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捐会习惯法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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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作为农村经济互助的重要形式,捐会在当代中国农村社会仍然广泛存在。本文以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庙西村蒋家丁自然村的捐会为考察对象,探讨了捐会的成立、内容、形式、履行、变更规范与关系的内在联系,分析了当代中国债权习惯法发挥功能的信任基础和社会背景、文化因素。
  关键词:捐会;习惯法;关系
  中图分类号:DF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0.01.03
  
  引言
  
  在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庙西村蒋家丁自然村,“合会”称为“捐会”。捐会是社区内部成员的一种共同储蓄活动,也是成员之间的一种轮番提供信贷的活动,其目的是为成员之间提供资金互助。
  作为一种在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庙西村蒋家丁自然村一直普遍存在的民事活动,捐会由已成为社会共识的习惯法进行调整和规范。捐会遵循一定的习惯法规范:一个自然人(家庭)作为会首,出于某种目的和需要(如孩子结婚、建房等)邀集、组织起有限数量的人员,每人每期(每3个月、每半年等)拿出约定数额的会钱,每期有一个人能得到集中在一起的全部当期会钱(包括其他成员支付的利息),并分期支付相应的利息。谁在哪一期收到会钱,由协商等方式来确定。捐会不是一个永久性组织,在所有成员以轮转方式各获得一次集中在一起的会钱之后即告终结。
  捐会在蒋家丁村已有相当长的历史,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作为农村经济互助的重要形式,捐会在当代中国农村社会仍然广泛存在并发挥着积极的作用。2008年11月20日——11月23日、2008年12月25日——12月28日,我们到蒋家丁自然村(简称“蒋家丁村”,下同)就捐会现象和捐会习惯法进行了专门调查。我们访问了捐会的会首和会众,询问了一些村人,实地观察了捐会活动,搜集了一些会单。
  通过调查,我们认为捐会和捐会习惯法与血缘关系、姻缘关系、地缘关系等有着内在的联系。“关”意为“牵连”,“系”意为“联结”。“关系”,《现代汉语词典》释为“人和人之间的某种性质的联系”。在田野调查材料的基础上,本文以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庙西村蒋家丁自然村的捐会为考察对象,揭示捐会的成立、内容、形式、履行、变更规范与关系的内在关联,分析捐会习惯法与关系之间的内在联系,对当代中国债权习惯法的效力基础进行探讨,以引起理论界对当代中国民事习惯法的进一步了解、关注和研究。
  
  一、捐会成立规范与关系
  
  观察蒋家丁村捐会的成立,明显可以发现捐会建立在亲情、乡情等血缘、地缘关系基础上。捐会的会首、会众一般存在较为亲近的关系,会首在亲朋好友关系中组织捐会,会众基于与会首和会众的亲友关系而参加捐会,捐会习惯法以此为基础进行规范。
  对此,可从下面这一份会单中得到证明:
  
