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6年,《国家“十一五”期间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设立10个国家级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自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的大幕正式拉开。苏州市文化资源丰厚,早在2004年就被确定为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综合性试点城市。十年来的工作实践和经验积累为苏州率先探索设立市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带来了重要机遇。本文将从苏州设立市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必要性、所面临的具体问题及对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保护的重要价值三个方面具体探索苏州设立市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对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保护的意义。
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在一个特定的区域中,通过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修复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与之相关的物质文化遗产互相依存,与人们的生产生活紧密相关,并与自然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和谐共处的生态环境。划定文化生态保护区,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原状保存在其所属的区域及环境中,使之成为“活文化”,是保护文化生态的一种有效方式。当前,虽然该项工作实践已十年有余,但文化生态保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仍处在探索阶段。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保护是一个综合性的文化建设系统工程,需要保护区域里的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广泛的认同和尊重,这样才更有利于其保护和传承。
苏州设立市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必要性
设立市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法律体系已日趋健全
2004年,苏州被确定为首批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综合性试点城市。2005年,在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基础上,我国正式启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2006年,《国家“十一五”期间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设立10个国家级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十二五”期间,国家将设立30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文化部2007年设立了第一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2010年2月下发《文化部关于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文非遗发[2010]7号)。2011年6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其中第26条明确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江苏省于2011年启动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工作,并出台《江苏省文化厅关于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苏文非遗〔2011〕5号)。截至目前,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共有18个,江苏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共有8个。苏州市于2014年1月1日实施《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其中第十七条明确提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相对完整、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生态环境较好的传统村镇、街区等特定区域,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的特定区域,设立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并逐步建立文化生态保护扶持机制。”国家、省、市对非遗的区域性整体保护已作出明确要求,为苏州市设立市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适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情况的需要
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厚,共有非遗线索2094条,非遗项目2938个,项目之间的生态链特色明显,形成了风格不一的非遗集聚分布区。但随着苏州城乡一体化推进进程的加速,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的土壤和环境正在遭受一定程度的侵害。2008年,苏州被列为江苏省唯一的城乡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区,2014年,又被国家发改委列为全国6个深化改革试点城市中唯一以“城乡一体化”为主题的深化改革试点城市,计划至“十二五”期末,苏州的城市化率将达75%,至“十三五”期末,将达到85%。大部分农村地区都将形成农民居住向新型社区集中、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农业用地向规模经营集中的“三集中”布局。现存于我们社会中的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源自农耕文明的产物,乡村面貌全面改观,社会生活方式发生巨大变化,给人们带来工作、生活便利的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与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许多蕴含着浓郁农耕文化、稻作文化等人类农业社会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一些地方逐渐失去了生存环境,许多优秀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正在被遗忘,非遗项目和非遗传承人将面临后继无人的危险。为此,尽快建立苏州市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与其依存的环境进行整体性保护,维护文化生态系统的平衡和完整,是当务之急。
苏州在非遗区域性整体保护上已有成熟的实践性积累
2011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6条明确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自此,苏州市第一时间正式启动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常熟虞山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张家港沙上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吴江同里水乡民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先后入围江苏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之列,数量位列全省第一。2014年底,苏州市具体对吴江蚕桑丝织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暂定名)与吴中区环太湖地区民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暂定名)建设的可行性进行调研。同时,当前苏州市正在积极研究制定《苏州市市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命名与管理办法》,目前,该《办法》正在积极申报苏州市2016年立法相关计划项目。以上工作的开展和实施,为苏州尽早设立市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整体性保护打下了坚实基础。
苏州设立市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面临的
具体问题
我国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具体思路和建设模式还未最终定型
2006年《国家“十一五”期间文化发展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设立10个国家级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自此我国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概念正式提上议事日程。但是,在2011年6月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六条中,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进行明确,并未涉及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提法,而且在文化部已经批准设立的若干“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名称中还保留“实验”字样。由此可见,我国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思路和模式还未最终定格,需做进一步科学探索。由此可见,苏州市级层面全面启动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将对非遗的整体保护工作具有开拓性的意义,有种摸着石头过河的感觉。 向“非遗”保护要GDP的执政思路普遍存在
