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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清代溺婴弃婴现象,俨然成为一种社会风俗。清朝政府也颁布了一系列社会整治措施:通过法律定罪;地方官采取措施;设立慈善机构;移风易俗。虽然这些措施都未能从根本上解决溺婴弃婴这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但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矛盾,使得社会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
关键词:清代 溺婴 奢嫁
一、溺婴在清代的状况以及表现
溺婴弃婴这种现象在清朝十分普遍,很多文献对它都有详细的记载,尤其见诸于地方志中。时间的跨度约有两百多年,而且它的普遍性还体现在它不仅发生在某些偏远的地区,而是涵盖了许多重要的省份以及绝大部分的地区。在山西,人民向来醇厚,民风朴实,但是溺女这个陋习仍然成了一种习惯;在江西,溺女这种恶俗更是由来已久的了,而且江西省算是溺婴陋习最为严重的省份了;在浙江,溺婴弃婴陋习也十分严重,金华尤盛,温州、处州、衢州等地亦颇盛;在江苏,本来就对女婴有轻贱之意,如若产下女婴更是深恶痛绝,其中又以贫苦人家尤为明显,所以溺婴弃婴的数量也会自然而然地增加。
二、溺婴现象严重的原因
1.根本原因:人口增长与农业生产发展的非同步性。为恢复明末清初被战乱破坏的的经济状况和社会秩序,清廷采取了稳定统治的措施,这些措施都不同程度地促进了清朝人口的急剧增长。但是与人口增长急剧形成强烈反差的是,此时清朝的农业生产发展却是极为的缓慢。虽然采取了紧急措施,但耕地面积的一直扩大,使得其在7亿多亩的这个数值就徘徊不前了,所以即使采取了这种措施,还是未能为提高粮食产量提供有效的条件。人均耕地面积、人均粮食产量与人口的急剧增长形成了强烈的反差。人口越来越多,但是耕地面积和粮食产量却在不断下滑。而且人口急剧增长的这种现象,根本与当时传统社会的经济条件和环境不相符,已经超出了当时社会所能承受的范围,最终导致人民生活贫困。时人多不得已以溺婴维持基本生计,多见于贫苦之家。所以说,人口急剧增长与农业生产的非同步性,是导致溺婴现象的根本原因。
2.直接原因:奢嫁及重男轻女。在我国古代封建社会,重男轻女的封建宗法观念是根深蒂固的。男的可以传宗接代,延续香火。而女的只是作为产婴的一个工具。古人常说,“女子无才便是德”,只要女子去遵守三从四德,把夫君以及家人侍奉得妥妥帖帖就行。女子的社会地位也是十分卑贱的。所以当产下女婴时,则认为可以溺弃;而男婴则要留下传承香火。即使是家里的经济条件再差,也一定要将男婴留下。而且在那个时代背景下,大部分家庭都处于经济拮据的状态,他们根本就无力抚养女婴甚至将其抚养成人。男婴成人后还可以成为劳动力为家庭贴补,而且就从婚嫁方面来说,男方就不需要承担过重的嫁资,传统社会的长辈也会认为不仅不需要承受过重的经济负担,而且还能够延续香火。
3.重要原因:不良风气。其它的不良风气,比如鬻妻、一味相信星相家言等也是导致溺婴陋习的重要原因。谭瑄在《禁止鬻妻说》中说道,“产女之家以为,育女至长而受侮于人,不如勿举。统计一方生女勿举者十尝三四,怨戾之气上干天和,悖绝生理,惨莫甚焉。”鬻妻,也就是卖妻子这种恶习助长了大多凡是产下女婴的家庭都将其溺死的嚣张气焰,对其最直接的影响则是女性的急剧减少,男女比例也就处于一个极度失衡的状态。男多女少,也就造成了婚配难,那么又会导致鬻妻的现象更加严重。三者似乎成了一个共同体,它们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牵制,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恶习也不断地蔓延。
三、溺婴的社会后果
