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排污权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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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人类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甚至已经开始威胁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一项经济政策,它通过排污总量控制的方式将市场机制引入了环境保护中,很好的解决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这对矛盾,但是该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需我们去解决与完善。
  关键词:排污权;排污权交易;总量控制;环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 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5-0092-02
  一、排污权交易制度基本概述
  稀缺的商品才具有经济价值,而商品交易是为了更好的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在今天,人们早已经摒弃高污染的方式来发展经济,因为环境容量资源显得日益稀缺,为了更好的利用这一有限的资源,创造出更大的经济效益,排污权交易由此产生。排污权交易类似于普通的商品买卖,其交易包含以下三个步骤:
  首先,由国家环境管理保护部门根据某一控制区域的环境质量标准,区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发展水平,结合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扩散的规律,制定出该区域的环境质量目标,并根据这一目标估算出该地区的环境容量,然后推算出某种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排放量,并将其平均分成若干等份,即若干排污权。
  其次,政府面向合法排污企业进行排污权的初始分配,目前国际上提供了三种分配方式供选择。第一种是无偿分配,控制区域的环境管理部门根据一定的公开标准将区域内某种污染物的总的排放指标免费分配给当地符合条件的企业,企业无需支付任何费用。第二种是公开拍卖,企业要想获得排污权需要支付具有竞争力的价格。第三种是固定价格出售,政府按照一定的标准给某种污染物的排污权进行明码标价,企业可以购买所需的排污权,但需要支付的相应的对价。
  最后,在排污权交易市场上,企业可以从自身利益出发,结合现实排污情况,自主决定买进或者卖出排污权。
  二、我国试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不足
  (一)关于排污权交易的立法不健全。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在环境治理中引入市场机制,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企业无法完全自主有序的进行排污权交易,还需要国家制定相应法律法规从制度层面上进行规范引导。目前,我国已经在很多城市进行了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是至今尚未制定出全国统一的用以规范排污权交易的法律法规,仅仅是在个别试点城市出台了一些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例如《湖北省主要污染物交易试行办法》、《太原市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办法》等,这些地方性法规只是针对一个地区的具体情况而制定,无法辐射到全国各地,同时还由于地方立法具有局限性,所以其法律制度的滞后性问题也很显著。
  (二)区域排污总量的确定问题。
  排污权交易的实质是要控制区域污染物排放的总量,因而就需要先确定该控制区域的环境容量。环境容量的确定是一项极其复杂而系统的工程,它需要大量的对当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同时还要实时动态更新,此外还必须结合当地特定污染物的扩散规律,最终来确定一个控制区域某一时段的环境容量。当然了,随着时间变化地区的环境容量也会发生改变,因此总量控制目标在执行过程中应根据环境容量的变化适时作出调整。目前我国在确定排污总量方面存在两方面困难,一是技术障碍,通过我国现有的环境监测技术手段很难得到准确的数据,很多都是靠模糊计算得到;二是制度障碍,我国没有建立起完备的排污监测机制,因此有些企业还存在超标排放的情况。
  (三)排污权初始分配问题。
  首先是每个企业究竟分配多少排污权的问题,在无偿分配的方式下就要求政府能够准确掌握每个企业通常的排污量,据此来进行分配,然而目前我国由于技术水平还不成熟,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备的排污监测系统,无法准确的对每个企业的排污进行监测,一般都是依靠企业的排污申报,企业处于自身利益考量一般都会在实际排污量的基础上多进行申报,于是就造成了“多报多得,少报少得”的局面,这显然是环境容量资源不合理配置的现象,不能完全发挥排污权交易机制总量控制下环境与经济双赢的优势。
  其次是排污权的取得方式。如前所述,目前国际上在排污权的初始分配方面有三种选择,公开拍卖、无偿分配和固定价格出售。这三种方式都存在一些问题:在无偿分配方式下,企业无偿获得排污权,这很难刺激企业积极减排反而还会促使他们通过某些非法渠道获取更多的排污指标为自己谋取私利;其次,一旦权利介入分配,“权力寻租”就难以避免,容易滋生“钱权交易”的现象;最后,当排污权被无偿分给现有企业之后,新成立的企业就没有排污权可分了,这对区域经济发展很不利。采用公开拍卖的方式,从形式上来看比无偿分配显得更加公平和透明,但是很容易导致企业间过度竞争,出现“天价排污权”,这对经济实力较弱的企业来说无疑是一种歧视和打击,也不利于经济健康发展。最后一种固定价格出售,完全符合市场经济下商品买卖的特征,只是如何定价,标准是什么,目前还没有一個科学合理的方案。
  三、对完善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一些建议
