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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经济的不断前进,大学生就业的选择越来越多,与之伴随的大学生就业环境也越来越宽松。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建设的不完善、法律监管的不全面、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缺乏,导致很多大学生就业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个各样的法律问题,在遇到这些问题的时候,大学生怎样去通过法律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是社会各界都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本文就大学生就业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做了以下探究。
【关键词】:法律问题;大学生就业;就业风险;大学教育
就业是关于社会是否和谐、国家是否安定的国家大事,是涉及到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的民生问题。当前,就业大军中的主体就是大学生,但是在就业的过程中,一部分大学生没有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的了解,对就业过程中涉及到的就业合同的条款和知识所知甚少,最后很容易造成合同纠纷的情况发生。只有努力完善大学生就业法律的保障体系,依法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减少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才能让大学生更好做到从学校到社会的环境转变。
一、大学生就业面临的就业风险
1、风险防范意识不足,易落入传销陷阱的风险
大学生在毕业的时间段,正处于心理不成熟与心理成熟的混合阶段,尽管从年龄上看,大学生都年满十八岁属于成年人,但是由于社会经验少,对于自身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建立还并未成熟。对于就业道路上的风险,缺乏正确的判断和分析,在做某些事情的时候,往往会轻信他人,从而受到各式各样的就业陷阱所蒙害。求职心切的大学生总是会不自觉的降低求职门槛,这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业风险就是落入传销陷阱。在就业过程中,很多传销不法分子就抓住大学生心智不成熟、急于就业的心理弱点,通过编制美丽的就业前景来引诱大学生上当,从全国范围来看,已经发生了多起大学生落入传销组织的不法事件,有的学生顽固抵抗,遭受不法迫害、有的学生被传销洗脑,甚至继续引诱亲朋好友加入传销组织。例如2009年的“欧丽曼”传销案件,引诱了超过2000名大学生进入传销组织,对社会造成了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这不但需要大学生对其进行深刻的反思,全社会都应该对其进行深刻的研究和总结,以求避免这样的恶性事件的再次发生。
2、就业压力大,毕业即失业的失业风险
随着改革开放后,我国高等教育的迅猛发展,高校招生的规模也是日益庞大,大学生的数量也是急剧增加。根据相关资料显示2001年大学生毕业人数为114万,2009年大学生毕业人数为611万,2016年大学生毕业人数为765万,尽管每年大学生的毕业人数都在增长,但是就业岗位的需求却没有随之增加。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竞争的不断加剧,很多企业处于控制成本的目的,对于应届大学生的招收都是相应缩紧,另一方面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很多劳工密集的产业都出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无人超市、无人工厂,全靠智能科技的支撑完成了生产销售的需要,这无疑是对大学生就业雪上加霜。除此之外,国家政府对于公务员的招收也缩小了招收数量,公务员考试越来越像是千军万马过独木桥,加剧了大学生的就业压力。另外我们还可以看到,由于专业因素,很多历史系、哲学系的毕业大学生,与社会的市场需求完全脱节,出现了找不到工作,找不到专业工作的情况。同时有一些大学生本身知识储备不够,综合素质不够高,在找工作的时候還存着眼高手低的情况,就业心态也没有调整好,只想着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大城市,对于西部的就业岗位不屑一顾。以上种种原因都导致了很多大学生毕业即失业的状况。
3、就业单位不签合同或是签订不平等合同的权益风险
大学生在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的时候,相对于就业单位而言,大学生社会经历不够,没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导致在招聘的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而大学生由于信息的局限性,对于用人单位的资质、经营情况等都不甚了解,就业信息的缺乏,直接就导致了大学生合法权益的潜在风险的增加。在实际过程中,很多用人单位就抓住了大学生信息不对称、急于就业的弱点,诱骗大学生不签订就业合同就工作或是签订了不平等的就业合同。例如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合同中全部都是大学生违约则会有着怎样怎样的违约处罚,但是丝毫不见用人单位违约时,会有怎样的违约责任。将责任和风险完全放在了大学生上,通过这些非法手段来极力的降低企业的用人成本。除此之外,用人企业将大学生试用期的薪资规定的远低于平均水平,在试用期到了之后,以各种各样的理由借口辞退大学生。通过源源不断大学生的试用,获得经济效益。还有的用人企业延长工作时间、不缴纳“五险一金“,通过这样违法的方式来榨取大学生的价值,这就需要大学生积极的学习相关法律,努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的法律内容
