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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轰动一时的南京彭宇案早已告一段落,但是人们对于本案中所出现的问题的研究却仍旧源源不断,其中最为引起注意的就是对于法官智慧问题的思考。本案中法官突破性地尝试运用经验法则来说明判决理由,然而却遭遇了滑铁卢,以公众的质疑和众多学者的反对而告终。也正是因为如此,法官智慧的研究就更加显得刻不容缓。仅针对本案,对于法官智慧的提高就主要集中在对于经验法则的适用规则的研究方面,法官应该通过征询民意以确保法官适用具有高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进行推定等方面来提高经验法则的适用智慧。
[关键词]南京彭宇案 经验法则 法官智慧
一、南京彭宇案情简析
经验法则在我国学术界的研究中一直处于一种混沌状态,直至20世纪90年代,随着证据制度的研究不断深入,对于经验法则的探索才逐渐被提上日程。尤其是发生于2007年1月4日的彭宇案件,更是将“经验法则”这一概念进一步地推向了社会大众和法学学者的视野之中。在此,具体的案情笔者认为没必要赘述,我们着重需要研究的是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这一判决书,判决书中指出:“ 根据被告自认, 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 从常理分析, 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 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 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 如果被告是做好事, 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 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 然后自行离开, 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 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从以上判决内容可以很明显的看出,法官运用了“常理”、“日常生活经验”、“社会情理”这一系列的概念术语,并将整个案件的事实认定以这样的分析为基础,很显然,法官将这些分析作为经验法则来适用。然而,从社会反响来看,公众似乎对于这些“常理”、“日常生活经验”等概念的适用正当性存在着很多质疑,公众乃至是众多学者都普遍反映法官对于经验法则的理解未免过于偏颇,甚至是对于该判决法官的法学素养以及司法智慧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怀疑,这无疑给司法公信力和廉洁度在公众心目中的确立树立了重重障碍。
二、 法官智慧研究的必要性
由于法官地位的特殊,法官智慧的问题一直都被人们忽视,直到近些年来才慢慢引起人们的重视,人们也逐渐意识到法官智慧的重要作用和意义。法官角色的多重、法律制度的局限、司法过程的难题和司法过程面临的挑战,一方面决定了法官运用智慧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也决定了法官必须合理运用智慧。即在合法的前提下,调动法官的知识和经验储备,运用法律思维,进行恰当的价值判断,并接受道德规范的约束和德性的指引,实现法律的正义。就比如在彭宇案中,法官对于事实的判断是没有任何异议的,关键就是对于本案的法律适用该如何选择以及价值判断的问题;而本案法官运用“经验法则”这一特殊而相对生疏的概念来阐释本案的判决理由,无疑给法官的司法智慧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
众所周知,法官运用经验法则进行事实认定和证据评价的过程是一个主观判断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免要受到法官性格、情绪、心理因素、心情状况以及道德情操、职业水平、知识构成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同时,生活经历和家庭背景的不同同样也会影响法官的专业判断。又如在彭宇案中,假如主审法官自己曾经遭遇过同样的情况,而在当时他所选择的是与彭宇完全不同的做法,例如驻守原地等待受伤者家人到达后才帮助其家人送伤者进医院等,正是基于这样的自身生活经验法官才在本案中做出了这样的判决。另外,针对同一个案件,不同知识构成和职业道德的法官也会做出截然不同的判决,这样就有损判决的权威性。因此,在很多个案的审理中,法官的司法智慧就会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其实,国外很早就有比较丰富的关于法官智慧的研究,他们对法官智慧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从追求难得的至高智慧、全面智慧的古希腊开始,逐渐发展为单纯追求理性智慧而否定实践智慧的司法唯理论。
总之,应该重视对法官智慧的研究,单纯的知识或经验或品德或勇气都无法解决司法过程固有的困境和难题,无法应对迅速发展的现代社会对司法过程提出的挑战,从而难以实现法律的终极正义。法官只有合法合理地运用智慧,才有助于建设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才有可能实现社会正义。
三、南京彭宇案中的法官智慧
经由上文的分析,笔者认为南京彭宇案中的法官做法可以作为法官智慧教育的一个反面教材来使用,当然这仅是笔者个人意见。在彭宇案中,法官对于经验法则的释读以及对于案情和法理之间的机械联系显然不能引起社会大众乃至是众多学者的共鸣。在本案的判决中,存在的一个非常重大的问题就是,主审法官所运用的“常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等分析明显不具有高度盖然性,不能成为具有法则属性的经验法则,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才会引起公众对裁判的质疑和不信任。所谓高度的盖然性是指这种情形在一般情况下是没有例外的,这种情况的发生具有极大的可能性,例外情况几乎是不会实现的。然而在彭宇案件中,法官依据所谓的社会情理认为,如果彭宇是在做好事的话,他应该在原告的家人到达以后,向其言明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并基于此而否认了彭宇是在做好事的说法。这样的推论显然是有迹可循的。因为基于不同的处境和心理状态,每个人做好事的方式也都是不同的,有的人可能会仅仅将其送往医院,而有的人甚至会留下照顾,也有人可能会给与经济上的资助。很显然,主审法官所进行的经验法则的适用是不具有高度盖然性的。依据这种较低程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所作出的判决明显会失去正当性基础。
