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些年来,全国税务系统不断发生税务人员违法违纪案件,一批税务干部受到处理,这其中既有干部的主观故意,也有受外部环境或其他原因驱使的客观被动。本文仅就非主观故意行为风险中,浅析税务干部如何进行自我保护进行探讨。
一、税务人员非主观行为风险
所谓“非主观行为”,是指税务人员在开展税收征管中,不以主观徇私谋利为目的,而是因个人素质不够、对法律政策认识偏差、懒政或受其他原因影响“不得不”作为而造成的不作为或乱作为。这类风险的现实在于:
(一)税务人员行为风险日益增大。一是税务系统不断细化内部管理制度、办法及操作规范,虽然在程序上明确了职责,但也加大了税务人员在实施税收征管中的行为风险。二是各种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层出不穷,尤其中西部地区受视野、经验局限,在面对新型违法犯罪时,税务干部稍有疏忽就会引发风险。三是社会各界对税务部门关注度越来越高,尤其是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及审计部门的监督力度越来越大,使税务人员一些不为注意的习惯性行为可能触碰的“雷区”越来越多。
(二)税务人员理解认识存在偏差。在工作中,许多税务人员还把涉税风险的重点放在纳税人身上,放在“收税”身上,而没有考虑到自身差异性行为也可能带来风险。同时,部分税务人员把税收风险简单地等同于“贪污受贿、收受他人财物”等主动性的执法风险,认为只要自己主观上没有贪污受贿、收取他人好处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贪赃枉法的事实就不会有风险。这种想法只考虑到税收执法风险中的主观因素,却忽视了外部环境等客观因素,如:应征少征税款、专用发票虚开虚抵等违法犯罪行为,都有可能反过来触发司法机关对税务人员是否存在渎职的调查。
(三)税务人员承担法律风险越来越高。2012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因不具备徇私舞弊等情形,不符合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但依法构成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犯罪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予以了明确,也就是说不作为也能构成渎职犯罪。因此,少数税务人员“做多错多,不做不错”,用消极不作为的态度规避可能发生的失误和责任追究的行为,同样也要承担相应法律风险。
二、非主观行为风险的成因探析
(一)政策因素。一方面,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基层税务部门为更好的落实上级文件,往往会制定更为详尽的操作办法或规程,而国家机关人员“不作为”构成渎职罪的基本要件第一条即是“行为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规定的作为义务。”这意味着,一旦发生问题,这些规章都将成为司法机关追责的直接依据。另一方面,为适应当前相关税收政策变化快,基层税务部门知识更新不能及时跟上,稍有不慎,就会出现漏洞风险。
(二)个人因素。一是风险意识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很多工作凭经验、讲习惯,或者按“惯例”、“约定俗成的规矩”办理,没有在法律框架下严格执行,也许未触犯法律,但打了法律“擦边球”,极易触发风险。二是业务能力不强,履职能力偏低。一些违法违纪的造成,并不是税务人员主观故意,而是因税务人员自身业务能力不足,执法水平偏低造成的。三是综合素养不够,执行程序走样。工作懒政、惰政,该履行的程序不履行,该送达的文书不送达或不合规送达,不该省的手续乱省,因违反程序规定带来风险。
(三)外部因素。一是地方政府干预税收的现象依然时有发生。二是稅收立法与国家整个法律体系建设脱节,税法与相关法律法规衔接性差,造成某种程度的税务部门单打独斗,协税、护税不能上升至法律层面,有可能因“难作为”而导致“不作为”。三是随着纳税人综合素质的提高,尤其是依法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税务人员行为的风险系数也在变大。
三、税务人员提升自我保护能力的建议
(一)注重行为的程序性、证据性。因程序违法导致证据违法、结果违法的经验教训屡见不鲜。因此,税务人员要将行为程序的完整性、合法性作为一切税收管理行为实施的第一准则。同时,注重程序的证据性,即程序不光要履行,还要有证据来证明程序的合法履行,做到该走的文书要走,该有的资料要有,该签字的要签、该出的文件要出,该记录的要记录,不仅注重纸质资料,还要注重音像、视频资料的收集保存。
(二)增强学习的连续性、多面性。学习,是税务人员自我保护的最好手段,只有通过更新自己的知识,才能跟上政策的变化,及时掌握最新税收政策动态,避免行为偏差。学习既要持之以恒的学,还要涵盖税收、法律和会计知识的全面学,尤其是注重法律方面的学习,避免因对法律制度不熟悉而触发风险;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克服经验主义,避免因麻痹大意和侥幸心理引发风险;不断强化法治理念,避免因擅权、滥权造成风险。
(三)加强执法的联动性、整合性。大力构建社会协税护税机制,积极做好向政府汇报、沟通,借政府搭台唱戏,在一些重大工作、重大风险面前,税务部门可以寻求政府支持,必要时实行多部门联动。如在大型市场的管理上,把税收的单项管理,上升到市场综合管理层面,由政府牵头,联合地税、工商、市场、质检、安监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联合解决,既有力于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提高效率,又有力于风险的分担。
(四)强化管理的服务性、和谐性。税务人员要正确处理“执法”与“维权”,“执法”与“为民”的关系,在税收执法中充分尊重纳税人权利,给纳税人充分的机会表达对税务机关执法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引导纳税人正确行使权利,防止纳税人行使权利走向极端。在执法中注意创新服务的内容与形式,帮助纳税人解决实际困难,提高对纳税人的服务水平,营造相互理解的和谐征纳氛围,化解因征纳矛盾引发的税收管理风险。
