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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后,质检总局、重庆保险协会、微软、可口可乐等单位和公司都先后涉及相关诉讼或审查。如今银行业反垄断第一案也已出现,被告正是国有五大银行之一的建设银行。
这场诉讼其实从一开始就已经注定。2007年位于重庆的西部公司在建设银行开设账户的时候就认为,银行要求缴纳账户管理费的规定太离谱,因此自开户以来一直没有缴纳账户管理费,也没有取现行为。
直到今年9月1日,西部公司的一名员工拿着公司开出的一张4.9万元现金支票,到开户行建设银行重庆南坪支行取款。结果却被银行告知,由于西部公司没有缴纳账户管理费,尽管公司的账户中还有11余万元金额,但无法被取出。
西部公司只好委托一家律师事务所管理该帐户,并通过转账的形式,将账户中的余额转出。随后,西部公司便以拒绝交易、强制收费等理由起诉了建行重庆分行。西部公司聘请的代理人、重庆俊杰律师事务所邱光耀表示,建设银行要求西部公司缴纳一年1000元的账户管理费,而且这一费用“明年还会调整”,这一要求明显是不合理的。
被告方建设银行重庆分行的宣传负责人表示,该行曾于2006年专门下发《中国建设银行服务价格表》,并向银监会报备,上述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向对公账户收取相关费用。因不付费而拒绝客户取款等内容并非事实,同时建行将积极应诉该反垄断案。
原告律师不仅认为建行涉嫌拒绝交易、强制收取账户管理费和服务费等,还表示其实这个被告由整个银行业来当更合适,因为在收取账户管理费和手续费方面,银行业已然形成价格垄断。
但另一名律师则认为该案并不属于反垄断范畴。公益律师、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的董正伟透过媒体表示,如果只有一家银行收取账户管理费和取款手续费,那么以“反垄断”为由就很牵强。“违反《反垄断法》是有前提条件的,只有在这家银行市场份额占到50%以上,或者所有银行都在用同一方式收取费用,才适用《反垄断法》。”
他认为,建行对企业法人账户的收费行为属于“违法乱收费”,还构不成垄断。该案其实属于《合同法》范畴,建行违反了《合同法》公平正义的原则,相关收费属于强迫性交易。
不过,双方有一点意见一致,即被告不应是某一家银行,而是国内整个银行业。国内银行业在多项收费业务方面确实存在垄断行为。
在这一层面上,董正伟已经先行一步。此前,他以“国内5大国有商业银行通存通兑业务等收费业务涉嫌垄断”为由,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并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经营行为”为由,要求相关银行停止这一强制收费业务的收费行为。
银行卡年费、工本费、发卡手续费、挂失费、存取款手续费、跨行交易手续费、小额账户管理费、通存通兑收费……这些老百姓再熟悉不过的名字都是各大商业银行集体实施的强制收费项目。在董正伟看来,国内银行的这种收费行为,已经涉及到垄断协议、价格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行政垄断四大垄断行为。
据了解,银监会的金融市场份额报告显示,就商业银行的市场份额而言,五大国有银行占据80%左右的市场份额,明显在市场上处于支配地位。因此,“五大国有银行协同一致的统一定价行为,既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协议行为,也是价格垄断和行政垄断的多重垄断行为。”
董正伟表示,在各大银行制定收费项目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必须进行价格听证并须依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如果没有进行,就可以被视为垄断。同时他还透露,目前他的行动得到了国务院法制办的积极回应。
这场诉讼其实从一开始就已经注定。2007年位于重庆的西部公司在建设银行开设账户的时候就认为,银行要求缴纳账户管理费的规定太离谱,因此自开户以来一直没有缴纳账户管理费,也没有取现行为。
直到今年9月1日,西部公司的一名员工拿着公司开出的一张4.9万元现金支票,到开户行建设银行重庆南坪支行取款。结果却被银行告知,由于西部公司没有缴纳账户管理费,尽管公司的账户中还有11余万元金额,但无法被取出。
西部公司只好委托一家律师事务所管理该帐户,并通过转账的形式,将账户中的余额转出。随后,西部公司便以拒绝交易、强制收费等理由起诉了建行重庆分行。西部公司聘请的代理人、重庆俊杰律师事务所邱光耀表示,建设银行要求西部公司缴纳一年1000元的账户管理费,而且这一费用“明年还会调整”,这一要求明显是不合理的。
被告方建设银行重庆分行的宣传负责人表示,该行曾于2006年专门下发《中国建设银行服务价格表》,并向银监会报备,上述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向对公账户收取相关费用。因不付费而拒绝客户取款等内容并非事实,同时建行将积极应诉该反垄断案。
原告律师不仅认为建行涉嫌拒绝交易、强制收取账户管理费和服务费等,还表示其实这个被告由整个银行业来当更合适,因为在收取账户管理费和手续费方面,银行业已然形成价格垄断。
但另一名律师则认为该案并不属于反垄断范畴。公益律师、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的董正伟透过媒体表示,如果只有一家银行收取账户管理费和取款手续费,那么以“反垄断”为由就很牵强。“违反《反垄断法》是有前提条件的,只有在这家银行市场份额占到50%以上,或者所有银行都在用同一方式收取费用,才适用《反垄断法》。”
他认为,建行对企业法人账户的收费行为属于“违法乱收费”,还构不成垄断。该案其实属于《合同法》范畴,建行违反了《合同法》公平正义的原则,相关收费属于强迫性交易。
不过,双方有一点意见一致,即被告不应是某一家银行,而是国内整个银行业。国内银行业在多项收费业务方面确实存在垄断行为。
在这一层面上,董正伟已经先行一步。此前,他以“国内5大国有商业银行通存通兑业务等收费业务涉嫌垄断”为由,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并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经营行为”为由,要求相关银行停止这一强制收费业务的收费行为。
银行卡年费、工本费、发卡手续费、挂失费、存取款手续费、跨行交易手续费、小额账户管理费、通存通兑收费……这些老百姓再熟悉不过的名字都是各大商业银行集体实施的强制收费项目。在董正伟看来,国内银行的这种收费行为,已经涉及到垄断协议、价格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行政垄断四大垄断行为。
据了解,银监会的金融市场份额报告显示,就商业银行的市场份额而言,五大国有银行占据80%左右的市场份额,明显在市场上处于支配地位。因此,“五大国有银行协同一致的统一定价行为,既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协议行为,也是价格垄断和行政垄断的多重垄断行为。”
董正伟表示,在各大银行制定收费项目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必须进行价格听证并须依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如果没有进行,就可以被视为垄断。同时他还透露,目前他的行动得到了国务院法制办的积极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