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当为政改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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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十八大前后,各界呼吁继续深化改革之声高涨,形成巨大的舆论场。十八大报告 “不走老路”的宣示,意味着改革开放的总方针将被继续执行。引人关注的是,报告强调“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提出要从人大、基层民主以及法治等方面着手推进。
  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无疑符合民众期待,而人们最关心的问题还是,政改的突破口在哪里?如何将政改做实?
  从平稳转型的角度讲,以司法独立为要义的司法改革是一个重要且务实的切入点。
  在任何一个社会里,如果人们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能得到良好的保护,如果作为核心价值的公平正义不能得以实现,其秩序之维系就十分困难,各种冲突和矛盾不可避免,甚至无法遏制暴力变革的发生。而确保个人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以及实现公正的最有效办法,便是司法独立。
  在这里,司法独立至少包括三层含义:一为司法系统独立于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受外在力量之干预;二为每一个法院都独立于其他法院,不同法院之间相互独立;三为每一个法官都独立于其他法官,只根据自己对法律和正义的理解进行裁判。
  这样的司法独立,除了对实现公平正义不可或缺,还有助于完成通往有限政府的平稳过渡。
  当政改的撬动难免招致既得利益有力的反弹,甚至遭遇重重阻力、面对各方博弈剧烈局面的时候,从司法独立入手推动政改是一个明智的选择,不仅因为司法是一种相对保守的力量,具有天然的渐进特点,而且因为司法独立对利益各方都有好处,即使是从短期来看。
  因此,司法独立不仅是确保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最终防线,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小变革之路上的阻力以及可能发生的社会震荡,从而较稳妥地完成各界期盼的宪政民主转型。
  反观当下中国之司法,与此尚有不小距离。就司法权与其他权力之间的关系而言,前者处于弱势地位,行政权以及其他力量对司法的干预和不当影响长期存在,甚至某些官员将司法当作为自己权力服务的工具。而在“公检法”三家机关之中,法院也常常至居末位。
  为使司法与其他权力分权制衡,须让立法、行政和司法平等、分立存在,各司其职,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没有分权制衡,司法无以独立,正义难以实现。
  与此同时,不同法院之间也必须相互独立,“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前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后者办案,这不仅是确保公司法之需要,更是维护上诉制度之要求。倘若上级法院动辄“指示”下级法院奉命办案,具有纠错功能的上诉制度便毫无意义。
  此外,司法独立最终须落实为法官独立,即每个法官独立断案,不受其他法官或者庭长、院长之干预。当然,每个法官都须对自己作出的裁判负责。为确保法官具有独立品格,也应从制度上保证品行端正的法官终身任职,且任职期间薪水不得减少。前者保障法官职位的稳定性,后者则使其无需为生计担忧。品行端正的法官终身任职,是现代政府最宝贵的革新之一。
  正如美国联邦宪法起草者之一汉密尔顿所言:该项原则是任何政体中用以确保司法稳定可靠且公正不阿的最佳安排。
  诚然,从不独立的司法转变为独立的司法,同样会面临挑战,特别是受其约束的权力的挑战。但司法具有的稳定性、连续性等品质,使此变革相较而言,最不易引发社会动荡。
  司法变革如同司法过程本身一样,不是要否定过去的一切司法实践,同过去彻底决裂。这种变革是通过个案或者个体正义的方式表现,亦非一次性涉及众多不同的人群,因而不易招致大规模反对。相反,社会中频繁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会随着司法独立带来的公正效应逐渐减少甚至消失,维持社会秩序之成本将大大降低。
  而掌握权力者也需知,在一个司法不独立的环境里,不仅正义难以伸张,且没有人真正安全,不管其权力多大、职位多高。“文革”时期刘少奇等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遭遇,已充分表明了这一点。
  在社会结构呈现利益集团化的当下,政改需要共识,而以司法独立为指向的司法改革或许是社会各群体最易达成共识的改革突破口。
  不论是普通民众,还是居高位者,都可能蒙冤受屈,都渴望正义实现,都需要司法独立。司法独立不仅能保护弱者,而且能保护强者,甚至能有效地防止贪污腐败的频繁发生。
  政治体制改革是中国全面改革的关键组成部分,司法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稳妥而务实的切入点,司法独立则是司法改革的核心要义。由此,加速推进司法独立此其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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