  会单
  因生活所需,承蒙众亲友帮助特设(邀)经济互助会一个,总金额伍万元整,壹年两期;上半年为农历六月初一,下半年为十二月初一。从二零零肆年六月初一起到二零零八年六月初一止。望各位必守信用,违者自负责任。收会款后多交500元作利息。
  首会:应水惠二00四年六月初一(农历)
  1、应宝儿6250.00二00四年十二月初一(领5万元整)伍万元
  2、章艮华6250.00二00五年六月初一(50500元)伍万零伍佰元
  3、潘军根6250.00二00五年十二月初一(51000元)伍万壹仟元
  4、施静年6250.00二00六年六月初一(51500元)伍万壹仟伍佰元
  5、潘志权6250.00二00六年十二月初一(52000元)伍万贰仟元
  6、周利波6250.00二00七年六月初一(52500元)伍万贰仟伍佰元
  7、章天华6250.00二00七年十二月初一(53000元)伍万叁仟元
  8、容利明6250.00二00八年六月初一(53500元)伍万叁仟伍佰元
  二00四年六月初一
  在这一捐会中,“首会”即会首为应水惠,会众中应宝儿这脚原为容利明,容利明为会首应水惠的邻居和亲戚(容利明妻与应水惠妻为表姐妹),应宝儿为容利明的邻居,一直受到容利明的关照、照顾,应宝儿参会是由于容利明的因素;其他会众中,章艮华为会首应水惠的堂妹夫,潘军根为会首应水惠的邻居,施静年为会首应水惠的内弟(妻舅),潘志权为会首应水惠儿子的好友,周利波为会首应水惠的好友,章天华为会首应水惠堂妹夫之兄。可见,捐会是亲朋之间的行为,一般没有陌生人的参加。从其他会单中也能够发现这一特点。
  在调查中,蒋家丁村的村民一致强调了捐会及其习惯法规范的这一特点。如46岁的孙海龙认为:
  捐会由无钱的人发起,向亲戚朋友发出捐会要求:“会给我来一脚”、“会给我来一脚”。向自己的亲戚朋友、熟人提出,不要好的不会参加。(捐会)不是亲戚朋友的一般不搭拢来的,外人不敢来的。所以,一般无外人、不熟的人。参加会多担心思,不是亲戚朋友的不想多事。不是亲戚朋友的一般不搭拢来的,外人不敢来的。所以,(捐会)一般无外人、不熟的人。
  事实上,捐会需要通过亲朋好友之间的互动关系获得经济利益。捐会即使有些利息,利息也极低。相比借款,捐会在经济上对会首是非常有利的。就会首而言,捐会能否组织成功,关键是其是否遵守习惯法在亲友、熟人中寻找参加人和会众。亲朋来会、参加捐会是基于双方的感情,为此需要在经济利益方面作出一定牺牲。在调查时,一位54岁的村民周阿树就明确告诉我们:
  (捐会)不是亲戚,别人不肯来,怕倒掉、塌会。(捐会)都是看关系面孔,要好的(才参加),勿至交的就不去的。捐会是面孔生活的,只怕倒掉。捐不拢、会脚拉不齐,(因为)至亲少、接触面少。差一脚没人来就捐不拢了,(由于)自己实力少、人缘少。(捐会)总的来讲是人情方面,不熟的即使来借也不肯的,更不用说捐(会)了。
  就参加人而言,关系同样是捐会成立的核心因素。如一位40来岁的女村民陈映娟介绍她家先后参加两次捐会的情况。一次是参加丈夫妹妹的捐会,一次是参加丈夫弟弟的捐会:
  我参加过捐会的。参加了两次:一次是阿姑,阿珍,他儿子结婚,2万元钱,2003年,共9脚,我们在第3脚,想儿子要结婚,排得早一点;还有一次是二弟,90年,起屋,5000块,9脚,第5脚,我自己要起屋,要二年,排得晚点。
  可见,这两次会都与关系、感情因素有关。而有的参加人更坦言参会主要是考虑社会影响、名声、面子,蒋家丁村比较富裕的毛小强就这样认为:
  村坊上(我的)外名声还好,就基本上都参加了,别人来喊就基本上参加(捐会),没有拒绝。人家看得起你,另外自己经济上还可以,就参加参加,帮帮村里人,做个好事。大家都是同一个村的,人家相信你,来找你,你不答应面子上不好。大家关系都还可以,就参加,我是这样想的。   在蒋家丁村,不参加会的家庭很少,没有捐会或者来会者一般是不合群的人,不太与人往来,社会关系不广,且自己又有点钱,经济上比较可以。经济条件好的人和家庭,如办厂的老板,参加捐会是出于帮助亲戚和邻居,发扬互助精神;经济条件差的人和家庭,参加捐会是由于需要亲友的帮助。
  从发展趋势看,捐会现在有所减少,而这也与关系、人情因素有密切关系。村民高美芬是这样解释的:
  现在银行、邮政储蓄也可以贷一些了。这与捐会少了关系也有一些。捐会要挨近10人的面孔(需要涉及到10方面的社会关系)。向银行借点小贷款简单一些,不要太欠人情。现在经济也好一些了,钞票比以前多一些了,做事体(孩子结婚等)稍微借一点,向亲戚借一点就可以了。不想太欠人情了。
  毕竟关系、面子、人情也是有负担的,这种负担包括日常关心、心理牵挂、地位弱低、事务往来等,这种负担主要是一种精神上的负担、感情上的负担,在某种程度上这种担负甚至重于经济负担。事实上,在捐会中,会首、会众的关系值多少钱、面子值多少钱往往有个影子价格存在。
  因此,根据习惯法,捐会必须在亲戚朋友等熟人之间进行。这种关系提高了捐会者之间的信任度,违反这一规范,捐会就无法成立。捐会的成立是建立在熟人社会的熟悉、信任基础上的,捐会的互助包含有人情因素,因而捐会成立的范围是有限的、近距离的。习惯法关于会首与会众、参加人的规范明确而具体。彼得·布劳认为,不管是在微观领域还是在宏观领域,交换都需要有一种“共同价值观”作为媒介。这种价值观在社会活动过程中逐步产生,在组织中逐渐形成;并通过社会化过程在社会各成员中逐渐地内在化。由此观之,亲缘关系、地缘关系以及对亲缘和地缘关系的认同就有可能成为布劳所谓“共同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并为农村社会成员的交换和组织提供一种习惯法上的基本规范。
  