1.招聘信息的知情权。就业信息的完善直接关乎就业成功与否,大学生只有充分的了解了就业招聘信息,才能很好的结合自身的情况去选择用人单位。大学生获得招聘信息的渠道有很多种,例如网络招聘、学校招聘会、电视媒体、报纸杂志、社会公告等。招聘信息主要包含用人信息的公开、信息的及时性、信息的全面性,对于这些信息,任何用人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进行隐瞒。
2.被学校推荐就业的权利。学校的积极推荐能够很大程度上影响用人单位的选择,大学生有权利得到学校对其自身真实情况的就业推荐,高校的就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对大学生的就业推荐,而且大学生也享有学校推荐就业的权利,同时要尽可能的保证推荐的公平性、真实性、择优性。
3.享有就业指导权。在我国《高等教育法》中明确规定,高等学校需要对大学生的就业进行专业的指导和完善的服务,学校应该成立专门机构,制定专人对大学生进行相关的就业指导。这其中包含对国家相关行业的政策指导、大学生就业的流程、规定指导、对大学生就业的技巧指导,以便大学生根据自身情况和职业发展的规划来进行就业。
4.公平、平等就业权。公平、平等就业权指的是大学生有着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不能因为性别、种族、信仰、民族的不同遭到非法的抵制和歧视,这在我国《劳动法》中是有着明确规定的。 5.職业的自由选择权。《劳动法》中明确指出,劳动者有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所以说大学生作为就业的主体,在就业的时候也有着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大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和所学擅长来选择自己想要的职业。任何个人、任何单位都可以对其进行强迫干预,只能对其进行指导和建议。
6.接受违约赔偿的权利。大学生在于用人单位的就业合同一旦签订,学校、单位、大学生,任何一方都不可以单方面进行毁约,如果毁约就一定要按合同所规定的违约责任进行承担,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和作废,一定要取得另外两方的书面同意。
7.知情权。用人单位在对大学生进行招聘的时候,对用人单位自身的就业环境、发展前景、工资水平等情况,大学生有权利进行了解,用人单位不得对以上信息进行隐瞒、篡改,这都是对大学生知情权的侵犯。
8.拒绝收费权。在现实的招聘中,往往有一些用人单位向求职者收取一些报名费、材料费等,甚至有些用人单位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对大学生收取抵押金,以上种种行为都是不合法的。《就业促进法》中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已任何名义收取劳动者的财务和证件。因此,大学生在就业中,有权利拒绝一切不合理的收费。
三、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保护对策
1.加强高校的就业指导工作
高校作为培养大学生的场所,不但要对大学生在校期间的知识传授进行合理的引导,还要做好对大学生毕业后的就业指导和法律知识培训。首先需要高校完善法律课程,有的高校对法律教育课程的开设只限于一年级,而在后面的年级没有开设或较少开设法律教育课程,很容易导致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薄弱。因此高校不但要开设法律教育课程,还要加强法律课程的实践活动,帮助大学生建立对法律的维权意识和对法律的信心;其次高校还要积极的开设相关的就业指导课程,帮助大学生认清当前的就业形势,促进大学生建立科学的择业观,要将课程上的知识和课下的实践进行紧密的结合;最后高校还要设置专门的机构责令专人对大学生的就业信息进行广泛的收集和管理,多一条就业信息,可能就意味着多一个大学生就业,同时还要对不同的专业学生进行系统的分析,向适合的用人企业进行大力的推荐,以求让大学生能够有与之匹配的职业进行选择。这样一来,大学生的就业率一定能逐步的提高。
2.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护
对于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护需要法律的保护,这就需要政府部门更加完善对于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政府部门也要为大学生进行保驾护航。首先,政府部门要对大学生毕业的就业信息进行收集,这样一来不但让大学生有了必要的就业信息,另外一方面也为高校对大学生的就业指导提供了依据;其次还要求政府部门建立大学生就业支持体系,在学校、在人才市场,开设服务站,将就业信息、工作介绍、法律咨询、维权服务等大学生迫切需要的就业服务融为一处,以求最大化的方便大学生的就业;最后还要对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障碍进行一一的消除,提供给大学生一个公平、平等的就业环境,对于那些违法、违规的用人企业和个人,要依法的对其进行处理;最后还要及时的完善大学生的社会保障体系,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及时的监督用人单位对大学生的医疗、保险、工伤等各项权益进行落实,解决大学生在就业中和失业后的社会保障问题。
3.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就业风险防范意识
