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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以来,中国相关刑事审判个案以前所未有的公开方式,打破了高级官员封闭、神秘审判的传统惯例。随着案件的贪腐方式、官商关系甚至个人生活在庭审中次第揭开,各界一致赞其为司法公开的较佳范本。
作为一项国际规则,人人有权获得公正、公开的审判。公开审判也是中国《宪法》等法律规定宣示多年的条款,不过在实践中推行并不顺畅,特别是高官贪腐案的审理。
如何让应公开的庭审成为真正看得见的庭审,其公开的方式、各自的优势和障碍何在,面对不公开审判如何进行权利救济,这些都是法院斟酌和公众关心的话题。
1980年,“四人帮”主犯江青受审时,电视只播出了部分纪实审判过程。此后受审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陈希同和陈良宇,只是短暂地出现在电视剪辑画面中,法庭上的辩论在播出时也很少有同期音出现。此前进行的王立军案及薄谷开来案庭审,同样如此。
而新的传播方式,为庭审公开提供了新的工具和可能。
微博图文直播由于传播迅速、影响面大,不少政府机构、公安、法院也相继开通官方微博。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多个场合强调,把法院微博建设成落实司法公开、提升公信力的“新的重要舆论阵地”。
湖北省利川市法院在2011年就曾尝试微博图文直播。该院一位工作人员对《财经》记者表示,这是一种具有创新性的司法公开举措,“法院自身直接发声,极大地压缩不实信息、歪曲信息的传播空间,成为重大案件审理信息全面、权威、可靠且颇具现场感的第一信息源。”
上述工作人员称,法庭庭审是一个需要理性和审慎的现场,为避免现场直播或者摄影摄像干扰庭审,以及可能对诉讼参与人产生的广场效应,微博直播庭审可以消解庭审不受干扰与庭审公开间的内在冲突,在更大范围内体现承载力和影响力。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高一飞长期研究司法公开,他对微博直播持肯定态度,不过他也认为,如果同时增加电视现场直播,就达到了最完美的公开化程度。“公开的庭审就是在想来多少就来多少的公众面前进行。”高一飞说,电视录音录像可以解决场所受限的问题,“图文直播的缺陷也比较明显,非实时性,庭审现场、程序性问题等反映不出来”。
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副院长张志安认为,公开审理值得赞扬,但这种方式不符合即时传播和内容全景呈现的特点,也不能说明新媒体的胜利和传统媒体的尴尬,“而是选择的结果”。
普遍认可声中,也有律师在微博上评论,“对微博发布的每一份庭审记录文字,是否均已经过有关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核对确认问题必须引起足够重视,假如未经核对确认就直接发布则违法,即使自认为记录已经很完整准确也一样。”
对此,来自法院系统的人士表示,直播的文字记录不具有庭审笔录效力,而是仅供参考,法院发布时也未声称是庭审笔录,无需当事人签字确认。 事实上,一些庭审实录中的个别细节,在网上有不同版本。
“文字记录不可能事无巨细,能完整描述主要观点即可,当然重大案件为避免引起歧义,来源于庭审笔录最为适宜。”上述法院人士表示。
案件公开审理,借助网络传播的新方式,可以让成千上万的公众及时追踪最新案情,互相分享和次第传播,在网络时代共同受益于司法公开。
其实,司法公开是满足公众知情权和司法需求的根本途径,确保司法公正的关键保障。公开审判是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一项诉讼原则,“看得见的庭审”更是题中应有之义。
公开审判的字眼在法律条文上并不陌生。国际规则如《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司法机关独立原则声明》等都规定,人人有权获得“公正和公开的审讯”。中国的《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等都规定了公开审判的原则,仅有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隐私等法律规定可不予公开的情形除外。
1999年《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有关公开审判的具体内容,是中国最早规范公开审判的文件,界定公开审判是“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当年,首轮法院五年改革纲要(1999年-2003年)出台,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第二轮的五年改革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原则,确定了案件运转中相关环节的公开范围和方式。2007年,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2009年至2013年的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则明确完善庭审旁听制度,规范庭审直播和转播。
