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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德沃金认为法律问题总有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这个论题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要点:1.所有法律问题总有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2.正确的答案是由法律因素确定的,没有必要借助非法律因素来确定答案;3.道德问题有唯一正确答案;4.正确答案主张反应了法律人的法律实践;5.当一个法律存在多个答案时,总有一个答案是最佳的。本文将对“唯一正确答案论题”及相关理论进行探讨,从而得出法律问题在特定的情形下会有唯一正确的答案即最佳答案。
【关键词】:唯一正确答案;疑难案件;法律解释
一、“唯一正确的答案”理论的基本内涵
德沃金提出“唯一正确的答案”理论的初衷是回应哈特的语言“开放结构”和司法裁判的理论。他认为,法律不仅包括规则,还包括法律原则。语言的不确定性可以通过证明责任、推定和其他类似的方式予以克服。
綜合德沃金关于“唯一正确的答案”的所有论述,这一理论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要点:1.所有法律问题总有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即使是疑难案件;2.正确的答案是由法律因素确定的,没有必要借助非法律因素来确定答案;3.道德问题有唯一正确答案;4.正确答案主张反应了法律人的法律实践。德沃金认为,“即使在疑难案件中判决过程的目标是发现而不是创造有关各方的权力”;5.当一个法律存在多个答案时,总有一个答案是最佳的。
二、疑难案件
在讨论法律问题是否存在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这一问题时,在德沃金看来应将案件分为“简单案件”和“疑难案件”。根据德沃金的理解,“疑难案件”就是指“在法律文本中没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则规定以何种方式予以判决的案件”。对于简单案件,一般而言大多数的学者都认为有一个清晰的、唯一正确的答案。然而对于疑难案件,因为不同的价值观、道德观以及社会地位等因素的影响,会导致不同的人产生不同的看法,从而得出的最终结果也是不同的。因此,大多数的学者认为“疑难案件”没有唯一正确的答案。
德沃金对于“疑难案件”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他认为法律问题总有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疑难案件也是如此。他指出,“即使没有明确的规则可用来处理手边的案件,某一方仍然可以享有一种胜诉权。因此法官不应该超出现有法律的规定来判决案件,而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寻找判案的依据。
总之,德沃金主张,在疑难案件中,法官不能随心所欲的判决案件,他们必须依据法律原则、政策、原则、规则、目的、道德以及文化等综合因素来判决。
三、内在参与者的观点和外在观察者的观点
(一)内在参与者的观点
内在参与者的观点认为有一种解释优于其他解释,或者说,有一种观点是清楚、唯一正确的。他依赖于一种一般性解释的合理性去质疑针对特定解释对象的所有可能解释。
对法律抱有内在参与者观点的人,尽管他们认为历史与法律争论、法律模式有关,但是他们并不是简单地关注历史本身,而是关注司法实践。这些人并不需要语言,他们提出的法律主张只是为其主张的合理性和原因进行辩护;他们需要的理论不是历史学家如何形成了他们的意识而是法律要求他们做什么,这些学科有什么作用。
总之,如果主张内在参与者的的观点,想知道法律是什么,就必须将自己设想为一个实践者,并设想在实践中将如何回答这个问题,这样“唯一正确的答案”是存在的,
(二)外在观察者的观点
外在观察者观点认为,法律是“事实昭然”的,因此,他们总是关注我们是否忠实于“事实昭然”的法律,换句话说他们将一种极端的精确化、确定性作为法律本身应当具备的标准,而当这种标准无法实现的时候,他们开始否认法律本身。
总之,作为内在参与者的法律家与作为外在观察者的法学家,毕竟分属于不同的社会角色。法律家,在法律实践中有一种特定的法律义务,换言之,他必须履行自己的职责,必须对具体的法律问题作出具体的法律结论,而且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法学家,在研究法学问题是并无这样的特定义务。
四、最佳的建构性解释
(一)建构性解释的含义
德沃金认为,当法官面临一个问题时,他应当建构一个法律是什么的理论。建构出的理论既要符合立法机构制定的成文法又符合法院的先例。建构性解释的特性在于对法律实践即他的解释对象作出道德上最佳解释。解释者将自己的价值目标赋予解释对象,同时受其约束。
这种解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前解释阶段、解释阶段、后解释阶段。在前解释阶段,解释者要确定想要说明的的客体在人们以往经验中的含义是什么。这种含义的确定具有临时的性质,人们通常只凭经验大致地确定解释的客体。在解释阶段,解释者将为上一阶段确定的客体的主要内容提供某种一般性的确证。此时解释者要说明客体主要内容如果值得追求那么理由何在。但是这种确证或理由的说明仍然是一种“解释”,而不是“创造”。在后解释阶段,解释者要调整自己对客体实际上要求是什么感觉,以更好的为第二阶段确定的确证或证明理由服务。
