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救济规则与赔偿限制比较

来源 :学术探索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ongliong456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0XJC820007)
  作者简介:杨惟钦,女,云南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侵权法研究。
  摘要:在违约责任中,“完全赔偿原则”支配下的损害赔偿是主要的救济规则,但“完全赔偿原则”并非意味着一切损失皆得赔偿。为此,比较法上主要存在“可预见性规则”“因果关系规则”“直接性规则”等限制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则。我国应坚持“可预见性规则”作为损害赔偿范围限制的规则,并进一步确定该规则中的主体标准选择问题、主观过错性问题、预见内容问题。
  关键词:违约救济;赔偿限制;可预见性;过错;因果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4)11-0071-06
  合同订立后,很可能因当事人违约如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延迟履行等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多种损害,包括经济上的损害和非经济上的损害。但契约作为当事人安排和规范自身经济事物的法律手段,其违约多是对受害人期待利益的侵害,侵害后果多体现为经济上的损失,对于此类损失,自然应由合同法进行规范,成立合同责任。但并非一切因违约而生之损失皆得赔偿,因此,法律势必在当事人对损失赔偿缺乏明确约定时对赔偿范围做出的限制,以一定的标准对赔偿范围进行控制便成为合同法的基本任务。
  一、违约救济规则英美法比较考察
  (一)合同法上的救济规则
  在英美法律制度中,当发生违约时法院会给予受害人“强制履行”的救济,即命令允诺人实际履行其允诺。但这种救济方式仅仅是例外而非原则。相较而言,英美合同法更加愿意运用“损害赔偿”的救济方式。
  就合同法的救济的对象而言,现代英美合同法形成了以“期待利益”“信赖利益”“返还利益”为核心的合同法救济结构。[1](P44)反映于《美国合同法第二次重述》中,第三百四十四条(“违约救济之目的”)开宗明义地宣布合同法对违约之救济用于保护“期待利益”“信赖利益”“回复原状利益”中之一项或多项利益。在违约的情况下,受诺人的期待利益、信赖利益甚至回复原状利益中之一项或多项将受到损害,这种损失势必受到合同责任的救济。合同法的损害赔偿救济以恢复受害方的经济地位为基本原则。即法律应使受害方在经济上恢复到合同得到正常履行时他本应拥有的地位。[2](P310-331)
  但是,受有损害的当事人并非能够就其所遭受的每一项损失获得赔偿。因为,在英美国家看来,如果对受害人的所有损害给予不加区分的完全赔偿,将给社会带来不良的后果,[3](P725)使违约人背负不合理的承重负担。特别是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对新生企业的关注与保护态度导致必须对损害赔偿进行一定的限制。[1](P815)受害人能在多大的范围内就损失获得赔偿,要受到很多方面的限制,其中最主要的是损害的“远隔性规则”[4](P239)或称为“间接规则”。[5](P680)
  (二)赔偿控制规则——远隔性规则(可预见性规则)
  1.概述
  在英国法上,违约行为的受害人为了能够获得损害赔偿,首先必须证明其所受到的损害是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的。但只完成这一原因与结果之间的事实因果关系的证明还远远不够,受害人还必须证明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并非过分遥远或远隔。可以将远隔性规则概括为:违约行为之被告不对过分遥远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而远隔性的具体检验标准是,缔约当时该损失是否处于违约当事人的合理预见(reasonable contemplation)范围内,因此该规则又被称为“可预见性规则”。当然,对于预见的内容只需预见到损失的类型即可,无须预见到损失的具体数额。[4](P239)因此,根据预见性标准,违约方仅需要就其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违约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对违约方强加不可预见的损害赔偿责任,将是不公正的。[6](P467)
  2.可预见性规则的源起与确立
  (1)英国远隔性规则在合同法上的首次提出源于1854年英国上院的著名判例,Hadley v. Baxendale一案。(1854) 9 Exch. 341(H. L.) 由于该规则在Hadley v. Baxendale中提出,所有也有人将其称为Hadley规则。该案的基本案情为:原告Hadley在格洛斯特经营一家磨坊,某日原告蒸汽机上的曲轴发生断裂,致磨坊停工。原告不得不把断裂的曲轴作为样品送到位于格林尼治的制造商哪里,以换取新的曲轴。因此,原告请被告——一家名为皮克福德的经营运输业务的公司,将曲轴送往格林尼治。原告支付了被告2英镑4先令的运费,并告知被告磨坊已停工,曲轴需立即送去,但并未告知被告原告没有可替换的曲轴,因此若曲轴没有送回,原告将一直不能开工。后来由于被告的疏忽,致使曲轴的运送延误了几天,使原告在耽误的几天内无法开工,遭受了利润损失。原告因此就该部分损失起诉要求被告赔偿。
