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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5年11月10日召开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首次提出了供给侧改革的概念,供给侧改革是指从提高供给质量出发,用改革的方法推进结构调整,与传统的需求侧管理概念相对,其核心在于促进过剩产能的有效化解,促进产业优化重组。
在这种情况下,产能过剩领域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将面临困难,相应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有可能大幅上扬,妥善审理好此类案件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坚持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理念,寻求两者之间的最佳平衡点和结合点。
关键字:劳动争议;利益平衡;案件审理
一、利益平衡的理论基础
在法律上,客体对主体利益的满足大多数体现为权利。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安全权、知情权、获取报酬的权利等都可以理解为一种利益。人类社会是一个利益互动的社会,利益使人类社会既保持一致性,利益之争又导致了冲突的产生。每个社会都需要一套规则来调整利益关系,缓解利益冲突。法律的任务就是首先要把利益转化为权利和义务,合理地确定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其次要公正地对待这种利益关系,对一切正当的利益施以平等的保护,对一切不正当的利益施以无差别的限制。[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65 页. ]
利益法学的代表人物赫克认为法的最高任务是平衡利益。法律规范本身是为了解决利益冲突而制定的原理和原则。法律的制定需要遵循利益的平衡,法官在定纷止争时也需要根据立法者的利益取向来进行判决。
二、利益失衡的现状及原因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之下,我国企业的廉价劳动力優势正逐渐被柬埔寨、越南等更廉价的劳动力所取代,企业经营势必遭遇困难,劳动者收入无法保障,双方利益都会遭受损失。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利益失衡的情况,主要是由于以下几点原因:
(1)劳动关系双方力量失衡
首先,劳动者对企业存在一定的人身和经济依附性,劳动者依靠企业支付的工资维持生存,天然地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其次,我国劳动力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供大于求的问题,竞争过于激烈,同等条件下的劳动者在竞争过程中就会出现通过压力待遇、减少福利等条件得到岗位的情形。
(2)国家职能不够完善
公权力是弱势群体的保障,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身不能解决利益平衡问题时,就需要国家通过法律来稳定两者之间的关系。国家职能主要体现为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调整两者之间的关系。劳动立法有待完善,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存在有法不依、监管不力等问题,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利益失衡。
三、利益平衡的价值取向
利益平衡并非绝对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第一条就奠定了整部法律的基调,“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倾斜保护劳动者利益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该规定是从根本上突出了劳动立法的功能。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旨在于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更多的强调民事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然而劳动合同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劳动者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所以,对劳动者倾斜保护就十分必要。
四、利益平衡在审判工作中的应用
(1)法律适用中的利益平衡。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而有关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平衡,在立法中已有所体现,所以,利益平衡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主要体现为正确的理解和适用法律。
①追求权利分配尽可能的公平、平衡。《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企业在制定或修改跟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规则时,应当和职工代表公平探讨商议以后再决定。在执行规章制度的时候,工会或者职工本人有权向单位指出不合理的规章制度。
②寻求实体权利与法定程序的平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通过设定实体权利和法定程序之间的平衡以达到劳资双方利益的契合点, 劳动合同法第41条明确规定,企业裁员超过二十人或者超过企业员工总数十分之一的,须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收到各方意见后裁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正式进行裁员。
(2)处理方法中的利益平衡。当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时,司法实务中的价值偏向也会不同。对暂时存在资金困难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尽量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鼓励劳动者与企业共渡难关。对那些因产能过剩被倒逼退出市场的企业,要防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权益的恶意侵害,加大审判和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力度,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权益。
之所以要保护中小微企业,原因在于:
第一,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高速增长的推动力量。大小企业并存,并表现为金字塔形,大企业是塔尖,而中小微是塔基。
第二,中小微企业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有效缓解就业压力。
第三,中小企业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优势。领导层往往比较精干,内部交流渠道更为畅通,开发成本更低[ 肖居孝.《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分析》.党史文苑.2007年7月
]。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形,即劳动者依据法院的判决书要求用人单位履行义务时,用人单位却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真正的实现。法律程序是公平正义的体现,通过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可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总之,利益平衡是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必然要求,坚持利益平衡,应以重点保护劳动者权益,同时兼顾用人单位利益为基本原则,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正确适用法律中涉及利益平衡的规定,并通过不同案件区别对待的处理方式,最大限度的保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利益平衡。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65 页.
