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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通常被称为“民告官”,“民告官”不仅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而且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珲春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在开展行政审判工作调研时,发现在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于官民地位的特殊性而出现的“民告官不见官”现象,已经影响到了案件的审理质量。因此,他们认为,健全和完善符合全市实际的、行之有效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使“民告官不见官”变为“民告官要见官”,已经成为打造图们江地区国际化窗口城市、建设法治和谐社会亟需解决的问题。
据调查,珲春市自1991年起至今,市法院共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287件,案件类型由初期主要涉及城管、公安部门,发展到土地管理、房产登记、拆迁、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林业、环保、水利等多个行政部门,几乎涉及各个行政领域,表明群众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提高。然而,调查显示,在全市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只有3件,分别为2000年延吉市卷烟厂诉珲春市公安局行政强制一案中公安局局长出庭应诉、2004年珲春泉颖针织服装有限公司诉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一案环保局局长出庭应诉、2010年朴某诉珲春市房产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房产局局长出庭应诉,其余均派下属或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尽管市政府于2007年7月颁布了《珲春市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暂行办法》,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该《办法》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2008年以来在市法院受理的24件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只有1件。由于“民告官不见官”,不仅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质量,也严重损害了政府机关形象。
行政诉讼表面上看是法院的职责,其实质反映的是政府依法行政的工作状况。调查中发现,导致“民告官不见官”问题的出现,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对行政审判缺乏正确认识,接受司法监督的自觉性不强,怕出庭、怕败诉,羞于当被告,因而消极应诉。二是特权、“官本位”意识作怪。认为自己是管理者、执法者,当被告有损形象,因而不屑与老百姓对簿公堂。“民告官不见官”导致的后果是:往往使原告对法律和司法权威产生怀疑。一旦败诉,就会认为行政机关和法院官官相护,从而加剧抵触情绪,形成新的不安定隐患,既不利于改善政府部门的形象,更不利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实践证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能使行政机关全面、客观地了解行政执法中已经产生和容易产生的问题,及时发现和补正行政行为中存在的漏洞,进而促进依法行政,而且,通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还可体察民情,加强与民沟通,及时化解矛盾,赢得群众信任,使当事双方“胜败皆服”。如朴某诉珲春市房产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房产管理局虽然胜诉,但房产局局长通过出庭应诉,认识到该局房屋登记的受理程序存在一些漏洞,容易引起当事人误会,进而对其进行了进一步规范,而朴某虽败诉,但在与房产局长面对面的交锋中,对房屋登记的受理程序有了进一步的了解,遂息诉服判。
通过调研,他们认识到:“民告官要见官”不仅是对原告的尊重,对法庭的尊重,同时也是对领导干部领导水平的检验,对打造责任政府,构建和谐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行政案件申诉、上访现象的发生,切实提高行政诉讼案件的办理质量,使官民矛盾在诉讼的第一时间得到化解。因此,有必要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年度目标考核中,使“民告官”不仅要“见官”,而且要形成“能见官”的监督制约制度,真正实现“民告官要见官”,使珲春无愧于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窗口”城市的称号。
据调查,珲春市自1991年起至今,市法院共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287件,案件类型由初期主要涉及城管、公安部门,发展到土地管理、房产登记、拆迁、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林业、环保、水利等多个行政部门,几乎涉及各个行政领域,表明群众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提高。然而,调查显示,在全市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只有3件,分别为2000年延吉市卷烟厂诉珲春市公安局行政强制一案中公安局局长出庭应诉、2004年珲春泉颖针织服装有限公司诉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一案环保局局长出庭应诉、2010年朴某诉珲春市房产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房产局局长出庭应诉,其余均派下属或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尽管市政府于2007年7月颁布了《珲春市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暂行办法》,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该《办法》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2008年以来在市法院受理的24件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只有1件。由于“民告官不见官”,不仅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质量,也严重损害了政府机关形象。
行政诉讼表面上看是法院的职责,其实质反映的是政府依法行政的工作状况。调查中发现,导致“民告官不见官”问题的出现,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对行政审判缺乏正确认识,接受司法监督的自觉性不强,怕出庭、怕败诉,羞于当被告,因而消极应诉。二是特权、“官本位”意识作怪。认为自己是管理者、执法者,当被告有损形象,因而不屑与老百姓对簿公堂。“民告官不见官”导致的后果是:往往使原告对法律和司法权威产生怀疑。一旦败诉,就会认为行政机关和法院官官相护,从而加剧抵触情绪,形成新的不安定隐患,既不利于改善政府部门的形象,更不利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实践证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能使行政机关全面、客观地了解行政执法中已经产生和容易产生的问题,及时发现和补正行政行为中存在的漏洞,进而促进依法行政,而且,通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还可体察民情,加强与民沟通,及时化解矛盾,赢得群众信任,使当事双方“胜败皆服”。如朴某诉珲春市房产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房产管理局虽然胜诉,但房产局局长通过出庭应诉,认识到该局房屋登记的受理程序存在一些漏洞,容易引起当事人误会,进而对其进行了进一步规范,而朴某虽败诉,但在与房产局长面对面的交锋中,对房屋登记的受理程序有了进一步的了解,遂息诉服判。
通过调研,他们认识到:“民告官要见官”不仅是对原告的尊重,对法庭的尊重,同时也是对领导干部领导水平的检验,对打造责任政府,构建和谐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行政案件申诉、上访现象的发生,切实提高行政诉讼案件的办理质量,使官民矛盾在诉讼的第一时间得到化解。因此,有必要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年度目标考核中,使“民告官”不仅要“见官”,而且要形成“能见官”的监督制约制度,真正实现“民告官要见官”,使珲春无愧于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窗口”城市的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