  二、捐会内容规范与关系
  
  习惯法关于捐会内容的规范主要包括捐会成员、捐会位次、起会日期、捐会金额、会金交付时间、利息等,这些方面的具体内容在一定程度上都受到关系因素的影响,尤其在捐会位次等方面体现得更为明显。
  在捐会的位次上,一般是按照习惯法根据关系因素而定。关系亲近的人排在后面,关系稍远的人排在前面,关系以及关系的远近直接影响捐会会金领取的先后。捐会内容规范与关系的具体情况,可从下面这份会贴的捐会位次中得到印证。
  会贴
  各位会员协助集会五千元,定于2008年农历十二月初一日起,每位付现金625元,收款后,每次多付30元,共付655元。每次定于二个月,首位姚忠华。
  1 沈建万 2 励孟英 3 张国文 4 张国武
  5 孙建新 6 张国双 7 伍静利 8 朱丽珍
  这一捐会中,第一脚沈建万为姚忠华的远房亲戚,在堂姐夫家厂里做工;第二脚励孟英与姚忠华母亲关系较好,经常一起打麻将;第三脚张国文为姚忠华妹夫之大哥;第四脚张国武为姚忠华妹夫之二哥;第五脚孙建新为姚忠华的堂姐夫;第六脚张国双为姚忠华的妹夫;第七脚伍静利为姚忠华的妹妹;第八脚朱丽珍为姚忠华的母亲。显然,母亲、妹妹等关系越近的人就越在后面。在蒋家丁村,村民都知悉这一习惯法规范。在70多岁的王康建看来,蒋家丁村的捐会一直是这样的规矩,即“熟面熟知,亲人排在最后面”:
  熟面熟知,亲人排在最后面,亲人就排到最后。一直下来,老的一直传下来就是这样的。总是(会钱)拿进放心,不拿进总是有些担心。亲人嘛,自己人,晚点拿,多担点心思,好说得过去。勿要好的就要求排前面些,一般最后的是要好的人、自己人,要好的排在后面。
  在捐会位次中,关系亲近的人排在后面体现了关系的某种担保功能,强化了会众对会首的信任,血缘关系、地缘关系因素既能够给村民带来方便,从而节省交易成本,也能够给村民带来较高的安全感和信任度。在蒋家丁村这样的农村社区,人们更重视已经存在的各种关系,倾向于与自己有某种特殊关系的人们进行经济交往、社会交往,而这种交往又会使他们原有的关系得到加强。王晓毅、朱成堡对浙江温州苍南项东村的调查,在问及村民建立企业时会与什么样的人合伙时也表明了这一点,19人中10人(占50%以上)以上回答要与兄弟姐妹合作,6人回答要与朋友合作,3人回答要与亲戚合作。在回答“谁是你最信任的人”这一问题时,15人中有8人(占50%以上)认为是兄弟姐妹,有3人认为是家族成员,有4人认为是朋友和亲戚。在问及“如需要钱会向什么人去借”这一问题时,26人中,有5人回答会向兄弟姐妹借,有13人回答会向亲戚借,有8人回答会向朋友借。这种习惯法确认的关系体现了中国特殊的信任文化传统,并作为信用保证了捐会的顺利进行。正如陈立旭认为,改革开放以来,影响浙江区域经济活动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而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特殊主义的信任文化传统模式,即建立在亲缘或亲缘式的个人关系上的、凭借血缘共同体的家族优势和宗族纽带而形成和维续的社会关系网络和特殊信任模式。
  
