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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诉作为刑事追诉程序的一种方式,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方面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具有自身的显著特点,与公诉制度有着紧密的联系,他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认清他们的关系对于发挥自诉的作用有着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自诉 公诉 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057-01
一、刑事自诉制度概述
刑事自诉是一个与公诉相对应的概念。在我国,所谓刑事自诉,就是指在对犯罪行为追诉的过程中,由于犯罪行为的性质或者出现特定情况,不是由专门机关而是由受害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一种诉讼活动。刑事自诉制度有以下四个特征:1.在主体上,刑事自诉是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为主,这与公诉中以国家专门机关为主有很大的区别;2.刑事自诉的客体范围是特定的,既由我国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的那三种刑事自诉案件;3.在刑事自诉中自诉人是在不经过独立侦查程序和检查机关的介入,而直接向法院起诉来实现其惩罚犯罪弥补损失的目的;4.自诉人在刑事自诉中享有的权利非常广泛,如他有起诉和不起诉的权利,在起诉后有撤诉的权利有接受调解和进行和解的权利。
二、刑事自诉案件的种类及其划分的因素
(一)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自诉案件主要有三种
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也叫绝对自诉案件。主要包括侮辱、诽谤、侵占、虐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案件。在这类案件中,对犯罪行为的追诉由受害人直接起诉,没有检查机关的介入。
第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也叫做相对自诉案件。这类案件检查机关和受害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第三,犯罪行为发生后,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已经做出了对犯罪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如果这时受害人有证据证明犯罪人侵害了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那么他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这种案件就叫公诉转自诉案件。
(二)划分刑事自诉案件的因素
自诉案件是相对于公诉案件的,它在划分上要考虑一下几个因素:首先是案件性质,自诉案件应该是那些危害不大、性质不严重的犯罪案件,对于这些案件由个人起诉既不会危害社会利益、放纵犯罪又能提高效率、节约成本。其次是考虑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在自诉案件中犯罪行为主要侵害的是公民个人利益,如果侵害的是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就不能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那样很可能会损害国家或社会利益。最后要考虑案件的复杂程度,这主要考虑被害人能否独立承担,如被害人是否能够独立完成查清案由、搜集证据和提供证据等责任。其实,上述的几个因素主要针对的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这两种自诉案件而言的。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案件,只要检查机关和公安机关做出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被害人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用考虑上面的几个因素。
三、刑事自诉与公诉的关系
刑事自诉和公诉作为刑事追诉程序的两种方式,把握两者之间各关系,对于理解和正确运用自诉具有积极地意义。
(一)刑事自诉与公诉的联系
刑事自诉和公诉都是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对犯罪人施加一定的刑罚,来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同时在追诉的过程中自诉人和公诉人(检察院)都要承担举证责任,并且都要按照法律规定的规则和原则办事。在有的情况下二者还会出现相互转化的情形,如在轻微刑事案件(相对自诉案件)中,当人民法院认为证据不足时可由公安机关受理并立案侦查,这样自诉案件就转化为公诉案件。
(二)刑事自诉与公诉的区别
首先他们在起诉的主、客体方面有区别。在主体方面,刑事自诉中起诉的主体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被害人的紧亲属。在公诉中除了检查机关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没有权力行驶公诉权。所谓客体上的区别主要就是指刑事自诉和公诉在案件的范围上的差别,自诉案件主要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由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公诉转自诉等这三类案件,而公诉案件是这三类自诉案件以外的其他一切刑事案件。其次他们实行不同的追诉原则,在自诉中采用的是“不告不理”原则,既当自诉案件发生后,如果自诉人不起诉,人民法院就不启动刑事审判程序,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在公诉案件中实行的是“职权原则”。由于检察机关行驶追诉权所以当刑事案件发生后,不论被害人是否要求惩罚犯罪,只要检查机关认为犯罪行为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就必须提起公诉这与自诉有很大的不同。再次他们在诉讼程序和主体上也有区别,在刑事自诉中美有专门的侦查和检查起诉阶段,只要自诉人起诉,审判程序就会启动。同时自诉程序中的主体只有,自诉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然而由于公诉案件一般都是比较重大和复杂的案件,所以在公诉程序中审判程序之前一般还要经历侦查程序和审查起诉程序。因此在公诉案件中除了被害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外,侦查机关和检察院也是主体之一。最后就是法院是否能够对案件进行调解,被害人和犯罪人能否进行和解上的别。由于自诉案件一般是犯罪轻微或危害不大的案件,在处理上自诉人有比较大的自主权,所以在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达成和解和经过法院进行调解。但由于公诉案件的特点是不允许和解和调解的。