1.引起了人口性别比例的失调。溺婴弃婴的普遍性对社会更是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根据清朝人口普查,《清朝续文献通考》一书中记载的北京、顺天府、直隶、吉林、黑龙江、山西、四川、贵州、浙江、江西等多地的有关数字统计,男性均多于女性的10%。”湖南长州产下女婴多数情况下是会溺死的,所以女孩会显得尤为珍贵,再婚的话还还需要三十余金。甚至有男子年龄已经都三四十了,而女方的年龄甚至达到了六七十,就算是老死也娶不到妻子,这种情况比比皆是。男子娶不到妻子已经成为了正常现象,而这种现象恰巧也导致了社会的不安定。
2.娼妓行业的发达。性别比例失调,男女之间的婚配难引发了多元化的社会问题。《清稗类钞》详细地描述了京师、天津、上海等25个地区娼妓行业的盛况。上海娼妓院“光绪初年,城中的妓院多至三百多家”。在咸丰时期,娼妓的风气就很炽热,只要到了中午,车水马龙,喝酒声、送客声能够响彻一夜。士大夫之间也是相互之间以此为习俗,认为这是理所应当的事了,没有什么奇怪的。下等妓院,是底层群众纯粹为了满足性需求而存在的。在一个性别比例失调的社会,娼妓的存在就成为了一种必然。
3.引发童养媳的盛行。“贫家恒抱人女乳养,小时可同操作,既长可省婚财”,由此可见,抱养童养媳对贫苦人家解决婚娶问题具有很大的幫助,同时对于被弃女婴来讲,她们也得到了继续生活的机会,也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社会矛盾。但是,童养媳的生活多为悲惨,常常会受到欺凌。童养媳的盛行还形成了早婚早育的风气,又反过来加重了人口压力。
4.对人口急剧增长有强烈的抑制作用。结婚率和妇女生育率也受到了人口比例失调的强烈影响,溺弃女婴造成了男多女少这种现象越来越普遍,不足为奇,人口增长速度变慢是结婚率和妇女生育率的下降的一种必然,“溺婴的本身直接减少了人口的数量。”溺婴者本想早早产下男婴来继承香火的,但是因为性别比例失调不得不婚配,所以香火难以传承下去。虽然人们通过多种方法去挽回,但溺婴弃婴在当时被人们认为是抑制人口增长的有效措施。
四、清朝对溺婴的整治措施
1.通过法律将溺弃婴儿定罪。早在顺治年间,就已经颁布了禁“溺女恶俗”的条例。乾隆年间,“民间溺女,部议照故杀子孙律治罪,例禁极严。”则是清廷对溺弃女婴定罪的开始。自乾隆之后各个统治者均针对溺弃婴儿颁发了禁令,民间各地也多见有关禁止溺婴的告示。当溺婴已然成风,朝廷统治者只能采用法律定罪的方法予以控制,但是,“溺婴之弊,事在房帏,查之多有不便。”由于婴儿为父母骨肉至亲,查询办案需要父母的配合,因此很难做到真正定罪。根据文献记载,社会上甚至有人以溺婴之事行诬告之实,恐吓诈骗,由此给此项法令的实际执行带来诸多弊端。由此可见清廷意图靠法令严治的做法并不能发挥很大的作用。
2.设立慈善机构。此种做法由来已久,早在南宋时朝廷就已经有了创建慈幼局的做法,但在元明时期就被废除了。此后也出现过地方官收养弃婴的行为,并且,也多有个人为了行善积德而收养弃婴。清朝时期,第一所比较正规的育婴堂于扬州成立,此后,“育婴堂、普济堂、清节堂及施棺养老等综合性善堂在清三百年间渐渐布满了全省。”这些慈善机构的创建与维持,少不了社会各界众人的支持。这样的做法,对朝廷政策的转变有影响,使得朝廷对弃婴的救护引起重视。但是这也只是基本之法,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3.移风易俗。溺婴弃婴这种陋习已经深入人心,不是一朝一夕可以改变的。统治者想到通过移风易俗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朝廷向百姓宣扬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样的思想,希望可以改变百姓的传统观念,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溺弃婴儿尤其是溺弃女婴的做法。环境对人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大环境的氛围变好了,人们总有“相沿成习”的习惯,渐渐地,坏的习惯被抛弃,而好的习惯也渐渐地养成。教化需要百姓、地方官与朝廷三方面的配合,缺一不可。
五、结语