  三、捐会形式规范与关系
  
  在调查中,就捐会形式方面而言,我们感觉到捐会形式规范受关系的影响而保持某种特定范式,但其内在性有某种弱化的趋势。
  我们在蒋家丁村调查时发现,捐会采用书面形式,一般不采用口头形式;多用打印件,即使数额较小的捐会也是如此;没有发现口头形式的捐会;在我们收集到的21份会单、会帖中,只有1份手写体的捐会契约。捐会习惯法要求捐会的会首与参加的会众按照约定的形式进行捐会;会单每脚一份,各自保管,按时履行。
  而按照通常的认识,在熟人社会中所从事的民事活动,基于熟悉和信任,大多采用口头形式,并不强调要求采用可作为证据的纸质书面合约。关系是最好的形式、最有力的证据。费孝通先生就认为:“乡土社会是靠亲密和长期的共同生活来配合各个人的相互行为,社会的联系是长成的,是熟习的,到某种程度使人感觉到是自动的。只有生于斯、死于斯的人群里才能培养出这种亲密的群体,其中各个人有着高度的了解。”“在亲密的血缘社会中商业是不能存在的。这并不是说这种社会不发生交易,而是说他们的交易是以人情来维持的,是相互馈赠的方式。”
  不过,在蒋家丁村,习惯法要求的捐会形式历来为书面的文字形式,但这与关系因素强弱没有直接联系,而是与捐会本身的特点有关。由于捐会涉及的金额比较大,多为5万、10万甚至20万,这样的数额对普通农民而言非为小数目,用书面形式比较不易记错。特别是捐会的时间跨度大,大多前后需要3年、4年甚至5年才能完成轮转,若采用口头形式不免打了几会以后时间一久就可能逐渐忘记。如果一个家庭同时有几个会的话,每个会开始的时间不同,结束的时间不同,且3个月、4个月或者6个月一期的会期又不一,仅仅采用口头形式就有可能记错。而如果没有按时准备好会金,没有按期付 会,造成拖欠,就会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对个人和家庭的声誉造成消极影响。从历史上看,蒋家丁村的捐会就一直采用书面形式。蒋家丁村地处浙东地区,深受宁波文化、浙东文化影响。史小华认为,宁波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特别是以王阳明、黄宗羲、朱舜水、万斯同、全祖望等学术大师为代表的明清浙东学术文化,在中国思想文化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浙东学术文化及其所具有的原创性思维、经世致用、博纳兼容、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品格,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有代表性的思想成就之一。宁波文化具有了张扬个性的开拓精神、锲而不舍的务实精神、信誉至上的诚信精神和兼容并蓄的开放精神。徐定宝认为,浙东学术精神中包容着强烈的人文色彩,浙东学术精神中充溢着浓重的实践意识,浙东学术精神中还拥有超越时代的对后世仍产生作用的文化影响力。在浙东,自古学风鼎盛,人文荟萃,农村中读书的人比较多,识字率比较高。因此,捐会采用书面形式没有什么大的障碍。
  但是,捐会采用书面形式并不能否定捐会形式规范与关系之间的联系。在蒋家丁村,捐会开始时吃会饭是习惯法规定的捐会成立形式,是捐会的重要程序。捐会的会首召集来会的会众吃会饭,按照习惯法,其规范含义如下:一为捐会的各位成员相互见面和认识;二为会首将会单发给大家;三为大家将会钱拿来给首会以示捐会正式开始;四为会首对大家的支持、帮助表示感谢。关于吃会饭,高美芬这样向我们介绍:
  第一次领会时,大家都拿钱来时吃饭,首会承担饭。后来一般贴饭钱,2、3百元,贴给领进的人。一般10万的,500、800元,实际上是贴息。500元的为4厘。后面的人要说的:利息太少。所以就贴点。还有的是给东西(物品),不吃饭,什么钢精锅啦、碗啦,给些东西。捐会结束后吃饭勿(不)吃的。
