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墨者黑:未成年人“涉黑”犯罪实证研究

来源 :青少年犯罪问题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grsrg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近年以来,未成年人“涉黑”犯罪尤其值得关注。通过全面梳理和分析重庆近5年“涉黑”案件中的相关数据,尝试探究未成年人“涉黑”犯罪原因并提出有效的预防对策。
  [关键词]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学校;留守
  [中圈分类号]D917.3 [文献标识码]A
  
  未成年人犯罪始终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而晚近以来的未成年人“涉黑”犯罪更应引起高度重视。在整理2006到2010年近5年重庆市各级法院审结的“涉黑”案件过程中,笔者发现未成年人正越来越多成为一些个案的“生力军”。为了更加真实、立体地展示未成年人的“涉黑”犯罪,笔者首先梳理了49个“涉黑”案件中的相关数据,然后对“涉黑”未成年人的总人数及“涉黑”比例、文化程度、省籍、职业、年龄、前科、“涉黑”活跃度、犯罪动机以及行为倾向等9项指标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分析。通过梳理和分析这些数据,笔者尝试探究未成年人“涉黑”犯罪的根本原因,并力图提出切实有效的预防对策。
  
  
  二、未成年人“涉黑”犯罪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未成年人“涉黑”犯罪总体形势不容乐观
  根据上述梳理的数据显示,“涉黑”犯罪的未成年人占涉案人员总数的3.3%,而我国同期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率维持在10%左右。因此,相对于我国同期未成年人的犯罪率来讲,重庆市未成年人“涉黑”犯罪率总体在低位运行。不过,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系有组织犯罪,未成年人涉黑犯罪率达到3%亦表明总体形势不容乐观,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二)“涉黑”未成年人为重庆籍的文化程度较低的无业人员
  从整合2至4项的信息来看,
  “涉黑”未成年人为文化程度较低的重庆籍无业人员。首先,涉黑未成年人全部为重庆籍表明,重庆市未成年人涉黑犯罪基本是本土生成,尚未受到市外其他省份未成年人的影响。其次,涉黑犯罪未成年人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表明文化程度较低成为未成年涉黑的重要原因。再次,从涉黑未成年人的职业来看,主要以农民(48%)和无业人员(44%)为主。根据笔者的进一步调查核实,法院判决中载明的“农民”绝大多数不是真正在农村务农的农民,而是进城后工作无着落的社会闲散人员。如果按照这一标准,92%的涉黑未成年人系无业人员。由此观之,未成年人未充分就业或者教育不足成为未成年人涉黑的根本原因之一。最后,在涉黑未成年人当中,仅有1名在校初中学生。这表明重庆市目前尚未出现黑社会性质组织向在校学生渗透的趋势。
  
  (三)“涉黑”未成年人的年龄主要集中在16、17周岁
  从第5项可以看出,涉黑未成年人中以16和17周岁为主,占到涉黑未成年人总数的96%。根据刑法规定,年满16周岁的人才能够成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从这个角度看重庆未成年人涉黑犯罪并未呈现出低龄化趋势。
  