随着历史的不断发展,溺婴弃婴现象却没有消失。历朝历代都制定了相关的法令条例以图控制溺婴行为,到后来通过地方官的移风易俗,创办并普及育婴堂一系列的慈善机构,以及水滴石穿的教化和通过因果报应之说这种封建迷信之思想等措施来整治溺婴这个陋习。其实,直到现在还是会有极少数的地区会存在这样的问题。事实上,无论是在古代社会还是现代社会,溺婴或是弃婴都是人性的泯灭,都应该予以禁止。
关键词:清代 溺婴 奢嫁
一、溺婴在清代的状况以及表现
溺婴弃婴这种现象在清朝十分普遍,很多文献对它都有详细的记载,尤其见诸于地方志中。时间的跨度约有两百多年,而且它的普遍性还体现在它不仅发生在某些偏远的地区,而是涵盖了许多重要的省份以及绝大部分的地区。在山西,人民向来醇厚,民风朴实,但是溺女这个陋习仍然成了一种习惯;在江西,溺女这种恶俗更是由来已久的了,而且江西省算是溺婴陋习最为严重的省份了;在浙江,溺婴弃婴陋习也十分严重,金华尤盛,温州、处州、衢州等地亦颇盛;在江苏,本来就对女婴有轻贱之意,如若产下女婴更是深恶痛绝,其中又以贫苦人家尤为明显,所以溺婴弃婴的数量也会自然而然地增加。
二、溺婴现象严重的原因
1.根本原因:人口增长与农业生产发展的非同步性。为恢复明末清初被战乱破坏的的经济状况和社会秩序,清廷采取了稳定统治的措施,这些措施都不同程度地促进了清朝人口的急剧增长。但是与人口增长急剧形成强烈反差的是,此时清朝的农业生产发展却是极为的缓慢。虽然采取了紧急措施,但耕地面积的一直扩大,使得其在7亿多亩的这个数值就徘徊不前了,所以即使采取了这种措施,还是未能为提高粮食产量提供有效的条件。人均耕地面积、人均粮食产量与人口的急剧增长形成了强烈的反差。人口越来越多,但是耕地面积和粮食产量却在不断下滑。而且人口急剧增长的这种现象,根本与当时传统社会的经济条件和环境不相符,已经超出了当时社会所能承受的范围,最终导致人民生活贫困。时人多不得已以溺婴维持基本生计,多见于贫苦之家。所以说,人口急剧增长与农业生产的非同步性,是导致溺婴现象的根本原因。
2.直接原因:奢嫁及重男轻女。在我国古代封建社会,重男轻女的封建宗法观念是根深蒂固的。男的可以传宗接代,延续香火。而女的只是作为产婴的一个工具。古人常说,“女子无才便是德”,只要女子去遵守三从四德,把夫君以及家人侍奉得妥妥帖帖就行。女子的社会地位也是十分卑贱的。所以当产下女婴时,则认为可以溺弃;而男婴则要留下传承香火。即使是家里的经济条件再差,也一定要将男婴留下。而且在那个时代背景下,大部分家庭都处于经济拮据的状态,他们根本就无力抚养女婴甚至将其抚养成人。男婴成人后还可以成为劳动力为家庭贴补,而且就从婚嫁方面来说,男方就不需要承担过重的嫁资,传统社会的长辈也会认为不仅不需要承受过重的经济负担,而且还能够延续香火。
3.重要原因:不良风气。其它的不良风气,比如鬻妻、一味相信星相家言等也是导致溺婴陋习的重要原因。谭瑄在《禁止鬻妻说》中说道,“产女之家以为,育女至长而受侮于人,不如勿举。统计一方生女勿举者十尝三四,怨戾之气上干天和,悖绝生理,惨莫甚焉。”鬻妻,也就是卖妻子这种恶习助长了大多凡是产下女婴的家庭都将其溺死的嚣张气焰,对其最直接的影响则是女性的急剧减少,男女比例也就处于一个极度失衡的状态。男多女少,也就造成了婚配难,那么又会导致鬻妻的现象更加严重。三者似乎成了一个共同体,它们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牵制,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恶习也不断地蔓延。
三、溺婴的社会后果
1.引起了人口性别比例的失调。溺婴弃婴的普遍性对社会更是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根据清朝人口普查,《清朝续文献通考》一书中记载的北京、顺天府、直隶、吉林、黑龙江、山西、四川、贵州、浙江、江西等多地的有关数字统计,男性均多于女性的10%。”湖南长州产下女婴多数情况下是会溺死的,所以女孩会显得尤为珍贵,再婚的话还还需要三十余金。甚至有男子年龄已经都三四十了,而女方的年龄甚至达到了六七十,就算是老死也娶不到妻子,这种情况比比皆是。男子娶不到妻子已经成为了正常现象,而这种现象恰巧也导致了社会的不安定。