面对不断竞争加剧的就业市场,大学生作为就业市场的重要组成部门,应该努力的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就业风险防范意识。在法律意识的提高上,下需要大学生通过各种渠道去学习就业相关的法律知识,例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相关就业法律,在提高法律意识的同时,还要学会通过法律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就业风险防范意识的培养上,需要大学生提高就业中合法权益的敏感度,对于那些就业陷阱进行有意识的防范,避免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顺利的完成大学生从学校到社会的重要转变。
4.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
无论是高校招聘会中,还是在社会人才市场上,有关部门都需要对用人单位的资质、经营情况、背景进行严格的审核和调查,通过对用人单位采用进行培训或者是签订招聘责任书的形式,从根本上促使用人单位积极的去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的标准合同进行仔细的研究,对于那些不平等、不合法的合同要进行及时的处理,对已经签订的违规合同要及时的上报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改变以往大学生弱势的就业地位,让大学生不平等的就业环境得到本质上的改变,让那些别有用心的用人单位得不到发挥的空间,让困扰社会已久的大学生就业问题得到积极的变化。所以说,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能够有效净化就业环境,让大学生在平等的基础上自主的选择自己喜欢的职业,让大学生在今后的职业生涯中飞的更高更远。
四、结语
大学生是国家社会的重要社会财富,是国家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重要支撑,能否有效减少大学生就业中的权益风险,避免大学生就业过程中法律纠纷的出现,是社会是否和谐、能否稳定的重要前提。大学生作为特殊的劳动组成,他们的劳动权益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因此,这也就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各高校、大学生以及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去保障大学生的合法就业权益,避免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受到权益的侵害,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会稳定和谐、我们的经济才能迅猛发展。
参考文献:
[1]陶先武.试论我国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护[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6(15).
[2]李同生,王武科.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问题研究[J].教育与职业.2014(15).
[3]侯静,唐小红.大学毕业生就业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J].职业技术与教育,2013(15).
【关键词】:法律问题;大学生就业;就业风险;大学教育
就业是关于社会是否和谐、国家是否安定的国家大事,是涉及到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的民生问题。当前,就业大军中的主体就是大学生,但是在就业的过程中,一部分大学生没有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的了解,对就业过程中涉及到的就业合同的条款和知识所知甚少,最后很容易造成合同纠纷的情况发生。只有努力完善大学生就业法律的保障体系,依法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减少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才能让大学生更好做到从学校到社会的环境转变。
一、大学生就业面临的就业风险
1、风险防范意识不足,易落入传销陷阱的风险
大学生在毕业的时间段,正处于心理不成熟与心理成熟的混合阶段,尽管从年龄上看,大学生都年满十八岁属于成年人,但是由于社会经验少,对于自身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建立还并未成熟。对于就业道路上的风险,缺乏正确的判断和分析,在做某些事情的时候,往往会轻信他人,从而受到各式各样的就业陷阱所蒙害。求职心切的大学生总是会不自觉的降低求职门槛,这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业风险就是落入传销陷阱。在就业过程中,很多传销不法分子就抓住大学生心智不成熟、急于就业的心理弱点,通过编制美丽的就业前景来引诱大学生上当,从全国范围来看,已经发生了多起大学生落入传销组织的不法事件,有的学生顽固抵抗,遭受不法迫害、有的学生被传销洗脑,甚至继续引诱亲朋好友加入传销组织。例如2009年的“欧丽曼”传销案件,引诱了超过2000名大学生进入传销组织,对社会造成了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这不但需要大学生对其进行深刻的反思,全社会都应该对其进行深刻的研究和总结,以求避免这样的恶性事件的再次发生。
2、就业压力大,毕业即失业的失业风险
