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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些年来,校园伤害事故频发,对学校的正常管理与教学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造成该种问题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文章主要从校园伤害事故规则原则方面来对校园伤害事故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校园伤害事故;规则原则;分析
最近几年来,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发生频繁。事故一旦发生,给当事家庭及学校都带来难以承受的痛苦。学校与老师也要承受巨大的压力与罪责,还有可能被推到法庭之上。但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出现事故学校应该承担多大责或该不该承担责任,引起了家庭和社会的矛盾。在教育规定的相关文件中,规定了学校是否该承担责任。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项规定的出台就将本来沸沸扬扬的学生伤害,再一次推到了风口浪尖之上。
一、学校伤害事故原因与特征
伤害事故是在学校学习、生活、活动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导致学生受伤甚至死亡的事件。它有以下特点:发生在学校,主要是学习或住宿的学生和学习活动期间产生的伤害。学校事故发生原因有以下几种:第一,就是在参加学校活动中,例如学生运动、游戏等活动造成的学生身体受到伤害。第二,由于学生不遵守学校的制度,教师给与学生体罚,造成学生的人身伤害。第三,因为教师或其他员工消极不作为,未履行有关义务而造成的人身伤害。第四,其他的突发事件造成学生的人身受到伤害甚至导致死亡。
校园伤害事故属于人身损害范畴,但是又表现出独特之处:首先,校园伤害事故主体是具备多样性的,事故可能由操场、教学楼、校园设施在不具体的主体造成,也可能由于学校、学生、家长、第三人等明确的主体造成;其次,校园伤害事故具有特定性的特征,这是指在各类校园伤害事故中,其对象仅仅是针对在校学生,包括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学生,都是应该一视同仁的;再次,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地点、发生时间也是具备特定性的,事故必须要学校负有管理职责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学生如果退学或者修学,那么其间发生的事故是不符合校园伤害事故范畴的;最后,校园伤害事故的涉及面广,常常涉及老师、学校、家长、教育主管部门等多方的利益,不想一般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和工商事故,其中的利益问题十分复杂。且校园伤害事故直接后果就是经济赔偿,如果处理不当往往会影响学校的正常运转。
二、明确学校和学生的关系,确认伤害事故责任的主体
首先,学校是传授知识在教学场所,与学生之间没有监护和被监护的关系,因此在学生受到损伤后,学校可能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不会承担刑事责任。其次,我国的教育机构大都是国办的教育机构,是根据教育法规定,儿童到达一定年龄必须接受教育。这也是儿童监护人对国家应尽的法律义务,所以,学校应该允许适龄儿童进入学校学习,并负责学生的人身安全。最后,我国的学校大多数是国家开办的公立机构,主要是对适龄学生从事教学活动,在学校学生也应该服从学校的管理,按照教师的指导进行学校活动,若是学校管理不善造成学生伤亡事件发生的,学生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学校伤害事件归责原则的处理问题
学生伤亡事件发生以后,究竟谁应该承担责任是我们应该关注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要做到明确责任,合理的处理纠纷,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要做好责任的规则问题。我们根据学校的性质和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了解一下在校学生人身伤害赔偿案例适用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事件发生以后,首先判断是谁的过错,判断清楚是不是学校的过错,若是学校的原因导致的,学校就应该承担责任,反之学校就不用承担相应的责任。制定过错责任是加强侵害者的责任,为受害者提供更好的赔偿。但根据学校和学生的关系是否受用存在着分歧,如果学校适应过错推定责任势必会加重学校的负担,学校可能为了避免事件发生,而减少一些可能造成事故发生的活动,例游泳、春游等活动,这样不利于学校的教育,对学生的学习也有影响。因此过错责任原则在学校并不受用。
(二)公平责任原则
学生伤亡时间发生以后,若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法院会根据事件的性质、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情况以及受害方的花费等进行分则,让当事人双方在都满意的前提下制定出合适的解决方案,以顺利的解决学生的学生在校伤亡事件。所以在事故的处理中,确定学校的责任时候,要看学校是否存在着过错,不能一边倒的只要是学生在校发生伤亡就认定为学校的责任,这样对于学校肯定是不公平的。只有明确了学校的责任后,学校才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和学生之间是教育和被教育的关系,学校只是提供一个教学场所供学生来学习文化知识,学校并不是学生的安全保证人,在校生众多,教职员工的数量是有限的,不可能时时刻刻盯着所有学生的一举一动,多数的伤亡事件也是在学校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所以不是所有的事件都需要学校负责任。若学生的伤亡与学校有关,学校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在上体育课时,由于教师没有把教学器材放置妥当,从而导致学生在活动中受伤,这样学校是过错方,学校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结语
总之,随着校园伤亡事件的不断发生,社会应该对其有足够的重视,事件发生以后,需要做到明确责任。在现阶段,我国对于学校伤害事件的法律还不是很完善,所以一旦事件发生时,学校应该积极寻求法律途径,利用法律来解决相关问题。
参考文献
[1] 陈本寒,陈英.公平责任归责原则的再探讨——兼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理解与适用[J].法学评论, 2012(02).
[2] 李国旗,尤月成.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学校伤害事故归责原则探析[J].天津法学,2011(01).
[3] 左爱爱,汤卫东.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之公平责任原则[J].当代体育科技,2012(11).