2009年,最高法院印发《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关于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规定法院可通过庭审视频、直播录播等方式满足公众和媒体了解庭审实况的需要。次年,《关于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規定》出台,法院可选择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并实行一案一审核制度。如通过中央电视台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应经最高法院审核。
在实践层面,首次电视直播庭审始于1998年。当年7月11日,中央电视台的六架摄像机进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一起著作权纠纷案现场直播长达四个多小时。随后,电视直播在重庆綦江县彩虹桥垮塌的刑事案、张君系列杀人案中亦有尝试。
不过,近年来电视庭审直播的案例趋少。高一飞分析,除了法院的重视不够,一个现实因素是对官员贪腐案法院比较慎重,而直播一般的案件,电视台又没有收视率。
另外,法学界对电视直播庭审持有争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曾撰文表示忧虑,认为司法程序具有特殊性,摄像机会带来法官及诉讼参与人的心理压力,甚至激发“作秀欲”,妨害庭审的庄重与严谨,进而妨害案件公正审理。而由法院挑选决定哪起案件直播,又使监督无从谈起。 種种现实之下,取而代之的是法院网络直播庭审的崛起,微博平台直播庭审则是新形式的直播。中国法院网开通了庭审网络直播频道,不少法院在官方网站开通网络直播平台,一些地方高院还对每年每个法院网络直播的数量作出规定。
目前,主要进行的是文字和图片的直播,仅有河南省高级法院等少数法院公布过一些庭审视频。高一飞认为,中国的司法公开在一些方面不到位,但在庭审直播方面走在前列,“我还没看到其他国家,由法院的新闻官员来主持直播”。
法院直播庭审是司法公开的举措之一。法院不惜付出人力和技术成本直播,其姿态固然可嘉,但由法院来决定和挑选网络直播的案件,不可避免让人质疑是否有提前审查的色彩。不过,大要案的审判更为复杂,尤其是省部级以上高官案件的审理,有专门的程序规定,旁听席上的人员和数量并非法院自身决定。
统计发现,2012年全年中国法院网“现在开庭”直播13739次,最为积极的是北京市和河南省法院系统。曾负责北京市某基层法院网络直播的法院人士介绍,每起直播都经过了业务庭室负责人到主管副院长层层审批,在直播时对文字的审查更不可缺少。
对同年河南省高级法院网络视频直播的案件类型的统计表明,其中民事案件64起,行政案件18起,刑事案件28起,审判监督案件34起。刑事案件中故意伤人的有18起、抢劫5起、贩毒1起、绑架1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酒后驾驶致两死两伤)1起、减刑案件2起(分别因故意杀人、盗窃入狱)。但没有一例涉及官员贪腐。
不愿具名的法院内部人士对《财经》记者表示,贪腐大案的微博直播“才是公众关心而又一直很少公开的”。他认为,公众的知情权主要针对公权力,没有多少人有精力和兴趣关注普通人的普通案件。不过,近期审理的“表哥”——陕西省安监局原局长杨达才案,原铁道部副总工程师、运输局局长张曙光案等案件并未直播。
在推进司法公开的道路上,还面临障碍。最高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蒋惠岭曾撰文分析,主要存在十大障碍,包括观念的障碍、内部运转的障碍、体制机制的障碍、“官场文化”的障碍、法治环境的障碍等。“一些党政领导法治观念不强,司法公开得不到支持和理解。”
庭审最大限度公开是世界各国的趋势。高一飞介绍,美国的州司法系统原则上允许电视和音频录播,但联邦司法体系过去一直禁止庭审电视直播录播,只允许文字记者听审记录。1965年“埃斯特诉得克萨斯州案”中,最高法院判决原审无效,并阐释了电视录播审判的弊端:使该案充斥着滑稽气氛;可能对证人产生影响,分散陪审员的精力;使得案件看起来像一场庆典等。但是,美国最高法院已准备颠覆传统。在联邦法院试点地区,1991年和2011年分别开启了三年期的试验,允许摄像机进入法庭,并将庭审录像放在法院网站。
2014年期满后,庭审直播的效果将被评估。在美国最高法院的网站,公众可查询到庭审辩论记录的音频文件。