  确实,根据我的观察,吃会饭为捐会的重要形式和程序。2008年12月27日为农历12月初一,我参加了罗水根作为会首的会饭。为了买农民公寓为儿子结婚作准备,罗水根捐了这一会,捐会的金额为20万元,除了会首外还有8脚,一年两期。当天晚上6点,罗水根夫妇在蒋家丁村邻镇的一酒店订了一个包房请各位会众吃会饭。之所以在邻镇请会饭,据说是为了避免让其他村人知道,以免引起他人的议论而对其人和家庭带来负面影响。主要为声誉、关系方面的考虑。如果因捐会而致使村人对捐会人的经济能力发生怀疑,产生“他们没钱了”的疑问和联想,就可能影响其在社区中的关系形象和关系能力。8脚中每脚都有1位或2位出席。参会者中,除了1位为罗水根的舅舅不是蒋家丁村人外,其他的都是本村人,非亲戚即好友,非常熟悉。在饭桌上,大家喝酒、吃饭中,通过与罗水根的舅舅聊天,加深了对他经济实力、信誉和为人方面的了解。在吃饭时,会首罗水根将会贴发给每脚,大家简单的看了一下,明白自己排在第几位后就收了起来。有几位要当场将25000元会金给罗水根,罗水根夫妇表示不急,明天给也一样。
  按照习惯法,每次交会费、给会金时都应该吃会饭,即“桌上清”,会众吃饭时带钱去,吃完饭给会钱;但是现在有些变化,一般不每次办会饭了,不碰一起,就由会首自己去每位会众家取会钱并交给应领之人。这样简单一些,减少了时间和精力上的支出,也替会首省钱。有些捐会甚至开始时也不吃会饭。对此,孙爱法这样认为:“早时,每次都要办会饭或者吃一点点心。现在的人思想好,某人困难一点,就不要办了。有的贴几百元钱也不要。”当然,这是建立在会众对捐会其他参加人的认识和信任的基础上的,否则吃会饭这一形式不可缺少。
  在吃会饭时,有可能由于关系因素而缺乏信任因而不参加捐会的情况。周阿树在调查时就向我们提到:
  (捐会)大家要协议过,既然来了就不要倒,舒舒服服捐下去。有的吃会饭时,大家看一看、认识一下。有的因为见过人了,就改变主意了,不干了,捐不拢。勿相信这个人了,有担心了,就不来了。看见某人参加了,有时就不去(参加)了。这样的也有,不过少,不多的。
  他所谓的“因为见过人了,就改变主意”,实为准备参加捐会的人认为参加者中某人不可靠而产生不信任,以至退出捐会。这虽然为捐会的少数情况,但也说明了吃会饭以认识人、了解人这一捐会形式规范的意义。
  其实,按照习惯法,捐会进行期间的形式、手续是极为不规范的。孙爱法就这样讲到了捐会时大家对具体签字之类手续、形式的态度:
  首会每次去每人处拿钱、收来,交给领会的人。一般每次无手续,不用签字的,也不用打条的,反正会单上写着。到每一个具体的时间去拿,大家都承认的,没有人会说我还没有领进。这方面没有问题的,大家放心的。
  可见,只要参加了捐会,大家就有了基本的信任,在具体形式方面并不非常在乎,也不非常关注。会首和会众主要根据习惯法行为,重在实质方面。由此可知,捐会形式规范与关系仍然非常密切。四、捐会履行规范与关系
  在蒋家丁村,习惯法确认的捐会履行规范与关系息息相关,捐会通过关系、以关系为保证而得以顺利履行。捐会时,会首大多根据习惯法在会单、会贴中载明了履行要求和履行规则。如在下面这份“会贴”中,明确写着“具会人必须遵守立会原则”:
  会贴
  承蒙各位好友与会一个,金额人民币叁拾万元,本会不计息,于2008年12月1日各位好友一次性付费叁万,元/人,以后具会人每月1日付费叁万元给到期的领会人,领会顺序经抽签确定,具会人必须遵守立会原则。
