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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新一代流动人口--农民工二代正逐渐走上城市舞台,其中大部分为80后甚至90后,未成年人占了极大的比重。调查发现,这些未成年人犯罪率极高。本文旨在从外来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犯罪为视角,分析犯罪特点及原因,探索相应的解决方式。
关键词:流动人口;犯罪预防和治理;社区矫正
流动人口是指处于一定方向下持续流动的人口。流动人口的增多伴随着流动人口犯罪的问题。特别是近几年,随着第一代农民工逐渐地淡出城市的历史舞台,他们的下一代,年轻的农民工二代渐渐地涌动在大城市当中,他们当中很大部分是未成年人。然而,与他们父辈迥然不同的是,他们身上发生的犯罪量却大幅上升。
一、 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 犯罪的低龄化
以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犯罪中,外来流动人口未成年人占了极高的比例。年龄普遍在16-18之间,但是有的年龄甚至达到10-13。犯罪的未成年人大部分在民工子弟学校就读,小学及初中肄业的占了较大部分。
(二) 犯罪动机的突发性和单一性
由于未成年的犯罪动机往往比较简单,其目的单一,随意性强。一般来说,未成年犯罪较少有预谋,没有经过事前的周密考虑和精心计划,经常情况下是受到某种因素诱发和刺激,或者由于一时的感情冲动而突然犯罪。[1]
(三) 犯罪手段的低端化及残忍化
由于未成年人知识欠缺,犯罪手段和方式都很简单,往往携带棍棒、刀之类进行抢劫或敲诈勒索,但是一旦被害人不服从,往往容易失去理智,有的甚至不管不顾致被害人重伤。
(四) 犯罪由偶犯、初犯逐渐过渡到惯犯
未成年人在实施犯罪中往往没有认识到自己已经触犯刑法,且在初次犯罪后,因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致使未成年人在未满十八周岁的时间段里放任自己的犯罪行为,加快其从初犯、偶犯到惯犯的转变。
(五) 犯罪中性犯罪行为明显增多
在外来流动人口未成年男性犯罪中凸显的重要特点是未成年涉嫌强奸、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的犯罪比例逐渐升高。且不乏有针对年龄较大的妇女及年龄较小的儿童。
二、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一) 自身原因
外来流动人口的未成年人,因长期在父辈艰难的城市谋生生活中,耳闻目睹城市同龄人优越的生活环境。特别是面对城乡巨大的贫富差距,进入城市的外来流动人口未成年人的心理产生了扭曲,对社会产生了逆反及报复心理,不仅促使他们走上侵财性犯罪,一旦与城市本地人发生冲突便不计后果的加以报复,实施身体侵害。
(二) 家庭原因
外来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留守儿童在小学或者初中辍学后跟随父辈到大城市打工,第二种是一直跟随父辈到大城市民工子弟学校就读,但小学或者初中辍学,然后进入城市打工。对于这特殊的两类主体,他们的父辈在城市艰难的生存挣钱,自然缺少时间关心孩子的成长。这些未成年人都未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三)社会不良因素
1. 社会现实压力大、工资微薄
由于外来流动人口盲目外出打工,文化水平、谋生技能等各种因素使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求职无门。当微薄的生活费不能满足未成年人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求时,他们就只好选择铤而走险。
2.居住环境堪忧。
外来打工人员大多聚在城乡结合部,这里治安秩序混乱、人口流动量大,鱼龙混杂,未成年人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下,非常容易受到不良风气的影响。一旦这些人当中掺杂着违法犯罪的危险分子,再加上自我法律意识淡薄,难免盲目跟从,最终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
3.不良文化环境。
犯罪的外来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经常去的一些场所就是网吧、迪厅等玩乐场所。各种充斥着暴力、色情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及网络游戏等对未成年人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危害作用。[2]
三、 外来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治理
(一) 预防措施
1. 流动人口输出地的预防
(1)加强本地就业,减少流动的盲目性
从源头上看,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迁徙到大城市务工具有盲目性。对城市及自身的过高预期往往造成到大城市后的不适应。充分重视流动人口输出地的三农问题,加大对农村的投入,积极扶持乡镇企业,使农民能够充分就地就业,不再被迫离开家乡去城市打拼,在自身熟悉的环境里正常生活,能够大大减少流入城市的盲目性,从根源上做到犯罪的预防。
(2)加强未成年人的教育
针对留守儿童缺少父母关怀的家庭教育的特点,加强农村学校教育显得非常紧迫。不仅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基本的传统教育,还应加强道德及法律教育,使其自觉尊法、守法。
