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刑罚种类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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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代刑罚体系主要是以五刑制度为基本内容来建构的。奴隶制时期的五刑为:墨、劓、刖、宫、大辟;封建制时期的五刑为:笞、杖、徒、流、死。刑罚体系之所以以五种刑罚为基本内容,《尚书·洪范》解释为:“五行万物之本,天地百物,莫不用之。圣王法而则之,从之则治,违之则乱。”而班固在《白虎通》中解释道:“刑所以五何?法五行也。大辟,法水之灭火;宫者,法土之壅水;膑者,法金之刻木;劓者,法木之穿土;墨者,法火之胜金。”
  关于五刑的起源,根据《尚书·吕刑》的记载:“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此五虐之刑为:劓,刖,椓,黥和大辟,有观点认为苗人五刑就是奴隶制五刑的起源。
  
  一、历代刑罚种类
  
  (一)夏商时期的刑罚
  根据史籍和甲骨文的记载,夏商时期已经形成了后世五刑的滥觞,即墨、劓、刖、宫、大辟,从荀况“刑名丛商”的论断中可以看出从商朝开始,刑罚种类已经比较齐全且形成了体系。此时期还有炮烙、断手、醢、脯、剖心、刳剔、孥戮、劓殄等残酷的刑罚。此外,根据史料的记载,赎刑在此时期也开始形成。
  (二)西周时期的刑罚
  西周的刑罚种类和刑罚体系继承了夏商以来的五刑。《尚书·吕刑》记载:“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二百。”由此,可以看出西周时期的五刑为:墨、劓、剕、宫和大辟。
  根据《周礼·秋官·大司寇》的记载,西周时期有圜土之制,是一种限制受刑人自由并使之服劳役的劳役刑,这应该是中国徒刑制度的开端,也反映出早期中国教育刑的一些端倪。此外,西周时期还有被称为“嘉石之制”的刑罚,由于其期限比劳役刑要短,这应该是中国拘役刑的开端。
  根据《尚书·吕刑》关于西周时期赎刑的记载,西周时期的赎刑由重到轻形成了完整的体系:墨刑赎百锾,劓刑赎二百锾,剕刑赎五百锾,宫刑赎六百锾,大辟赎千锾。
  (三)春秋战国时期的刑罚
  春秋战国时期的刑罚体系庞杂、种类繁多、方法多样、手段残忍、不够规范、新旧交替:
  春秋时期的刑罚,根据《左传》的记载,主要有:鞭、囚、劓、刖、黥、宫、锢、卑贬、为臣妾、逐、放、戮、杀、缢、斩、车裂、醢、烹、灭氏、灭党、伐、赎、夺地、为阍、司宫等。
  战国时期的刑罚根据《法经》和其他史籍的记载,主要有:诛杀、籍家、膑刑、刖刑、宫刑、夷乡、夷族、夷宗、罚金、罚甲、罚赋、笞刑、腰斩、黥刑、肉刑、凿颠、镬烹、斩刑、收孥、车裂、剖腹、体解、抽肋、囊扑、沈、鬼薪、城旦、迁刑、流刑、赎刑。
  (四)秦朝的刑罚
  秦朝的刑罚名目繁多,体系庞杂,在走向文明的过程中,既有进步,又伴随着野蛮,主要包括死刑、身体刑、劳役刑、流刑、身份刑、财产刑等种类。
  秦朝的死刑既保留了奴隶社会的一些内容,又具有中国封建社会初期的特色,主要有:车裂、腰斩、绞、弃市、戮、磔、囊扑、坑、枭首、定杀、凿颠、抽肋、镬烹、具五刑、族诛等十多个种类。
  秦朝的身体刑既沿用了奴隶制的黥、劓、剕、宫等肉刑,又有了一些新的变化,出现了笞刑、髡、耐等刑罚,髡刑是把犯人的头发剃去的刑罚;耐刑是把犯人的鬓须剃去的刑罚。同时秦朝的身体刑常常与劳役刑相结合使用,如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就有黥为城旦、黥劓为城旦、斩左趾为城旦、髡钳城旦舂、耐为隶臣等刑罚的记载。
  秦朝的劳役刑应该说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体系,主要包括: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如作司寇、侯、完城旦等等。
  秦朝的流刑有谪、冗边、迁等。迁刑适用于普通百姓。谪刑则是适用于违法失职的官吏。
  秦朝的财产刑主要有赀刑、赎刑等。赀刑是强制罪犯向官府缴纳一定的财物或服一定的徭役的刑罚。赎刑有赎宫、赎黥、赎迁、赎耐等。
  秦朝的身份性主要有夺爵、废等。夺爵,就是剥夺有爵位者爵位的刑罚。废,就是终身剥夺充任官吏的政治权利。
  (五)汉朝的刑罚
  西汉初年,在刑罚方面基本上沿用了秦朝的刑罚种类和制度,但是这显然是与当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情况相脱离的,刑罚制度急需改革。汉朝的刑罚制度改革是由少女缇萦上书文帝请求赎免父刑而引发的,改革主要经历了文帝废除肉刑和景帝进一步完善两个阶段。文帝废除肉刑的内容为:把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但是这次改革却存在很多弊病,将刑罚由轻改重,造成大量犯人死亡,被班固评价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因此,景帝继位后,对不完善的刑罚制度进一步进行改革:把笞三百改为笞二百,又改为笞一百;把笞五百改为笞三百,又改为笞二百。同时规定了笞杖的规格、材质以及加笞的部位为臀部和行刑途中不得换人等。