英国则较为保守,不允许电视录播直播庭审,对微博客类型报道却很开明。 在中国香港,同样不允许包括媒体在内的公众人士在法庭摄影、录音,但可以笔录聆讯过程。香港司法机构会根据情况,考虑将聆讯过程传播至法院大堂等地方供更多公众聆听。香港司法机构的发言人称,暂时还没有网络直播法庭审诉的计划。
2010年10月,最高法院确定了一批司法公开示范法院,保障旁听在司法公开权重的分值中占12%,并在示范标准中增加审判法庭设立媒体席和同步庭审视频室。
今年7月,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后,最高法院院长周强接受采访时强调,“将以司法公开促进公正,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但如何全面落实,始终是法院权衡再三、执行中更加困难的难题,也是未来司法改革继续推进的一项内容。
高一飞建议,在确保媒体和公民的旁听权外,司法信息应当以电子形式公开。法院形成的“数字化”的司法记录也可以通过网络对外公开;司法机关的会议等审务、执行等都可以公开;同时,在立法上赋予普通公民和媒体申请旁听权和对不公开审判的起诉权以获得权利救济。
在司法公开的进程中,司法和传媒的关系也需要规范。
司法公开的另一风向标是裁判文书的公开程度。目前,最高法院正在建设“中国裁判文书网”,不过至今公开的数量有限,去年和前年的裁判文书居多,且以民事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的裁判文书居多,质量有待提高。
香港司法机构的发言人对《财经》记者称,除案件涉及儿童权益等敏感内容外,基于司法公开的原则,会将在区域法院及以上级别法院的民事及刑事诉讼案件的书面裁判文书(或判刑理由/裁决理由)上载网页以供公众人士览阅。对于在内庭进行的非公开法庭程序(包括判案书),如果法官认为应把裁判文书发布,则会在宣布之前,让诉讼参与者就此事发表意见。其中,有关婚姻诉讼或涉及子女监护问题等案件,相关人士的姓名或身份信息资料会被删去。
一般情况下,香港特区司法机构会在书面裁判文书(或判刑理由/裁决理由)下发后约三个工作日内,将其上传至官网。若有关案件为公众人士关注的案件,会即日上传。另外,香港司法机构注重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以展现司法透明度。“提出清楚明确的理据,让所有人都可以得知。”
据了解最高法院裁判文书公开举措进展的人士透露,在其内部,对裁判文书是全部公开还是“选择性”公开尚存争议,“如果不能全部公开,且网站不能提供更多的检索功能,公开的意义将打折扣”。
作为一项国际规则,人人有权获得公正、公开的审判。公开审判也是中国《宪法》等法律规定宣示多年的条款,不过在实践中推行并不顺畅,特别是高官贪腐案的审理。
如何让应公开的庭审成为真正看得见的庭审,其公开的方式、各自的优势和障碍何在,面对不公开审判如何进行权利救济,这些都是法院斟酌和公众关心的话题。
微博直播
1980年,“四人帮”主犯江青受审时,电视只播出了部分纪实审判过程。此后受审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陈希同和陈良宇,只是短暂地出现在电视剪辑画面中,法庭上的辩论在播出时也很少有同期音出现。此前进行的王立军案及薄谷开来案庭审,同样如此。
而新的传播方式,为庭审公开提供了新的工具和可能。
微博图文直播由于传播迅速、影响面大,不少政府机构、公安、法院也相继开通官方微博。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多个场合强调,把法院微博建设成落实司法公开、提升公信力的“新的重要舆论阵地”。
湖北省利川市法院在2011年就曾尝试微博图文直播。该院一位工作人员对《财经》记者表示,这是一种具有创新性的司法公开举措,“法院自身直接发声,极大地压缩不实信息、歪曲信息的传播空间,成为重大案件审理信息全面、权威、可靠且颇具现场感的第一信息源。”
上述工作人员称,法庭庭审是一个需要理性和审慎的现场,为避免现场直播或者摄影摄像干扰庭审,以及可能对诉讼参与人产生的广场效应,微博直播庭审可以消解庭审不受干扰与庭审公开间的内在冲突,在更大范围内体现承载力和影响力。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高一飞长期研究司法公开,他对微博直播持肯定态度,不过他也认为,如果同时增加电视现场直播,就达到了最完美的公开化程度。“公开的庭审就是在想来多少就来多少的公众面前进行。”高一飞说,电视录音录像可以解决场所受限的问题,“图文直播的缺陷也比较明显,非实时性,庭审现场、程序性问题等反映不出来”。
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副院长张志安认为,公开审理值得赞扬,但这种方式不符合即时传播和内容全景呈现的特点,也不能说明新媒体的胜利和传统媒体的尴尬,“而是选择的结果”。