参考文献:
[1]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左卫民.诉讼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关键词自诉 公诉 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057-01
一、刑事自诉制度概述
刑事自诉是一个与公诉相对应的概念。在我国,所谓刑事自诉,就是指在对犯罪行为追诉的过程中,由于犯罪行为的性质或者出现特定情况,不是由专门机关而是由受害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一种诉讼活动。刑事自诉制度有以下四个特征:1.在主体上,刑事自诉是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为主,这与公诉中以国家专门机关为主有很大的区别;2.刑事自诉的客体范围是特定的,既由我国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的那三种刑事自诉案件;3.在刑事自诉中自诉人是在不经过独立侦查程序和检查机关的介入,而直接向法院起诉来实现其惩罚犯罪弥补损失的目的;4.自诉人在刑事自诉中享有的权利非常广泛,如他有起诉和不起诉的权利,在起诉后有撤诉的权利有接受调解和进行和解的权利。
二、刑事自诉案件的种类及其划分的因素
(一)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自诉案件主要有三种
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也叫绝对自诉案件。主要包括侮辱、诽谤、侵占、虐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案件。在这类案件中,对犯罪行为的追诉由受害人直接起诉,没有检查机关的介入。
第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也叫做相对自诉案件。这类案件检查机关和受害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第三,犯罪行为发生后,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已经做出了对犯罪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如果这时受害人有证据证明犯罪人侵害了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那么他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这种案件就叫公诉转自诉案件。
(二)划分刑事自诉案件的因素
自诉案件是相对于公诉案件的,它在划分上要考虑一下几个因素:首先是案件性质,自诉案件应该是那些危害不大、性质不严重的犯罪案件,对于这些案件由个人起诉既不会危害社会利益、放纵犯罪又能提高效率、节约成本。其次是考虑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在自诉案件中犯罪行为主要侵害的是公民个人利益,如果侵害的是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就不能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那样很可能会损害国家或社会利益。最后要考虑案件的复杂程度,这主要考虑被害人能否独立承担,如被害人是否能够独立完成查清案由、搜集证据和提供证据等责任。其实,上述的几个因素主要针对的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这两种自诉案件而言的。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案件,只要检查机关和公安机关做出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被害人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用考虑上面的几个因素。
三、刑事自诉与公诉的关系
刑事自诉和公诉作为刑事追诉程序的两种方式,把握两者之间各关系,对于理解和正确运用自诉具有积极地意义。
(一)刑事自诉与公诉的联系
刑事自诉和公诉都是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对犯罪人施加一定的刑罚,来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同时在追诉的过程中自诉人和公诉人(检察院)都要承担举证责任,并且都要按照法律规定的规则和原则办事。在有的情况下二者还会出现相互转化的情形,如在轻微刑事案件(相对自诉案件)中,当人民法院认为证据不足时可由公安机关受理并立案侦查,这样自诉案件就转化为公诉案件。
(二)刑事自诉与公诉的区别
首先他们在起诉的主、客体方面有区别。在主体方面,刑事自诉中起诉的主体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被害人的紧亲属。在公诉中除了检查机关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没有权力行驶公诉权。所谓客体上的区别主要就是指刑事自诉和公诉在案件的范围上的差别,自诉案件主要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由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公诉转自诉等这三类案件,而公诉案件是这三类自诉案件以外的其他一切刑事案件。其次他们实行不同的追诉原则,在自诉中采用的是“不告不理”原则,既当自诉案件发生后,如果自诉人不起诉,人民法院就不启动刑事审判程序,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在公诉案件中实行的是“职权原则”。由于检察机关行驶追诉权所以当刑事案件发生后,不论被害人是否要求惩罚犯罪,只要检查机关认为犯罪行为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就必须提起公诉这与自诉有很大的不同。再次他们在诉讼程序和主体上也有区别,在刑事自诉中美有专门的侦查和检查起诉阶段,只要自诉人起诉,审判程序就会启动。同时自诉程序中的主体只有,自诉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然而由于公诉案件一般都是比较重大和复杂的案件,所以在公诉程序中审判程序之前一般还要经历侦查程序和审查起诉程序。因此在公诉案件中除了被害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外,侦查机关和检察院也是主体之一。最后就是法院是否能够对案件进行调解,被害人和犯罪人能否进行和解上的别。由于自诉案件一般是犯罪轻微或危害不大的案件,在处理上自诉人有比较大的自主权,所以在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达成和解和经过法院进行调解。但由于公诉案件的特点是不允许和解和调解的。
参考文献:
[1]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左卫民.诉讼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