  (四)“涉黑”未成年人中有前科者(累犯)较少,以初犯为主
  第6项显示,涉黑未成年人中,仅1人有犯罪前科(且系累犯),占全部涉案人员的4%。根据法院判决所载事实,该未成年人实施前科犯罪的年龄仅15周岁,因抢劫罪被重庆市某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于2006d~E7月刑满释放。2009年因“涉黑”犯罪再次被捕。不过,涉黑未成年人前科犯罪年龄较低仍然值得关注。
  (五)未成年人涉黑犯罪的动机更多是出于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亚文化的认同,贪恋物质享受,没有原则的讲义气
  从第8项提供的数据来看,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更多是因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在当地名气大,并且未成年人认为这些首要分子“受人尊敬”,因而主动“投靠”。从犯罪心理学角度来讲,由于未成年人心智未全,存在好奇心,精力充沛,因此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亚文化对其有一定的吸引力。未成年人愿意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尤其是青少年主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取集体感、安全感以及荣誉感。根据笔者的调查,由于年龄相近以及兴趣等方面的相似,18周岁以上至25周岁的青少年组织或者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对未成年人的吸引力是比较大的,这些犯罪组织中未成年人较多并且多为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比如,孔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中总计10个涉黑成员就有4个未成年人且均为积极参加者,占到该犯罪组织总人数的25%。而在25周岁以上的人组织、领导的组织结构比较稳固、非法控制力较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尤其是有“保护伞”的犯罪组织中则没有未成年人参加。比如,在重庆比较有影响的黎强“涉黑”案(2009)、谢才萍“涉黑”案(2009)以及陈明亮“涉黑”案(2010)中,均无未成年人参加。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的研究也证实了这一点。台北市部分少年之所以乐于参与青少年帮派,主要原因就在于“帮派的活动给了他们自我、独立自主,以及被尊重的感觉”。同时,从前述数据还可看出,黑社会性质组织能提供免费吃住、消费(比如打桌球)、零花钱以及未成年人所谓的“讲义气”也是未成年人涉黑犯罪的主要动机。总而言之,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亚文化的认同、物质诱惑等成为未成年人涉黑犯罪的重要原因。
  (六)“涉黑”未成年入主要指在成年人指挥下实施暴力型、滋扰型等严重犯罪
  第7和9项数据表明,涉黑犯罪的未成年人中尚无人实施组织与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这说明,作为一种组织形态较高的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与领导行为是“成人的事”,未成年人目前尚不具备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之能力。同时,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绝大多数未成年人系一般参加者(63%),表明未成年人在犯罪组织中的活跃度并不高,未成年人更多是在成年人的组织与领导下实施各种具体的犯罪行为。这从两个不同的角度证明,未成年人在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中整体表现为“被动”状态。
  受到未成年人喜欢结伙等身心特点的影响,未成年人在涉黑犯罪中往往更多实施寻衅滋事等滋扰型犯罪。不过,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也会为获取组织中所谓更高地位、获得其他组织成员的肯定而争强斗狠进而实施一些比较残忍的暴力性犯罪,比如故意伤害、抢劫、故意杀人等。
  