[2]肖居孝.《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分析》.党史文苑.2007年7月
作者简介:孙倩(1989),女,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法学硕士,单位: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专业,研究方向:金融法学。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在这种情况下,产能过剩领域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将面临困难,相应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有可能大幅上扬,妥善审理好此类案件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坚持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理念,寻求两者之间的最佳平衡点和结合点。
关键字:劳动争议;利益平衡;案件审理
一、利益平衡的理论基础
在法律上,客体对主体利益的满足大多数体现为权利。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安全权、知情权、获取报酬的权利等都可以理解为一种利益。人类社会是一个利益互动的社会,利益使人类社会既保持一致性,利益之争又导致了冲突的产生。每个社会都需要一套规则来调整利益关系,缓解利益冲突。法律的任务就是首先要把利益转化为权利和义务,合理地确定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其次要公正地对待这种利益关系,对一切正当的利益施以平等的保护,对一切不正当的利益施以无差别的限制。[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65 页. ]
利益法学的代表人物赫克认为法的最高任务是平衡利益。法律规范本身是为了解决利益冲突而制定的原理和原则。法律的制定需要遵循利益的平衡,法官在定纷止争时也需要根据立法者的利益取向来进行判决。
二、利益失衡的现状及原因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之下,我国企业的廉价劳动力優势正逐渐被柬埔寨、越南等更廉价的劳动力所取代,企业经营势必遭遇困难,劳动者收入无法保障,双方利益都会遭受损失。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利益失衡的情况,主要是由于以下几点原因:
(1)劳动关系双方力量失衡
首先,劳动者对企业存在一定的人身和经济依附性,劳动者依靠企业支付的工资维持生存,天然地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其次,我国劳动力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供大于求的问题,竞争过于激烈,同等条件下的劳动者在竞争过程中就会出现通过压力待遇、减少福利等条件得到岗位的情形。
(2)国家职能不够完善
公权力是弱势群体的保障,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身不能解决利益平衡问题时,就需要国家通过法律来稳定两者之间的关系。国家职能主要体现为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调整两者之间的关系。劳动立法有待完善,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存在有法不依、监管不力等问题,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利益失衡。
三、利益平衡的价值取向
利益平衡并非绝对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第一条就奠定了整部法律的基调,“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倾斜保护劳动者利益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该规定是从根本上突出了劳动立法的功能。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旨在于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更多的强调民事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然而劳动合同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劳动者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所以,对劳动者倾斜保护就十分必要。
四、利益平衡在审判工作中的应用
(1)法律适用中的利益平衡。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而有关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平衡,在立法中已有所体现,所以,利益平衡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主要体现为正确的理解和适用法律。
①追求权利分配尽可能的公平、平衡。《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企业在制定或修改跟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规则时,应当和职工代表公平探讨商议以后再决定。在执行规章制度的时候,工会或者职工本人有权向单位指出不合理的规章制度。
②寻求实体权利与法定程序的平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通过设定实体权利和法定程序之间的平衡以达到劳资双方利益的契合点, 劳动合同法第41条明确规定,企业裁员超过二十人或者超过企业员工总数十分之一的,须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收到各方意见后裁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正式进行裁员。
(2)处理方法中的利益平衡。当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时,司法实务中的价值偏向也会不同。对暂时存在资金困难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尽量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鼓励劳动者与企业共渡难关。对那些因产能过剩被倒逼退出市场的企业,要防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权益的恶意侵害,加大审判和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力度,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权益。
之所以要保护中小微企业,原因在于:
第一,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高速增长的推动力量。大小企业并存,并表现为金字塔形,大企业是塔尖,而中小微是塔基。
第二,中小微企业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有效缓解就业压力。
第三,中小企业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优势。领导层往往比较精干,内部交流渠道更为畅通,开发成本更低[ 肖居孝.《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分析》.党史文苑.2007年7月
]。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形,即劳动者依据法院的判决书要求用人单位履行义务时,用人单位却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真正的实现。法律程序是公平正义的体现,通过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可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总之,利益平衡是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必然要求,坚持利益平衡,应以重点保护劳动者权益,同时兼顾用人单位利益为基本原则,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正确适用法律中涉及利益平衡的规定,并通过不同案件区别对待的处理方式,最大限度的保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利益平衡。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65 页.
[2]肖居孝.《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分析》.党史文苑.2007年7月
作者简介:孙倩(1989),女,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法学硕士,单位: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专业,研究方向:金融法学。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