罪未遂的情况下,没有理由仅处罚直接故意犯罪人而不处罚间接故意犯罪人;至于在间接故意犯罪未遂的情况下,由于没有发生结果,难以认定行为人是否放任结果的发生,则是证据认定问题,而不是否认间接故意存在犯罪未遂的理由。[2]
  第三、从各国刑法发展趋势看,承认间接故意犯罪存在特殊形态并不少见。美国《模范刑法典》关于犯罪未遂的定义就包含了明知故意情况下的犯罪未遂。[3]例如:被告人为了破坏竞争者的实验飞机,在该飞机中放了定时炸弹,希望它在空中爆炸;当然他也认识到(明知)飞机的驾驶员会被炸死。炸弹失灵没有爆炸。根据《模范刑法典》的规定,被告人构成两个罪:破坏飞机未遂,杀人未遂。前一个未遂罪是目的故意的未遂,后一个未遂是明知故意的未遂。[4]
  总之,间接故意犯罪同样会产生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当然,在此应该指出的是,由于犯罪预备以确定的犯意为前提,故而间接故意原则上没有犯罪预备形态,但却存在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两种特殊形态。
  注释:
  [1]参见赵秉志著:《刑法学总论讲义》第84页
  [2]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第278页,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3]美国刑法上的明知故意相当于我国刑法上的间接故意或放任故意;而美国刑法上的目的故意或希望故意相当于我国刑法中的直接故意。
  [4]参见储槐植著:《美国刑法》(第二版)第93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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