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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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知识产权案件很少,1990年代初,每年不到1000件,90年代中期以后开始增长,2001年到现在,每年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在15000件左右,刑事案件在3000到4000件左右,还有行政案件(包括授予专利权、商标权不服的案件)500件左右。特点是侵权案件上升,占全部案件80%;收案地区不平衡,60%以上是由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山东六个省市受理。涉外案件占5%左右,其中包括港澳。我们预计,伴随着国际贸易的日益增长,有关知识产权的贸易摩擦会不断增加,现在与美国的贸易摩擦最突出的就是知识产权问题。近几年,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过程中我国逐步形成了一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特点。
  
  实行相对集中管辖和部分案件指定管辖的制度
  为了保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质量,我国对知识产权案件实行相对集中管辖,专利、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实行指定管辖。据统计,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指定了59个中级法院受理专利案件、37个植物新品种案件、43个是受理集成电路案件。全国有中级法院是404个、基层法院3000多个,知识产权案件放在中级法院受理,没有全放在全国3000多个法院受理。这个措施保证了这些复杂的案件能够得到较好设施、较高素质法官的审理。现在有90%的知识产权案件是由中级法院审理的。到2005年底,全国才有15个基层法院能够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北京开始有朝阳、海淀法院。广东是案件比较多的地方,也开始将案件转移给一些基层法院。
  
  完善了诉前的临时措施制度
  这是新规定,我国的民诉法中没有。司法解释对申请人的资格、管辖、受理、证据提交、担保、裁定、时限和内容复议、禁令解除、申请错误赔偿、禁令有效期和违反禁令的责任等一系列的具体问题做出了规定。临时措施包括禁令(我们的法律术语用停止侵权)和诉前的证据保全,这些都有法律,有些是司法解释进行界定。
  
  完善了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责任制度
  相关司法解释对计算机网络服务提供者、时事新闻传播报道者、报刊网络已发表作品转载者、出版者、计算机软件用户等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合理予以界定,规定了对权利人因侵权受损、侵权人因侵权获利或违法所得许可费、定额赔偿一系列损害赔偿制度。同时规定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的范围,还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也可以计算在赔偿范围之内,但是现在的现象是赔偿的力度还不是很大。其中原因有多种,还有很多制度上的完善问题,比如证据的问题,或者说调查证据的问题,对侵权盗版等案件政府资源不够的时候,能不能让一些中介机构进行参与,给它一个法律地位。对这些制度的考虑,不光是法院、律师,它有一个综合的机制问题,例如,我们的证据制度和美国的证据制度相比,美国是必须双方交所有的证据,这样做有它好的地方,但是也有不足之处。我国的证据制度也有一些问题,证据交到法院法官是不是看?有的交了以后,开庭时当事人又变了,这说明严肃性和禁止反悔的理念是不强的。还有信用制度问题,我们有的企业连账都没有。所以,诉讼制度实际上是一个综合的问题。
  
  


  完善了知识产权的证据规则
  在各部法中除了民诉法规定的证据以外,最高法院颁布了一个《证据规则》,一个司法解释。但它不能代表证据法,今后还要靠法制建设来解决这个问题。
  同时,在各部知识产权法里都有关于证据的特殊的证据规定,这些特殊的规则,还有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等,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框架。比如对所谓的“陷阱”取证等证据取得方式的合法性予以澄清。这些证据规则补充了专家证人和事实证人做区分和查明事实的必要性。现在知识产权诉讼领域,引进了专家证人制度,同时对一些经手的事实问题,由事实证人来证明,法官还通过咨询、鉴定这些方面解决它的专业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每年要举办两期知识产权培训班,对于一些专业问题和一些新的法律问题进行培训,这种制度还在进行。在程序上,在证据方面,坚持民诉法和其他司法解释规定在质证以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必须要经过质证。实际上法官的作用不在于他比别人有多高的能力,而在于他在庭上根据当事人的充分发挥而辨别真伪,这是法官的一个能力。审判是一个实务问题,法律适用是在后面。通过质证辨明真伪,律师帮助法官做出一个正确的判别,法官要能够客观地反映这个事情。
  我们现在正站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起点,入世五年是一个转折点,机遇与挑战并存,困难与希望同在,我们必须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践行“司法为民”思想,才能使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迈上一个新台阶。
  (本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蒋志培在“中国加入WTO五周年暨WTO法律宣传研讨会”上的部分演讲内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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