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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存款保险制度是世界上很多国家构建的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如今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已经从理论研讨上升到实际构建阶段,本文将从介绍存款保险制度出发,首先阐述我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实际意义和必要性,并结合外国实际经验,给出我国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利率市场化;风险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的实际意义和必要性
首先本文从定义出发解释存款保险制度的含义。存款保险制度是由存款类金融机构建立一个保险机构来减小危机冲击的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每个被保险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他们按一定的标准向保险机构缴纳保费作为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面临危机或破产时,存款保险机构提供财务援助或者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银行信用,使得金融秩序稳定。那么建立这样一个制度的原因是什么,和以前中央及地方财政对金融机构进行兜底的做法又有什么样的差别呢?
十八大报告指出,我国将会在未来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而现在我国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是由央行进行制定的。这样的制度有一定的优越性,体现在央行可以通过基准利率的调整对于宏观经济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调控。不过同时也会带来一些问题。比较突出的一个就是,由于需要时间进行磋商及协调,在央行在改变基准利率时具有滞后性,使得调整后的利率在一段时间内未必符合实际经济运行需要;除此之外,由于基准利率的存在,银行一般选择最高上限进行吸储行为。由于存在巨大的存贷利差使得银行在进行放款时相对比较随意,导致坏账呆账长期存在,影响金融安全。
常年处理但仍然带来巨大的问题。未来我国改革的方向是由市场决定利率,即供求关系决定利率。这样就要求我国金融体系能够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建立起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之一。行之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退出机制,使得在部分银行出现经营问题时将影响最小化。
由此,利率市场化“逼迫”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尽快建立以减少存款性金融机构和存款人的风险。可以看到的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首先有利于减少金融风险,稳定金融体系。在国家放开民间资本成立中小金融机构的大前提下,发生金融风险的可能性陡然上升。通过各大银行半年报及年报可以看到,我国很多大中型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已经达到了《巴塞尔协议Ⅲ》的7%(2013年中期数据,中国银行13.33%,交通银行13.85%以及平安银行8.78%等),拨备覆盖率也已经基本达到150%的要求,可是银行抵抗风险的能力仍然很弱。原因可能和银行有意美化指标数据有关。一个很明显的例子是国有大型银行为了达到一定的不良贷款率要求谋求上市而刻意进行稀释性放款使得利用不良资产率来考核银行资产质量的意义下降。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其他一些指标上。发生在2013年6月Shibor(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最高大涨至13.44%,7天回购利率最高涨至11.004%的情况就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国银行业抵抗风险的能力仍然偏弱。
除此以外,存款保险制度也在“逼迫”我们国家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如果我国保持目前的基准利率制定不变,假定存款保险制度规定的保额上限为20万元,超过20万元部分很明显具有比较高的风险,可是在目前先行利率制定规则之下,20万元以下部分和20万元以上部分收益率是一样的,这样就会导致大额储户拆分资金分别存入不同银行进行风险规避操作。而如果将20万元以下部分进行降息,势必导致储户不满。在现行利率制定规则不变的前提下不管怎么处理都会带了很多问题。由此可见利率市场化也是势在必行。
二、存款保险制度在美日应用简述
美日等发达国家在这方面已经发展了相当长的时间,他们的发展历程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下面本文将简要介绍存款保险制度在美国简要建立的过程。
美国自1933年首推存款保险制度以来,经过几十年的实践,存款保险制度已经可以被称作成熟的金融制度。1929-1933年间,美国倒闭9700余家银行,直接导致了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在此之后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逐步完善发挥作用并且持续到了今天。
美国采取强制性参与存款保险制度,所以在银行发生问题时不会引起大规模的恐慌导致盲目挤兑的发生。保费征收的依据也是银行的总体负债。
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开始,日本金融体制开始改革。1971年,日本大藏省出台了《存款保险法》并且经过了国会的批准。同年7月1日,日本存款保险公司(DICJ)成立,日本存款保险制度初步建立。在建立的初期,主要并购都是根据大藏省的指示进行。而随着金融自由化进程的持续,大藏省的作用被不断削弱,日本存款保险制度开始真正发挥自己的作用。
三、存款保险制度需要注意的事项
结合美日的经验和前人的分析,本文认为在中国进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还需要注意一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国是一个有着较高储蓄率的国家,储蓄额很大,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减轻危机发生时财政兜底压力,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势在必行。结合国外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经验,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启示。保持存款保险机构的适当独立性,赋予其对问题银行资产进行干预和处置的职能。存款保险制度如同最后贷款人制度一样,既能用于事前预防,又能用于事后减震。赋予其处置问题银行资产的职能,真正起到稳定金融体系的作用。
其次,我国应该随着经济发展的变化适时调整保障限额。我国的2012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为519322亿元,2012年中国人均GDP为38354元,处于一个高速发展但是人均量并不高的阶段,所以我国的偿付标准应该制订在一个相对较高的水平上,减小储户的风险。
其三,由于我国传统的四大国有银行在中国金融领域占据主导地位(据2013年中期数据,四大行资产规模最小的中国银行为132562.06亿元人民币,而同期地方性银行南京银行仅为4100.21亿元),这些国有银行破产的概率是微乎其微的,参与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不是十分凸显,参与的积极性也不会很高。这就需要国家制定强制存款保险制度要求这些银行参与到这个制度的建设当中去,这样才能真正起到稳定整个金融体系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正平,何广文.存款保险制度在全球的最新发展、运行绩效及其启示[J].国际金融研究,2005(06):33-39.
[2]苏宁.借鉴国际经验,加快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J].金融研究,2005(12):1-5.
[3]颜海波.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所面临的困境与选择[J].金融研究,2004(11):29-36.
[4]李雅楠.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2.