在疑难案件中,现有的法律规范没有告诉法官该案件应该如何判决。法官可以寻找相关的成文法规定、判例、习惯甚至法学家的著作,这些正式或非正式的法律渊源对疑难案件的判决提供了各种参考性的意见,但是这些法律渊源并不能直接解决疑难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法官应该通过建构性解释从形形色色的材料中获得一个答案。
(二)最佳的解释
德沃金认为,每个案件包括疑难案件的司法裁判都有一种建构性解释是最佳的,法官据此建设性解释审理案件就能得到唯一正确的答案,而作为整体的法律,其目的在于从每个案件中找到正确的答案。法官可以通过建设性解释找到大多数疑难案件的正确答案,“接受整体性解释思想的法官在裁决疑难案件时,力图在某些关于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的一套连贯原则中,发现他们所在社会的政治结构和法律教义的最佳的建构性解释”。
而检验一种解释是不是最佳的建设性解释的标准是符合道德价值。德沃金认为,法官在司法裁判时会考虑相关的法律文本材料,包括成文法、司法判例、宪法条文以及各种法律理论学说和著作,既要考虑这些解释理论符合那些材料的程度,又要考虑这些解释理论的道德价值。也就是说法官对疑难案件的司法裁判,要把解释理论与法律文本和道德价值结合起来,一个解释理论既要注重维护法律的确定性、稳定性,又必须符合人们基于现有法治理念的可接受性。在这个意义上,德沃金认为应避免法官司法裁判中随意为之。
五、结论
笔者认为虽然德沃金的“唯一正确的答案”及其他理论引起的批评和回应远比他的理论本身有价值。但是他的理论价值也是不容忽视的,他拯救了法律的权威,重建法治的理想帝国,他不仅维护了法律的权威、确保了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还注重裁判案件法官的德行,有利于法律的实施。法律是人造的的规则这是不言而喻的,由于人本身的局限性和社会生活的复杂性,法律的实施,法治的实现又离不开法官。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具有良好的素质,优秀的品质尤其是责任心,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官的的只是不可避免的。
在错综复杂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不可能存在适用于所有法律问题的规则。德沃金疑难案件及司法裁判理论具有相当的问题针对性与实践指导意义,对我们处理现实生活中实践性问题与理论性问题打开了思路。在法治的框架下解决疑难案件的问题是完全可能的,且应当在法治框架下解决疑难问题。
参考文献:
[1] [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力[M].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2] [美]罗纳德·德沃金.法律帝国[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3] [中]刘星.法律是什么[M].法律出版社,2009.
【关键词】:唯一正确答案;疑难案件;法律解释
一、“唯一正确的答案”理论的基本内涵
德沃金提出“唯一正确的答案”理论的初衷是回应哈特的语言“开放结构”和司法裁判的理论。他认为,法律不仅包括规则,还包括法律原则。语言的不确定性可以通过证明责任、推定和其他类似的方式予以克服。
綜合德沃金关于“唯一正确的答案”的所有论述,这一理论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要点:1.所有法律问题总有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即使是疑难案件;2.正确的答案是由法律因素确定的,没有必要借助非法律因素来确定答案;3.道德问题有唯一正确答案;4.正确答案主张反应了法律人的法律实践。德沃金认为,“即使在疑难案件中判决过程的目标是发现而不是创造有关各方的权力”;5.当一个法律存在多个答案时,总有一个答案是最佳的。
二、疑难案件
在讨论法律问题是否存在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这一问题时,在德沃金看来应将案件分为“简单案件”和“疑难案件”。根据德沃金的理解,“疑难案件”就是指“在法律文本中没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则规定以何种方式予以判决的案件”。对于简单案件,一般而言大多数的学者都认为有一个清晰的、唯一正确的答案。然而对于疑难案件,因为不同的价值观、道德观以及社会地位等因素的影响,会导致不同的人产生不同的看法,从而得出的最终结果也是不同的。因此,大多数的学者认为“疑难案件”没有唯一正确的答案。
德沃金对于“疑难案件”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他认为法律问题总有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疑难案件也是如此。他指出,“即使没有明确的规则可用来处理手边的案件,某一方仍然可以享有一种胜诉权。因此法官不应该超出现有法律的规定来判决案件,而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寻找判案的依据。
总之,德沃金主张,在疑难案件中,法官不能随心所欲的判决案件,他们必须依据法律原则、政策、原则、规则、目的、道德以及文化等综合因素来判决。
