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投资3000万元建货运市场,换来的是经营收入被交通局抽走,税负却要自己掏。广东省最大的货运市场——粤东货运配载交易市场的投资人将惠东县交通局告上法庭。2007年6月15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逾越权限收费为由判惠东县交通局退赔1374.28万元。这是惠东县近年来讼争标的最大的一宗民告官胜诉案。
缘起:货运市场有偿服务费被侵占
1999年6月15日,惠东县惠昌高科技工业城有限公司(简称“惠昌公司”)经惠东县交通局及惠州市交通委员会批准后,单独投资3000万元筹建粤东货运配载交易市场(简称“货运市场”)。
货运市场所在的惠东县吉隆镇是鞋材重镇,货运市场于2000年11月投入使用后,每天来往运货的货车多达几百辆。就在惠昌公司准备回收投资所得的经营收入的时候,惠东县交通局成立了惠东县货运管理中心吉隆货运管理站,并由吉隆镇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派人进驻该货运管理站联合办公。
法院审理查明,该货运管理站没有经正式行文成立,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也不属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体,却凭着惠东县交通局的文件每年向货运市场的货运经营业户收取“组货管理费”和有偿服务费约260万元左右。这样一收就是5年。
答辩:市场只应收房租和停车费?
组货劳务费和房租是货运市场投资人的主要收入来源。自己辛苦创业,桃子却被别人摘走,惠昌公司不服。在经惠东县主管副县长主持召开协调会都没能解决问题后,4月,惠昌公司一纸诉状把惠东县交通局告上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惠东县交通局任意侵占自己的经营场地,而且越权收取自己的合法经营收入为由,要求惠东县交通局立即停止侵占惠昌公司经营收入,停止侵占惠昌公司经营场地,并赔偿惠昌公司经营损失1557.5万余元。
5月8日,惠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惠东县交通局对侵权一说有不同的看法,该交通局代理人答辩称,货运市场的经营范围不包括站场经营,在货运市场没有获得站场经营的合法资格之前,可以收取货运市场的房租和停车费。
惠昌公司认为,惠东县交通局通过货运管理站取得了惠昌公司应得的合法收入,缺乏法律依据。
对于货运管理站向货运市场经营业户收取的组货劳务费和线路有偿使用费,惠东县交通局答辩认为,以上这两项都是政府规定的收费,所有权归国家,惠昌公司没有任何权利主张,也没有权利处分。
因此,惠东县交通局认为惠昌公司索赔无据。
判决:交通局侵占权益应退赔
经过开庭审理后,6月15日,惠州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首先认可了货运市场的投资人是惠昌公司,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惠昌公司的收益不应只体现在收取货运市场的房租和停车费上。
法院在判决中认定,惠东县交通局作为行政管理机构,只应收取运输管理费,而组货劳务费属于有偿服务费,不属于惠东县交通局的行政收费范畴内,而且该费用都是在货运市场里经营的各经营户缴纳,那么该有偿服务费应由货运市场的投资经营者收取。惠东县交通局运用其行政影响力在收取运管费时一并收取组货劳务费等有偿服务费,显然侵害了惠昌公司的收益权,已经构成侵权。
依据《民法通则》相应规定,惠州中院一审判决惠东县交通局立即停止侵占惠昌公司的经营收入,而且应在判决生效30日内赔偿经营损失1374.28万元给惠昌公司。
惠东县交通局不服判决,上诉广东省高院,广东省高院发回重审,惠州中院于今年8月3日作出重审判决:惠东县交通局退赔惠昌公司1374万元经营损失。惠东县交通局再次上诉到广东高院。二审期间,经广东高院主持,本案当事人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惠昌公司放弃向惠东县交通局主张赔偿1374万元损失;交通局将进一步规范好市场管理的秩序,保持粤东货运市场运作的连续性。
和为贵,该案作为行业史上最牛的索赔,留下的应该是对行管部门敲山震虎的警示。
缘起:货运市场有偿服务费被侵占
1999年6月15日,惠东县惠昌高科技工业城有限公司(简称“惠昌公司”)经惠东县交通局及惠州市交通委员会批准后,单独投资3000万元筹建粤东货运配载交易市场(简称“货运市场”)。
货运市场所在的惠东县吉隆镇是鞋材重镇,货运市场于2000年11月投入使用后,每天来往运货的货车多达几百辆。就在惠昌公司准备回收投资所得的经营收入的时候,惠东县交通局成立了惠东县货运管理中心吉隆货运管理站,并由吉隆镇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派人进驻该货运管理站联合办公。
法院审理查明,该货运管理站没有经正式行文成立,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也不属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体,却凭着惠东县交通局的文件每年向货运市场的货运经营业户收取“组货管理费”和有偿服务费约260万元左右。这样一收就是5年。
答辩:市场只应收房租和停车费?
组货劳务费和房租是货运市场投资人的主要收入来源。自己辛苦创业,桃子却被别人摘走,惠昌公司不服。在经惠东县主管副县长主持召开协调会都没能解决问题后,4月,惠昌公司一纸诉状把惠东县交通局告上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惠东县交通局任意侵占自己的经营场地,而且越权收取自己的合法经营收入为由,要求惠东县交通局立即停止侵占惠昌公司经营收入,停止侵占惠昌公司经营场地,并赔偿惠昌公司经营损失1557.5万余元。
5月8日,惠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惠东县交通局对侵权一说有不同的看法,该交通局代理人答辩称,货运市场的经营范围不包括站场经营,在货运市场没有获得站场经营的合法资格之前,可以收取货运市场的房租和停车费。
惠昌公司认为,惠东县交通局通过货运管理站取得了惠昌公司应得的合法收入,缺乏法律依据。
对于货运管理站向货运市场经营业户收取的组货劳务费和线路有偿使用费,惠东县交通局答辩认为,以上这两项都是政府规定的收费,所有权归国家,惠昌公司没有任何权利主张,也没有权利处分。
因此,惠东县交通局认为惠昌公司索赔无据。
判决:交通局侵占权益应退赔
经过开庭审理后,6月15日,惠州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首先认可了货运市场的投资人是惠昌公司,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惠昌公司的收益不应只体现在收取货运市场的房租和停车费上。
法院在判决中认定,惠东县交通局作为行政管理机构,只应收取运输管理费,而组货劳务费属于有偿服务费,不属于惠东县交通局的行政收费范畴内,而且该费用都是在货运市场里经营的各经营户缴纳,那么该有偿服务费应由货运市场的投资经营者收取。惠东县交通局运用其行政影响力在收取运管费时一并收取组货劳务费等有偿服务费,显然侵害了惠昌公司的收益权,已经构成侵权。
依据《民法通则》相应规定,惠州中院一审判决惠东县交通局立即停止侵占惠昌公司的经营收入,而且应在判决生效30日内赔偿经营损失1374.28万元给惠昌公司。
惠东县交通局不服判决,上诉广东省高院,广东省高院发回重审,惠州中院于今年8月3日作出重审判决:惠东县交通局退赔惠昌公司1374万元经营损失。惠东县交通局再次上诉到广东高院。二审期间,经广东高院主持,本案当事人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惠昌公司放弃向惠东县交通局主张赔偿1374万元损失;交通局将进一步规范好市场管理的秩序,保持粤东货运市场运作的连续性。
和为贵,该案作为行业史上最牛的索赔,留下的应该是对行管部门敲山震虎的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