普遍认可声中,也有律师在微博上评论,“对微博发布的每一份庭审记录文字,是否均已经过有关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核对确认问题必须引起足够重视,假如未经核对确认就直接发布则违法,即使自认为记录已经很完整准确也一样。”
对此,来自法院系统的人士表示,直播的文字记录不具有庭审笔录效力,而是仅供参考,法院发布时也未声称是庭审笔录,无需当事人签字确认。 事实上,一些庭审实录中的个别细节,在网上有不同版本。
“文字记录不可能事无巨细,能完整描述主要观点即可,当然重大案件为避免引起歧义,来源于庭审笔录最为适宜。”上述法院人士表示。
庭审公开流变
案件公开审理,借助网络传播的新方式,可以让成千上万的公众及时追踪最新案情,互相分享和次第传播,在网络时代共同受益于司法公开。
其实,司法公开是满足公众知情权和司法需求的根本途径,确保司法公正的关键保障。公开审判是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一项诉讼原则,“看得见的庭审”更是题中应有之义。
公开审判的字眼在法律条文上并不陌生。国际规则如《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司法机关独立原则声明》等都规定,人人有权获得“公正和公开的审讯”。中国的《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等都规定了公开审判的原则,仅有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隐私等法律规定可不予公开的情形除外。
1999年《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有关公开审判的具体内容,是中国最早规范公开审判的文件,界定公开审判是“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当年,首轮法院五年改革纲要(1999年-2003年)出台,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第二轮的五年改革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原则,确定了案件运转中相关环节的公开范围和方式。2007年,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2009年至2013年的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则明确完善庭审旁听制度,规范庭审直播和转播。
2009年,最高法院印发《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关于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规定法院可通过庭审视频、直播录播等方式满足公众和媒体了解庭审实况的需要。次年,《关于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規定》出台,法院可选择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并实行一案一审核制度。如通过中央电视台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应经最高法院审核。
在实践层面,首次电视直播庭审始于1998年。当年7月11日,中央电视台的六架摄像机进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一起著作权纠纷案现场直播长达四个多小时。随后,电视直播在重庆綦江县彩虹桥垮塌的刑事案、张君系列杀人案中亦有尝试。
不过,近年来电视庭审直播的案例趋少。高一飞分析,除了法院的重视不够,一个现实因素是对官员贪腐案法院比较慎重,而直播一般的案件,电视台又没有收视率。
另外,法学界对电视直播庭审持有争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曾撰文表示忧虑,认为司法程序具有特殊性,摄像机会带来法官及诉讼参与人的心理压力,甚至激发“作秀欲”,妨害庭审的庄重与严谨,进而妨害案件公正审理。而由法院挑选决定哪起案件直播,又使监督无从谈起。 種种现实之下,取而代之的是法院网络直播庭审的崛起,微博平台直播庭审则是新形式的直播。中国法院网开通了庭审网络直播频道,不少法院在官方网站开通网络直播平台,一些地方高院还对每年每个法院网络直播的数量作出规定。
目前,主要进行的是文字和图片的直播,仅有河南省高级法院等少数法院公布过一些庭审视频。高一飞认为,中国的司法公开在一些方面不到位,但在庭审直播方面走在前列,“我还没看到其他国家,由法院的新闻官员来主持直播”。