[4] 李宜江,张海峰.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审思[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2(07).
【关键词】校园伤害事故;规则原则;分析
最近几年来,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发生频繁。事故一旦发生,给当事家庭及学校都带来难以承受的痛苦。学校与老师也要承受巨大的压力与罪责,还有可能被推到法庭之上。但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出现事故学校应该承担多大责或该不该承担责任,引起了家庭和社会的矛盾。在教育规定的相关文件中,规定了学校是否该承担责任。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项规定的出台就将本来沸沸扬扬的学生伤害,再一次推到了风口浪尖之上。
一、学校伤害事故原因与特征
伤害事故是在学校学习、生活、活动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导致学生受伤甚至死亡的事件。它有以下特点:发生在学校,主要是学习或住宿的学生和学习活动期间产生的伤害。学校事故发生原因有以下几种:第一,就是在参加学校活动中,例如学生运动、游戏等活动造成的学生身体受到伤害。第二,由于学生不遵守学校的制度,教师给与学生体罚,造成学生的人身伤害。第三,因为教师或其他员工消极不作为,未履行有关义务而造成的人身伤害。第四,其他的突发事件造成学生的人身受到伤害甚至导致死亡。
校园伤害事故属于人身损害范畴,但是又表现出独特之处:首先,校园伤害事故主体是具备多样性的,事故可能由操场、教学楼、校园设施在不具体的主体造成,也可能由于学校、学生、家长、第三人等明确的主体造成;其次,校园伤害事故具有特定性的特征,这是指在各类校园伤害事故中,其对象仅仅是针对在校学生,包括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学生,都是应该一视同仁的;再次,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地点、发生时间也是具备特定性的,事故必须要学校负有管理职责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学生如果退学或者修学,那么其间发生的事故是不符合校园伤害事故范畴的;最后,校园伤害事故的涉及面广,常常涉及老师、学校、家长、教育主管部门等多方的利益,不想一般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和工商事故,其中的利益问题十分复杂。且校园伤害事故直接后果就是经济赔偿,如果处理不当往往会影响学校的正常运转。
二、明确学校和学生的关系,确认伤害事故责任的主体
首先,学校是传授知识在教学场所,与学生之间没有监护和被监护的关系,因此在学生受到损伤后,学校可能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不会承担刑事责任。其次,我国的教育机构大都是国办的教育机构,是根据教育法规定,儿童到达一定年龄必须接受教育。这也是儿童监护人对国家应尽的法律义务,所以,学校应该允许适龄儿童进入学校学习,并负责学生的人身安全。最后,我国的学校大多数是国家开办的公立机构,主要是对适龄学生从事教学活动,在学校学生也应该服从学校的管理,按照教师的指导进行学校活动,若是学校管理不善造成学生伤亡事件发生的,学生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学校伤害事件归责原则的处理问题
学生伤亡事件发生以后,究竟谁应该承担责任是我们应该关注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要做到明确责任,合理的处理纠纷,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要做好责任的规则问题。我们根据学校的性质和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了解一下在校学生人身伤害赔偿案例适用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事件发生以后,首先判断是谁的过错,判断清楚是不是学校的过错,若是学校的原因导致的,学校就应该承担责任,反之学校就不用承担相应的责任。制定过错责任是加强侵害者的责任,为受害者提供更好的赔偿。但根据学校和学生的关系是否受用存在着分歧,如果学校适应过错推定责任势必会加重学校的负担,学校可能为了避免事件发生,而减少一些可能造成事故发生的活动,例游泳、春游等活动,这样不利于学校的教育,对学生的学习也有影响。因此过错责任原则在学校并不受用。
(二)公平责任原则
学生伤亡时间发生以后,若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法院会根据事件的性质、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情况以及受害方的花费等进行分则,让当事人双方在都满意的前提下制定出合适的解决方案,以顺利的解决学生的学生在校伤亡事件。所以在事故的处理中,确定学校的责任时候,要看学校是否存在着过错,不能一边倒的只要是学生在校发生伤亡就认定为学校的责任,这样对于学校肯定是不公平的。只有明确了学校的责任后,学校才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和学生之间是教育和被教育的关系,学校只是提供一个教学场所供学生来学习文化知识,学校并不是学生的安全保证人,在校生众多,教职员工的数量是有限的,不可能时时刻刻盯着所有学生的一举一动,多数的伤亡事件也是在学校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所以不是所有的事件都需要学校负责任。若学生的伤亡与学校有关,学校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在上体育课时,由于教师没有把教学器材放置妥当,从而导致学生在活动中受伤,这样学校是过错方,学校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结语
总之,随着校园伤亡事件的不断发生,社会应该对其有足够的重视,事件发生以后,需要做到明确责任。在现阶段,我国对于学校伤害事件的法律还不是很完善,所以一旦事件发生时,学校应该积极寻求法律途径,利用法律来解决相关问题。
参考文献
[1] 陈本寒,陈英.公平责任归责原则的再探讨——兼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理解与适用[J].法学评论, 2012(02).
[2] 李国旗,尤月成.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学校伤害事故归责原则探析[J].天津法学,2011(01).
[3] 左爱爱,汤卫东.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之公平责任原则[J].当代体育科技,2012(11).
[4] 李宜江,张海峰.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审思[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