2. 流动人口输入地的预防
(1)加强家庭、学校教育
针对输入地未成年人的预防,应加强民工子弟学校即家庭的教育。政府应该加强对城市中农民工子弟学校的教育投入,加强学校管理,提高道德、法制教育在学校教育中的比重。建立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整治模式。
(2)改善居住环境
从地缘性看,流动人口大部分栖息在城乡结合部,租房人有钱就出租。因此,加大公安机关对城乡结合部的综合治理,采取分而治之的方式,定期排查。公安机关还应该对黑网吧加大打击力度,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活动,铲除“毒源”。
(二)犯罪的治理
1. 司法保护立法上的完善。
(1)现有法律的不足
《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很早就已出台,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处理程序一直是薄弱环节。为了解决这个问题,200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但由于现有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和司法评价体系的缺陷,司法实践中,流动人口未成年人在刑事责任的追究程序上和户籍地未成年人的责任追究程序存在着一种明显的不平等性,这主要体现在批捕、公诉环节。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因流動人口中未成年人一旦涉嫌犯罪,一般原籍很难对其进行监管,而其所在城市又居无定所,具有极强的流动性,难以监管,不具备“社会帮教条件”,批捕部门因此担心如果对外来流动人口未成年人不予逮捕,容易发生犯罪嫌疑人脱逃、毁灭证据等情况,不利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故而,司法实践中,批捕部门一般很少对此类犯罪嫌疑人不予批捕。且在轻伤害案件中,若嫌疑人主动赔偿被害人,且取得被害人原谅,公安可以做撤案处理,但是针对未成年人远离父母,且在大城市中本来就是收入微薄的弱势群体,没有金钱及时赔偿,不仅失去了撤案的机会,也失去了不起诉的机会。
(2)立法上的完善
对未成年人批捕阶段我们应该通过立法来界定未成年犯罪的特殊司法程序,既要区别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区别,也要考虑到外来流动人口的特点。在批捕阶段可以推行非羁押风险评估,改善现有法律中的不足之处,建立一套完整的风险评估机制,认真审查外来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生活环境及保证诉讼的各种条件,谨慎处理批捕,争取最大力度给与未成年人合理的保护。此外,在审查起诉阶段也应严格实行分案起诉、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参与、非监禁刑适用等措施,在起诉阶段采取分案审理、法庭教育,在执行过程探索污点消除等一系列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处理措施。[3]
2. 司法和解--社区矫正制度
(1)社区矫正的优势
在外来流动人中的未成年人犯罪后,对其推行恢复性司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意义是不容置疑的,目前大部分学者赞同社区矫正制度。
从上文可以看出,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之所以经常遭遇到不平等的司法对待,主要是公安司法机关基于外来人口流动性强,监管力度弱的特点,担心对其放松约束,会使得其丧失控制,继续危害社会。诚然,整体而言,对外来人口的监管在是一个难题,但就世界多国的成功经验来看,我国当前大力推行的社会矫正制度是解决这一顽疾的很好途径。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通知》,标志着社区矫正正式在我国司法制度中有了一席之地。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根据《通知》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文件明确提出将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作为社区矫正的重点对象,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人的重视,给未成年人犯罪的追究方式开辟了新的途径。
(2)执行方式
虽然社区矫正在当前只是停留在刑罚执行层面上,是一个行刑社会化的改革,但其中的一些专门的项目,例如:公益劳动、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技能培训、心理矫正、就业指导、生活指导等能够比较鲜明地突出未成年人的特色,社区矫正制度今后可以扩大到刑罚追究过程中,在适用对象上可以扩大到被不予批捕、不予起诉的未成年人乃至成年人,这是可行而又有必要的。在具体监管制度的设置上,我们可将14—16周岁的外流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纳入到九年义务教育的范畴,可以采用学校和家长共同监管的方式。若父母及亲属好友不在身边的,可以采取将其安置到暂住地所在的学校进行监管和矫正,暂住地的居委会共同帮助监管的方式。对于其中不愿进入学校学习,或者逃避监管的,公安司法机关可在逮捕、缓刑等犯罪追究方式上从严对待。16—18周岁的流动人口未成年人往往已经开始工作,这时可以将其安置到暂时住所地所在社区或工作所在地社区中进行监管和矫正,例如参与社区的集体劳动,加入暂住地的企业工作等。对逃避监管的,可以考虑遣返原籍进行监管或者在司法处置上从严对待。[4]