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以“非遗”整体保护为核心,具有极大的“公益性”,需投入巨大的财力、物力、智力,但收效周期长,且具有很多不确定因素,而当下市场经济利益驱动显著,保护实验区建设的地方主管领导层普遍希望非遗保护工作能赢利创收。由此,以合理利用非遗资源为由头,把非遗保护项目开发成以盈利为目的的文化旅游产业等现象层出不穷,这种只注重眼前功利,把特定区域整体保护变成经济开发区、旅游开发区的做法,不但不能很好地推进当地文化生态的整体保护,反而会使很多珍贵的非遗资源受到破坏。
在推动非遗整体性保护方面成效尚不明显
苏州市的常熟虞山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张家港沙上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吴江同里水乡民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先后入围江苏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之列,数量位列全省第一。但是在我们后期的调研中发现,以上三个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建设工作流于保护实验区规划的字面上,入围前和入围后,基本一个样,雷声大,雨点小,有些地区甚至出现了打退堂鼓的现象。在规划的制定上,偏重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等的保护,而忽视了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让“非遗”保护成为人们的自觉意识和自觉行动,让文化遗产和传承人在良好的文化生态环境中得到完整的保护和传承。
市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对全市非遗综合
保护的重要价值
有助于明确从整体上开展“非遗”保护的工作思路
“文化生态保护区”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至少包括有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物质文化遗产(文物)及其资源保护和其它人文精神财富保护等等在内。在《江苏省文化厅关于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在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过程中,要坚持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的原则,坚持人文环境与自然环境协调、维护文化生态平衡的整体性保护原则,坚持尊重人民群众的文化主体地位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活态传承的原则,坚持文化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由此可见,只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整体保护,并居于核心内容的中心位置,才能使“非遗”整体保护的思路清晰准确起来,把握其整体概念。
有助于发挥非遗在服务地方经济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价值
文化生态保护区,就是在一个特定的区域内,通过有效保护措施,建立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互相依存的良性循环机制,成为一个和谐并充满活力的民族文化生态整体。通过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有利于充分发挥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示范基地在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传统文化资源方面的示范作用,引导有市场潜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通过生产性保护等方式提升自身活力;有利于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创意产业、旅游产业相结合,发挥文化资源优势助推经济发展;有利于探索实践出适应苏州市经济社会文化发展要求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项目类别特点的包括生产性保护和生态性建设在内的多种保护方式,在科学保护、保存其核心技艺和文化记忆的前提下,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好地融入当下生活、融入当今民众、融入当代社会,为推动经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有助于通过探索创造出成功的“苏州经验”
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是我国探索科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重要尝试,也是我国文化建设工作的一项创举。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活态流变性、恒定性和整体性的特征,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所强调的动态、整体性保护方式是针对非遗类特征而采取的一种科学保护措施,具有重要的开拓意义。苏州市如若在如何科学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这条荆棘之路上有所突破,创造出符合苏州实际,符合非遗保护实际的“苏州经验”,必将会对推进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维护文化生态系统的平衡和完整,增强市民群众自觉参与文化遗产保护活动的文化自觉,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核心动力,必将会对培育民众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苏州市“十三五”期间非遗综合保护工作跨越发展提供持续动力。
|作者单位: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
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在一个特定的区域中,通过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修复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与之相关的物质文化遗产互相依存,与人们的生产生活紧密相关,并与自然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和谐共处的生态环境。划定文化生态保护区,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原状保存在其所属的区域及环境中,使之成为“活文化”,是保护文化生态的一种有效方式。当前,虽然该项工作实践已十年有余,但文化生态保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仍处在探索阶段。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保护是一个综合性的文化建设系统工程,需要保护区域里的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广泛的认同和尊重,这样才更有利于其保护和传承。
苏州设立市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必要性
设立市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法律体系已日趋健全
2004年,苏州被确定为首批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综合性试点城市。2005年,在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基础上,我国正式启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2006年,《国家“十一五”期间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设立10个国家级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十二五”期间,国家将设立30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文化部2007年设立了第一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2010年2月下发《文化部关于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文非遗发[2010]7号)。2011年6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其中第26条明确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江苏省于2011年启动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工作,并出台《江苏省文化厅关于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苏文非遗〔2011〕5号)。截至目前,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共有18个,江苏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共有8个。苏州市于2014年1月1日实施《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其中第十七条明确提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相对完整、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生态环境较好的传统村镇、街区等特定区域,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的特定区域,设立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并逐步建立文化生态保护扶持机制。”国家、省、市对非遗的区域性整体保护已作出明确要求,为苏州市设立市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适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情况的需要
