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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讨论的教育行政部门的信息义务,主要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在行使教育行政管理权时,应向公众承担的信息义务,而不涉及教育行政机构与其他政府机构之间的信息义务。这种信息义务主要体现在信息提供上,但信息提供义务的履行必然伴随着其他的附属信息义务,如信息的收集、沟通、分析、解释等。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教育行政部门的信息义务包括信息收集的义务、信息沟通的义务、信息分析与解释的义务、信息推演的义务、信息公开的义务。
信息收集的义务
收集信息是教育行政部门最基本的信息管理工作,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了解教育发展的基本情况,对教育系统的运行状况进行监控,并为教育决策与规划提供信息。从公众获取教育信息的角度看,教育行政部门在收集信息时,需要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1.信息服务的对象需要进一步拓宽
目前,教育行政部门收集信息,主要是为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服务的。上级需要什么信息,就收集什么信息,很少考虑其他用户的信息需求。但实际上,不同的用户有不同的信息需求。例如:家长想了解所在区县各校的办学情况,包括师资力量、办学条件、教育质量、招生计划、收费情况等,从而为孩子选择一所合适的学校。教师可能对职称评定、工资待遇、教师培训等信息感兴趣。校长则需要了解教育改革的动向,以更好地执行教育政策。这些信息很大部分都需要由教育行政部门来提供。因此,教育行政部门在收集信息时,应该考虑公众的教育信息需求,而不是把上级作为惟一的信息服务对象。
在美国,教育信息服务的对象是很广的。美国的《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要求通过常规评估来确定学生在主要学科(英语和数学)方面所取得的进步和存在的问题。评估结果必须以学生整体和分类群体(如低收入家庭的孩子、少数民族孩子、残疾孩子等)的形式予以公开。学区可以通过这些数据来判断学校需要哪些特殊的帮助,并进行战略规划;学校用这些信息确定教师在哪些方面需要帮助和额外的培训,并帮助一些学生群体达到目标;教师能用这些信息作出明智的决策,为学生学习提供最佳策略;家长通过获得州、学区和学校的大量信息,能够更好地监督学生和学校的进步并作出明智的决定。[1]
2.教育信息指标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
教育行政部门在收集信息时,是根据一定的教育指标体系来实施的。我国的教育指标体系分为国家级教育指标体系和地方教育指标体系,二者的统计项目基本上是一致的。国家级教育指标体系包括教育统计指标体系(ESI)和教育评价与监测指标体系(EEMI)。教育统计指标体系共有7类90项,侧重于对教育现状的数量性描述,多为原生性和基础性的指标。教育评价与监测指标共有4类77项,侧重于对国民教育水平、结构及学校设施的评价和监控,多为再生性或结构比例性的指标。[2]
我国的教育指标体系主要涉及教育投入和教育结果两部分,很少涉及教育背景与教育过程,这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教育指标体系有很大的差异。比如:新加坡的国家教育指标体系包括入学情况、资源、教育成果和教育相关因素4大类。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的教育指标体系(简称CIPP模式)包括教育背景、教育投入、教育过程和教育结果4部分。其中,教育背景指标包括家长的受教育水平、贫困学龄儿童所占的比例、贫困少数民族学生所占的比例、单亲家庭学龄儿童所占的比例、处境危险的学生所占的比例等,教育过程指标包括学校系统的组织结构、决策权的分配、学校风气、学校课程设置、教育领导的素质等。通过比较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的教育指标体系涉及的范围明显偏窄,需要进一步完善。
3.确保教育信息的真实性
我国的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分为中央、省、市、县4个级别,教育信息的收集也主要通过这4级系统,由下而上进行汇总。但信息传递的链条越长、环节越多,信息失真的可能性就越大。信息失真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是信息收集过程中由于技术和设备的缺陷,人员的经验与判断能力不足,以及环境的不确定性造成信息的失真;二是人为的虚报、瞒报导致信息的失真。信息不真实,不仅不能让公众正确地了解教育,反而会误导公众。教育行政部门在收集信息时要对信息进行筛选、鉴别,去伪存真,去粗取精,保证信息的真实性。
信息沟通的义务
教育行政部门不仅要向公众提供真实的信息,还应该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相关性。片面的信息会导致片面的理解,并最终误导人们的行为。而要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就必须加强教育行政部门之间以及教育行政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
1.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