总之,外来流动人口中未成年犯罪有其特殊性,在法治社会的今天,不仅要靠法律手段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预防和治理,更重要的还是需要从源头上,加强家庭、社会等综合治理,最终积极引导外来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的发展和成长,减少犯罪的数量。
注释:
[1] 刘春香, 《试论青少年犯罪的特征、原因和预防对策》, 《法制与社会》2008年10月(下),8页。
[2] 张志超、李亮,《城市外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探讨》, 《中国青年研究》2009年11月, 74页
[3] 杨敏、孙启亮,《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困境与对策》,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10年1月第19卷第1期,46页
[4] 张焰、崔凯,《城市中农村籍未成年人犯罪追究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9年2月第6卷第2期,99页
参考文献:
[1]张应立, 《论流动人口犯罪的发展变化及控制对策》, 《青少年犯罪问题》,2007年1月第1期。
[2]管梦影,《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及对策》, 《法制与社会》,2009年2月(下)。
[3]黃伟,《浅析流动人口犯罪及其矫正措施》,《中共郑州市党委学报》2008年第5期。
[4]陈珣,《浅议面对我国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政府作为》,《犯罪研究》2005年第5期。
[5]雷湘竹、蒋小霓,《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分析》,《社会科学家》,2009年10月第10期。
[6]陈守海、吴锋, 《城市外来流动人口犯罪与防控对策》,《消费导刊》(法制园地)
[7]袁才荣、杜勇,《浅论流动人口犯罪》,《法制天地》,2008年3月。
[8]肖金军,《流动人口犯罪研究综述》,《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7月第15卷第4期。
(作者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1101)
随着经济的发展,新一代流动人口--农民工二代正逐渐走上城市舞台,其中大部分为80后甚至90后,未成年人占了极大的比重。调查发现,这些未成年人犯罪率极高。本文旨在从外来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犯罪为视角,分析犯罪特点及原因,探索相应的解决方式。
关键词:流动人口;犯罪预防和治理;社区矫正
流动人口是指处于一定方向下持续流动的人口。流动人口的增多伴随着流动人口犯罪的问题。特别是近几年,随着第一代农民工逐渐地淡出城市的历史舞台,他们的下一代,年轻的农民工二代渐渐地涌动在大城市当中,他们当中很大部分是未成年人。然而,与他们父辈迥然不同的是,他们身上发生的犯罪量却大幅上升。
一、 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 犯罪的低龄化
以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犯罪中,外来流动人口未成年人占了极高的比例。年龄普遍在16-18之间,但是有的年龄甚至达到10-13。犯罪的未成年人大部分在民工子弟学校就读,小学及初中肄业的占了较大部分。
(二) 犯罪动机的突发性和单一性
由于未成年的犯罪动机往往比较简单,其目的单一,随意性强。一般来说,未成年犯罪较少有预谋,没有经过事前的周密考虑和精心计划,经常情况下是受到某种因素诱发和刺激,或者由于一时的感情冲动而突然犯罪。[1]
(三) 犯罪手段的低端化及残忍化
由于未成年人知识欠缺,犯罪手段和方式都很简单,往往携带棍棒、刀之类进行抢劫或敲诈勒索,但是一旦被害人不服从,往往容易失去理智,有的甚至不管不顾致被害人重伤。
(四) 犯罪由偶犯、初犯逐渐过渡到惯犯
未成年人在实施犯罪中往往没有认识到自己已经触犯刑法,且在初次犯罪后,因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致使未成年人在未满十八周岁的时间段里放任自己的犯罪行为,加快其从初犯、偶犯到惯犯的转变。
(五) 犯罪中性犯罪行为明显增多
在外来流动人口未成年男性犯罪中凸显的重要特点是未成年涉嫌强奸、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的犯罪比例逐渐升高。且不乏有针对年龄较大的妇女及年龄较小的儿童。
二、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一) 自身原因
外来流动人口的未成年人,因长期在父辈艰难的城市谋生生活中,耳闻目睹城市同龄人优越的生活环境。特别是面对城乡巨大的贫富差距,进入城市的外来流动人口未成年人的心理产生了扭曲,对社会产生了逆反及报复心理,不仅促使他们走上侵财性犯罪,一旦与城市本地人发生冲突便不计后果的加以报复,实施身体侵害。
(二) 家庭原因