  汉初的刑罚制度改革使中国刑罚史上存在了两千多年的肉刑制度从法律上废除了,是中国古代刑罚由野蛮向相对文明的转折点;它保护了社会生产力,缓和了阶级矛盾,顺应了历史的发展趋势;它为以笞、杖、徒、流、死为内容的封建五刑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汉朝经过刑罚制度改革之后的刑罚主要有:死刑:枭首、腰斩、弃市;劳役刑:髡钳城旦舂、完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罚作、复作;笞刑;徙边;禁锢;赎刑等。
  (六)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罚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继续了汉代刑罚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是刑罚制度向体系规范化、简约化方向发展,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彻底废除了宫刑。西魏大统十三年和北齐天统五年分别下令,将应处宫刑者改处没为官奴婢,由此,宫刑被正式废除,并从来没有在法律上恢复。
  其次是缩小了缘坐范围。曹魏制定《新律》时,缩小了缘坐从死的范围,规定凡大逆无道重罪,本人腰斩,家属从坐,但不诛及子孙等隔代之辈。高贵乡公正元二年,又改变已婚妇女同时受父母和丈夫家双方株连的状况,规定“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即醮之妇从夫家之罚”。从而缩小了缘坐的范围。西晋《泰始律》还规定养子女及出嫁妇女犯弃市之罪不再连坐亲生父母;晋怀帝也明确废除夷三族刑;南朝《梁律》则规定,凡谋反、叛降、大逆以上重罪,本人处斩,父子及同胞兄弟一律弃市,而妻妾、姊妹等妇女免死籍没为奴;北魏经过几代人的努力则废除了门诛制度。
  第三是确立了流刑五等之制。北魏根据“赦死从流”的原则,将死刑因赦免减一等处罚为流刑,是流刑成为法定刑,从而填补了死刑与徒刑之间的空白,为刑罚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北周将流刑又分为五等,即以京师为准,发配四千五百里,称流藩服;四千里,称流镇服;三千五百里,称流荒服;三千里,称流要服;二千五百里,称流卫服。流刑五等之制的形成和确立,为封建五刑制度的形成做了准备。
  最后是初步确立了封建五刑体系。曹魏《新律》首次提到新五刑制度的概念,包括死刑、髡刑、完刑、作刑、赎刑、罚金、杂抵罪等七种刑罚三十七等。其中的髡刑、完刑和作刑都是相当于徒刑,肉刑已被劳役刑所取代。西晋《泰始律》的刑罚体系则为死刑、髡刑、赎刑、罚金、杂抵罪等五种刑罚二十余等。北魏将刑罚定为死、流、徒、鞭、杖五等。《北齐律》沿袭北魏五刑制度,规定了死、流、耐、鞭、杖的五刑。其中的耐刑为徒刑,鞭刑和杖刑也有了数目的规定。北周规定的刑罚则由轻至重排列,形成了杖、鞭、徒、流、死的五刑体系。明确规定杖刑自十至十五分五等,鞭刑自六十至一百分五等。由此,封建五刑体系和制度已经初步形成。
  (七)隋朝的刑罚
  隋文帝在“以轻代重,化死为生”的思想指导下制定了《开皇律》,废除了鞭刑、枭首、车裂等酷刑,死刑只保留了斩、绞两种,确立了封建五刑制度:死刑法定为绞、斩二等;流刑为三等,即流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分别服劳役两年、两年半、三年;徒刑为五等,即徒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杖刑为五等,即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笞刑为五等,即笞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这样五种二十等的封建五刑体系和制度最终形成和确立了下来。
  (八)唐朝的刑罚
  唐朝继承了隋朝确立的封建五刑,并加以发展和完善:
  唐朝的笞刑等次和数量与隋朝时一样,笞刑的刑具规格,根据《唐六典·尚书刑部》引《狱官令》可知为“笞杖,大头二分,小头一分半,其决笞者,腿、臀分受。”
  唐朝的杖刑的刑具用的是“常刑杖”,长三尺五寸,削去“节目”,大头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背、腿、臀分受,等次和数量也与隋朝时一样。
  唐朝的徒刑继承了隋朝的规定,等次与时间与隋朝时一样。
