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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阐述了我国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信用体系的现状,从业主方、投标人和代理机构三个方面分析工程项目中施工招投标中的风险因素。通过对施工招投标信用体系中的缺陷分析,提出相关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招投标;信用;信用体系
随着我国建筑业的发展,各种围绕着工程项目招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也随之增加,已经影响到工程项目招投标行业的发展。通过建立工程招投标信用信息发布平台,依托相关的数据技术支持体系、法律体系、信息中介服务体系、、市场监管体系和信用惩罚机制,发布招投标信息,公布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起到进一步遏制招投标中的违法行为,建立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平台,规范了招投标市场。这对我国工程招投标的健康发展是非常有利的。
一、目前国内施工招投标信用及保证体系的现状
现在国内已经初步建立了网络信用平台,国家已经建成中国招投标信用记录中心,国内大部分地区,都已经建设了招投标信息发布平台,多数都具有招标事项核准、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活动等信息服务功能,部分省市的信息平台具有发布招投标活动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录的功能。但是国内相关网络信用平台的建设尚不够完善,各地区之间的水平也存在差异,招投标信息发布平台的实际效用和所起到的监督和惩罚功能非常有限。
二、目前工程项目中施工招投标中的问题
(1)业主方。利用职权要求承包商垫资施工。一些业主在资金没有完全到位的情况下,急于工程上马,招标时就强行要求承包商垫资施工,以此作为承担任务的条件。这也是造成工程款大量拖欠的主要原因。建设项目不报建,规避工程招投标管理。尽管《招投标法》明确规定了必须报建的工程项目,但在实际中很多业主仍寻找种种借口,抵制招标。一些业主自己有队伍自己干,自己没队伍找关系户干,或者进行形式上的招标,但实际是明招暗定,严重扰乱了招投标工作的正常运行。刻意排挤潜在投标人。某些项目业主在不情愿地接受招标投标管理后,表面上按规定进行招标,但是往往设置了一些苛刻的资质条件,排挤潜在的投标人,而让心仪的投标人进行投标。
(2)投标人主动压价让利或垫资施工,谋求中标。一些承包商急于承揽到工程任务,主动“让利”压价,却在中标后,偷工减料,置工程质量于不顾;还有些承包商以资金雄厚可以垫资施工为由,骗取一些资金较紧张的业主信任而谋求非法中标;也有的承包商因业主前期欠资,便以后续工程能中标作为交换条件,使招投标失去意义。在投标过程中进行恶意欺诈,谋求中标。第一,串通式。以利益分成,转包工程等好处相许,拉拢其他施工队伍前来作陪衬,指使他们有意抬高或降低报价,从而达到自己中标的目的。第二,打牌式。一家施工企业却分别打着几个施工企业的牌子参加投标,不管谁中标,实际上都是该企业中标。挂靠投标。一些施工企业由于资质较低,不能参加某项工程的招标或虽然入围但在竞争中处于劣势,于是以另一个高资质企业的名义参加竞标,如能中标,承诺付给该企业一笔数目不小的报酬。
(3)招标代理机构行为不规范招标代理关系建立的本身有违自愿原则。一些招标代理关系的产生,不是因为工程建设自身有内在的要求,而是有关部门动员或变相强制的结果。这种现象的存在极不利于招标代理机构的健康有序发展。招标代理机构缺乏独立性。目前,大多数咨询代理机构均属于半官方性质,主要依靠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的权力和影响来开展工作,有的甚至已成为这些部门的附庸,不具备基本独立性,其工作的客观公正性也就让人质疑。招标代理管理松散混乱。主要表现在:第一,制度建设滞后。国家至今还没有出台具体的有关这方面的法律和规定,也缺少一个自上而下的管理机构,无详细具体的行业规范和监督评估奖惩制度。第二,招标代理者行为有失约束。由于制度建设滞后和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不少招标代理人员在执业时不按合同办事,敷衍搪塞,违纪泄密的事件时有之。
三、施工招投标信用体系的不足
(1)施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还处在初级阶段。目前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还处在起步阶段,网络信息平台建设也不够完善,主要还是发布招投标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建立招投标人信用评价系统,将是未来的关键。
