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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互联网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个人信息安全带来了挑战,批量处理和传递信息越来越容易。互联网时代的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社交中密不可分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通过法律有效途径切实保障个人权益,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是本文要探讨的要点。
【关键词】:个人信息;立法;民法
个人信息不仅是指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个人信息,而且还包括其他所有能够用以识别个人的一切数据信息,这些信息都可以被个人视为无需揭露于他人而且禁止他人非法侵害的信息。从这个概念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一)个人信息所涉及的范围较广,包含个人獨立于他人的个体信息,人身方面如姓名、年龄、健康状况……财产方面如财产状况、收入情况……以及其他信息如宗教信仰,职业,受教育情况,住址等等方面能够准确识别出个人的一切数据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二)个人信息的主体是自然人自己,因为个人信息是附属于自身的生物信息或社会信息,其存在载体是个人人身。正因如此,个人具有决定是否披露个人信息的权利。
一、当前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现状
(一)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来源
1、政府部门及公益事业部门,由于政府及公益事业部门依法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所以在过程中会搜集大量公民的个人信息,每位公民,从出生到上学、结婚、生病、去世……各个政府部门的各具体单位都有记录档案。在不平等的行政关系下,当政府要求公民提供个人信息时,个人一般是无权拒绝的。例如身份证的办理,当公安局收集公民关于姓名、性别、婚姻关系、住址等信息的时候,个人一般必须提交的。借助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管理便利性,政府收集的个人信息已经越来越多存入计算机进行保存和管理。由于某些政府工作人员对个人信息的重视和保护观点淡薄,会导致黑客窃取以及工作人员监守自盗的现象产生,造成个人信息大量外泄。
2、金融机构、酒店、房地产商和房屋中介、通讯公司、网站用户注册、快递企业等类似需要收集个人信息的服务机构,用户在网上办理各类服务性质手续的时候,不可避免要填写提交个人信息,由于这些属于服务行业的规定,相对方没有选择的自由,在情愿或不情愿的情况下都必须提交,故服务机构获得大量不特定人群的个人信息。有新闻媒体曾做过报道,只要在搜索网站打出“购买个人信息”几个字,便会出现非常惊人的很多类似出售广告,十万条个人信息售价是几百至几千元,将个人信息作为商品进行交易,实在令人乍舌。
3、“人肉搜索”,也是最近在网络上频繁出现的词汇,之所以用“人肉”命名,是因为它与百度、Google等利用机器搜索技术不同,它更多的利用人工参与来获取搜索引擎提供的信息。具体过程就是一人提问,然后互联网各方回应,通过网络社区集合广大网民的力量,追查某些事情或人物的真相与隐私,并把这些细节曝光。早期有2006年的“女子虐猫事件”、香港的“艳照门事件”……由于人肉搜索处于法律的真空地带,对其性质也有旗帜鲜明的相反支持者,有的网友认为由于很多事件缺乏监督,缺乏管理,人肉搜索代表了正义和制裁;也有的专家认为,人肉搜索很大程序侵犯了个人隐私权,将被搜索者的所有个人信息在网络世界里暴露无遗。
二、如何通过法律途径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
首先,在我国,整体上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不完备,没有一部独立的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较零散、缺乏整体性、系统性,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我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用户应当服从接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户守则;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它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第九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负有保密的义务;《统计法》第十四条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保护个人信息的条文散见于各个法律之中,不成体系,而且未形成法律,只是部门规章或者地方法规,难以形成全国范围的强制性规定,只能在一个时段某个小范围有所作用。
其次,有必要讨论立法的目的性,或者立法的价值,论证我国创建《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当代的一些法学家主张,对立法主要应从三个方面进行:价值、结构和实效(或功能),立法应该首先是观察,将社会上某些现象或者行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的共性提炼出来,能普遍反映民意后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具有强制力的唯一行为标准。第二立法反映了一定的社会价值,在哲学范畴,“所谓价值,就是客体与主体需要之间的一种特定(肯定与否定)的关系”,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是一定经济关系的体现,而“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 在有的西方学者看来,“公平”一词常被用来解释正义,但是与正义一词的一般意义最为切近的词是“应得的赏罚”, 立法价值当然还包括其他内容