我国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以纵向传播为主(包括自下而上的信息传播和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部门之间的横向沟通比较缺乏。不同的信息由各个部门自行保存,没有专门的机构或人员对这些信息进行整合,信息处于零散状态。
2.教育行政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
一方面,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其他政府部门及时了解与教育相关的信息,如人口统计信息、经济发展状况、劳动力需求状况等,为教育决策和规划提供信息;另一方面,教育行政部门也要把教育领域的信息传达给其他政府部门,以获取支持和帮助。例如:学校出现传染病时应及时与卫生部门沟通,学校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及时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
当前,不管是教育行政部门之间,还是教育行政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均存在较为严重的信息沟通障碍。在信息时代,信息是一种重要的权力资源,信息的拥有者可以利用手中的信息谋取私利。在这种利益的驱动下,各部门自然都不愿意将自己掌握的信息与他人共享。从制度层面看,解决沟通障碍的途径有二:一是建立激励机制,将信息沟通纳入各部门的工作评价指标体系中;二是建立问责制,让当事人为其隐匿信息所造成的后果担责。
信息分析与解释的义务
收集信息的目的是为了利用信息,而要有效利用信息,就需对所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与综合,进行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过滤提炼,揭示信息的真实含义,把握信息的真正价值。对同一信息,不同的人会因立场和角度的不同,而得出不同的甚至是截然相反的分析结果,根据这些分析作出的决策自然会大相径庭。因此,教育行政部门作为权威机构,有义务为公众提供科学的、客观的和理性的分析与解释,以引导人们作出正确的选择。信息分析得越准确,其实用性就越强。
信息分析与解释是教育行政部门的一项常规工作,特别是在发生突发事件时,教育行政部门的信息解释至关重要。在各种观点针锋相对、事情的真相还不明朗的情况下,公众更希望听到权威部门的声音。例如:2003年3月,辽宁海城8所学校几千名学生发生集体中毒事件。事件发生后,当地群众一片恐慌。他们希望了解学生中毒的原因是什么,目前的中毒情况如何,如何治疗,是否会留下后遗症,但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却采取了沉默的态度,从而导致各地媒体的报道五花八门,进一步助长了家长的恐慌心理。
信息推演的义务
信息推演的义务,是指行政主体所应承担的对行政事态发展的方向作出预测、推论,并提出有价值的有关社会发展格局判断的信息义务。[3]如气象局每天发布的气象预报,地震局发布的地震灾害预报。这些预测和判断对于人们安排生产劳动和采取防范措施非常重要。
教育行政部门也负有对教育事态发展方向进行预测、推论和判断的义务。教育发展的不确定因素很多,而社会个体没有能力去收集足够的信息,也没有专业知识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因此无法对教育作出理性的选择。教育行政部门作为教育管理机构,拥有专业知识,了解教育的运行规律,对教育事务具有宏观调控能力,具备对教育事态发展方向进行预测、推论和判断的能力。比如:根据劳动力市场供求情况,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状况进行分析与预测;根据世界教育改革的趋势以及我国的具体情况,对我国未来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向作出预测;根据人口结构的变化,对学生入学的情况进行预测;根据学龄人口的变化,预测未来的教师需求状况等。
信息推演义务的另一种表现就是发布预警信息,这种信息具有紧迫性,及时发布能够避免公众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失。如教育部在2003年就发布了13号留学预警,这种预警信息能够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从而引导人们作出理性的留学选择。
信息公开的义务
所谓信息公开,就是政府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获取、利用、传播、保存和负责处置的信息,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内容,都应该向社会公开。[4]目前,世界上已经有40多个国家或地区制定了信息公开法,建立了信息公开制度。[5]我国有些地方政府也作出了信息公开的规定,如《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已于2003年1月开始正式实施。基于以下3点理由,教育行政部门也负有教育信息公开的义务。
1.信息的公共性