  在初审中,被告以该部分损失过于遥远为由进行抗辩。法官将该案交与陪审团进行裁决,陪审团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5英镑的赔偿。被告以法官向陪审团进行了错误的指导为由,要求再审。
  理财法院的主审法官Alderson在判决中指出:“双方当事人订立了合同,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所应获得的赔偿应该是被公平合理地看作是对自然发生的损害的赔偿,即按照事物发展的通常过程将产生于违约的损害的赔偿,或者是可以被合理地看作是缔约时,当事人已经预见到的违约可能产生的损害的赔偿。因此,如果原告已经将订立合同时的特殊情事告知了被告,因而为双方共知,那么,对合同违约的损害赔偿就应该是他们合理预见到的损害,该损害就是已经为原告所知和向被告告知的特别情事下违约通常情况下将发生的损害。但是,如果违约方并不知道特别情事的存在,他就只能被假定为仅仅能够预见到了通常情况下的损害。”Hadley v. Baxendale (1854) 9 Exch. 341(H. L.), at 354-355.   以此,本案的最后判决是被告不必向原告承担停工期间的利润损失,因为被告并不知道原告没有替代曲轴可供替换的特殊事实,因此该部分损失不能被公平、合理地认为是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时,可以合理预见到的违约后果。
  从Hadley v. Baxendale案中,英国归纳出了限制违约赔偿责任的远隔性规则,按照该规则,责任范围的判断标准为“可预见性”。该标准又可解释为客观的标准与主观的标准。第一,客观的标准指,当违约方作为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当其不知任何特殊情事时,对方当事人所能获得赔偿的范围是一切可以公平合理地认为是自然地发生之损害,即按事物发展之通常状况将要发生的损害,该等损害必然属于一个客观的“通情达理”之人所能预见的范围,因为“正常情况”按道理总是可以预见的。第二,在有特殊情事存在时,可获得赔偿的损害范围将超过普通之“通情达理”之人所能预见的损害,其条件是在当事人缔约之时已经对特别情事有所了解,并可以合理地预见违约将造成该等法律后果的发生。[7](P287)
  此后,在英国由哈德利案(Hadley v. Baxendale)确立的限制赔偿规则经过一系列的重要案例(例如Victoria Laundry Ltd. V. Newman Ltd[1949] 1 All. E.R. 997 (C.A.).、H. parsons(Livestock)Ltd. v. Uttley Ingham & Co.[1978] Q. B. 791.)的修正与支持,最终得以确立。并且,在英国可预见性规则并不加以区分地适用于故意与非故意两种违约形态。
  (2)英国“远隔性”规则,在美国也得到了空前的承认。[8](P645)只是,现代的趋势是对哈徳利案确定的限制规则进行精练,在术语的选择上则更愿意使用“可预见性”这个简洁的词汇对该规则进行表达,因此该规则被更多地称为“可预见性”规则。[1](P817)在美国,该规则更是得到了经济分析法学派的承认,他们从“公平”与“效率”的角度对该规则进行了肯定,即当损失的风险仅为受害人一方所知时,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就不应对该损失承担责任。这一原则将促使知晓特殊情事的缔约一方自己采取适当风险防范措施,或者在认为他方是更有效率的损失预防者和风险防范者时,可以告知对方特殊情事的存在,并以支付对价的形式,要求其承担这种风险。[9](P94~95)因此该规则为立法和判例广泛采纳。正如,美国学者Michael D. Bayles所言,从当事人各自未来的地位角度加以观察的话,以“可预见”作为损失范围的限制标准是可取的。因此,作为一个可能的受害人,他须提醒对方他可能遭受到的损失。如果他没有这样做的话,即使他因对方的违约而不能处于假设合同得到履行时一样的有利境况,也不能就此归咎于别人。而违约方仅应对他合理接受的风险所致损失负责,对于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损失概不负责。在权衡缔结合同是否有利可图时,违约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之风险必然是当事人进行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当然这样的风险不应包括不可预见的损失在内。这样的原则才能促使合同当事人尽力履行允诺,因为除非违约能使其获得大于对方从合同中的获利,否则其违约将无利可图。[10](P235)可见,这样的原则再次充分体现了合同法中私人自治的重要精神。“自治”之实现前提在于事前可知其行为在法律上的效果,因此要求对可得预见的损害承担责任便是合理的。
  (三)可预见性规则的意义
  众所周知,因为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将很可能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并造成受害人的一系列损失。如果在损失的链条上没有一个责任的截断点,将会使受害人就一切或近或远的损失展开追偿,结果必将造成违约人责任过大,于事实上进行考量,此种不加限制的责任也是不具社会现实性的,并且违背责任的“期待可能性”原则。因此,为阻止受害人将附带损失扩大得太远,使被告免受过重的责任负担,我们需要一定的责任限制规则,对责任进行阻断,合理限制违约人的责任范围。远隔性规则便是这样的一个责任限制规则。它以“可预见”作为标准,将违约导致的损失区分为可获赔偿的损失与因为太过遥远,因此成为不可获得赔偿的损失。[5](P680)
