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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市场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我委制定了《重庆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同意登记,登记号为“渝文审[2013]31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