法院直播庭审是司法公开的举措之一。法院不惜付出人力和技术成本直播,其姿态固然可嘉,但由法院来决定和挑选网络直播的案件,不可避免让人质疑是否有提前审查的色彩。不过,大要案的审判更为复杂,尤其是省部级以上高官案件的审理,有专门的程序规定,旁听席上的人员和数量并非法院自身决定。
统计发现,2012年全年中国法院网“现在开庭”直播13739次,最为积极的是北京市和河南省法院系统。曾负责北京市某基层法院网络直播的法院人士介绍,每起直播都经过了业务庭室负责人到主管副院长层层审批,在直播时对文字的审查更不可缺少。
对同年河南省高级法院网络视频直播的案件类型的统计表明,其中民事案件64起,行政案件18起,刑事案件28起,审判监督案件34起。刑事案件中故意伤人的有18起、抢劫5起、贩毒1起、绑架1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酒后驾驶致两死两伤)1起、减刑案件2起(分别因故意杀人、盗窃入狱)。但没有一例涉及官员贪腐。
不愿具名的法院内部人士对《财经》记者表示,贪腐大案的微博直播“才是公众关心而又一直很少公开的”。他认为,公众的知情权主要针对公权力,没有多少人有精力和兴趣关注普通人的普通案件。不过,近期审理的“表哥”——陕西省安监局原局长杨达才案,原铁道部副总工程师、运输局局长张曙光案等案件并未直播。
推进司法公开
在推进司法公开的道路上,还面临障碍。最高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蒋惠岭曾撰文分析,主要存在十大障碍,包括观念的障碍、内部运转的障碍、体制机制的障碍、“官场文化”的障碍、法治环境的障碍等。“一些党政领导法治观念不强,司法公开得不到支持和理解。”
庭审最大限度公开是世界各国的趋势。高一飞介绍,美国的州司法系统原则上允许电视和音频录播,但联邦司法体系过去一直禁止庭审电视直播录播,只允许文字记者听审记录。1965年“埃斯特诉得克萨斯州案”中,最高法院判决原审无效,并阐释了电视录播审判的弊端:使该案充斥着滑稽气氛;可能对证人产生影响,分散陪审员的精力;使得案件看起来像一场庆典等。但是,美国最高法院已准备颠覆传统。在联邦法院试点地区,1991年和2011年分别开启了三年期的试验,允许摄像机进入法庭,并将庭审录像放在法院网站。
2014年期满后,庭审直播的效果将被评估。在美国最高法院的网站,公众可查询到庭审辩论记录的音频文件。
英国则较为保守,不允许电视录播直播庭审,对微博客类型报道却很开明。 在中国香港,同样不允许包括媒体在内的公众人士在法庭摄影、录音,但可以笔录聆讯过程。香港司法机构会根据情况,考虑将聆讯过程传播至法院大堂等地方供更多公众聆听。香港司法机构的发言人称,暂时还没有网络直播法庭审诉的计划。
2010年10月,最高法院确定了一批司法公开示范法院,保障旁听在司法公开权重的分值中占12%,并在示范标准中增加审判法庭设立媒体席和同步庭审视频室。
今年7月,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后,最高法院院长周强接受采访时强调,“将以司法公开促进公正,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但如何全面落实,始终是法院权衡再三、执行中更加困难的难题,也是未来司法改革继续推进的一项内容。
高一飞建议,在确保媒体和公民的旁听权外,司法信息应当以电子形式公开。法院形成的“数字化”的司法记录也可以通过网络对外公开;司法机关的会议等审务、执行等都可以公开;同时,在立法上赋予普通公民和媒体申请旁听权和对不公开审判的起诉权以获得权利救济。
在司法公开的进程中,司法和传媒的关系也需要规范。
司法公开的另一风向标是裁判文书的公开程度。目前,最高法院正在建设“中国裁判文书网”,不过至今公开的数量有限,去年和前年的裁判文书居多,且以民事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的裁判文书居多,质量有待提高。
香港司法机构的发言人对《财经》记者称,除案件涉及儿童权益等敏感内容外,基于司法公开的原则,会将在区域法院及以上级别法院的民事及刑事诉讼案件的书面裁判文书(或判刑理由/裁决理由)上载网页以供公众人士览阅。对于在内庭进行的非公开法庭程序(包括判案书),如果法官认为应把裁判文书发布,则会在宣布之前,让诉讼参与者就此事发表意见。其中,有关婚姻诉讼或涉及子女监护问题等案件,相关人士的姓名或身份信息资料会被删去。
一般情况下,香港特区司法机构会在书面裁判文书(或判刑理由/裁决理由)下发后约三个工作日内,将其上传至官网。若有关案件为公众人士关注的案件,会即日上传。另外,香港司法机构注重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以展现司法透明度。“提出清楚明确的理据,让所有人都可以得知。”
据了解最高法院裁判文书公开举措进展的人士透露,在其内部,对裁判文书是全部公开还是“选择性”公开尚存争议,“如果不能全部公开,且网站不能提供更多的检索功能,公开的意义将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