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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在经济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应尽快建立保障项目较为齐全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而在一般地区,则应先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入手,创造条件逐步展开。对经济落后的贫困地区,则要把社会保险与社会救济工作统一起来,扶持贫困户参加社会保险。
【关键词】
农村;社会保障;健全法制
农村始终处于中国社会保障的边缘,有相当一部分社会保障的内容将整个农村人口排除在保障体制之外,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与不平衡性日益加剧。社保资金来源单一、有限,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承担,国家政策很难落实到位,单纯依靠农民自己缴纳又受农民收入水平的限制。最后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责任实际上落到了县、乡镇两级,但县乡基层政府也没有足够的动力来关注农村社会保障问题。为解决我国社会保障基金严重不足的问题,引入集体与农户共同参与的多元筹资机制就显得势在必行。农民作为社会保障的受益主体理应负担其中的一部分费用,但是考虑到农民大多为低收入群体,建立在多元筹资机制基础上的社会保障需采取逐步推进的方式进行.建立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对那些因疾病、灾害火缺乏劳动能建立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 以农村社会救济为例,在1999年农村税费改革之前,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依靠县财政和乡村集体经济收入。2000年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只规定五保户的供养资金列入农业税附加,而没有规定对特困户救济的资金来源。由于税费改革使乡镇经费大幅度减少,只靠县财政提供的有限资金不能为所有特困户提供救济,在有些贫困地区,社会救济实际上已陷入了停滞状态。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更加大了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难度。
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并存着两个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层次,城镇企事业单位中的就业人员享受着相对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服务,而广大农村居民主要依靠家庭保障。在改革开放以前,农村居民除了依靠家庭保障以外,还可以通过集体经济制度而获得集体保障。但1978年以后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成为独立的经营单位,农民享受的集体经济保障丧失。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镇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从过去的单位保障制转向社会保障制,城镇居民比过去得到了较为可靠的社会保障。提高企业效率和核心竞争能力。通过对合作伙伴的评价选择,使得企业选择最优于企业发展的合作伙伴,有利于提高企业效率,整合与优化了全程供应链和价值链,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为切入点,重点加强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这是社会保障的第二层次,是以增加社会成员福利水平为目标的社会保障制度。最后,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平,增加农民的社会福利。这是社会保障的更高层次,是以增加社会成员福利水平为目标的社会保障制度。从各地情况看,只有极少数失地农民能够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考试大网站整理许多失地农民家庭靠征地款来维持生计。征地款一旦“吃”完,生活往往没有着落。部分失地农民“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生产生活、子女就学等得不到政策扶持。失地农民大量转化为城市贫民,已经影响到城乡社会稳定。
由于缺乏专业人才、没有严格制度和健全机构,管理上出现很多漏洞。最严重的问题出自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与使用。许多贫困村民无法投保,少数农村基层干部却用公款为自己投保。他们置百姓生活于不顾,滥用公共权力,瓜分侵吞本来就不充裕的农村社保资金——农民的“活命钱”。养老保险成了这些人谋取私利的工具,致使养老保险项目无法正常运作,群众投保的积极性自然受到影响。对于回乡务农的农民工,可以继续在原籍所在地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在本人达到最低领取养老金的年龄、经本人提出申请、经办管理部门批准,也可以将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额并入本人在原籍的农保制度,改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当前,从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国家要尽快出台全国性的统一政策,以解决农民工养老账户的合理流动问题。 失地农民的问题已对当今社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影响。长期以来,土地征收是政府的强制性行为。被征地农户的土地权益意识还比较淡薄,可持续生计保障制度缺失,地方政府与被征地农户之间的利益矛盾较为普遍。工业化、城市化的效率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弱势群体的利益,如果长期积累的征地问题得不到解决,将会影响到区域性的社会稳定。
所以,应当健全养老保险体系,个人、社区、街道共同出资,为失地农民构建衣食无忧,精神愉快的老年生活。 同时,集思广益,创新养老方式,在实行社会化养老方式时,引入市场机制,有效利用各种资金。政府应该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在调查中居民就反映他们个人和集体 都很想共同出资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但由于没有相关政策,社保局也无法解决。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的是分部门分级管理体制。农村社会保险主要是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合作医疗),养老保险虽然由民政部门统一管理,但项目间仍然存在互不联系,各自为政的局面,导致了各个项目之间协调不好,优势发挥不出,整体效益不高的问题的出现。因此,要真正整合好社会保障项目,发挥农村社会保障的整体效益. 法律是一个复杂的体系,而且,不同领域的法律之间又是相互联系,互为作用的。所以说,要解决好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问题,不仅需要制定相关领域的专门法,还要解决其他法律部门的配套与协调问题。例如我国刑法未将社保基金列入特定款项的保护范围,为了保证社保基金的专属用途[4],就要明确法律责任,对那些不按规定擅自克扣、挪用或侵吞社保金的性质恶劣的人员和单位,就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这就要求我们去修改现行刑法,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强化对农村社会保障的实施机制。
