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时期的纠察在京刑狱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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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林五星,焦作师范高等专科政史系主任。主攻方向:中国法制史及中国法律思想史。
  
  摘要:
  北宋纠察在京刑狱司,创置于宋真宗大中祥符二年(1009),令文废罢于宋神宗元丰三年(1080),实际废除于元丰五年(1082),共存在了74年。作为京畿专门负责刑狱纠察工作的司法机构,其存在有重大意义。文章试从纠察在京刑狱司的创置、职事、废罢,对纠察在京刑狱司的评价以及对纠察官的统计等方面来进行研究。
  关键词:北宋;纠察;刑狱司
  
  北宋时期,京畿地区曾存在过一个专门的司法机构,就是纠察在京刑狱司。有关纠察在京刑狱司,王云海先生主编的《宋代司法制度》[1]一书中有简明扼要的介绍。本文试对其作更进一步的探讨。
  
  一、纠察在京刑狱司的创置
  
  北宋初,京畿地区刑狱的纠察由大理寺兼管,[2]并未设置专门的司法机构来负责。由于京师监狱众多,“自开封府、御史台、大理寺、诸寺监、开(封)祥(符)二县并尉司、左右外厢、马步军司、三排岸以至临时诏狱,以及昼监夜禁等”,共有二十多处。[3]这就使得京师开封“狱讼之间,尤为繁剧”,刑狱冤滞的情况相对也就比较多。这种情况引起了宋真宗的注意。大中祥符元年(1008)六月,开封府审问进士廖符,将其带着枷锁、镣铐绑在院子里,暴晒于烈日之下。廖符的后背虽被晒裂,也没有审出什么。[4]此事对宋真宗触动很大,他认为时当酷暑,罪状不明,却遭此酷刑,怜悯之心油然而生。为防止此类情况再次发生,第二年七月,他下诏特置纠察在京刑狱司,[5]置纠察官二人,以两制以上朝官担任,[6]并拨开封、祥符两县手力十人,步军司剩员军士四人供役使。[7]专门负责纠察京师刑狱的司法机构就此诞生了。
  
  二、纠察在京刑狱司的职事
  
  顾名思义,纠察在京刑狱司的主要职责就是纠察京师的刑狱,“以省冤滥”。在大中祥符二年(1009)七月置纠察在京刑狱司的诏书中,宋真宗规定:“其御史台、开封府,在京应有刑禁之处,并得纠举。逐处断徒以上罪,于供报内未尽理及淹延者,并追取案牍,看详驳奏。”[8]可见,只要是在京师发生的刑狱案件(此时并不包括军队所属的刑狱,后面会谈到),纠察在京刑狱司都有权纠举;而各处所断徒以上罪,也必须报知纠察司备案。
  纠察在京刑狱司的主要职责是纠察,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也有所变化。大中祥符二年(1009)九月,诏书规定:纠察官审阅每天报状,如发现“所犯稍重及情理涉疑、禁系稍多淹延未断”,可在本司提审犯人;如果是大辟案或事涉机密,就派纠察官一员前往审问。[9]大中祥符六年(1013),又诏纠察司:大辟案的罪人及“要切人”,都要提到本司录问。[10]这表明,在成立后的一段时间里,纠察司还有鞫狱即审讯的权力。到了天禧三年(1019),纠察官吕夷简上言:“本司累奉诏旨,勘鞫定夺公事,或止将公案详阅,亦无妨碍。若勘鞫公事,即动须追逮罪人,辩证词理,显是兼置刑狱,不便。”于是,宋真宗下令纠察在京刑狱司“自今免鞫劾公事”。[11]此后,纠察司一般不再鞫狱。不过,凡有大辟案,仍要按大中祥符六年诏旨来办。如熙宁三年(1070),宋神宗曾下诏给殿前、马步军司,“大辟囚并如开封府法送纠察司录问”,[12]可见,此前开封府所断的大辟案,纠察司都要重新审问的。
  有时皇帝还会差纠察官专门鞫狱,如熙宁五年(1072),宋神宗命纠察官祝谘“劾李定、陈大顺等所言张诜事”。[13]另外,除了纠察与鞫狱,北宋政府有时还会委纠察官以其它差使。熙宁七年,纠察官祝谘被差除放“天下负犯百姓见欠开封府赃赏钱”,[14]不过这种情况极为罕见。
  纠察在京刑狱司所负责纠察刑狱的范围在不同时期也有变化。在置纠察在京刑狱司的诏书中,纠察司负责纠举的“在京刑禁之处”并不包括军队系统的殿前司、马步军司刑狱。但半个月后,宋真宗就对此进行了补充规定:“应在京府刑狱司局,每日具已断见禁轻重罪人因由供纠察司。其殿前、马步军司徒以上,亦依此供报。”[15]不仅立下了京府已断刑狱每日一报的制度,还规定军队系统的殿前、马步军司断徒以上罪,也得每日供报。纠察司的管辖范围扩至京师所有刑狱,成为名副其实的纠察在京刑狱司。到了宋仁宗天圣八年(1030),有
  御史上言,认为将皇帝下诏命御史台专门推治的诏狱移报纠察司有失体统,于是朝廷令御史台狱不再移报纠察司。[16]纠察在京刑狱司的管辖范围有所缩小。宋神宗认为宋初废大理寺狱不妥,于是在元丰元年(1078)十二月下诏复置。次年正月,宋神宗令大理寺勘鞫刑狱依御史台例,不供报纠察司。[17]一年后,宋神宗改令依开封府例,“旬具徒以上事报纠察司”,并令纠察司,“如察访得虽非徒以上而出入不当,许索文案点检”。[18]纠察司的管辖范围又有所扩大。但此后不久,宋神宗开始进行官制改革,纠察在京刑狱司也完成了其历史
  使命,退出了历史舞台。
  