随着改革开放后,我国高等教育的迅猛发展,高校招生的规模也是日益庞大,大学生的数量也是急剧增加。根据相关资料显示2001年大学生毕业人数为114万,2009年大学生毕业人数为611万,2016年大学生毕业人数为765万,尽管每年大学生的毕业人数都在增长,但是就业岗位的需求却没有随之增加。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竞争的不断加剧,很多企业处于控制成本的目的,对于应届大学生的招收都是相应缩紧,另一方面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很多劳工密集的产业都出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无人超市、无人工厂,全靠智能科技的支撑完成了生产销售的需要,这无疑是对大学生就业雪上加霜。除此之外,国家政府对于公务员的招收也缩小了招收数量,公务员考试越来越像是千军万马过独木桥,加剧了大学生的就业压力。另外我们还可以看到,由于专业因素,很多历史系、哲学系的毕业大学生,与社会的市场需求完全脱节,出现了找不到工作,找不到专业工作的情况。同时有一些大学生本身知识储备不够,综合素质不够高,在找工作的时候還存着眼高手低的情况,就业心态也没有调整好,只想着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大城市,对于西部的就业岗位不屑一顾。以上种种原因都导致了很多大学生毕业即失业的状况。
3、就业单位不签合同或是签订不平等合同的权益风险
大学生在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的时候,相对于就业单位而言,大学生社会经历不够,没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导致在招聘的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而大学生由于信息的局限性,对于用人单位的资质、经营情况等都不甚了解,就业信息的缺乏,直接就导致了大学生合法权益的潜在风险的增加。在实际过程中,很多用人单位就抓住了大学生信息不对称、急于就业的弱点,诱骗大学生不签订就业合同就工作或是签订了不平等的就业合同。例如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合同中全部都是大学生违约则会有着怎样怎样的违约处罚,但是丝毫不见用人单位违约时,会有怎样的违约责任。将责任和风险完全放在了大学生上,通过这些非法手段来极力的降低企业的用人成本。除此之外,用人企业将大学生试用期的薪资规定的远低于平均水平,在试用期到了之后,以各种各样的理由借口辞退大学生。通过源源不断大学生的试用,获得经济效益。还有的用人企业延长工作时间、不缴纳“五险一金“,通过这样违法的方式来榨取大学生的价值,这就需要大学生积极的学习相关法律,努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的法律内容
1.招聘信息的知情权。就业信息的完善直接关乎就业成功与否,大学生只有充分的了解了就业招聘信息,才能很好的结合自身的情况去选择用人单位。大学生获得招聘信息的渠道有很多种,例如网络招聘、学校招聘会、电视媒体、报纸杂志、社会公告等。招聘信息主要包含用人信息的公开、信息的及时性、信息的全面性,对于这些信息,任何用人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进行隐瞒。
2.被学校推荐就业的权利。学校的积极推荐能够很大程度上影响用人单位的选择,大学生有权利得到学校对其自身真实情况的就业推荐,高校的就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对大学生的就业推荐,而且大学生也享有学校推荐就业的权利,同时要尽可能的保证推荐的公平性、真实性、择优性。
3.享有就业指导权。在我国《高等教育法》中明确规定,高等学校需要对大学生的就业进行专业的指导和完善的服务,学校应该成立专门机构,制定专人对大学生进行相关的就业指导。这其中包含对国家相关行业的政策指导、大学生就业的流程、规定指导、对大学生就业的技巧指导,以便大学生根据自身情况和职业发展的规划来进行就业。
4.公平、平等就业权。公平、平等就业权指的是大学生有着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不能因为性别、种族、信仰、民族的不同遭到非法的抵制和歧视,这在我国《劳动法》中是有着明确规定的。 5.職业的自由选择权。《劳动法》中明确指出,劳动者有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所以说大学生作为就业的主体,在就业的时候也有着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大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和所学擅长来选择自己想要的职业。任何个人、任何单位都可以对其进行强迫干预,只能对其进行指导和建议。
6.接受违约赔偿的权利。大学生在于用人单位的就业合同一旦签订,学校、单位、大学生,任何一方都不可以单方面进行毁约,如果毁约就一定要按合同所规定的违约责任进行承担,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和作废,一定要取得另外两方的书面同意。
7.知情权。用人单位在对大学生进行招聘的时候,对用人单位自身的就业环境、发展前景、工资水平等情况,大学生有权利进行了解,用人单位不得对以上信息进行隐瞒、篡改,这都是对大学生知情权的侵犯。
8.拒绝收费权。在现实的招聘中,往往有一些用人单位向求职者收取一些报名费、材料费等,甚至有些用人单位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对大学生收取抵押金,以上种种行为都是不合法的。《就业促进法》中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已任何名义收取劳动者的财务和证件。因此,大学生在就业中,有权利拒绝一切不合理的收费。
三、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保护对策
1.加强高校的就业指导工作
