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刑诉法实施与基层院检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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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月1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生效实施,修改后的刑诉法涉及侦监、公诉、反贪、反渎、监所、控申、案管、技术等部门的工作,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赋予了更高要求。同时,也给检察机关检务保障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执法办案成本随着检察工作量的增多而相应提高。
  一、新刑诉法加大了基层院业务部门的工作量
  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增加了工作量,同时,也对机构和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实施新刑事诉讼法后新增检察工作量(即新增职责)有关情况:(1)非法证据的排除工作(涉及反贪局、反渎局、侦监科、公诉科等科局)(2)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提审工作(涉及反贪局、反渎局、侦监科、公诉科等科局)(3)各类法律文书的修改、完善工作(涉及反贪局、反渎局、侦监科、公诉科、监所科、控申科等科局)(4)批捕案件的后续跟踪审查工作(涉及侦监科、公诉科等科)(5)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接待工作(涉及反贪局、反渎局、监所科、侦监科、公诉科等科局)(6)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涉及侦监、公诉、监所等科)(7)刑事和解工作(涉及侦监科、公诉科等科)(8)简易程序案件出庭工作(涉及公诉科等科)(9)未成年人分案起诉工作(涉及公诉、未检等科)(10)法律监督调查工作(涉及反贪局、反渎局、侦监科、公诉科、监所科、控申科、民行科等科局)(11)社区矫正的监督工作(监所科等科)(12)证人作证、保护工作(涉及反贪局、反渎局、侦监科、公诉科、民行科等科局)(13)对执行活动的监督工作(涉及监所科等科)(14)特别程序(没收程序和强制医疗程序)中增加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等工作(涉及行财科、技术科等科)(15)技术侦查工作(涉及反贪局、反渎局等局);(16)案件管理工作。涉及送达、告知等职责的转移和案件管理工作量的增加等。
  二、新刑诉法增加了基层院在经费、装备等方面的检务保障压力
  (一)办案经费大幅度增加
  1、证人保护费用和补助支出增加
  新刑诉法第62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检法三机关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检法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保护证人、鉴定人和被害人是修改后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凡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的,检察机关务必要提供有效的保护,或者协调公安机关共同做好上述人员保护工作,为此应将参与保护人员的差旅费、伙食费等纳入检察业务费范围。同时,新刑诉法还规定证人强制出庭的制度,并规定对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及误工损失,应当给予补助,所需费用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在检察机关作证的证人因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及误工损失,检察机关应当列入检察业务费给予补助。
  2、强制措施和法律援助费用增加
  修改后刑诉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50万元以上的特别重大贿赂案件根据需要可以开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增加的监视居住费用应列入部门预算,增加检察业务费。同时,修改后刑诉法规定对于符合法定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其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检察机关侦查、批捕、公诉环节指派辩护律师的工作由检察机关安排。由此增加了检察机关指派辩护律师的经费,应当列入检察业务费范围。
  3、其他新增加的业务工作量带来业务经费的增加
  修改后刑诉法新增了检察职能,由此带来工作量的增加,经费也随之增长,如对犯罪嫌疑人开展监视居住增加的经费支出,信息化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增加经费支出,全天候监控电费支出、证人作证增加经费支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经费支出,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二审案件、再审案件检察人员出庭增加经费支出,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办案增加经费支出,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方面增加经费支出,新增教育培训、后勤保障经费支出等。
  (二)办公经费有所增长
  修改后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同时,新刑诉法实施后还带来的法律文书的全面修改。基层院需要将以往的法律文书进行一次系统、全面的整理,淘汰过时、陈旧的文书样式,制作符合新形势要求的文书,因此对办公用品(纸、笔、本、文件夹、装订机等)的需求量也增多。增加的办公经费支出应列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解决。此外,还需要增加大量的办案差旅费、文书制作费和材料复印费等办案经费支出,以适应修改后刑诉法的要求。
  (三)增编补员带来人员经费增长
  对于新增检察工作量,需增加检察人员编制。随着人员编制的增多,相应会增加工资、公积金、医疗保障、办公费等一系列费用。同时,刑讼法修改后,检察机关需要开展对接修改后刑诉法相关的全员业务培训,包括侦查能力培训、庭审抗辩能力培训、出庭应对能力培训,证据收集、审查、固定能力培训等,培训费用也相应增加。
  (四)技术装备经费增长
  新刑诉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实施技术侦查措施,这就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增加技术侦查装备,提高管理技术侦查装备人员的水平。同时,全程录音录像、强制措施配套设备及用户等也会增加专项经费。为适应新形势下检察工作的需要,检察机关要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如建设或相对固定监视居住场所,建立若干听证室、律师会见室、电子数据室等;还要加强办案工作区建设,要按照“全部、全面、全程”的要求实行视频监控;在看守所及办案区讯问均要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及视频监控,要建设大要案指挥中心、办案开展视频远程讯问、案件材料传送、多媒体示证等作配备相关装备设施,以及案件管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均要实现信息化管理,增添大要案侦查指挥装备,争取“两房”建设达到修改后刑诉法新增检察工作量要求的建设标准。等等都增加增加专项经费。   三、基层院应通过强化检务保障来应对新刑诉法实施带来的挑战和压力
  (一)合理编制部门预算,争取同级政府和财政支持
  基层院应科学运用调研成果和文件依据,在预算编排中充分反映新刑诉法和民诉法施行对检察经费保障、侦查装备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提出的新要求,以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和教育培训经费为重点,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确保项目齐全、重点突出。同时,主动加强与同级政府的沟通与协调,争取将更多需求列入预算,提供科学依据,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努力争取专项资金支持。
  (二)积极争取市院转移支付资金的支持
  基层院从争取上级院的业务经费支持上入手,在充分保障基层检察机关依法履职上下功夫。为保障基层检察机关各项业务正常开展,上级机关也应加大对基层院在办案经费上的支持和倾斜,必须逐步增加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所占比例,提高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基层院的支持力度,从而把部分基层地区过重的财政负担,转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分担。
  (三)推动节约型检察机关建设,将经费向执法办案一线倾斜
  基层院应严格遵守中央和市院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八项规定,建设“节约型检察机关”。严格执行会计法等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按标准、按程序和按权限管钱用钱,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依法规范财务收支行为,严格经费分配与审批,不断加强日常会计核算工作。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深入实施会议和差旅定点管理、公务卡结算等改革措施,从严管控会议集训和“三公经费”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要压缩综合部门和办公费用支出,将经费向执法办案一线倾斜,优先保证检察环节刑诉法的贯彻实施。
  (四)加强公检法部门之间的工作配合和资源共享
  首先建议在全市检察系统内部实现资源共享。技术侦查设备技术含量高,价格比较昂贵,并且需要专门的技术人员操作,在每个检察机关内部建立一套完备的技术侦查设备是十分困难的。因此,可建立全市检察系统技术侦查设备保障资源共享制度。通过利用各个检察院在技术侦查设备保障资源某方面的专长,在本市范围内建立分门别类的高端实验室,最大限度发挥保障资源的效用,减少重复建设,又便于严格审批;同时,基层院要在本辖区内还要促进公检法各单位之间不断提高资源共享水平,尽量避免基础设施的重复建设和大宗设备的重复购置,各单位之间要加强配合,通过实现办案资源的合理利用,达到减少办案经费投入的目的。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天津 大港 30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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