  三、纠察在京刑狱司的废罢
  
  据《宋会要辑稿•职官》15之5,纠察在京刑狱司于元丰三年(1080)并入刑部,[19]纠察在京刑狱司似是就此退出历史舞台了。但是,在《长编》中,元丰五年(1082)三月,权知开封府王安礼却两次提到纠察司。第一次他上言:“应刑名疑虑及情理可悯公事,乞从本府录断奏遣;如得旨断死者,乃送纠察司审问。”[20]第二次他上言:“司录司狱空外,有左右军巡院狱案皆已断绝,止有见禁罪人丁怀等公案已奏及在纠察司。望责近限审录及约法断遣,所贵三院皆狱空。”[21]王安礼的这两次上言都得到了宋神宗的同意。事实就在这摆着,元丰五年(1082)三月,纠察司仍在继续运转,这与前面记载是矛盾的。这该如何解释呢?愚以为,宋神宗元丰三年开始着手官制改革,下令将纠察在京刑狱司并规刑部,但此命令并未立即生效。《宋史•刑法志》记载:“官制既行,罢审刑、纠察,归其职于刑部。”[22]而据《长编》元丰五年(1082)四月甲戌记事,元丰新官制是在当年五月初一开始正式推行的。[23]可见,纠察在京刑狱司是随着新官制的正式推行才彻底退出历史舞台的,而从元丰三年到元丰五年五月这段时间,由于新官制尚未正式推行,刑部还未作好准备,使得这两年成为纠察司从下令废除到正式废除的过渡期。这点研究者们应给予注意。
  纠察在京刑狱司的职事并规刑部后,由纠察案掌管,“止以胥吏三人主行其事,诸处申到大辟文案,亦委郎官一员与吏部所差之官同虑,不过引囚读示,再取伏辨而已,其名虽存,其实已废”,[24]造成京师刑狱“无复申明纠举之制”。于是在元礻右元年(1086),经三省奏请,“异时纠察职事悉委御史台刑察兼领,刑部毋得干预”。[25]不久,监察御史孙升上言:“近降朝旨,纠察在京刑狱司隶御史台刑察,开封府奏断公案,乞许取索。”朝廷答复:“开封府徒罪以上公案,依奏许取索。”[26]这意味着,原属纠察在京刑狱司的职事,刑部仅领了三年有余,其后便由御史台刑察兼领,并部分得到恢复。
  
  四、对纠察在京刑狱司的评价
  
  对于自己下诏特置的纠察在京刑狱司,宋真宗很重视,置司之初就规定:已决犯人,如有冤情,可到纠察司陈诉。如纠察司查证属实,则原审官吏,都要严厉惩处。[27]另外,为激励纠察官积极工作,宋真宗还给予他们一些优遇。如纠察官的伙食由御厨负责,[28]纠察官有公事在身免常朝,有事上奏的话,可直接到内殿觐见。[29]因此,纠察在京刑狱司的工作开展得较好,对整肃京师狱治,治理刑狱冤滥起了重要作用。对此,当时许多人都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其中吕陶的看法尤为精准。他说:
  祖宗以来,虽极详慎,然犹恐有司失实而冤者无告,故祥符中诏置纠察一司以统制之,如诸路之有提刑、诸县之有提点也。特重其职,不令司他务,得以专意于决讼报囚之事。其访问则无宾客之禁,其巡省则无冬夏之限。耳之所闻,惟求冤抑;目之所见,惟审惨暴;刺伺防检,深得其要。凡大辟狱具,本处先已录问,乃申纠察司差官审之,倘有疑虑,并许驳勘。或留系之淹久,或处决之过滥,大则条奏辨明,小则移文戒督。而又广辟治舍,标榜其门,被枉之人知所赴诉,玩法之吏不肆奸欺。[30]
  而纠察司被废止后,京师刑狱“无复纠察之制”,[31]也反证了纠察司的重要作用。正是因为这样,在其被废罢后,吕陶才会屡屡上书请求复置。显然,与宋朝许多人浮于事的官司相比,纠察在京刑狱司是一个机构精干、运转高效的司法机关。
  