  三、预防未成年人“涉黑”犯罪的相关对策
  
  针对上述现状和原因,笔者以为,为了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涉黑”犯罪,斩断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亟待做实以下工作:
  (一)突出学校在预防未成年人“涉黑”犯罪方面的作用,加强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尽量减少闲散未成年人。前面数据已经表明,
  “涉黑”犯罪的绝大多数为16、17周岁的未成年人。从目前我国教育制度来看,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尚在接受初中九年义务教育、高中或者中职教育。笔者以为,减少一个辍学的未成年人,就减少了一个可能“涉黑”犯罪的未成年人。因此,落实和充分发挥教育机构的教育功能、尽可能防止未成年人中途辍学是积极预防未成年人涉黑犯罪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措施。这也是世界各国、各地区都在不断尝试的一种预防方法。比如,为了防止帮派入侵校园,美国在1997年通过了《全国中辍防治法案》,其主要内容就是要求各州设立“中辍防治和教育达成局”,设主任一名,负责向教育部报告中辍防治方案 的发展执行、数据收集,并发展新的中辍防治策略和模式,全面找回中辍生回到正常教育体系接受教育。为了应对黑帮侵入校园的汹汹之势,我国台湾地区也于2000年4月在教育部门支持下成立了“中辍防治咨询研究中心”,以发展有效的教育和辅导策略,目的是预防学生中途辍学甚至发生严重偏差或者涉入犯罪。
  着眼我国目前的现实,一方面亟需从宏观上改善学校现有的办学条件、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尽可能让未成年人在学校接受比较全面且自由的教育。一些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渐普及高中教育,实行中职教育免费入学,摆脱应试教育的桎梏,使未成年人接受学历教育和技能培训。这既可以在学校培养未成年人的规范及法律意识,防止其违法犯罪动机的产生,也可以防止未成年人过早进入社会而成为社会闲散人员,从而实现预防其涉黑犯罪之目的。笔者以为,在我国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父母教育、监督以及家庭体验极度缺失的留守未成年人应当成为学校预防未成年人“涉黑”犯罪工作之重点。由于缺少父母的教育和监督,留守未成年人极易产生厌学情绪而辍学。而辍学的直接后果就是使得这些未成年人过早沾染不良社会习气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重庆万州区的张波、张涛孪生兄弟“涉黑”个案就是适例。张波、张涛两兄弟之所以从品学皆优的学生一步步沦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与领导者,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两人成为了缺少关爱与教育的留守未成年人。从记者的调查来看,张波、张涛兄弟两人小学阶段从不逃课,成绩优秀,张涛还当过班长,是村里孩子学习的榜样。在上初中后,学业负担加重,由于父母长期在外地打工,家庭作业没人辅导,加之贪玩,成绩直线下滑,半年后张波、张涛两兄弟成为全校有名的差生。由于成绩差,兄弟二人的表现也变了,由厌学慢慢演化成对上学彻底失去兴趣,并开始经常逃课。初一下学期,二人实在没法学了,只得辍学。辍学后的兄弟俩由于嫌打工辛苦,挣钱太少,开始迷上赌博,由1元的金花开始,越赌越大,渐渐不能自拔。正是无人监管的两个留守未成年人,在违法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直至滑入“涉黑”犯罪的深渊。因此,学校应当逐渐分担家庭教育的职责,给予留守未成年人必要的家庭关爱,弥补留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缺失,尤其要防止留守未成年人辍学。另一方面,从微观角度讲,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应当做好如下工作:一是事实已经证明,在校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更容易“涉黑”犯罪。因此,学校及时发现、教育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尤其是与违法犯罪团伙有接触的未成年人是防止其涉黑的首要工作。二是加强校园的安保工作。笔者建议学校应当和警察局密切合作,建立起校园内部以及周边安全的全天巡防机制,及时打击发生在校园内外的违法犯罪活动尤其是团伙犯罪活动。同时,加大进出学校人员的盘查力度,以防涉黑涉恶犯罪人对在校学生造成影响。三是建立起“学校一家庭一社区警察”三者之间的有效沟通机制。社区警察发现未成年人在社区或者其他社会场所实施不良以及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告知学校和父母,学校应当会同未成年人的父母及时加以教育与监督,以切断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校外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
  