外来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留守儿童在小学或者初中辍学后跟随父辈到大城市打工,第二种是一直跟随父辈到大城市民工子弟学校就读,但小学或者初中辍学,然后进入城市打工。对于这特殊的两类主体,他们的父辈在城市艰难的生存挣钱,自然缺少时间关心孩子的成长。这些未成年人都未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三)社会不良因素
1. 社会现实压力大、工资微薄
由于外来流动人口盲目外出打工,文化水平、谋生技能等各种因素使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求职无门。当微薄的生活费不能满足未成年人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求时,他们就只好选择铤而走险。
2.居住环境堪忧。
外来打工人员大多聚在城乡结合部,这里治安秩序混乱、人口流动量大,鱼龙混杂,未成年人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下,非常容易受到不良风气的影响。一旦这些人当中掺杂着违法犯罪的危险分子,再加上自我法律意识淡薄,难免盲目跟从,最终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
3.不良文化环境。
犯罪的外来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经常去的一些场所就是网吧、迪厅等玩乐场所。各种充斥着暴力、色情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及网络游戏等对未成年人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危害作用。[2]
三、 外来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治理
(一) 预防措施
1. 流动人口输出地的预防
(1)加强本地就业,减少流动的盲目性
从源头上看,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迁徙到大城市务工具有盲目性。对城市及自身的过高预期往往造成到大城市后的不适应。充分重视流动人口输出地的三农问题,加大对农村的投入,积极扶持乡镇企业,使农民能够充分就地就业,不再被迫离开家乡去城市打拼,在自身熟悉的环境里正常生活,能够大大减少流入城市的盲目性,从根源上做到犯罪的预防。
(2)加强未成年人的教育
针对留守儿童缺少父母关怀的家庭教育的特点,加强农村学校教育显得非常紧迫。不仅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基本的传统教育,还应加强道德及法律教育,使其自觉尊法、守法。
2. 流动人口输入地的预防
(1)加强家庭、学校教育
针对输入地未成年人的预防,应加强民工子弟学校即家庭的教育。政府应该加强对城市中农民工子弟学校的教育投入,加强学校管理,提高道德、法制教育在学校教育中的比重。建立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整治模式。
(2)改善居住环境
从地缘性看,流动人口大部分栖息在城乡结合部,租房人有钱就出租。因此,加大公安机关对城乡结合部的综合治理,采取分而治之的方式,定期排查。公安机关还应该对黑网吧加大打击力度,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活动,铲除“毒源”。
(二)犯罪的治理
1. 司法保护立法上的完善。
(1)现有法律的不足
《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很早就已出台,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处理程序一直是薄弱环节。为了解决这个问题,200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但由于现有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和司法评价体系的缺陷,司法实践中,流动人口未成年人在刑事责任的追究程序上和户籍地未成年人的责任追究程序存在着一种明显的不平等性,这主要体现在批捕、公诉环节。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因流動人口中未成年人一旦涉嫌犯罪,一般原籍很难对其进行监管,而其所在城市又居无定所,具有极强的流动性,难以监管,不具备“社会帮教条件”,批捕部门因此担心如果对外来流动人口未成年人不予逮捕,容易发生犯罪嫌疑人脱逃、毁灭证据等情况,不利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故而,司法实践中,批捕部门一般很少对此类犯罪嫌疑人不予批捕。且在轻伤害案件中,若嫌疑人主动赔偿被害人,且取得被害人原谅,公安可以做撤案处理,但是针对未成年人远离父母,且在大城市中本来就是收入微薄的弱势群体,没有金钱及时赔偿,不仅失去了撤案的机会,也失去了不起诉的机会。
(2)立法上的完善
对未成年人批捕阶段我们应该通过立法来界定未成年犯罪的特殊司法程序,既要区别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区别,也要考虑到外来流动人口的特点。在批捕阶段可以推行非羁押风险评估,改善现有法律中的不足之处,建立一套完整的风险评估机制,认真审查外来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生活环境及保证诉讼的各种条件,谨慎处理批捕,争取最大力度给与未成年人合理的保护。此外,在审查起诉阶段也应严格实行分案起诉、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参与、非监禁刑适用等措施,在起诉阶段采取分案审理、法庭教育,在执行过程探索污点消除等一系列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处理措施。[3]