[5]龙帅.后危机时代下构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之思考[D].湖南大学,2012.
[6]刘娜.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研究[D].辽宁大学,2012.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利率市场化;风险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的实际意义和必要性
首先本文从定义出发解释存款保险制度的含义。存款保险制度是由存款类金融机构建立一个保险机构来减小危机冲击的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每个被保险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他们按一定的标准向保险机构缴纳保费作为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面临危机或破产时,存款保险机构提供财务援助或者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银行信用,使得金融秩序稳定。那么建立这样一个制度的原因是什么,和以前中央及地方财政对金融机构进行兜底的做法又有什么样的差别呢?
十八大报告指出,我国将会在未来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而现在我国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是由央行进行制定的。这样的制度有一定的优越性,体现在央行可以通过基准利率的调整对于宏观经济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调控。不过同时也会带来一些问题。比较突出的一个就是,由于需要时间进行磋商及协调,在央行在改变基准利率时具有滞后性,使得调整后的利率在一段时间内未必符合实际经济运行需要;除此之外,由于基准利率的存在,银行一般选择最高上限进行吸储行为。由于存在巨大的存贷利差使得银行在进行放款时相对比较随意,导致坏账呆账长期存在,影响金融安全。
常年处理但仍然带来巨大的问题。未来我国改革的方向是由市场决定利率,即供求关系决定利率。这样就要求我国金融体系能够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建立起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之一。行之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退出机制,使得在部分银行出现经营问题时将影响最小化。
由此,利率市场化“逼迫”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尽快建立以减少存款性金融机构和存款人的风险。可以看到的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首先有利于减少金融风险,稳定金融体系。在国家放开民间资本成立中小金融机构的大前提下,发生金融风险的可能性陡然上升。通过各大银行半年报及年报可以看到,我国很多大中型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已经达到了《巴塞尔协议Ⅲ》的7%(2013年中期数据,中国银行13.33%,交通银行13.85%以及平安银行8.78%等),拨备覆盖率也已经基本达到150%的要求,可是银行抵抗风险的能力仍然很弱。原因可能和银行有意美化指标数据有关。一个很明显的例子是国有大型银行为了达到一定的不良贷款率要求谋求上市而刻意进行稀释性放款使得利用不良资产率来考核银行资产质量的意义下降。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其他一些指标上。发生在2013年6月Shibor(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最高大涨至13.44%,7天回购利率最高涨至11.004%的情况就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国银行业抵抗风险的能力仍然偏弱。
除此以外,存款保险制度也在“逼迫”我们国家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如果我国保持目前的基准利率制定不变,假定存款保险制度规定的保额上限为20万元,超过20万元部分很明显具有比较高的风险,可是在目前先行利率制定规则之下,20万元以下部分和20万元以上部分收益率是一样的,这样就会导致大额储户拆分资金分别存入不同银行进行风险规避操作。而如果将20万元以下部分进行降息,势必导致储户不满。在现行利率制定规则不变的前提下不管怎么处理都会带了很多问题。由此可见利率市场化也是势在必行。
二、存款保险制度在美日应用简述
美日等发达国家在这方面已经发展了相当长的时间,他们的发展历程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下面本文将简要介绍存款保险制度在美国简要建立的过程。
美国自1933年首推存款保险制度以来,经过几十年的实践,存款保险制度已经可以被称作成熟的金融制度。1929-1933年间,美国倒闭9700余家银行,直接导致了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在此之后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逐步完善发挥作用并且持续到了今天。
美国采取强制性参与存款保险制度,所以在银行发生问题时不会引起大规模的恐慌导致盲目挤兑的发生。保费征收的依据也是银行的总体负债。
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开始,日本金融体制开始改革。1971年,日本大藏省出台了《存款保险法》并且经过了国会的批准。同年7月1日,日本存款保险公司(DICJ)成立,日本存款保险制度初步建立。在建立的初期,主要并购都是根据大藏省的指示进行。而随着金融自由化进程的持续,大藏省的作用被不断削弱,日本存款保险制度开始真正发挥自己的作用。
三、存款保险制度需要注意的事项
结合美日的经验和前人的分析,本文认为在中国进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还需要注意一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国是一个有着较高储蓄率的国家,储蓄额很大,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减轻危机发生时财政兜底压力,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势在必行。结合国外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经验,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启示。保持存款保险机构的适当独立性,赋予其对问题银行资产进行干预和处置的职能。存款保险制度如同最后贷款人制度一样,既能用于事前预防,又能用于事后减震。赋予其处置问题银行资产的职能,真正起到稳定金融体系的作用。
其次,我国应该随着经济发展的变化适时调整保障限额。我国的2012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为519322亿元,2012年中国人均GDP为38354元,处于一个高速发展但是人均量并不高的阶段,所以我国的偿付标准应该制订在一个相对较高的水平上,减小储户的风险。
其三,由于我国传统的四大国有银行在中国金融领域占据主导地位(据2013年中期数据,四大行资产规模最小的中国银行为132562.06亿元人民币,而同期地方性银行南京银行仅为4100.21亿元),这些国有银行破产的概率是微乎其微的,参与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不是十分凸显,参与的积极性也不会很高。这就需要国家制定强制存款保险制度要求这些银行参与到这个制度的建设当中去,这样才能真正起到稳定整个金融体系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正平,何广文.存款保险制度在全球的最新发展、运行绩效及其启示[J].国际金融研究,2005(06):33-39.
[2]苏宁.借鉴国际经验,加快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J].金融研究,2005(12):1-5.
[3]颜海波.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所面临的困境与选择[J].金融研究,2004(11):29-36.
[4]李雅楠.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2.
[5]龙帅.后危机时代下构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之思考[D].湖南大学,2012.
[6]刘娜.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研究[D].辽宁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