高校作为培养大学生的场所,不但要对大学生在校期间的知识传授进行合理的引导,还要做好对大学生毕业后的就业指导和法律知识培训。首先需要高校完善法律课程,有的高校对法律教育课程的开设只限于一年级,而在后面的年级没有开设或较少开设法律教育课程,很容易导致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薄弱。因此高校不但要开设法律教育课程,还要加强法律课程的实践活动,帮助大学生建立对法律的维权意识和对法律的信心;其次高校还要积极的开设相关的就业指导课程,帮助大学生认清当前的就业形势,促进大学生建立科学的择业观,要将课程上的知识和课下的实践进行紧密的结合;最后高校还要设置专门的机构责令专人对大学生的就业信息进行广泛的收集和管理,多一条就业信息,可能就意味着多一个大学生就业,同时还要对不同的专业学生进行系统的分析,向适合的用人企业进行大力的推荐,以求让大学生能够有与之匹配的职业进行选择。这样一来,大学生的就业率一定能逐步的提高。
2.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护
对于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护需要法律的保护,这就需要政府部门更加完善对于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政府部门也要为大学生进行保驾护航。首先,政府部门要对大学生毕业的就业信息进行收集,这样一来不但让大学生有了必要的就业信息,另外一方面也为高校对大学生的就业指导提供了依据;其次还要求政府部门建立大学生就业支持体系,在学校、在人才市场,开设服务站,将就业信息、工作介绍、法律咨询、维权服务等大学生迫切需要的就业服务融为一处,以求最大化的方便大学生的就业;最后还要对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障碍进行一一的消除,提供给大学生一个公平、平等的就业环境,对于那些违法、违规的用人企业和个人,要依法的对其进行处理;最后还要及时的完善大学生的社会保障体系,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及时的监督用人单位对大学生的医疗、保险、工伤等各项权益进行落实,解决大学生在就业中和失业后的社会保障问题。
3.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就业风险防范意识
面对不断竞争加剧的就业市场,大学生作为就业市场的重要组成部门,应该努力的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就业风险防范意识。在法律意识的提高上,下需要大学生通过各种渠道去学习就业相关的法律知识,例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相关就业法律,在提高法律意识的同时,还要学会通过法律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就业风险防范意识的培养上,需要大学生提高就业中合法权益的敏感度,对于那些就业陷阱进行有意识的防范,避免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顺利的完成大学生从学校到社会的重要转变。
4.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
无论是高校招聘会中,还是在社会人才市场上,有关部门都需要对用人单位的资质、经营情况、背景进行严格的审核和调查,通过对用人单位采用进行培训或者是签订招聘责任书的形式,从根本上促使用人单位积极的去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的标准合同进行仔细的研究,对于那些不平等、不合法的合同要进行及时的处理,对已经签订的违规合同要及时的上报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改变以往大学生弱势的就业地位,让大学生不平等的就业环境得到本质上的改变,让那些别有用心的用人单位得不到发挥的空间,让困扰社会已久的大学生就业问题得到积极的变化。所以说,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能够有效净化就业环境,让大学生在平等的基础上自主的选择自己喜欢的职业,让大学生在今后的职业生涯中飞的更高更远。
四、结语
大学生是国家社会的重要社会财富,是国家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重要支撑,能否有效减少大学生就业中的权益风险,避免大学生就业过程中法律纠纷的出现,是社会是否和谐、能否稳定的重要前提。大学生作为特殊的劳动组成,他们的劳动权益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因此,这也就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各高校、大学生以及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去保障大学生的合法就业权益,避免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受到权益的侵害,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会稳定和谐、我们的经济才能迅猛发展。
参考文献:
[1]陶先武.试论我国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护[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6(15).
[2]李同生,王武科.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问题研究[J].教育与职业.2014(15).
[3]侯静,唐小红.大学毕业生就业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J].职业技术与教育,20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