  五、北宋纠察在京刑狱官统计
  
  从大中祥符二年(1009)创置到元丰五年(1082)正式废除,纠察在京刑狱司共存在了74年。按照规定,纠察司置纠察官二人,以两制以上朝官担任。[32]首任纠察官是金部员外郎、知制诰周起和侍御史赵湘,[33]此后还有70人担任过这一职务,加上周起和赵湘,共72人。现根据他们任职的先后顺序,制表于下。
  
  01
  
  说明:1、表中带★号者,其精确任职时间为原文所载;带◆号者,其精确任职时间系根据相关线索得出,如吴充墓志铭这样记载:“上(宋神宗)即位,恩迁刑部,擢知制诰、纠察在京刑狱。”据《宋史•吴充传》吴充官迁知制诰是在熙宁元年,故可知吴充任纠察官是在熙宁元年。其余不带符号者,系根据上下文或其它线索推测的大致时间。
  2、表中资料来源,《长编》为中华书局2004年点校本;《宋史》为中华书局1977年点校本;《四库全书》为文渊阁1984年影印本;《宋元方志丛刊》为中华书局1990年影印本。
  由此表可以看出,许多北宋时期著名的宰相,如王曾、吕夷简、富弼、王安石等,都曾担任过纠察官一职。由于张秉、赵稹、石中立与李绚曾两次担任此职,所以在纠察在京刑狱司存在的这74年里,共有76人次担任此职。因纠察官须同时由两人担任,故平均下来每任纠察官的任期不到两年。
  
  注释:
  [1]王云海主编《宋代司法制度》,河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2]明•李濂《汴京遗志》卷12《宋官制沿革》,中华书局1999年点校本,第197页。
  [3]吕陶《净德籍》卷2《奏为乞复置纠察在京刑狱司并审刑院状》,1984年影印本文渊鸽四库全书,第1098册第16页。
  [4]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15之44,中华书局1957年影印本,第2719页。
  [5]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72,大中祥符二年七月丁巳,中华书局2004年点校本,第1622页。
  [6]元•脱脱《宋史》卷163《职官志》3《刑部》,中华书局1977年点校本,第3858页。
  [7]《宋会要辑稿•职官》15之44,第2719页。
  [8]《宋大诏令集》卷161《置纠察在京刑狱诏》,中华书局1962年标点本,第610页。
  [9]《宋会要辑稿•职官》15之45,第2720页。
  [10]《宋会要辑稿•职官》15之46,第2720页。
  [11]《长编》卷94,天禧三年十月辛亥,第2169页。
  [12]《长编》卷214,熙宁三年八月乙亥,第5210页。
  [13]《长编》卷231,熙宁五年三月癸巳,第5611页。
  [14]《长编》卷252,熙宁七年四月己巳,第6150页;《长编》卷254,熙宁七年七月乙巳,第6221页。
  [15]《宋会要辑稿•职官》15之44,第2719页。
  [16]《宋史》卷199《刑法志》1,第4976页。
  [17]《长编》卷296,元丰二年正月戊子,第7199页。
  [18]《长编》卷302,元丰三年正月辛未,第7343页。
  [19]《宋会要辑稿•职官》15之5,第2700页。
  [20]《长编》卷324,元丰五年三月丙戌,第7801页。
  [21]《长编》卷324,元丰五年三月庚子,第7805页。
  [22]《宋史》卷201《刑法志》3,第5021页。
  [23]《长编》卷325,元丰五年四月甲戌,第7825页。
  [24]《净德籍》卷2《奏为乞复置纠察在京刑狱司并审刑院状》,1984年影印本文渊鸽四库全书,第1098册第16页。
  [25]《长编》卷377,元礻右元年五月戊午,第9150页。
  [26]《长编》卷385,元礻右元年八月辛丑,第9388页。
  [27]《宋会要辑稿•职官》15之45,第2720页。
  [28]《长编》卷72,大中祥符二年八月乙酉,第1627页。
  [29]《长编》卷72,大中祥符二年十月辛亥,第1639页。
  [30]《净德籍》卷2《奏为乞复置纠察在京刑狱司并审刑院状》,1984年影印本文渊鸽四库全书,第1098册第16页。
  [31]《宋史》卷201《刑法志》3,第5023页。
  [32]《宋史》卷163《职官志》3《刑部》,第3858页。
  [33]《长编》卷72,大中祥符二年七月丁巳,第16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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