  (二)预防未成年人“涉黑”犯罪既包括一般预防,也包括特殊预防。所谓一般预防是预防未成年人初次涉黑犯罪,而特殊预防是预防其再次涉黑犯罪。笔者以为,特殊预防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坚持在未成年人“涉黑”犯罪中落实宽严相济、以宽为主的刑事政策。从前面的调查可以看出,未成年人“涉黑”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为主,并且积极参加者比例较低。相对于成年人来讲,
  “涉黑”未成年人的社会危害与人身危险整体较小。因此,在检察机关的起诉环节,尽可能不要起诉那些犯罪事实较轻、作用较小、人身危险性小的涉黑未成年人,防止其被贴上犯罪人的标签;在审判环节,尽可能根据涉黑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适用非监禁刑,以避免交叉感染;即便适用监禁刑,也尽量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情况与悔罪表现适用缓刑。这对预防未成年人“涉黑”犯罪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其次,实现未成年犯矫正与义务教育工作的完全同步,是预防未成年人再次“涉黑”犯罪的有效路径。从前述调查不难看出,
  “涉黑”的未成年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主要以初中和小学文化为主。这些未成年人尤其是小学文化的未成年人需要进一步接受文化学习。同时,当前我国社会的发展速度非常快,未成年犯若不能得到相应的文化教育与技能培训可能在刑释后会远远落后于社会发展。这对未成年犯以后的社会化是相当不利的。因此,为了预防未成年犯涉黑犯罪,未成年犯管教所(以下简称“未管所”)应当有所作为即做好、做足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与技能(职业)培训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未管所要充分利用各种既有资源,尽量实现未成年犯的矫正与义务教育的完全同步,在这方面我国尚无统一的法律规定。从目前已有的经验来看,一种做法是由政府财政支持在未管所内设立学校,对适龄未成年犯实行免费的九年义务教育并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未成年人可获得社会认可的文凭,实现监管矫正与九年义务教育的完全同步;一种是未管所与学校签订支教协议或者由政府指定专门学校(与未管所共建),让未成年犯在接受劳动改造的同时,享受九年制义务教育。实践证明,这是两种可行且有效的做法,未管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做实上述工作。另一方面,要做好未成年犯与社会的“无缝”对接。这需要未管所尽可能给未成年犯提供适应社会发展的技能培训,让大部分未成年犯掌握初步的劳动技能,以应对飞速发展的现实社会。从前述笔者的调查可以看到,“涉黑”未成年人中绝大多数系无业人员。如若这些未成年犯在刑释后仍然无一技之长,加上其前科造成的社会化障碍,极有可能“涉黑”犯罪。从现有经验来看,未管所和技工(职业)学校提供培训是两种较好的做法,尤其是借助社会上的技工职业学校提供某些技能或者职业培训是我国各地实践证明比较成功的方法。
  最后,做好刑释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
  “同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作斗争的最重要方面之一,是保证从特殊教育机关和劳动教养场地释放的少年的社会适应性”。可以说,刑释未成年人的矫正与帮教工作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其再犯尤其是涉黑犯罪的可能性大小。因此,刑释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是所有刑释人员帮教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对于尚需继续接受学校教育的刑释未成年人,应当在刑释后继续进入学校学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8条的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予以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虽然一些学校对于刑释未成年人再返学校接受教育大多抱有抵触情绪,但是可以看出学校接纳未成年犯继续接受教育、保障其受教育权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进一步来讲,学校接纳未成年人继续接受教育也是实现刑释未成年人完全社会化的有效举措。作为开展全面教育的法定机构,学校不仅能够对刑释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法律方面的教育,使其逐渐形成规范意识,防止其形成违法犯罪动机;而且更为重要的是通过与老师、其他同学交往,能够让未成年人重新较快融入社会。因此,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在刑释未成年人帮教工作的重要作用。当然,对于那些不需要继续受教育的刑释未成年人,家庭、社区尤其是家庭应当承担起相应的监管和教育职责。笔者建议,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刑释未成年人帮教工作的硬性考核机制,若未成年人再犯尤其是“涉黑”犯罪的,对于帮教责任人和单位视情况追究相应的责任。
  
  (三)坚持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团伙尤其是实施暴力性、滋扰性违法犯罪活动的恶势力。通过积极的外部打击,既可以有效阻止犯罪团伙、恶势力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预防恶势力发展未成年人加入犯罪组织,同时也为未成年人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从而有效预防其涉黑犯罪。
  
  (四)为了更加有力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防止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未成年人,从完善立法角度来讲,建议将来适时在刑法第294条中增加“教唆、引诱未满18周岁的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从重处罚”之规定。
  