在经济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应尽快建立保障项目较为齐全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而在一般地区,则应先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入手,创造条件逐步展开。对经济落后的贫困地区,则要把社会保险与社会救济工作统一起来,扶持贫困户参加社会保险。
【关键词】
农村;社会保障;健全法制
农村始终处于中国社会保障的边缘,有相当一部分社会保障的内容将整个农村人口排除在保障体制之外,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与不平衡性日益加剧。社保资金来源单一、有限,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承担,国家政策很难落实到位,单纯依靠农民自己缴纳又受农民收入水平的限制。最后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责任实际上落到了县、乡镇两级,但县乡基层政府也没有足够的动力来关注农村社会保障问题。为解决我国社会保障基金严重不足的问题,引入集体与农户共同参与的多元筹资机制就显得势在必行。农民作为社会保障的受益主体理应负担其中的一部分费用,但是考虑到农民大多为低收入群体,建立在多元筹资机制基础上的社会保障需采取逐步推进的方式进行.建立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对那些因疾病、灾害火缺乏劳动能建立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 以农村社会救济为例,在1999年农村税费改革之前,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依靠县财政和乡村集体经济收入。2000年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只规定五保户的供养资金列入农业税附加,而没有规定对特困户救济的资金来源。由于税费改革使乡镇经费大幅度减少,只靠县财政提供的有限资金不能为所有特困户提供救济,在有些贫困地区,社会救济实际上已陷入了停滞状态。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更加大了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难度。
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并存着两个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层次,城镇企事业单位中的就业人员享受着相对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服务,而广大农村居民主要依靠家庭保障。在改革开放以前,农村居民除了依靠家庭保障以外,还可以通过集体经济制度而获得集体保障。但1978年以后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成为独立的经营单位,农民享受的集体经济保障丧失。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镇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从过去的单位保障制转向社会保障制,城镇居民比过去得到了较为可靠的社会保障。提高企业效率和核心竞争能力。通过对合作伙伴的评价选择,使得企业选择最优于企业发展的合作伙伴,有利于提高企业效率,整合与优化了全程供应链和价值链,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为切入点,重点加强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这是社会保障的第二层次,是以增加社会成员福利水平为目标的社会保障制度。最后,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平,增加农民的社会福利。这是社会保障的更高层次,是以增加社会成员福利水平为目标的社会保障制度。从各地情况看,只有极少数失地农民能够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考试大网站整理许多失地农民家庭靠征地款来维持生计。征地款一旦“吃”完,生活往往没有着落。部分失地农民“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生产生活、子女就学等得不到政策扶持。失地农民大量转化为城市贫民,已经影响到城乡社会稳定。
由于缺乏专业人才、没有严格制度和健全机构,管理上出现很多漏洞。最严重的问题出自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与使用。许多贫困村民无法投保,少数农村基层干部却用公款为自己投保。他们置百姓生活于不顾,滥用公共权力,瓜分侵吞本来就不充裕的农村社保资金——农民的“活命钱”。养老保险成了这些人谋取私利的工具,致使养老保险项目无法正常运作,群众投保的积极性自然受到影响。对于回乡务农的农民工,可以继续在原籍所在地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在本人达到最低领取养老金的年龄、经本人提出申请、经办管理部门批准,也可以将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额并入本人在原籍的农保制度,改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当前,从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国家要尽快出台全国性的统一政策,以解决农民工养老账户的合理流动问题。 失地农民的问题已对当今社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影响。长期以来,土地征收是政府的强制性行为。被征地农户的土地权益意识还比较淡薄,可持续生计保障制度缺失,地方政府与被征地农户之间的利益矛盾较为普遍。工业化、城市化的效率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弱势群体的利益,如果长期积累的征地问题得不到解决,将会影响到区域性的社会稳定。
所以,应当健全养老保险体系,个人、社区、街道共同出资,为失地农民构建衣食无忧,精神愉快的老年生活。 同时,集思广益,创新养老方式,在实行社会化养老方式时,引入市场机制,有效利用各种资金。政府应该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在调查中居民就反映他们个人和集体 都很想共同出资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但由于没有相关政策,社保局也无法解决。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的是分部门分级管理体制。农村社会保险主要是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合作医疗),养老保险虽然由民政部门统一管理,但项目间仍然存在互不联系,各自为政的局面,导致了各个项目之间协调不好,优势发挥不出,整体效益不高的问题的出现。因此,要真正整合好社会保障项目,发挥农村社会保障的整体效益. 法律是一个复杂的体系,而且,不同领域的法律之间又是相互联系,互为作用的。所以说,要解决好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问题,不仅需要制定相关领域的专门法,还要解决其他法律部门的配套与协调问题。例如我国刑法未将社保基金列入特定款项的保护范围,为了保证社保基金的专属用途[4],就要明确法律责任,对那些不按规定擅自克扣、挪用或侵吞社保金的性质恶劣的人员和单位,就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这就要求我们去修改现行刑法,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强化对农村社会保障的实施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