由此可见,经验法则在判决中的适用是存在着盖然性程度不同以及主观判断可能受到各种因素影响等局限性,这就会给法官的司法智慧带来更高程度的挑战。究竟本案中的法官该如何提高司法智慧呢?该如何更好地适用经验法则呢?笔者在此从当事人和法官的不同立场来提出几项具有可行性的适用规则:
(1)征询民意以确保法官适用具有高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进行推定
征询民意主要需要解决的问题有三个:征询主体、征询对象以及征询方式。
通过对民意的征询,在民众的充分参与下,使经验法则的适用完全建立在当事人和公众的可预期范围内,从而促使当事人采取适当的诉讼行为,并且也有利于维护判决的社会公信力。
(2)规范法官对经验法则的适用以确保法官裁判的公正性
1.加强对法官人文素养、业务素质的培育,提高法官智慧
上文已经提及,法官的主观因素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经验法则适用的混乱性。而我国目前对法官培训的内容仅限于对经验法则事实认定等业务知识的学习,这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要想正确运用经验法则,审判技能的提高固然很重要,但法官人权保障意识的增强更为迫切,尤其是在我国的法治传统的影响下,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往往会忽略对于当事人的人权保障。所以在对法官进行培训时既要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又要注意大力提升法官的人文素养,必须要让法官站在人权保障的高度慎用、善用经验法则,只有这样提高当事人对法官适用经验法则的认同度和满意度。
2.加大个案中人民陪审员的参审力度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代表民众参与诉讼过程,将民众的意见和看法融入司法活动之中,这样使得裁判结果不仅不会超出公众的预期,更为裁判的正当性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笔者认为,在涉及经验法则适用的案件中,更需要借助人民陪审员制度来体现民主价值,矫正和防止法官在运用经验法则时的独断专行。合议庭成员应充分进行探讨并且对人民陪审员的意见要重点考虑,不能置之不理,努力做到案件中拟适用的经验法则具有高度的盖然性,尽量避免出现像是彭宇案件中适用“出乎意料的经验法则”而导致裁判不公、公众不信任等现象发生。
参考文献:
[1]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鼓民一初字第212号。
[2]刘春梅:《浅论经验法则在事实认定中的作用及局限性之克服》,《现代法学》2003年6月第25卷第3期。
[3]祝爱珍:《论法官的智慧》,上海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作者简介:赵娟(1989—),女,山东泰安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1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
[关键词]南京彭宇案 经验法则 法官智慧
一、南京彭宇案情简析
经验法则在我国学术界的研究中一直处于一种混沌状态,直至20世纪90年代,随着证据制度的研究不断深入,对于经验法则的探索才逐渐被提上日程。尤其是发生于2007年1月4日的彭宇案件,更是将“经验法则”这一概念进一步地推向了社会大众和法学学者的视野之中。在此,具体的案情笔者认为没必要赘述,我们着重需要研究的是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这一判决书,判决书中指出:“ 根据被告自认, 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 从常理分析, 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 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 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 如果被告是做好事, 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 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 然后自行离开, 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 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从以上判决内容可以很明显的看出,法官运用了“常理”、“日常生活经验”、“社会情理”这一系列的概念术语,并将整个案件的事实认定以这样的分析为基础,很显然,法官将这些分析作为经验法则来适用。然而,从社会反响来看,公众似乎对于这些“常理”、“日常生活经验”等概念的适用正当性存在着很多质疑,公众乃至是众多学者都普遍反映法官对于经验法则的理解未免过于偏颇,甚至是对于该判决法官的法学素养以及司法智慧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怀疑,这无疑给司法公信力和廉洁度在公众心目中的确立树立了重重障碍。
二、 法官智慧研究的必要性
由于法官地位的特殊,法官智慧的问题一直都被人们忽视,直到近些年来才慢慢引起人们的重视,人们也逐渐意识到法官智慧的重要作用和意义。法官角色的多重、法律制度的局限、司法过程的难题和司法过程面临的挑战,一方面决定了法官运用智慧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也决定了法官必须合理运用智慧。即在合法的前提下,调动法官的知识和经验储备,运用法律思维,进行恰当的价值判断,并接受道德规范的约束和德性的指引,实现法律的正义。就比如在彭宇案中,法官对于事实的判断是没有任何异议的,关键就是对于本案的法律适用该如何选择以及价值判断的问题;而本案法官运用“经验法则”这一特殊而相对生疏的概念来阐释本案的判决理由,无疑给法官的司法智慧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