我国尽快建立《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法》就非常有必要性,互联网不是法律边缘的地带,各类防不胜防的公民信息泄露事件,不仅侵犯了网民们正当的权利,也干扰着公民的正常生活,甚至危及到个人财产保障和生命安全。为公民信息安全撑起一把法律“保护伞”,不仅势在必行,更是刻不容缓。而要杜绝这类现象的产生,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无疑是最好的武器,因为任何行为都应该在一个安全的网络环境下进行。“个人信息是个人权益的组成部分,是个人的基本身份,也是个人资产。”唯有尽快建立完善的法律,个人,行业,乃至社会,才会得到切实的和谐。
【关键词】:个人信息;立法;民法
个人信息不仅是指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个人信息,而且还包括其他所有能够用以识别个人的一切数据信息,这些信息都可以被个人视为无需揭露于他人而且禁止他人非法侵害的信息。从这个概念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一)个人信息所涉及的范围较广,包含个人獨立于他人的个体信息,人身方面如姓名、年龄、健康状况……财产方面如财产状况、收入情况……以及其他信息如宗教信仰,职业,受教育情况,住址等等方面能够准确识别出个人的一切数据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二)个人信息的主体是自然人自己,因为个人信息是附属于自身的生物信息或社会信息,其存在载体是个人人身。正因如此,个人具有决定是否披露个人信息的权利。
一、当前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现状
(一)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来源
1、政府部门及公益事业部门,由于政府及公益事业部门依法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所以在过程中会搜集大量公民的个人信息,每位公民,从出生到上学、结婚、生病、去世……各个政府部门的各具体单位都有记录档案。在不平等的行政关系下,当政府要求公民提供个人信息时,个人一般是无权拒绝的。例如身份证的办理,当公安局收集公民关于姓名、性别、婚姻关系、住址等信息的时候,个人一般必须提交的。借助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管理便利性,政府收集的个人信息已经越来越多存入计算机进行保存和管理。由于某些政府工作人员对个人信息的重视和保护观点淡薄,会导致黑客窃取以及工作人员监守自盗的现象产生,造成个人信息大量外泄。
2、金融机构、酒店、房地产商和房屋中介、通讯公司、网站用户注册、快递企业等类似需要收集个人信息的服务机构,用户在网上办理各类服务性质手续的时候,不可避免要填写提交个人信息,由于这些属于服务行业的规定,相对方没有选择的自由,在情愿或不情愿的情况下都必须提交,故服务机构获得大量不特定人群的个人信息。有新闻媒体曾做过报道,只要在搜索网站打出“购买个人信息”几个字,便会出现非常惊人的很多类似出售广告,十万条个人信息售价是几百至几千元,将个人信息作为商品进行交易,实在令人乍舌。
3、“人肉搜索”,也是最近在网络上频繁出现的词汇,之所以用“人肉”命名,是因为它与百度、Google等利用机器搜索技术不同,它更多的利用人工参与来获取搜索引擎提供的信息。具体过程就是一人提问,然后互联网各方回应,通过网络社区集合广大网民的力量,追查某些事情或人物的真相与隐私,并把这些细节曝光。早期有2006年的“女子虐猫事件”、香港的“艳照门事件”……由于人肉搜索处于法律的真空地带,对其性质也有旗帜鲜明的相反支持者,有的网友认为由于很多事件缺乏监督,缺乏管理,人肉搜索代表了正义和制裁;也有的专家认为,人肉搜索很大程序侵犯了个人隐私权,将被搜索者的所有个人信息在网络世界里暴露无遗。
二、如何通过法律途径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
首先,在我国,整体上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不完备,没有一部独立的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较零散、缺乏整体性、系统性,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我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用户应当服从接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户守则;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它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第九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负有保密的义务;《统计法》第十四条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保护个人信息的条文散见于各个法律之中,不成体系,而且未形成法律,只是部门规章或者地方法规,难以形成全国范围的强制性规定,只能在一个时段某个小范围有所作用。
其次,有必要讨论立法的目的性,或者立法的价值,论证我国创建《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当代的一些法学家主张,对立法主要应从三个方面进行:价值、结构和实效(或功能),立法应该首先是观察,将社会上某些现象或者行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的共性提炼出来,能普遍反映民意后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具有强制力的唯一行为标准。第二立法反映了一定的社会价值,在哲学范畴,“所谓价值,就是客体与主体需要之间的一种特定(肯定与否定)的关系”,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是一定经济关系的体现,而“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 在有的西方学者看来,“公平”一词常被用来解释正义,但是与正义一词的一般意义最为切近的词是“应得的赏罚”, 立法价值当然还包括其他内容
我国尽快建立《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法》就非常有必要性,互联网不是法律边缘的地带,各类防不胜防的公民信息泄露事件,不仅侵犯了网民们正当的权利,也干扰着公民的正常生活,甚至危及到个人财产保障和生命安全。为公民信息安全撑起一把法律“保护伞”,不仅势在必行,更是刻不容缓。而要杜绝这类现象的产生,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无疑是最好的武器,因为任何行为都应该在一个安全的网络环境下进行。“个人信息是个人权益的组成部分,是个人的基本身份,也是个人资产。”唯有尽快建立完善的法律,个人,行业,乃至社会,才会得到切实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