教育行政部门不仅收集信息,而且还生产信息,但这些信息并不归教育行政部门所有。因为教育行政部门行使的公共权力是由公众赋予的,教育行政部门所花费的经费也是由纳税人支付的。教育行政部门的存在不过是为了代理公众更好地管理教育事务,实现公众的教育权利。因此,教育行政部门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产生和掌握的信息具有“公共财产”的性质,信息的所有权人应是公众,而不是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只不过是暂时的“持有者”或“保管者”。
2.信息的不对称性
公众与教育行政部门实际上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公众是委托人,教育行政部门是代理人。按照信息经济学的观点,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信息分布的不对称,所以代理人具有委托人无法观察到或需要付出巨大的信息成本才可以观察到的信息。这就导致了两种典型的委托—代理问题: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逆向选择是指代理人利用事前信息的非对称性所进行的不利于委托人的决策选择,即在委托人无法识别潜在的代理人的条件禀赋时,越是劣质的潜在代理人越容易成为现实的代理人。道德风险指代理人借事后信息的非对称性、不确定性以及契约的不完全性而采取的不利于委托人的行为。因此,公众要对教育行政部门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就必须掌握尽可能多的信息,而要掌握这些信息,就必须对代理人的信息公开义务提出强制性要求。
3.“通过透明来实现绩效”
这是针对传统的“通过管制来实现绩效”而提出来的。传统的教育绩效制的推动力来自教育管理体制内的科层管理及控制,而透明绩效制的推动力来自公众,通过向公众提供信息,帮助公众作出合理的选择,以提高教育资源的配置效率。
总之,只有让信息流动起来,在政府与公众之间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与沟通机制,才能真正发挥信息的作用。教育信息公开,不仅能让公众更好地了解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的运行,而且能够增强公众自主参与和自我决策的能力,从而提高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1]No Child Left Behind: A Toolkit for Teachers.U.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2004.
[2]张力.教育政策的信息基础——中国、新加坡、美国教育指标系统分析[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3]关保英.论行政主体的信息义务[A]. 杨解君.行政契约与政府信息公开[C].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2.
[4]应松年,陈天本.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2,(4).
[5]周汉华.外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编辑 林飞)
信息收集的义务
收集信息是教育行政部门最基本的信息管理工作,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了解教育发展的基本情况,对教育系统的运行状况进行监控,并为教育决策与规划提供信息。从公众获取教育信息的角度看,教育行政部门在收集信息时,需要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1.信息服务的对象需要进一步拓宽
目前,教育行政部门收集信息,主要是为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服务的。上级需要什么信息,就收集什么信息,很少考虑其他用户的信息需求。但实际上,不同的用户有不同的信息需求。例如:家长想了解所在区县各校的办学情况,包括师资力量、办学条件、教育质量、招生计划、收费情况等,从而为孩子选择一所合适的学校。教师可能对职称评定、工资待遇、教师培训等信息感兴趣。校长则需要了解教育改革的动向,以更好地执行教育政策。这些信息很大部分都需要由教育行政部门来提供。因此,教育行政部门在收集信息时,应该考虑公众的教育信息需求,而不是把上级作为惟一的信息服务对象。
在美国,教育信息服务的对象是很广的。美国的《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要求通过常规评估来确定学生在主要学科(英语和数学)方面所取得的进步和存在的问题。评估结果必须以学生整体和分类群体(如低收入家庭的孩子、少数民族孩子、残疾孩子等)的形式予以公开。学区可以通过这些数据来判断学校需要哪些特殊的帮助,并进行战略规划;学校用这些信息确定教师在哪些方面需要帮助和额外的培训,并帮助一些学生群体达到目标;教师能用这些信息作出明智的决策,为学生学习提供最佳策略;家长通过获得州、学区和学校的大量信息,能够更好地监督学生和学校的进步并作出明智的决定。[1]
2.教育信息指标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
教育行政部门在收集信息时,是根据一定的教育指标体系来实施的。我国的教育指标体系分为国家级教育指标体系和地方教育指标体系,二者的统计项目基本上是一致的。国家级教育指标体系包括教育统计指标体系(ESI)和教育评价与监测指标体系(EEMI)。教育统计指标体系共有7类90项,侧重于对教育现状的数量性描述,多为原生性和基础性的指标。教育评价与监测指标共有4类77项,侧重于对国民教育水平、结构及学校设施的评价和监控,多为再生性或结构比例性的指标。[2]