  所以,在合同损害赔偿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就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进行了细致而周全的规划,即对违约赔偿事宜进行了具体规定,那么赔偿的范围自然应遵照合同的规划进行,这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最大尊重。但这种已经对不测后果进行了细致而周全的考虑的合同在现实中并不多见。且不说并非所有的立约人都对相关事实有法律上的认知,事实上他们也不可能对存在于交易中的一切风险有周全的考虑。因此,当损失发生时大多还是需要法律机制的介入,对赔偿范围进行控制。而 “可预见性”标准也从事物的方面为赔偿责任树立了正当化基础,即意思自治,风险自担。
  二、违约救济规则德国法比较考察
  (一)合同法上的救济规则
  德国法上认为,违约即出现履行障碍是对合同义务的违反,这样的义务既 包括主给付义务也包括从给付义务,债法现代化法以后,首要的救济方式就是损失赔偿。[11](P339~342)
  同时,德国合同法理论建基于德国普通法时代的学说,十九世纪中叶Mommsen 批评了Molinaeus的理论,否定责任范围与责任原因的关联、否定预见可能性与有责性的联系,确立了完全赔偿的原则。[12](P73)即当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所有要件都已充分时,所有损害均要赔偿。“完全赔偿原则”得到了德国民法典的确认。[4](P217)因此,在德国违约损害赔偿针对的是受害人的“履行利益”,即通过赔偿使受害人达到合同被履行时的经济地位。其中包括“所失利益”,即根据事物的通常状况或特别情事(特别的准备或措施),有极大的可能性实现的利益。见《德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二条。同时损害赔偿之目的在于补救而非惩罚,因为合同损害赔偿作为一种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应充分体现等价交换的原则[13](P471),所以损害赔偿应尽量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弥补。   [10]迈克尔·4D·贝勒斯. 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 [M].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11]王洪亮.物上瑕疵担保责任、履行障碍法与缔约上过失责任[A].履行障碍法研究 [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6.
  [12]北川善太郎. 日德法学一百年[J] 李毅多,译.中外法学,1992,(4).
  [13]王利明. 违约责任论 [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14]王家福. 民法债权 [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
  [15]尹田. 法国现代合同法 [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The Comparative Study between 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and limitation of Indemnity——And the Study of Positive
  law′s Principles in China
  YANG Wei-qin
  ( Law College, Yunnan University, Kunming, 650091, Yunnan, China)
  Abstract:In breach liability, damage compensation under the principle of complete compensation is the major remedy regulation. However, the principle of complete compensation does not mean that all losses can be recovered. Rules in comparative law, such as foreseeable rule, causal rule, and direct rule, are to limit the scope of compensation. In practice, we should adhere to foreseeable rule for limiting the scope of compensation, and make further definition on such issues as how to choose the standards of legal subjects, how to define subjective faults, and what contents should be predictable.
