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法的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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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司法权是指司法机关依其法定职权和一定程序,以審判的形式将相关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化活动而享有的权力,包括审判权和执行权。民事诉讼法作为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确定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既对当事人的诉权进行了确认和保障,也是对民事案件领域中的司法权进行了界定和规范。本文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权、趋势等方面略做阐述。
  关键词:司法权;趋势
  民事诉讼法作为三大诉讼法之一,对于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及时审理民事案件,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明确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为我们更深入的对其研究奠定更好的基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及修正稿的施行是党的十七大之后我国法律界的一项重大活动,是对如何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作了深入、细致的诠释的体现之一,同时也是对我国司法权优化所产生的影响,对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关系重大。
  一、司法权的内涵
  司法权的概念最早起源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一书,孟德斯鸠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将其称为“裁判权力”(La Puissance de Juger),1780年的美国宪法将其称为司法权(Judicial Power)。[1]从司法权存在的本来目的来看,其功能在于以权威的方式解决那些业已发生的利益争端,并使得各项法律规定透过具体裁判活动而得到实施。“司法权是为纠纷而存在的,只有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司法权才能彰显自身的存在意义”。[2]司法权的行使不同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实施法法律的活动,有着自身一些独有的特性,包括权力的法定性、行使的独立性、裁判的中立性、启动的被动性、法定的权威性、权利的救济性、裁决的终局性,等等。
  现代的司法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开展依其法定职权和一定程序,由审判的形式将相关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化活动而享有的权力。它从广义上看是包括检察院在内的,但目前通说认为,人民提到的“司法权”多指狭义司法权,既虽包括检察权在内、但却明显偏重于审判权,或仅仅审判权(即以法院为相应机关)。
  二、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
  (一)司法体制改革的历史进程
  司法体制改革一直是中国改革的热点。党的十五大报告中首次出现“司法改革”,在“加强法制建设”一节中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司法改革由此迈开步伐;十六大报告广泛吸收五年间取得的改革成果,用两百来字的篇幅专节论述司法体制改革,其中“推进司法改革”演变成“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表明改革将触及的深层次问题,直至十七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二)司法权在司法体制改革中体现出的问题
  司法独立性难于保证,司法权的地方倾向明显。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保障,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只有正直无私,没有任何私情或私利的考虑,而且具有独立的意志,不受任何外来干涉,也不屈从于任何外部压力,才能做到公正办案。但长期以来,地方各级司法机关难以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力,法院判案受命于地方政府、党委和人大的现象依然存在,导致司法公正难以实现、司法权威难以树立。在个别地方,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盛行。
  三、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司法权的作用
  民事诉讼法作为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确定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既体现了当事人的诉权,也是对民事案件领域中的司法权进行了界定和规范,带有明显的公权的性质。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试行)》),该法典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事诉讼制度进入了一个初创阶段。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正式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使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又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正逐步趋向成熟。1991年制定的新《民事诉讼法》到现在也已经实施了近十七年。在这十七年当中,《民事诉讼法》不仅对于解决民事诉讼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构建了中国诉讼程序的基本框架,其中确立的审判独立、审判公开、诉权处分等原则,在制度设计上主要体现的若干的诉讼制度,例如起诉制度、财产保全制度、先予执行制度、调解制度、庭审制度、判决制度、上诉制度、再审制度和执行制度等等,对于提高中国司法机构的专业化程度、理顺法院内部各审判机构间的关系、保障和推动中国司法权的运行,促进更广泛层面的司法改革等方面,也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三、结语
  为顺应社会的发展,法律法规应不断完善以应对新时代出现的新问题,作为一部法典,立法者在立法之初要预见其发展规律,制定出具有前瞻性的法律法规。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完善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对其届定的职权尤为重要。限于个人的水平,文中的许多论证可能还不够充分,有些观点还值得推敲。有很多不足之处,有待于老师的批评指正和本人的继续努力。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页。
  [2] 孙万胜:《司法权的法理之维》,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7页。
  作者简介:
  吴晓玲(1988-07)性别:女籍贯:广西鹿寨,民族:汉,学历:研究生在读;学校邮编:100088,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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