  此会中的“立会原则”较为抽象,而在其他会单、会贴中类似的表述就比较具体、明确,如:“会款当面点清,按期付会,不能拖欠,望共同遵守”;“希各位按时交纳会费”;“希诸亲友按定日期各付,领取当面交清,不得拖欠”;“请各位恪守信用,不得拖欠,按时交纳会金”;“望各位亲友准时守约”;“望各位到期准时交付,拜托”;“请各守信用,不得拖欠”等。可见,习惯法的捐会履行规范主要为按时交付会金,不得拖欠。而这一习惯法规范是以信用、信任、关系为前提的。捐会时村人均强调“恪守信用”,要求亲自履行、完全履行、及时履行。
  在调查中,我们感觉到捐会的顺利履行与否,一方面与会首的信用有关,另一方面也与会众的信用有关。会首对整个捐会负责,如果发生会众由于经济困难无法付会金情况时,会首就要按照习惯法先行填付,保证不倒会,以免影响自己的信用、能力和社会评价。而会众从自己的信用角度考虑,即使借债也要及时准备好会金按时交付。调查时,村人孙海龙告诉我们:
  别人来不来会(参加捐会)是看捐会的人有没有实力、有没有信用、有没有交情。会内有人拿不出时,就由捐会者、首会填(付),这方面倒没有听说过。倒掉的有听说过。会钱付不出是很倒霉(没有面子)的事情,付不出会钱一个人就算数了(完蛋了,在社会上无法立足)。一点不靠硬的,就走不出去了(在社会上无法来往,无人与之交往),勿信任 了。所以,大家会钱是一定要准备好的。会倒掉后,以后一般没有可能再捐的,没有人会再来的,因为没信用了,没人相信了。会倒掉,你这人算数(完蛋)了,影响太坏了。所以,会一般是不会例的。
  开了工厂、经济收入较高并经常被邀捐会的毛小强的看法也与此类似:
  倒会呢,捐的人困难,导致某一个人打勿出(付不出),有些领进的人(排在前面已经拿到会钱者)打勿出(付不出),有的(人)还没领进打勿出。(这样)本来由首会付;首会(如果)也付不出,就要倒掉了。按照规矩是由首会负责还掉。
  按照习惯法,一旦有会众违约(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未按时缴纳会钱,会首必须及时垫付这笔会钱,这样会首与违约成员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在当期应收会钱会员与违约会员之间发生债务关系。会首对垫付会钱承担无限责任。捐会既然因关系、人情因素而成立,其履行显然也离不开关系、人情因素。由于在初级社区中人口流动的有限性,良好的社会形象对于村民的生活、生产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国家力量相对有限的状态下,获得社会资源的能力对村民的生存和发展更为重要。因此,蒋家丁村的村民重视在捐会等活动中积累和拓展社会关系、提升社会形象。事实确也如此,这几十年蒋家丁村很少发生捐会履行不能的情况,没有因之而引起的纠纷。仅仅有个别倒会的事例出现,如下面这一例:
  案例1:蒋家丁村岑国庆的捐会倒过。2004年,他为建房捐会,会捐好了房屋也建好了,但会钱领进后就会倒掉。3万元的会。岑国庆没有钱打不出了,捐会所得的钱已用在盖房上了。2006年他卖掉房屋还了部分会钱。后来每年有钱了就还捐会排在后面的人。
  在案例1中,即使倒会也显示出会首岑国庆对信用的重视,对来会者的债一直是承认的,并且努力偿还;当然,如果真正没有钱,排在后面的会众的会钱就没有办法还了。但是,不论还款能力如何,会首或会众的态度必须是鲜明的,必须明确表现出负责的意思并有相应的行为。若做不到这一点,他和他的家庭就会承受极大的社会压力,被孤立、隔离而无法在村中继续居住,最终导致社会关系终结。如果被认为存在投机、诈骗等违反习惯法的行为,会首岑国庆及其全家庭就更面临习惯法的处罚。毕竟,普通的农村村民的经济状况和流动能力有限,日常生活有赖于亲友、邻人的互助和支持,按照习惯法而形成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社会支持功能。
  