(2)相关的法律体制不健全。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有关信用公开的法律,已经颁布的政府规章和办法,适用性差, 内容简单, 操作性不强,需要进一步完善。而国内有关工程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依据是,2008年发改委颁布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但是该办法还不够健全。
(3)网络信用平台建设,还不够完善。现在国内31个省市,除了西藏、宁夏、青海,已经有28个省市以及建立了,相关的信息发布平台,国家已经建成中国招投标信用记录中心。各省市信息发布平台中,都具有招标公告、中标公告、评标专家、和政策法规,等信息发布功能。
四、应对措施
(1)建设完善的施工企业招投标信用体系。我国招投标信用体系未来的发展,应该是建立招投标人信用评级制度,由现在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发展为招投标人信用等级制度。通过科学制定合理的信用标准,大力发展信用中介机构,以完善的法律体制为依托,建立起招投标信用信息的征集体系、信用评价体系、信用管理体系、信用产品市场体系、信用市场监管体系、信用数据技术支撑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投标单位、招投标代理,可以通过信用体系平台提升在行业中的竞争力,创建品牌效应。
(2)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制。招投标信用体系的建设必须以法律为保障,美國在20世纪60年代末至80年代期间开始制定并逐步完善了信用相关法律体系,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框架,因此我国立法部门应该加快立法,建立健全我国信用法律体系。
(3)完善网络信用平台建设。基于目前国内招投标信息发布平台的建设,统一规范信息发布平台的建设,和建立统一的管理标准,是十分必要的。各省市的信息平台建设,存在差距。因此需要统一全国招投标信息平台建设。
建立完善的工程招投标信用体系,可以促进我国工程招投标行业健康发展。但是完善的招投标信用体系,是以相关的法律体系、中介服务体系、数据支持体系和有利的失信惩罚机制为背景的,从其他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和发展可以看出,要建立完善的工程招投标信用体系,就必须加快有关工程招投标信用的立法;大力发展具有实力的信用中介服务体系;建设数据基础设施,加强政府间,企业和政府间的信息沟通,提高信息的利用效率;最后要有强有利的失信惩罚机制,建立公平的市场氛围,使整个信用行业走向市场化、规范化。
(作者身份证号:210112198811143010)
关键词:招投标;信用;信用体系
随着我国建筑业的发展,各种围绕着工程项目招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也随之增加,已经影响到工程项目招投标行业的发展。通过建立工程招投标信用信息发布平台,依托相关的数据技术支持体系、法律体系、信息中介服务体系、、市场监管体系和信用惩罚机制,发布招投标信息,公布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起到进一步遏制招投标中的违法行为,建立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平台,规范了招投标市场。这对我国工程招投标的健康发展是非常有利的。
一、目前国内施工招投标信用及保证体系的现状
现在国内已经初步建立了网络信用平台,国家已经建成中国招投标信用记录中心,国内大部分地区,都已经建设了招投标信息发布平台,多数都具有招标事项核准、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活动等信息服务功能,部分省市的信息平台具有发布招投标活动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录的功能。但是国内相关网络信用平台的建设尚不够完善,各地区之间的水平也存在差异,招投标信息发布平台的实际效用和所起到的监督和惩罚功能非常有限。
二、目前工程项目中施工招投标中的问题
(1)业主方。利用职权要求承包商垫资施工。一些业主在资金没有完全到位的情况下,急于工程上马,招标时就强行要求承包商垫资施工,以此作为承担任务的条件。这也是造成工程款大量拖欠的主要原因。建设项目不报建,规避工程招投标管理。尽管《招投标法》明确规定了必须报建的工程项目,但在实际中很多业主仍寻找种种借口,抵制招标。一些业主自己有队伍自己干,自己没队伍找关系户干,或者进行形式上的招标,但实际是明招暗定,严重扰乱了招投标工作的正常运行。刻意排挤潜在投标人。某些项目业主在不情愿地接受招标投标管理后,表面上按规定进行招标,但是往往设置了一些苛刻的资质条件,排挤潜在的投标人,而让心仪的投标人进行投标。