三、内在参与者的观点和外在观察者的观点
(一)内在参与者的观点
内在参与者的观点认为有一种解释优于其他解释,或者说,有一种观点是清楚、唯一正确的。他依赖于一种一般性解释的合理性去质疑针对特定解释对象的所有可能解释。
对法律抱有内在参与者观点的人,尽管他们认为历史与法律争论、法律模式有关,但是他们并不是简单地关注历史本身,而是关注司法实践。这些人并不需要语言,他们提出的法律主张只是为其主张的合理性和原因进行辩护;他们需要的理论不是历史学家如何形成了他们的意识而是法律要求他们做什么,这些学科有什么作用。
总之,如果主张内在参与者的的观点,想知道法律是什么,就必须将自己设想为一个实践者,并设想在实践中将如何回答这个问题,这样“唯一正确的答案”是存在的,
(二)外在观察者的观点
外在观察者观点认为,法律是“事实昭然”的,因此,他们总是关注我们是否忠实于“事实昭然”的法律,换句话说他们将一种极端的精确化、确定性作为法律本身应当具备的标准,而当这种标准无法实现的时候,他们开始否认法律本身。
总之,作为内在参与者的法律家与作为外在观察者的法学家,毕竟分属于不同的社会角色。法律家,在法律实践中有一种特定的法律义务,换言之,他必须履行自己的职责,必须对具体的法律问题作出具体的法律结论,而且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法学家,在研究法学问题是并无这样的特定义务。
四、最佳的建构性解释
(一)建构性解释的含义
德沃金认为,当法官面临一个问题时,他应当建构一个法律是什么的理论。建构出的理论既要符合立法机构制定的成文法又符合法院的先例。建构性解释的特性在于对法律实践即他的解释对象作出道德上最佳解释。解释者将自己的价值目标赋予解释对象,同时受其约束。
这种解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前解释阶段、解释阶段、后解释阶段。在前解释阶段,解释者要确定想要说明的的客体在人们以往经验中的含义是什么。这种含义的确定具有临时的性质,人们通常只凭经验大致地确定解释的客体。在解释阶段,解释者将为上一阶段确定的客体的主要内容提供某种一般性的确证。此时解释者要说明客体主要内容如果值得追求那么理由何在。但是这种确证或理由的说明仍然是一种“解释”,而不是“创造”。在后解释阶段,解释者要调整自己对客体实际上要求是什么感觉,以更好的为第二阶段确定的确证或证明理由服务。
在疑难案件中,现有的法律规范没有告诉法官该案件应该如何判决。法官可以寻找相关的成文法规定、判例、习惯甚至法学家的著作,这些正式或非正式的法律渊源对疑难案件的判决提供了各种参考性的意见,但是这些法律渊源并不能直接解决疑难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法官应该通过建构性解释从形形色色的材料中获得一个答案。
(二)最佳的解释
德沃金认为,每个案件包括疑难案件的司法裁判都有一种建构性解释是最佳的,法官据此建设性解释审理案件就能得到唯一正确的答案,而作为整体的法律,其目的在于从每个案件中找到正确的答案。法官可以通过建设性解释找到大多数疑难案件的正确答案,“接受整体性解释思想的法官在裁决疑难案件时,力图在某些关于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的一套连贯原则中,发现他们所在社会的政治结构和法律教义的最佳的建构性解释”。
而检验一种解释是不是最佳的建设性解释的标准是符合道德价值。德沃金认为,法官在司法裁判时会考虑相关的法律文本材料,包括成文法、司法判例、宪法条文以及各种法律理论学说和著作,既要考虑这些解释理论符合那些材料的程度,又要考虑这些解释理论的道德价值。也就是说法官对疑难案件的司法裁判,要把解释理论与法律文本和道德价值结合起来,一个解释理论既要注重维护法律的确定性、稳定性,又必须符合人们基于现有法治理念的可接受性。在这个意义上,德沃金认为应避免法官司法裁判中随意为之。
五、结论
笔者认为虽然德沃金的“唯一正确的答案”及其他理论引起的批评和回应远比他的理论本身有价值。但是他的理论价值也是不容忽视的,他拯救了法律的权威,重建法治的理想帝国,他不仅维护了法律的权威、确保了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还注重裁判案件法官的德行,有利于法律的实施。法律是人造的的规则这是不言而喻的,由于人本身的局限性和社会生活的复杂性,法律的实施,法治的实现又离不开法官。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具有良好的素质,优秀的品质尤其是责任心,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官的的只是不可避免的。
在错综复杂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不可能存在适用于所有法律问题的规则。德沃金疑难案件及司法裁判理论具有相当的问题针对性与实践指导意义,对我们处理现实生活中实践性问题与理论性问题打开了思路。在法治的框架下解决疑难案件的问题是完全可能的,且应当在法治框架下解决疑难问题。
参考文献:
[1] [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力[M].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2] [美]罗纳德·德沃金.法律帝国[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3] [中]刘星.法律是什么[M].法律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