一、税务人员非主观行为风险
所谓“非主观行为”,是指税务人员在开展税收征管中,不以主观徇私谋利为目的,而是因个人素质不够、对法律政策认识偏差、懒政或受其他原因影响“不得不”作为而造成的不作为或乱作为。这类风险的现实在于:
(一)税务人员行为风险日益增大。一是税务系统不断细化内部管理制度、办法及操作规范,虽然在程序上明确了职责,但也加大了税务人员在实施税收征管中的行为风险。二是各种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层出不穷,尤其中西部地区受视野、经验局限,在面对新型违法犯罪时,税务干部稍有疏忽就会引发风险。三是社会各界对税务部门关注度越来越高,尤其是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及审计部门的监督力度越来越大,使税务人员一些不为注意的习惯性行为可能触碰的“雷区”越来越多。
(二)税务人员理解认识存在偏差。在工作中,许多税务人员还把涉税风险的重点放在纳税人身上,放在“收税”身上,而没有考虑到自身差异性行为也可能带来风险。同时,部分税务人员把税收风险简单地等同于“贪污受贿、收受他人财物”等主动性的执法风险,认为只要自己主观上没有贪污受贿、收取他人好处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贪赃枉法的事实就不会有风险。这种想法只考虑到税收执法风险中的主观因素,却忽视了外部环境等客观因素,如:应征少征税款、专用发票虚开虚抵等违法犯罪行为,都有可能反过来触发司法机关对税务人员是否存在渎职的调查。
(三)税务人员承担法律风险越来越高。2012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因不具备徇私舞弊等情形,不符合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但依法构成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犯罪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予以了明确,也就是说不作为也能构成渎职犯罪。因此,少数税务人员“做多错多,不做不错”,用消极不作为的态度规避可能发生的失误和责任追究的行为,同样也要承担相应法律风险。
二、非主观行为风险的成因探析
(一)政策因素。一方面,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基层税务部门为更好的落实上级文件,往往会制定更为详尽的操作办法或规程,而国家机关人员“不作为”构成渎职罪的基本要件第一条即是“行为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规定的作为义务。”这意味着,一旦发生问题,这些规章都将成为司法机关追责的直接依据。另一方面,为适应当前相关税收政策变化快,基层税务部门知识更新不能及时跟上,稍有不慎,就会出现漏洞风险。
(二)个人因素。一是风险意识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很多工作凭经验、讲习惯,或者按“惯例”、“约定俗成的规矩”办理,没有在法律框架下严格执行,也许未触犯法律,但打了法律“擦边球”,极易触发风险。二是业务能力不强,履职能力偏低。一些违法违纪的造成,并不是税务人员主观故意,而是因税务人员自身业务能力不足,执法水平偏低造成的。三是综合素养不够,执行程序走样。工作懒政、惰政,该履行的程序不履行,该送达的文书不送达或不合规送达,不该省的手续乱省,因违反程序规定带来风险。
(三)外部因素。一是地方政府干预税收的现象依然时有发生。二是稅收立法与国家整个法律体系建设脱节,税法与相关法律法规衔接性差,造成某种程度的税务部门单打独斗,协税、护税不能上升至法律层面,有可能因“难作为”而导致“不作为”。三是随着纳税人综合素质的提高,尤其是依法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税务人员行为的风险系数也在变大。
三、税务人员提升自我保护能力的建议
(一)注重行为的程序性、证据性。因程序违法导致证据违法、结果违法的经验教训屡见不鲜。因此,税务人员要将行为程序的完整性、合法性作为一切税收管理行为实施的第一准则。同时,注重程序的证据性,即程序不光要履行,还要有证据来证明程序的合法履行,做到该走的文书要走,该有的资料要有,该签字的要签、该出的文件要出,该记录的要记录,不仅注重纸质资料,还要注重音像、视频资料的收集保存。
(二)增强学习的连续性、多面性。学习,是税务人员自我保护的最好手段,只有通过更新自己的知识,才能跟上政策的变化,及时掌握最新税收政策动态,避免行为偏差。学习既要持之以恒的学,还要涵盖税收、法律和会计知识的全面学,尤其是注重法律方面的学习,避免因对法律制度不熟悉而触发风险;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克服经验主义,避免因麻痹大意和侥幸心理引发风险;不断强化法治理念,避免因擅权、滥权造成风险。
(三)加强执法的联动性、整合性。大力构建社会协税护税机制,积极做好向政府汇报、沟通,借政府搭台唱戏,在一些重大工作、重大风险面前,税务部门可以寻求政府支持,必要时实行多部门联动。如在大型市场的管理上,把税收的单项管理,上升到市场综合管理层面,由政府牵头,联合地税、工商、市场、质检、安监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联合解决,既有力于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提高效率,又有力于风险的分担。
(四)强化管理的服务性、和谐性。税务人员要正确处理“执法”与“维权”,“执法”与“为民”的关系,在税收执法中充分尊重纳税人权利,给纳税人充分的机会表达对税务机关执法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引导纳税人正确行使权利,防止纳税人行使权利走向极端。在执法中注意创新服务的内容与形式,帮助纳税人解决实际困难,提高对纳税人的服务水平,营造相互理解的和谐征纳氛围,化解因征纳矛盾引发的税收管理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