我国的教育指标体系主要涉及教育投入和教育结果两部分,很少涉及教育背景与教育过程,这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教育指标体系有很大的差异。比如:新加坡的国家教育指标体系包括入学情况、资源、教育成果和教育相关因素4大类。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的教育指标体系(简称CIPP模式)包括教育背景、教育投入、教育过程和教育结果4部分。其中,教育背景指标包括家长的受教育水平、贫困学龄儿童所占的比例、贫困少数民族学生所占的比例、单亲家庭学龄儿童所占的比例、处境危险的学生所占的比例等,教育过程指标包括学校系统的组织结构、决策权的分配、学校风气、学校课程设置、教育领导的素质等。通过比较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的教育指标体系涉及的范围明显偏窄,需要进一步完善。
3.确保教育信息的真实性
我国的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分为中央、省、市、县4个级别,教育信息的收集也主要通过这4级系统,由下而上进行汇总。但信息传递的链条越长、环节越多,信息失真的可能性就越大。信息失真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是信息收集过程中由于技术和设备的缺陷,人员的经验与判断能力不足,以及环境的不确定性造成信息的失真;二是人为的虚报、瞒报导致信息的失真。信息不真实,不仅不能让公众正确地了解教育,反而会误导公众。教育行政部门在收集信息时要对信息进行筛选、鉴别,去伪存真,去粗取精,保证信息的真实性。
信息沟通的义务
教育行政部门不仅要向公众提供真实的信息,还应该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相关性。片面的信息会导致片面的理解,并最终误导人们的行为。而要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就必须加强教育行政部门之间以及教育行政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
1.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
我国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以纵向传播为主(包括自下而上的信息传播和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部门之间的横向沟通比较缺乏。不同的信息由各个部门自行保存,没有专门的机构或人员对这些信息进行整合,信息处于零散状态。
2.教育行政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
一方面,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其他政府部门及时了解与教育相关的信息,如人口统计信息、经济发展状况、劳动力需求状况等,为教育决策和规划提供信息;另一方面,教育行政部门也要把教育领域的信息传达给其他政府部门,以获取支持和帮助。例如:学校出现传染病时应及时与卫生部门沟通,学校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及时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
当前,不管是教育行政部门之间,还是教育行政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均存在较为严重的信息沟通障碍。在信息时代,信息是一种重要的权力资源,信息的拥有者可以利用手中的信息谋取私利。在这种利益的驱动下,各部门自然都不愿意将自己掌握的信息与他人共享。从制度层面看,解决沟通障碍的途径有二:一是建立激励机制,将信息沟通纳入各部门的工作评价指标体系中;二是建立问责制,让当事人为其隐匿信息所造成的后果担责。
信息分析与解释的义务
收集信息的目的是为了利用信息,而要有效利用信息,就需对所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与综合,进行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过滤提炼,揭示信息的真实含义,把握信息的真正价值。对同一信息,不同的人会因立场和角度的不同,而得出不同的甚至是截然相反的分析结果,根据这些分析作出的决策自然会大相径庭。因此,教育行政部门作为权威机构,有义务为公众提供科学的、客观的和理性的分析与解释,以引导人们作出正确的选择。信息分析得越准确,其实用性就越强。
信息分析与解释是教育行政部门的一项常规工作,特别是在发生突发事件时,教育行政部门的信息解释至关重要。在各种观点针锋相对、事情的真相还不明朗的情况下,公众更希望听到权威部门的声音。例如:2003年3月,辽宁海城8所学校几千名学生发生集体中毒事件。事件发生后,当地群众一片恐慌。他们希望了解学生中毒的原因是什么,目前的中毒情况如何,如何治疗,是否会留下后遗症,但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却采取了沉默的态度,从而导致各地媒体的报道五花八门,进一步助长了家长的恐慌心理。
信息推演的义务
信息推演的义务,是指行政主体所应承担的对行政事态发展的方向作出预测、推论,并提出有价值的有关社会发展格局判断的信息义务。[3]如气象局每天发布的气象预报,地震局发布的地震灾害预报。这些预测和判断对于人们安排生产劳动和采取防范措施非常重要。