(2)投标人主动压价让利或垫资施工,谋求中标。一些承包商急于承揽到工程任务,主动“让利”压价,却在中标后,偷工减料,置工程质量于不顾;还有些承包商以资金雄厚可以垫资施工为由,骗取一些资金较紧张的业主信任而谋求非法中标;也有的承包商因业主前期欠资,便以后续工程能中标作为交换条件,使招投标失去意义。在投标过程中进行恶意欺诈,谋求中标。第一,串通式。以利益分成,转包工程等好处相许,拉拢其他施工队伍前来作陪衬,指使他们有意抬高或降低报价,从而达到自己中标的目的。第二,打牌式。一家施工企业却分别打着几个施工企业的牌子参加投标,不管谁中标,实际上都是该企业中标。挂靠投标。一些施工企业由于资质较低,不能参加某项工程的招标或虽然入围但在竞争中处于劣势,于是以另一个高资质企业的名义参加竞标,如能中标,承诺付给该企业一笔数目不小的报酬。
(3)招标代理机构行为不规范招标代理关系建立的本身有违自愿原则。一些招标代理关系的产生,不是因为工程建设自身有内在的要求,而是有关部门动员或变相强制的结果。这种现象的存在极不利于招标代理机构的健康有序发展。招标代理机构缺乏独立性。目前,大多数咨询代理机构均属于半官方性质,主要依靠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的权力和影响来开展工作,有的甚至已成为这些部门的附庸,不具备基本独立性,其工作的客观公正性也就让人质疑。招标代理管理松散混乱。主要表现在:第一,制度建设滞后。国家至今还没有出台具体的有关这方面的法律和规定,也缺少一个自上而下的管理机构,无详细具体的行业规范和监督评估奖惩制度。第二,招标代理者行为有失约束。由于制度建设滞后和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不少招标代理人员在执业时不按合同办事,敷衍搪塞,违纪泄密的事件时有之。
三、施工招投标信用体系的不足
(1)施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还处在初级阶段。目前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还处在起步阶段,网络信息平台建设也不够完善,主要还是发布招投标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建立招投标人信用评价系统,将是未来的关键。
(2)相关的法律体制不健全。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有关信用公开的法律,已经颁布的政府规章和办法,适用性差, 内容简单, 操作性不强,需要进一步完善。而国内有关工程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依据是,2008年发改委颁布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但是该办法还不够健全。
(3)网络信用平台建设,还不够完善。现在国内31个省市,除了西藏、宁夏、青海,已经有28个省市以及建立了,相关的信息发布平台,国家已经建成中国招投标信用记录中心。各省市信息发布平台中,都具有招标公告、中标公告、评标专家、和政策法规,等信息发布功能。
四、应对措施
(1)建设完善的施工企业招投标信用体系。我国招投标信用体系未来的发展,应该是建立招投标人信用评级制度,由现在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发展为招投标人信用等级制度。通过科学制定合理的信用标准,大力发展信用中介机构,以完善的法律体制为依托,建立起招投标信用信息的征集体系、信用评价体系、信用管理体系、信用产品市场体系、信用市场监管体系、信用数据技术支撑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投标单位、招投标代理,可以通过信用体系平台提升在行业中的竞争力,创建品牌效应。
(2)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制。招投标信用体系的建设必须以法律为保障,美國在20世纪60年代末至80年代期间开始制定并逐步完善了信用相关法律体系,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框架,因此我国立法部门应该加快立法,建立健全我国信用法律体系。
(3)完善网络信用平台建设。基于目前国内招投标信息发布平台的建设,统一规范信息发布平台的建设,和建立统一的管理标准,是十分必要的。各省市的信息平台建设,存在差距。因此需要统一全国招投标信息平台建设。
建立完善的工程招投标信用体系,可以促进我国工程招投标行业健康发展。但是完善的招投标信用体系,是以相关的法律体系、中介服务体系、数据支持体系和有利的失信惩罚机制为背景的,从其他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和发展可以看出,要建立完善的工程招投标信用体系,就必须加快有关工程招投标信用的立法;大力发展具有实力的信用中介服务体系;建设数据基础设施,加强政府间,企业和政府间的信息沟通,提高信息的利用效率;最后要有强有利的失信惩罚机制,建立公平的市场氛围,使整个信用行业走向市场化、规范化。
(作者身份证号:210112198811143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