  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英美国家有很多经验都值得我们学习,针对我国的国情以及在试点中反映出的一些问题做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完善排污权交易立法,为该制度的运行提供法律保证。
  经济制度的运行要靠法律做保障,否则就会在利益的驱使下陷入混乱状态。我国要推行排污权交易,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就必须制定出一套专门的法律制度来对其进行规范和引导,但是这并非一蹴而就。目前在我国关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立法主要集中在一些地方性法规,虽然这些法规在制度的构建上面存在内容不全面,配套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但不可否认它们所带来的积极效应,因此在准备制定专门的全国性的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法律时,应该首先要完善地方立法,对如何实现总量控制、选择怎样的初始分配方式等问题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当然了在完善地方立法的时候国家要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否则只能是纸上谈兵。在地方立法渐趋完善的时候可以开始筹备全国性立法,对立法原则、目标,奖惩办法等做出总括规定,为该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奠定理论与制度基础。   (二)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的配套机制。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以市场化的机制来控制企业排污,最终将一个区域的排污量控制在该区域的环境容量以内,以此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我国目前采用的企业排污申报制度,导致企业“虚报”现象层出不穷,同时,当企业企业在现实排污过程中由于国家监管不到位,也很容易出现超标排放的现象,这些问题都严重影响了排污总量控制的目标实现,因此我国急需建立起一套排污交易的配套机制。在这方面德国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德国成立了专门的管理排放权交易的机构,对国内所有的二氧化碳排放机器进行调查,对于排放量达到一定数量以上的设备,企业要在与联邦环保局达成自愿协议的基础上,经审核方可取得一定的污染排放权并可进行交易,同时还在后续的过程中会一直对企业排污监测,当企业排放量超过既定的指标后会受到严重的惩罚,这些措施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区域排污总量的控制目标。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排污权交易在我国处于起步时期,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很有必要,排污跟踪系统、申报审核系统都应尽快建立,只有具备完备的配套机制,排污权交易才能顺利进行。
  (三)选择合理的排污权初始分配方案,使企业在市场机制中公平竞争。
  排污权的初始分配实际上就是政府对环境容量资源的首次分配,而排污权交易实际上就是对环境容量资源的再分配,初始分配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再分配的效率,所以很有必要选择一种最适合我国环境与经济发展的排污权初始分配方案。
  目前在我国的试点城市中,普遍采用无偿分配制度。相比之下,排污权的有偿分配方式更加的公平,也更加利于环境保护。它不仅提高了企业进入市场的门槛,是对那些污染严重且经济效率低下的企业的限制,还刺激企业为了减少购买排污权的开支而积极采取减排措施,同时这种分配方式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的特征,有利于企业间公平竞争。
  有偿分配的方式包括公开拍卖和固定价格出售两种,相对于现在的无偿分配来讲,其优势不言而喻,实现排污权的有偿分配是大势所趋。至于是选择公开拍卖还是固定价格出售,可以根据污染物的危害程度和排放量来灵活选择。对于那些污染严重、排放量大的污染物可以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而对于污染较小、排放量小的污染物则可以采取固定价格出售的方式。将两种分配方式配合起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经济和环境同步提升。
  (四)创新思路发展排污权交易制度。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项经济政策,同时也是一个保护环境的有效手段,它实现了排污总量控制下的经济发展,从现在以及未来的一段时间来看这都是一项极具潜力与优越性的制度,但是也应该看到虽然排污权交易制度实现了总量控制下的环境容量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排放总量不会变少,早晚有一天环境容量会达到饱和。如果将企业排污权交易的对象换成是国家,国家用企业购买排污权时支的金钱来购买企业多余的排污权,并且国家不会将从企业手里买来的排污权二次销售,这样一来排污总量会越来越小,给环境的自我净化提供充足的时间,更好的保护了环境,同时在这样的交易模式下,企业也不会受到损失,他们会很愿意积极减排来缩减成本扩大利润。诚然,要实现这个想法不是一蹴而就的,还需要积累更多的实践经验,还有一段漫长的探索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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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向勇,男,汉族,重庆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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