教育行政部门也负有对教育事态发展方向进行预测、推论和判断的义务。教育发展的不确定因素很多,而社会个体没有能力去收集足够的信息,也没有专业知识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因此无法对教育作出理性的选择。教育行政部门作为教育管理机构,拥有专业知识,了解教育的运行规律,对教育事务具有宏观调控能力,具备对教育事态发展方向进行预测、推论和判断的能力。比如:根据劳动力市场供求情况,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状况进行分析与预测;根据世界教育改革的趋势以及我国的具体情况,对我国未来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向作出预测;根据人口结构的变化,对学生入学的情况进行预测;根据学龄人口的变化,预测未来的教师需求状况等。
信息推演义务的另一种表现就是发布预警信息,这种信息具有紧迫性,及时发布能够避免公众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失。如教育部在2003年就发布了13号留学预警,这种预警信息能够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从而引导人们作出理性的留学选择。
信息公开的义务
所谓信息公开,就是政府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获取、利用、传播、保存和负责处置的信息,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内容,都应该向社会公开。[4]目前,世界上已经有40多个国家或地区制定了信息公开法,建立了信息公开制度。[5]我国有些地方政府也作出了信息公开的规定,如《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已于2003年1月开始正式实施。基于以下3点理由,教育行政部门也负有教育信息公开的义务。
1.信息的公共性
教育行政部门不仅收集信息,而且还生产信息,但这些信息并不归教育行政部门所有。因为教育行政部门行使的公共权力是由公众赋予的,教育行政部门所花费的经费也是由纳税人支付的。教育行政部门的存在不过是为了代理公众更好地管理教育事务,实现公众的教育权利。因此,教育行政部门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产生和掌握的信息具有“公共财产”的性质,信息的所有权人应是公众,而不是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只不过是暂时的“持有者”或“保管者”。
2.信息的不对称性
公众与教育行政部门实际上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公众是委托人,教育行政部门是代理人。按照信息经济学的观点,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信息分布的不对称,所以代理人具有委托人无法观察到或需要付出巨大的信息成本才可以观察到的信息。这就导致了两种典型的委托—代理问题: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逆向选择是指代理人利用事前信息的非对称性所进行的不利于委托人的决策选择,即在委托人无法识别潜在的代理人的条件禀赋时,越是劣质的潜在代理人越容易成为现实的代理人。道德风险指代理人借事后信息的非对称性、不确定性以及契约的不完全性而采取的不利于委托人的行为。因此,公众要对教育行政部门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就必须掌握尽可能多的信息,而要掌握这些信息,就必须对代理人的信息公开义务提出强制性要求。
3.“通过透明来实现绩效”
这是针对传统的“通过管制来实现绩效”而提出来的。传统的教育绩效制的推动力来自教育管理体制内的科层管理及控制,而透明绩效制的推动力来自公众,通过向公众提供信息,帮助公众作出合理的选择,以提高教育资源的配置效率。
总之,只有让信息流动起来,在政府与公众之间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与沟通机制,才能真正发挥信息的作用。教育信息公开,不仅能让公众更好地了解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的运行,而且能够增强公众自主参与和自我决策的能力,从而提高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1]No Child Left Behind: A Toolkit for Teachers.U.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2004.
[2]张力.教育政策的信息基础——中国、新加坡、美国教育指标系统分析[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3]关保英.论行政主体的信息义务[A]. 杨解君.行政契约与政府信息公开[C].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2.
[4]应松年,陈天本.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2,(4).
[5]周汉华.外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编辑 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