  Keywords:remedy for breach of contract; compensation limit; predictability; fault; causality
  〔责任编辑:黎 玫〕
其他文献
作者简介:王海东,男,云南省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哲学和伦理学研究。  摘要:互联网所创生的网络空间,使得网民成为“隐身人”,网络行为、网络关系和网络社区都被虚拟化。这就使得现实世界的道德规范失去原有的效用。从而导致网络不道德行为盛行,“网灾”十分严重。那么构建一套符合网络时代特性的网络伦理学就迫在眉睫。虚拟界的道德与实在界的道德,既有相同之处,也有差异,前者是一个新兴的领域,因
期刊
摘要:移动学习以其个性化、便携性、多媒体化等非常明显的优势吸引着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加入。本文基于TAM模型建立了大学生移动学习行为的模型,以江苏某综合性高校的在校学生为研究样本,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利用SPSS对研究模型假设进行检验得知,大学生移动学习行为受感知移动学习的有用性及使用移动学习态度的影响 ;大学生对移动学习的态度由感知移动学习的有用性和易用性决定;大学生感知移动学习的易用性由感知移动学
期刊
摘要:通过205个来自不同行业的实际样本,研究了中国传统文化下的五种经典个人冲突管理风格的分布,以及它们和团队关系冲突、团队合作绩效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按照李克特五分量表测度,在中国,团队关系冲突对团队合作绩效的边际影响达到-0.67,也就是关系冲突将显著降低团队绩效;回避性冲突管理风格对团队合作绩效负效应显著,而对关系冲突影响不显著,这一点与相关研究结论有差异;关系冲突与团队绩效互有负面影响。
期刊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立项课题(71263030)  作者简介:李 飏,女,昆明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生态经济研究;  官 波,女,昆明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法学和生态经济研究;  李 佳,女,昆明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2010级研究生,主要从事生态经济研究。  摘要: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农户经济行为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本文以云南少数民族贫
期刊
摘要:本文运用内容分析法,从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数据库中,选取了国内近十余年来发表的国家形象研究文献305篇,对这些样本文献的发表时间、来源期刊、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进行了分析和梳理,并着重突出营销学视角,发现国家形象正成为多学科关注的热点,相关研究成果也日渐细化和丰富,但是研究的学科视角、内容和方法还有一定的偏重和局限,有待后续研究的补充和拓展。  关键词:国家形象;内容分析法;营销
期刊
红军在井冈山的时候,环境异常恶劣,林彪提出了著名的疑问:“红旗还能打多久?”  对比“红旗”轿车当前的处境,似乎也可以用这句话来形容。  不管中国的车市多么的红火,今天的“红旗”就像是被庄家抛弃的股票,销量一路下滑,拒不回头。而与此同时,它的竞争品牌们却高奏凯歌,赚得盆满钵漫。  站在一汽轿车的角度,似乎也有点尴尬:业绩是靠“马自达6”来推动的,但是也不敢说不重视“红旗”,毕竟,那是一面民族轿车工
期刊
摘要:利用中国工程机械行业上市公司财务数据,在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中加入研发投入,并利用面板数据模型研究R & D投入对中国工程机械行业产出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虽然研发投入对我国工程机械行业的产出有显著的正向作用,但我国的工程机械行业仍然主要依靠资本和劳动力推动,其中资本的作用最大,研发投入对产出增加的作用小于资本和劳动力。  关键词:工程机械行业;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面板数据模型;R &
期刊
摘要:  近年来关于边疆民族地区的教育早期现代化研究渐已成为中国近代史研究的重要课题。民国中央政府重视边疆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问题,在历史上创造性地将边疆民族地区学校教育和民众教育的普及工作纳入国家正规教育体系,并作为一项专门的社会事业以有别于古代文教政策语境,制定系统的少数民族教育政策来予以推进。本文从边疆教育史、民族教育史、地方断代史、政策专题研究等四条研究路径概述学界对民国中央
期刊
摘要:县域经济属于区域经济范畴,是在县级行政区划这一特定的地理空间内,通过县级政权调控经济整体运行情况,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以农业和农村经济为主体,具有开放性、综合性、地域差异性的区域经济。本文遵循从普遍到特殊再从特殊到普遍的逻辑思路体系,就县域经济的保障机制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县域经济;云南;保障机制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4)03-
期刊
摘要:城乡经济一体化是城乡一体化的重要内容,加快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有利于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城乡一体化发展是一个资金投入不断增长的过程,且随着城乡一体化实施进程的深入,城乡融合的要求越高,资金的投入就越大。西部地区以县域为基础的城乡一体化,主要是政府推动为主导的城乡一体化。由于国家级贫困县较多,财政赤字严重,财政农业支出可持续问题成为西部大多数地区城乡一体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云南是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