2.娼妓行业的发达。性别比例失调,男女之间的婚配难引发了多元化的社会问题。《清稗类钞》详细地描述了京师、天津、上海等25个地区娼妓行业的盛况。上海娼妓院“光绪初年,城中的妓院多至三百多家”。在咸丰时期,娼妓的风气就很炽热,只要到了中午,车水马龙,喝酒声、送客声能够响彻一夜。士大夫之间也是相互之间以此为习俗,认为这是理所应当的事了,没有什么奇怪的。下等妓院,是底层群众纯粹为了满足性需求而存在的。在一个性别比例失调的社会,娼妓的存在就成为了一种必然。
3.引发童养媳的盛行。“贫家恒抱人女乳养,小时可同操作,既长可省婚财”,由此可见,抱养童养媳对贫苦人家解决婚娶问题具有很大的幫助,同时对于被弃女婴来讲,她们也得到了继续生活的机会,也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社会矛盾。但是,童养媳的生活多为悲惨,常常会受到欺凌。童养媳的盛行还形成了早婚早育的风气,又反过来加重了人口压力。
4.对人口急剧增长有强烈的抑制作用。结婚率和妇女生育率也受到了人口比例失调的强烈影响,溺弃女婴造成了男多女少这种现象越来越普遍,不足为奇,人口增长速度变慢是结婚率和妇女生育率的下降的一种必然,“溺婴的本身直接减少了人口的数量。”溺婴者本想早早产下男婴来继承香火的,但是因为性别比例失调不得不婚配,所以香火难以传承下去。虽然人们通过多种方法去挽回,但溺婴弃婴在当时被人们认为是抑制人口增长的有效措施。
四、清朝对溺婴的整治措施
1.通过法律将溺弃婴儿定罪。早在顺治年间,就已经颁布了禁“溺女恶俗”的条例。乾隆年间,“民间溺女,部议照故杀子孙律治罪,例禁极严。”则是清廷对溺弃女婴定罪的开始。自乾隆之后各个统治者均针对溺弃婴儿颁发了禁令,民间各地也多见有关禁止溺婴的告示。当溺婴已然成风,朝廷统治者只能采用法律定罪的方法予以控制,但是,“溺婴之弊,事在房帏,查之多有不便。”由于婴儿为父母骨肉至亲,查询办案需要父母的配合,因此很难做到真正定罪。根据文献记载,社会上甚至有人以溺婴之事行诬告之实,恐吓诈骗,由此给此项法令的实际执行带来诸多弊端。由此可见清廷意图靠法令严治的做法并不能发挥很大的作用。
2.设立慈善机构。此种做法由来已久,早在南宋时朝廷就已经有了创建慈幼局的做法,但在元明时期就被废除了。此后也出现过地方官收养弃婴的行为,并且,也多有个人为了行善积德而收养弃婴。清朝时期,第一所比较正规的育婴堂于扬州成立,此后,“育婴堂、普济堂、清节堂及施棺养老等综合性善堂在清三百年间渐渐布满了全省。”这些慈善机构的创建与维持,少不了社会各界众人的支持。这样的做法,对朝廷政策的转变有影响,使得朝廷对弃婴的救护引起重视。但是这也只是基本之法,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3.移风易俗。溺婴弃婴这种陋习已经深入人心,不是一朝一夕可以改变的。统治者想到通过移风易俗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朝廷向百姓宣扬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样的思想,希望可以改变百姓的传统观念,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溺弃婴儿尤其是溺弃女婴的做法。环境对人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大环境的氛围变好了,人们总有“相沿成习”的习惯,渐渐地,坏的习惯被抛弃,而好的习惯也渐渐地养成。教化需要百姓、地方官与朝廷三方面的配合,缺一不可。
五、结语
随着历史的不断发展,溺婴弃婴现象却没有消失。历朝历代都制定了相关的法令条例以图控制溺婴行为,到后来通过地方官的移风易俗,创办并普及育婴堂一系列的慈善机构,以及水滴石穿的教化和通过因果报应之说这种封建迷信之思想等措施来整治溺婴这个陋习。其实,直到现在还是会有极少数的地区会存在这样的问题。事实上,无论是在古代社会还是现代社会,溺婴或是弃婴都是人性的泯灭,都应该予以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