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厚,共有非遗线索2094条,非遗项目2938个,项目之间的生态链特色明显,形成了风格不一的非遗集聚分布区。但随着苏州城乡一体化推进进程的加速,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的土壤和环境正在遭受一定程度的侵害。2008年,苏州被列为江苏省唯一的城乡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区,2014年,又被国家发改委列为全国6个深化改革试点城市中唯一以“城乡一体化”为主题的深化改革试点城市,计划至“十二五”期末,苏州的城市化率将达75%,至“十三五”期末,将达到85%。大部分农村地区都将形成农民居住向新型社区集中、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农业用地向规模经营集中的“三集中”布局。现存于我们社会中的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源自农耕文明的产物,乡村面貌全面改观,社会生活方式发生巨大变化,给人们带来工作、生活便利的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与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许多蕴含着浓郁农耕文化、稻作文化等人类农业社会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一些地方逐渐失去了生存环境,许多优秀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正在被遗忘,非遗项目和非遗传承人将面临后继无人的危险。为此,尽快建立苏州市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与其依存的环境进行整体性保护,维护文化生态系统的平衡和完整,是当务之急。
苏州在非遗区域性整体保护上已有成熟的实践性积累
2011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6条明确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自此,苏州市第一时间正式启动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常熟虞山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张家港沙上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吴江同里水乡民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先后入围江苏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之列,数量位列全省第一。2014年底,苏州市具体对吴江蚕桑丝织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暂定名)与吴中区环太湖地区民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暂定名)建设的可行性进行调研。同时,当前苏州市正在积极研究制定《苏州市市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命名与管理办法》,目前,该《办法》正在积极申报苏州市2016年立法相关计划项目。以上工作的开展和实施,为苏州尽早设立市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整体性保护打下了坚实基础。
苏州设立市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面临的
具体问题
我国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具体思路和建设模式还未最终定型
2006年《国家“十一五”期间文化发展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设立10个国家级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自此我国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概念正式提上议事日程。但是,在2011年6月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六条中,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进行明确,并未涉及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提法,而且在文化部已经批准设立的若干“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名称中还保留“实验”字样。由此可见,我国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思路和模式还未最终定格,需做进一步科学探索。由此可见,苏州市级层面全面启动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将对非遗的整体保护工作具有开拓性的意义,有种摸着石头过河的感觉。 向“非遗”保护要GDP的执政思路普遍存在
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以“非遗”整体保护为核心,具有极大的“公益性”,需投入巨大的财力、物力、智力,但收效周期长,且具有很多不确定因素,而当下市场经济利益驱动显著,保护实验区建设的地方主管领导层普遍希望非遗保护工作能赢利创收。由此,以合理利用非遗资源为由头,把非遗保护项目开发成以盈利为目的的文化旅游产业等现象层出不穷,这种只注重眼前功利,把特定区域整体保护变成经济开发区、旅游开发区的做法,不但不能很好地推进当地文化生态的整体保护,反而会使很多珍贵的非遗资源受到破坏。
在推动非遗整体性保护方面成效尚不明显
苏州市的常熟虞山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张家港沙上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吴江同里水乡民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先后入围江苏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之列,数量位列全省第一。但是在我们后期的调研中发现,以上三个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建设工作流于保护实验区规划的字面上,入围前和入围后,基本一个样,雷声大,雨点小,有些地区甚至出现了打退堂鼓的现象。在规划的制定上,偏重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等的保护,而忽视了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让“非遗”保护成为人们的自觉意识和自觉行动,让文化遗产和传承人在良好的文化生态环境中得到完整的保护和传承。
市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对全市非遗综合
保护的重要价值
有助于明确从整体上开展“非遗”保护的工作思路
“文化生态保护区”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至少包括有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物质文化遗产(文物)及其资源保护和其它人文精神财富保护等等在内。在《江苏省文化厅关于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在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过程中,要坚持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的原则,坚持人文环境与自然环境协调、维护文化生态平衡的整体性保护原则,坚持尊重人民群众的文化主体地位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活态传承的原则,坚持文化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由此可见,只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整体保护,并居于核心内容的中心位置,才能使“非遗”整体保护的思路清晰准确起来,把握其整体概念。
有助于发挥非遗在服务地方经济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价值
文化生态保护区,就是在一个特定的区域内,通过有效保护措施,建立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互相依存的良性循环机制,成为一个和谐并充满活力的民族文化生态整体。通过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有利于充分发挥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示范基地在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传统文化资源方面的示范作用,引导有市场潜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通过生产性保护等方式提升自身活力;有利于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创意产业、旅游产业相结合,发挥文化资源优势助推经济发展;有利于探索实践出适应苏州市经济社会文化发展要求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项目类别特点的包括生产性保护和生态性建设在内的多种保护方式,在科学保护、保存其核心技艺和文化记忆的前提下,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好地融入当下生活、融入当今民众、融入当代社会,为推动经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有助于通过探索创造出成功的“苏州经验”
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是我国探索科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重要尝试,也是我国文化建设工作的一项创举。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活态流变性、恒定性和整体性的特征,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所强调的动态、整体性保护方式是针对非遗类特征而采取的一种科学保护措施,具有重要的开拓意义。苏州市如若在如何科学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这条荆棘之路上有所突破,创造出符合苏州实际,符合非遗保护实际的“苏州经验”,必将会对推进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维护文化生态系统的平衡和完整,增强市民群众自觉参与文化遗产保护活动的文化自觉,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核心动力,必将会对培育民众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苏州市“十三五”期间非遗综合保护工作跨越发展提供持续动力。
|作者单位: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