  五、捐会变更规范与关系
  
  捐会的持续时间一般需要2、3年甚至更长,因此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会首和会众可能发生一定变故。由于倒会的社会后果极为严重,因而一般竭力避免倒会并进行一定的变更,如采用各种方式延续捐会。习惯法承认这种变更,而这种变更规范也与关系有关。下面这一案例2就说明了这一点:
  案例2:2000年前后,马文明捐了2万元钱(会),(会)捐好领进,实际上倒掉了。会众方其军不知道,每次他来收钱都拿出去;等到方其军去领时,说会倒掉了。(这时方其军已经)打出1万多元。后来,马文明父母还(方其军)的,有钱就还一点。马文明与妻子离婚,自己又跑到外头,钱都花掉了。
  案例2与案例1有一定的类似之处,但是主体进行了变更,捐会主体由马文明变更为马文明父母,马文明父母继受了马文明的会首资格,承担了马文明的付款义务。其他会众按照习惯法接受这一变更。这实际上是马文明父母对马文明不良行为、无信行为的一种无奈补救,以尽量降低恶劣影响,减少对全家名节的损害。主体变更为关系亲近的人,这符合习惯法的要求,社会支持这样的捐会变更。
  这种捐会变更使关系受到一定影响,使来会者、参加会者对待捐会的信任问题时更加谨慎。在方其军妻子的叙述中可以感受到这一点:
  他(马文明)家媳妇(妻子)一回一回来拿,我们不知道,实际上早已经倒掉。后来到我们拿了,没见会钱拿来,就第二天去问他们。他们妈说会已经倒掉了,他媳妇自己拿去用掉了。他妈就说:我慢慢会还你们的。一年多快二年,她丝瓜卖掉才还给我。这样的也有,没碰着过,吓也吓煞哉。以后要当·心点了。
  在蒋家丁村,如果因为出现生病等意外事件、突发事件,会捐好打不出去了,一般就自己叫人、请人顶上去、抵上去。自己的会脚叫其他人顶上去,免得会倒掉,影响捐会的顺利进行。按照习惯法,这种顶会者须为原来参加会的非常亲近的人,关系必须相当好。如案例3中由弟弟顶哥哥的会。
  案例3:朱齐飞2000年左右生病,得了脑中风,其妻子就不想担心思了,不想继续捐会了。后来由朱齐飞的弟弟抵朱齐飞的会。捐会是朱齐飞外甥的会,第二、第三脚都是朱齐飞。10万的会,很有压力的。会由朱齐飞的弟弟顶,转给朱齐飞的弟弟了。朱齐飞有一脚已经领进,一脚没领进。
  由于朱齐飞生大病,家庭经济状况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朱齐飞的弟弟就承担了朱齐飞在捐会中的权利和义务,案例3中的这种捐会变更符合习惯法的规定。习惯法中捐会变更规范强调变更主体的关系、变更主体的资格,旨在保障捐会的效力和正常完成。事实上,非为关系亲近的人也不会承担这一责任。其他捐会参加者也信任、接受和认可这种基于关系的变更和转让。
  同捐会习惯法的其他方面相一致,这一习惯法规范的特点也有历史基础和社会基础。历史地看,我国文化中重视关系的取向不仅体现在观念上,而且体现在社会结构之中,并为社会结构所强化。民众普遍信赖关系、依靠关系满足自身需要。根据黄光国先生的论述,关系可以分为情感性关系、工具性关系和混合性关系。情感性的关系通常都是一种长久而稳定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可以满足个人在关爱、温情、安全感、归属感等情感方面的需要。当然,除了满足情感方面的需要之外,个人也可以用这种关系作为工具,来获取他所需要的物质资源。捐会履行规范确认的关系显然具有这样的特性,为浙东农村社会所普遍认可和接受。
  
  结语
  
  从对蒋家丁村的调查、考察可以发现,作为民间金融互助活动的捐会由习惯法进行调整和规范。习惯法较为全面地对当今农村地区捐会的成立、内容和形式、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予以具体调整。
  捐会习惯法与关系有着内在的联系。捐会依靠人情而成立,捐会的内容和形式由信任而决定,捐会通过互信得以履行,捐会习惯法依靠关系而发挥作用、具有效力。广泛的社会关系是捐会顺利进行和捐会习惯法生效的前提和基础。
  在农村社会,捐会习惯法的内容、权威有赖于关系、人情、信任因素,极富民族特色。即使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当今浙东地区,捐会习惯法也基本承袭了固有规范和保障机制,社会治理方式带有传统的色彩。捐会习惯法维持经济秩序、社会秩序的过程体现了鲜明的中华文化特点。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变迁、法治建设的推进对农村地区某些社会关系领域的影响比较大,而对捐会之类的民事债权债务领域的影响比较小,还不存在根本改变这些领域习惯法的社会基础和心理基础。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正视这一现实。在总结这一事实的基础上,在国家立法和执法、司法实践中予以某种程度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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