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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具有其他证据无可替代的优越性。但当前,由于受经济、科技、人员素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司法人员在运用视听资料这种新型证据时,出现了不少问题。其中,问题最大的是视听资料的收集。但视听资料作为反映科学技术发展的新型证据对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意义重大,所以这里对视听资料收集的原则和规律作一探讨,以期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效。本文主要就对视听资料收集的原则和规律作一探讨,以期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效。
一、收集视听资料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
视听资料的收集首先要主体合法,其次要程序合法,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这不仅关系到能否获得客观充分的证据,而且关系到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能否得到保障。鉴于视听技术手段的特殊性,根据办案的需要,欲对已确定的犯罪行为人或犯罪的重大嫌疑人采取监听手段获取视听资料,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不得任意滥用,以防侵犯人权。
(二)适时原则
所谓适时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及时,二是指同时。实践经验证明,只有迅速、及时地将最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场景或人物言行的视听资料收集起来,才能为全案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据材料。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分子为了掩盖罪行,极有可能破坏现场,伪造、隐匿或毁灭证据,如不迅速及时地收集视听资料,将会给侦查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并有可能使犯罪分子逃脱法律的制裁。例如,将盗窃国家机要部门和国家银行的犯罪现场和盗窃过程迅速及时地全部录制下来,不仅可以迅速捉拿犯罪分子,而且就是犯罪分子再狡猾抵赖,也难以逃脱罪责。
(三)全面真实原则
真实原则要求收集视听资料必须实事求是,尊重客观事实,而不能先入为主、随意取舍,更不能用伪造、剪辑、编辑等手段弄虚作假、歪曲事实。收集的视听资料要求内容连贯、前后衔接,而不能断断续续、前后矛盾。只有坚持客观真实性,才能保证全面性;只有坚持全面性,才能保证客观性,二者辨证统一。
二、视听资料的收集
视听资料的收集是指法定人员依法定程序以合法方法所做的使客观存在的视听资料转变为诉讼法上的证据的行为,它是一种诉讼法律行为,目的是追求程序性后果。应当明确的是,视听资料的收集和提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视听资料的提供是诉讼当事人或其他公民把自己所掌握的视听资料交给有关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都会向人民法院提交一定的证据。但提供视听资料并不是收集视听资料,而只是履行自己的举证责任。视听资料的收集是收集者主动发现和收取自己并不掌握的证据。有权收集视听资料的主体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律师。当事人或其他人员并不是收集视听资料的主体。视听资料的收集由发现视听资料、提取视听资料和保全视听资料三个环节组成,三者缺一不可,构成收集视听资料的完整内涵。
当被收集的视听资料不是司法机关制作的时,其收集程序的合法与否对其证明力和能否被采信具有重要意义。视听资料的收集程序除遵循证据收集的一般法定程序要求外,还必须注意以下问题:1、由于视听资料易被篡改,为保持其真实性,收集视听资料时应保持原样,即保持其原始证据的地位,不得擅自删减、编辑。2、收集视听资料时,应当对其来源详细记录,需要鉴定的要有关的专家制作鉴定结论。3、对提供视听资料的人应当辩明身份,并向其了解该视听资料的制作过程。4、调取视听资料应当调取原件。对无法提取原件的视听资料,可以进行复制,但应当附有不能调取原件的原因、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复制时应注意视听资料形成的条件,尽可能减少失真度。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检察院,江西 大余 341500)
一、收集视听资料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
视听资料的收集首先要主体合法,其次要程序合法,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这不仅关系到能否获得客观充分的证据,而且关系到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能否得到保障。鉴于视听技术手段的特殊性,根据办案的需要,欲对已确定的犯罪行为人或犯罪的重大嫌疑人采取监听手段获取视听资料,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不得任意滥用,以防侵犯人权。
(二)适时原则
所谓适时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及时,二是指同时。实践经验证明,只有迅速、及时地将最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场景或人物言行的视听资料收集起来,才能为全案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据材料。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分子为了掩盖罪行,极有可能破坏现场,伪造、隐匿或毁灭证据,如不迅速及时地收集视听资料,将会给侦查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并有可能使犯罪分子逃脱法律的制裁。例如,将盗窃国家机要部门和国家银行的犯罪现场和盗窃过程迅速及时地全部录制下来,不仅可以迅速捉拿犯罪分子,而且就是犯罪分子再狡猾抵赖,也难以逃脱罪责。
(三)全面真实原则
真实原则要求收集视听资料必须实事求是,尊重客观事实,而不能先入为主、随意取舍,更不能用伪造、剪辑、编辑等手段弄虚作假、歪曲事实。收集的视听资料要求内容连贯、前后衔接,而不能断断续续、前后矛盾。只有坚持客观真实性,才能保证全面性;只有坚持全面性,才能保证客观性,二者辨证统一。
二、视听资料的收集
视听资料的收集是指法定人员依法定程序以合法方法所做的使客观存在的视听资料转变为诉讼法上的证据的行为,它是一种诉讼法律行为,目的是追求程序性后果。应当明确的是,视听资料的收集和提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视听资料的提供是诉讼当事人或其他公民把自己所掌握的视听资料交给有关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都会向人民法院提交一定的证据。但提供视听资料并不是收集视听资料,而只是履行自己的举证责任。视听资料的收集是收集者主动发现和收取自己并不掌握的证据。有权收集视听资料的主体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律师。当事人或其他人员并不是收集视听资料的主体。视听资料的收集由发现视听资料、提取视听资料和保全视听资料三个环节组成,三者缺一不可,构成收集视听资料的完整内涵。
当被收集的视听资料不是司法机关制作的时,其收集程序的合法与否对其证明力和能否被采信具有重要意义。视听资料的收集程序除遵循证据收集的一般法定程序要求外,还必须注意以下问题:1、由于视听资料易被篡改,为保持其真实性,收集视听资料时应保持原样,即保持其原始证据的地位,不得擅自删减、编辑。2、收集视听资料时,应当对其来源详细记录,需要鉴定的要有关的专家制作鉴定结论。3、对提供视听资料的人应当辩明身份,并向其了解该视听资料的制作过程。4、调取视听资料应当调取原件。对无法提取原件的视听资料,可以进行复制,但应当附有不能调取原件的原因、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复制时应注意视听资料形成的条件,尽可能减少失真度。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检察院,江西 大余 34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