众所周知,法官运用经验法则进行事实认定和证据评价的过程是一个主观判断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免要受到法官性格、情绪、心理因素、心情状况以及道德情操、职业水平、知识构成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同时,生活经历和家庭背景的不同同样也会影响法官的专业判断。又如在彭宇案中,假如主审法官自己曾经遭遇过同样的情况,而在当时他所选择的是与彭宇完全不同的做法,例如驻守原地等待受伤者家人到达后才帮助其家人送伤者进医院等,正是基于这样的自身生活经验法官才在本案中做出了这样的判决。另外,针对同一个案件,不同知识构成和职业道德的法官也会做出截然不同的判决,这样就有损判决的权威性。因此,在很多个案的审理中,法官的司法智慧就会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其实,国外很早就有比较丰富的关于法官智慧的研究,他们对法官智慧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从追求难得的至高智慧、全面智慧的古希腊开始,逐渐发展为单纯追求理性智慧而否定实践智慧的司法唯理论。
总之,应该重视对法官智慧的研究,单纯的知识或经验或品德或勇气都无法解决司法过程固有的困境和难题,无法应对迅速发展的现代社会对司法过程提出的挑战,从而难以实现法律的终极正义。法官只有合法合理地运用智慧,才有助于建设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才有可能实现社会正义。
三、南京彭宇案中的法官智慧
经由上文的分析,笔者认为南京彭宇案中的法官做法可以作为法官智慧教育的一个反面教材来使用,当然这仅是笔者个人意见。在彭宇案中,法官对于经验法则的释读以及对于案情和法理之间的机械联系显然不能引起社会大众乃至是众多学者的共鸣。在本案的判决中,存在的一个非常重大的问题就是,主审法官所运用的“常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等分析明显不具有高度盖然性,不能成为具有法则属性的经验法则,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才会引起公众对裁判的质疑和不信任。所谓高度的盖然性是指这种情形在一般情况下是没有例外的,这种情况的发生具有极大的可能性,例外情况几乎是不会实现的。然而在彭宇案件中,法官依据所谓的社会情理认为,如果彭宇是在做好事的话,他应该在原告的家人到达以后,向其言明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并基于此而否认了彭宇是在做好事的说法。这样的推论显然是有迹可循的。因为基于不同的处境和心理状态,每个人做好事的方式也都是不同的,有的人可能会仅仅将其送往医院,而有的人甚至会留下照顾,也有人可能会给与经济上的资助。很显然,主审法官所进行的经验法则的适用是不具有高度盖然性的。依据这种较低程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所作出的判决明显会失去正当性基础。
由此可见,经验法则在判决中的适用是存在着盖然性程度不同以及主观判断可能受到各种因素影响等局限性,这就会给法官的司法智慧带来更高程度的挑战。究竟本案中的法官该如何提高司法智慧呢?该如何更好地适用经验法则呢?笔者在此从当事人和法官的不同立场来提出几项具有可行性的适用规则:
(1)征询民意以确保法官适用具有高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进行推定
征询民意主要需要解决的问题有三个:征询主体、征询对象以及征询方式。
通过对民意的征询,在民众的充分参与下,使经验法则的适用完全建立在当事人和公众的可预期范围内,从而促使当事人采取适当的诉讼行为,并且也有利于维护判决的社会公信力。
(2)规范法官对经验法则的适用以确保法官裁判的公正性
1.加强对法官人文素养、业务素质的培育,提高法官智慧
上文已经提及,法官的主观因素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经验法则适用的混乱性。而我国目前对法官培训的内容仅限于对经验法则事实认定等业务知识的学习,这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要想正确运用经验法则,审判技能的提高固然很重要,但法官人权保障意识的增强更为迫切,尤其是在我国的法治传统的影响下,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往往会忽略对于当事人的人权保障。所以在对法官进行培训时既要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又要注意大力提升法官的人文素养,必须要让法官站在人权保障的高度慎用、善用经验法则,只有这样提高当事人对法官适用经验法则的认同度和满意度。
2.加大个案中人民陪审员的参审力度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代表民众参与诉讼过程,将民众的意见和看法融入司法活动之中,这样使得裁判结果不仅不会超出公众的预期,更为裁判的正当性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笔者认为,在涉及经验法则适用的案件中,更需要借助人民陪审员制度来体现民主价值,矫正和防止法官在运用经验法则时的独断专行。合议庭成员应充分进行探讨并且对人民陪审员的意见要重点考虑,不能置之不理,努力做到案件中拟适用的经验法则具有高度的盖然性,尽量避免出现像是彭宇案件中适用“出乎意料的经验法则”而导致裁判不公、公众不信任等现象发生。
参考文献:
[1]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鼓民一初字第212号。
[2]刘春梅:《浅论经验法则在事实认定中的作用及局限性之克服》,《现代法学》2003年6月第25卷第3期。
[3]祝爱珍:《论法官的智慧》,上海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作者简介:赵娟(1989—),女,山东泰安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1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