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采访与法律道德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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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新闻的真实性备受争议。新闻框架、议题设定使受众对新闻报道的真实性产生了质疑。隐性采访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受众的信息需求和知情权,将无法通过显性采访获取的新闻素材事无巨细的呈现出来。但隐性采访如同一把双刃剑,在丰富新闻传播报道素材的同时存在着道德的风险和法律的制约,新闻传播工作者对此种采访方式的运用无论在学术界还是业界都饱受争议,长时间以来隐性采访与法律、道德的博弈也将此种采访方式置于尴尬之地。本文将从内容分析方法对隐性采访与法律、道德的博弈进行分析,并探索在法律和道德约束的基础之上隐性采访的现实发展路径。
  【关键词】:隐性采访;新闻法规;道德规约;新闻传播
  一、新闻传播中的隐性采访
  隐性采访带有稀有性、独特性的特征使得面对新闻同质化现象日趋严重的新闻媒体争相采用。“独家新闻”带来的真实性、轰动性和群体效应为新闻传播媒介赢得了更多的注意力和公信力。隐性采访的鼻祖当属1890年美国报业巨头约瑟夫· 普利策创办的以揭露社会丑闻的《纽约世界报》,其中报刊女记者伊丽莎白·科克伦以化名内利·布萊的身份卧底精神病院10天,最终在《纽约世界报》刊出三篇“疯人院的10天”系列报道。新闻报道刊发后在新闻传播界和公众之间产生了绝大反响,堪称世界隐性采访史上的经典案例之一。
  隐性采访,如同字面上的含义,其意味着新闻传播工作者出于支持合法正当权益的目的,有组织地对不便于显性采访的对象和行为,进行秘密摄录、采集和检验的舆论监督行为;这种采访方式之所以被运用,是由于采访者如果公开自己的身份,就很难获得事件的真相。其他学者也为隐性采访做了定义的分析,中国人民大学蓝鸿文教授将其定义:“隐性采访是指记者为完成某一特定的采访任务而把自己的身份和意图隐藏起来的采访方式。今天我国新闻界又把这种采访方式通俗地称为‘秘密采访’或‘暗访’。”。
  二、隐性采访带来的法律道德的负面影响
  (一)、“制造”事件,记者职责“越位”
  “钓鱼式”的隐性采访已屡见不鲜,央视2015年7月29日的《焦点访谈》栏目播出“男科门诊的秘密”节目。节目中也采用了隐性采访的方式。记者在石家庄博大医院化验时以匿名身份用绿茶替代了尿液,医生称尿液检测出了炎症、霉菌和杂菌,记者被诊断出前列腺炎等炎症,相关治疗费用异常高额。此次新闻事件被曝光后,又有医疗专家证明“绿茶”其中的化学成分能够检验出“炎症”的相关成分。人民日报对此节目的评价为,记者逾越了职业道德准则,伪造新闻,以暗访身份参与新闻事件的发生,并通过自身行为语言诱导新闻采访对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加深了公众对医生和医院的误解和矛盾,并且干扰了医学诊断的严肃性。
  (二)、侵犯权利或触碰法律红线
  因隐性采访是在采访对象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往往会涉及到采访对象的隐私权、肖像权、知情权、人格权等合法权益被侵犯。我国刑法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记者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目前还没有明确授权,很可能触及法律红线。
  (三)新闻媒介的公信力受质疑
  媒介公信力体现了大众传媒内在的品质和特性,是大众传媒与公众之间建立信任关系和良好沟通关系的桥梁。公众对新闻媒体公信力的衡量间接性的决定了大众传媒的发展走向。隐性采访在大众传媒媒介公信力的建构中起到了双刃剑的作用,其既为大众媒介赢得了受众的信任,也使自身对新闻的定性、新闻价值的定位为受众所质疑。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更多网络新媒体、新闻网站客户端等的兴起,隐性采访逐步带来了更多的以博得受众眼球、售卖看点的追求经济效益的新闻。甚至在传统媒体中,新闻记者为了使新闻有看点和卖点,过分强化事件的细节和过程,造成强烈的视觉冲击和吸引力,超越了“客观报道事实”的原则,引起社会争议。类似此类“策划式揭露性新闻”层出不穷,新闻记者带有欺骗性质的采访方式已经触及了受众的底线,降低了媒介的公信力。公众对于新闻传播媒介可信度的评判来自各个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客观性、可读性、公共利益意识。误导性和欺骗性的隐性采访会挑战新闻从业者的职业准则和道德规范,新闻传播媒介如不把握好隐性采访的度,会致使受众逐渐对媒介的社会责任感和专业素养产生质疑。
  三、隐性采访的法律制约
  (一)、隐性采访存在的前提
  隐性采访来源于最基础的采访方式,而自由的采访权所能够持久存在的基础是新闻自由。甄树青教授认为新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自由之一,它是通过传播媒介表现出来的言论、出版自由。我国宪法中对新闻自由的载体和存在条件已经作了规范,即:“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言论自由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语言表达自己真实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指:通过出版物表达思想和见解的自由)”那么,公民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基础和形式就是新闻自由。在新闻自由中又包括采访自由,而隐性采访又带有采访自由的特质。因隐性采访愈来愈容易被滥用,所以致使隐性采访方式不断被利用又不断被诟病。
  (二)、法律对隐性采访的限制
  由于我国尚未出台有关专门规范新闻活动的法律,也没有明确界定新闻采访权及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然而隐性采访新闻报道又涉及诸多隐私、保密、诱导性犯罪、欺骗等行为和因素,所以使隐性采访这种采访方式引起很多法律纠纷。但是,从其他对国家安全和机密、公民权益、特殊职业行使权力范围、商业机密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可以明确隐性采访不能逾越的法律界限。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在国家机密方面,新闻传播媒介被禁止利用任何采访方式获取国家信息情报、机密等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源,亦被禁止在未允许的情况下刊发任何涉及国家安全和机密的文章或评论。在商业机密方面,新闻媒体的职责应是传递推动社会发展和经济市场运作的信息,为公众提供安全、客观、公开的经济信息。目前我国尚未出现涉及泄露商业机密的隐性采访报道,但对于新闻传播媒介而言此种采访方式应该规避出现泄露商业机密的情况,传媒界良性的竞争才能建立稳固的媒介公信力和竞争有序的商业经济环境。另外两个方面涉及未成年保护法和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相较于未成年保护法,隐性采访的“偷拍”、“偷录”、“窃听”的手段更多的会越过隐私权的法律界限,新闻记者在采访前应该考虑到侵犯公民隐私权所涉及到的民事纠纷,应该避免因新闻传播效果的需要而迫不得已走向违法的道路。同时,在满足基础法律规定的界限外,新闻记者应当避免类似“诱惑侦查”的司法手段。
  四、隐性采访的道德伦理评定
  隐性采访本身的特质带有隐瞒、欺骗采访对象,有助于新闻记者进入新闻事件发现真相并报道真相。这样带有欺骗行为的隐性采访方式无疑带有违背道德伦理的色彩。新闻第一原则要以是要追求真实性,但越来越多的隐性采访缺乏基本的真实,意味着通过隐性采访方式获取的新闻素材违背了新闻职业准则和道德规范。公共利益为隐性采访提供了合理存在的道德准则空间,但新闻记者对于公共利益的判断应当有明确的理性审视,掌握好采访的度和界,才能真正的维护社会以及公民的公共利益。新闻记者同样应当建立一个健康的媒介道德空间,无论是显性采访还是隐性采访,都应避免因为目的的合理性而忽视行为的违法性,不能抱以“没有牺牲就没有回报”的信念无度的逾越道德伦理界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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