2. 司法和解--社区矫正制度
(1)社区矫正的优势
在外来流动人中的未成年人犯罪后,对其推行恢复性司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意义是不容置疑的,目前大部分学者赞同社区矫正制度。
从上文可以看出,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之所以经常遭遇到不平等的司法对待,主要是公安司法机关基于外来人口流动性强,监管力度弱的特点,担心对其放松约束,会使得其丧失控制,继续危害社会。诚然,整体而言,对外来人口的监管在是一个难题,但就世界多国的成功经验来看,我国当前大力推行的社会矫正制度是解决这一顽疾的很好途径。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通知》,标志着社区矫正正式在我国司法制度中有了一席之地。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根据《通知》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文件明确提出将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作为社区矫正的重点对象,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人的重视,给未成年人犯罪的追究方式开辟了新的途径。
(2)执行方式
虽然社区矫正在当前只是停留在刑罚执行层面上,是一个行刑社会化的改革,但其中的一些专门的项目,例如:公益劳动、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技能培训、心理矫正、就业指导、生活指导等能够比较鲜明地突出未成年人的特色,社区矫正制度今后可以扩大到刑罚追究过程中,在适用对象上可以扩大到被不予批捕、不予起诉的未成年人乃至成年人,这是可行而又有必要的。在具体监管制度的设置上,我们可将14—16周岁的外流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纳入到九年义务教育的范畴,可以采用学校和家长共同监管的方式。若父母及亲属好友不在身边的,可以采取将其安置到暂住地所在的学校进行监管和矫正,暂住地的居委会共同帮助监管的方式。对于其中不愿进入学校学习,或者逃避监管的,公安司法机关可在逮捕、缓刑等犯罪追究方式上从严对待。16—18周岁的流动人口未成年人往往已经开始工作,这时可以将其安置到暂时住所地所在社区或工作所在地社区中进行监管和矫正,例如参与社区的集体劳动,加入暂住地的企业工作等。对逃避监管的,可以考虑遣返原籍进行监管或者在司法处置上从严对待。[4]
总之,外来流动人口中未成年犯罪有其特殊性,在法治社会的今天,不仅要靠法律手段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预防和治理,更重要的还是需要从源头上,加强家庭、社会等综合治理,最终积极引导外来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的发展和成长,减少犯罪的数量。
注释:
[1] 刘春香, 《试论青少年犯罪的特征、原因和预防对策》, 《法制与社会》2008年10月(下),8页。
[2] 张志超、李亮,《城市外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探讨》, 《中国青年研究》2009年11月, 74页
[3] 杨敏、孙启亮,《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困境与对策》,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10年1月第19卷第1期,46页
[4] 张焰、崔凯,《城市中农村籍未成年人犯罪追究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9年2月第6卷第2期,99页
参考文献:
[1]张应立, 《论流动人口犯罪的发展变化及控制对策》, 《青少年犯罪问题》,2007年1月第1期。
[2]管梦影,《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及对策》, 《法制与社会》,2009年2月(下)。
[3]黃伟,《浅析流动人口犯罪及其矫正措施》,《中共郑州市党委学报》2008年第5期。
[4]陈珣,《浅议面对我国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政府作为》,《犯罪研究》2005年第5期。
[5]雷湘竹、蒋小霓,《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分析》,《社会科学家》,2009年10月第10期。
[6]陈守海、吴锋, 《城市外来流动人口犯罪与防控对策》,《消费导刊》(法制园地)
[7]袁才荣、杜勇,《浅论流动人口犯罪》,《法制天地》,2008年3月。
[8]肖金军,《流动人口犯罪研究综述》,《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7月第15卷第4期。
(作者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