  [参考文献]
  [1]候崇文,候友宜.2000年青少年帮派问题与防治对策[M].台北:台湾犯罪学学会出版.转引自许皆清.台湾地区有组织犯罪与对策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189.
  [2]许皆清.台湾地区有组织犯罪与对策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199-200.
  [3]重庆商报打黑除恶报道组.张波张涛等24人涉黑案今开审万州双胞胎这样沦为“黑老大”[N].重庆商报,2009-10-19.
  [4]阿·伊·道尔戈娃.犯罪学[M].赵可等译,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669.
其他文献
[摘要]药家鑫在发生车祸后采取车辆之外的工具杀死受害人,这确实是一种极端的心理反应。这一现象的原因,部分是因为其对自己行为可免于被发现的错误评估所产生的侥幸心理,还有部分是因其内心深处存有漠视生命、逃避责任等稳定观念所致。这种观念在特定的紧急情景中,会主动与当前的信息相联系,这些信息就会被优先注意,并提供自动化的输入以形成独断的加工与决策。而侥幸心理则会加速了这种决策形成。  [关键词]药家鑫;交
期刊
注:奔津门赴“海河论坛”之约前突获“犯罪学茶楼”楼主皮艺军教授约稿并叙及《青少年犯罪问题》主编姚建龙君催稿,于是匆匆翻阅了几份载有当今“中国犯罪学研究会”领军主帅王牧会长的文章,顿生与王牧君共品犯罪学“茶素”之念。无奈行色匆匆,只好招来亲授弟子翁连金趋舍下共品其味,并叙其将鄙见与共识形成如下浅识,可视为离开犯罪学科坛十年、复出之后在国内犯罪学重量级刊物上向犯罪学诸君先“露个脸”,请学界同仁赐教并期
期刊
[摘要]对未成年罪犯尽可能的适用非监禁刑,应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语境下的应有之举。但是,由于刑事司法理念偏差、立法缺陷和制度缺失等原因,司法实践中,未成年被告人非监禁刑适用形势不容乐观,各地适用比例不平衡,而本地籍与外地籍未成年人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比例严重失衡的现象则更为严重。  [关键词]未成年被告人;非监禁刑;实务问题  [中国分类号]D916.1 [文献标识码]A    在我国的刑法学、犯罪学
期刊
【内容摘要】少年参审法官是德国少年刑事程序的重要参与者,他们不仅参与案件的初审活动,还会参与事实问题的上诉审活动。德国的少年参审法官除了应当具备教育专长与教育经验之外,在任何审理期日活动中还要求同时有男性和女性参审法官参与。尽管包括少年参审在内的德国刑事参审制度一直饱受争议,但少年参审制度除了依旧发挥着监督司法、沟通民意等普通参审制度所拥有的功能之外,尤其在教育理念和亲职教育权角度有着不可替代的功
期刊
[摘要]综合治理方针提出已有30年,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已有20年。实践证明,综合治理是符合我国国情,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科学方针。首先,综合治理是我党基于对犯罪规律的科学认识和总结社会治安治理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新模式;其次,综合治理作为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社会治安治理模式具有鲜明的特色,具有鲜明的政治性、法律性、群众性、开创
期刊
[摘要]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中,教师失范行为起到示范作用,某种意义上是教师的失范行为引导未成年人走向越轨。提高教师职业准入门槛将不合格人员拒于教职之外,制定一系列相关制度明确教师责任、规范教师言行,把已经职业化的教师工作重新定位,重新纯洁化、事业化。从职业准入、兼职禁止到责任追究,从制度上保障未成年人从入校到离校接受灵魂的洗礼和升华,而不是再忍受摧残。  [关键词]教师;失范行为;未成年人;影响
期刊
2018年9月14日,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妇女联合会主办,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监护困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撤销监护权后未成年人抚养问题研讨会”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举行。来自市检察院系统、法院系统、妇联系统、民政系统、高校等的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就监护困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撤销监护权后未成年人抚养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  会议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处长吴燕主持,上海市普陀区
期刊
[摘要]以上海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在押少年犯为研究对象,通过发放调查问卷的方法,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基本情况开展调查,并从影响犯罪的主体因素和社会因素两个方面分析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成因,在此基础上,提出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四方面建议,主要是:实现刑事审判与社会帮教体系的“无缝衔接”、探索建立对未成年犯有条件的前科消灭制度、给予未成年犯心理健康矫治、健全和完善对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  [
期刊
【内容摘要】在犯罪学研究中,犯罪一般理论具有重要地位,是解释犯罪原因与犯罪之间因果关系的最简明理论。犯罪一般理论具有时间上的持续性、空间上的广泛性、人群上的适用性。作为一般理论,犯罪饱和理论为分析犯罪趋势提供了分析框架。当一个社会各种诱发犯罪发生的因素的能量还未完全释放出来的时候,就没有达到犯罪饱和状态,犯罪趋势就会一直处于增长状态。中国的各类社会因素还有很多处于增长状态,都能推动犯罪增长,因此中
期刊
本篇并不像为犯罪学茶楼专供的寄语,仅仅是本人自说自话的一篇短文。  近日完成一个有关儿童网络保护立法的项目,由此引发起许多联想。这个项目涉及到我们国家文化市场与众不同的管制理念,也再一次勾起这样一个话题:“分级制”为什么在中国命运多舛。个中因缘,着實耐人寻味。  分级制就是为了避免文化产品对儿童的负面影响、同时满足成年观众的审美需求,按观众的年龄和认知能力,划分文化市场的产品等级的一种制度。对于一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