  唐朝的流刑分为三等,但每一等比隋朝时增加了一千里,即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而且均只服劳役一年。同时增加了加役流,作为死刑的减等刑,即流三千里,居作两年。
  唐朝的死刑继承隋朝的改革,也只有绞、斩两种。
  唐朝还根据二十等五刑,系统规定了赎刑制度:赎笞五等、赎杖五等、赎徒五等、赎流三等、赎死一律赎铜一百二十斤。
  (九)宋朝的刑罚
  宋朝的刑罚基本沿用了唐时的五刑制度,同时也有自己的特点:
  首先,宋太祖建隆四年颁布了“折杖法”,即把笞、杖、徒、流四种刑罚都折换成杖刑,具体办法为:笞杖刑折换为臀杖七下至二十下;徒刑五等折换为脊杖十三下至二十下;流刑三等分别折换为脊杖十七下至二十下,配役一年;加役流折换为脊杖二十下。折杖法虽然存在一些弊端,但是却使得“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免决数”。
  其次,宋朝出现了刺配。刺即刺字,配即押送至指定处所服役,其中配是主刑,刺是附加刑,有时对于特别严重的附加杖刑。刺配在两宋时期使用很多,规定也很详细。根据所服劳役的不同,分为军役、劳役;配役的地区远近、放还时间也有不同;刺字的部位深浅也有区分。从整个刑罚制度的发展来看,刺配刑是一种历史的倒退,尤其是刺字刑,更是古代肉刑的复活。
  此外,宋代还在法律上确立了凌迟刑。凌迟是中国历史上最为惨无人道的死刑方法,将人千刀万剐并将其尸骨砸碎成粉末。南宋时期将凌迟与绞、斩并列,成为法定的死刑。
  (十)元朝的刑罚
  元朝一方面沿用唐宋以来的五刑制度,一方面又根据自己的民族传统,对五刑制度做出了一些改变:
  元朝的笞刑和杖刑分为六等,且均以“七”为尾数;徒刑等次和时间没有改变,但是还附加了杖刑;流刑不限里数,南人迁辽阳以北之地,北人迁于南方湖广之乡;死刑则只有绞、凌迟两种,凌迟成为常刑。
  此外,元朝时期肉刑得以死灰复燃,很多酷刑在实践中加以使用;同时还出现了一些有浓郁民族特色的刑罚方法,如“红泥粉墙”、“巡街”等。
  (十一)明朝的刑罚
  明朝沿用了唐时的以笞、杖、徒、流、死为内容的五刑制度,同时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刑罚。
  首先是充军。充军是一种介于死刑和流刑之间的刑罚,分为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六等,最远四千里,最近一千里,刑期分为终身(本人终身充军)和永远(本人死后由子孙接替充军)两种。充军在明朝是一种很重要的北普遍适用的刑罚。
  其次是枷号。枷号又称枷示,是在犯人颈项套枷,枷上标明犯人的姓名、所犯罪状,令其在监外示众,是明代的常用刑。行刑的场所主要在监狱门口或指定的官衙门旁,一般采用朝枷夜放、昼施枷夜收监的方式执行。期限一般分为一个月、三个月或半年几种,也有特殊情况,即永远枷号。枷重有三十多斤、五十多斤等多种。
  再次是廷杖。廷杖是用来处罚大臣的一种刑罚,在金碧辉煌的朝廷殿堂之上,由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杖,以对冒犯皇帝权威尊严的大臣施以笞杖得处罚。
  另外,明朝的赎刑也很具有当时的特色。明朝的赎刑分为两种,一是以钱物赎,一是以役代刑即役赎,其中役赎最为盛行。明朝允许从笞、杖、徒、流、死的各种刑罚适用赎刑,一般以罚服劳役来赎罪抵刑。以役代刑制度,扩大了拘役罪犯的范围和刑徒的工役种类、劳动场所,是明代赎刑发达的表现。
  (十二)清朝的刑罚
  在刑罚制度上,清朝基本上继承了明制,沿用以笞、杖、徒、流、死为内容的五刑制度,同时又有自己的特点:
  一是将绞、斩死刑进一步分为绞立决、斩立决、绞监候、斩监候四种情况。“立决”是对罪情严重的罪犯判处死刑,不进行复审,立即执行刑罚;“监候”是对非直接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的罪犯判处死刑,但不立即执行刑罚,等到每年的“秋审”、“朝审”对案件进行复审后,再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二是在绞、斩死刑之外,设有凌迟、枭首、戮尸等酷刑。
  三是除沿用明朝的充军、枷号等刑罚外,还创设了发遣刑,是将罪犯发往边疆地区为驻防官兵充当奴隶的刑罚。
  二、古代刑罚的特点
  (一)奴隶制刑罚的特点
  奴隶制时期的刑罚主要有以下几种特点:
  首先是奴隶制时期死刑的执行方式繁多,方法较为残酷,不人道;其次是奴隶制时期的肉刑发达,五刑当中除大辟以外,墨、劓、刖、宫均为肉刑;第三是奴隶制时期普遍存在同罪异罚现象;最后是奴隶制时期的刑罚还保留了一些原始社会时期的特征。
  (二)封建制刑罚的特点
  首先是封建制时期的赎刑很发达,得到了历朝历代的普遍适用;其次是封建制时期以刑统罪,刑名与罪名紧密联系在一起;最后是自隋朝以后,封建制刑名逐步规范,封建制五刑制度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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