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借贷形式贿赂的认定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angzhaohai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现实中,行贿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常常以各种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贿赂。某些国家工作人员为了规避法律的制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民间借贷的形式,以借为名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即以借贷为名掩盖受贿的事实。因此,如何认定上述借贷形式的贿赂犯罪,对于分清罪与非罪,以及认定犯罪数额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也是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之一。本文从司法实践出发,对如何认定借贷形式的贿赂案件予以分析。
  关键词:借贷;贿赂;认定
  近年来,随着反腐败力度的日益加大,越来越多的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被各类媒体所报道。从这些报道中我们发现,由于某些贪污贿赂犯罪分子提高了自身的警惕性与反侦查能力,出现了以借贷为名,行贿赂之实的职务犯罪案件。此类贿赂犯罪案件相较于传统贿赂犯罪案件,具有犯罪主观方面的隐蔽性,给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对职务犯罪侦查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逐渐成为检察机关反贪部门查办贿赂案件的难点之一。
  一、借贷形式贿赂的概念及特点
  借贷形式的贿赂,是指行贿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假借民间借贷的形式进行行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借贷形式贿赂的特点,往往具有公开性及隐蔽性的两面性。公开性是指,在客观方面行贿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不再以秘密形式交付、收受财物,而是公开交易,如开具书面借条等;隐蔽性是指,隐藏在“借贷关系”这一合法外衣内的往往是涉嫌贿赂的犯罪事实。即在主观方面行贿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实际上并不具有借贷的主观心理,行贿人是为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利益,受贿人主观上也并不打算归还行贿人的钱物,而是想永远占有。
  二、借贷形式贿赂相关规定
  在办理贿赂案件的过程中,如何区分假借贷之名,行贿赂之实,对于最终认定贿赂犯罪的数额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职务犯罪侦查中的疑难问题。《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具体认定时,不能仅仅看是否具有书面的借款手续,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1)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2)款项的去向;(3)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4)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5)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6)是否有归还的能力(7)未归还的原因;等等。”上述规定对于检察机关反贪部门查办贿赂犯罪案件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三、认定借贷形式贿赂应考虑的因素
  笔者认为,综合上述规定及贿赂犯罪侦查实践,在认定借贷形式的贿赂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借贷发生的时间及原因。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发生的时间往往没有限制,没有特定性;借贷的原因也是基于真实、合理、可信的理由产生,往往是一方因经济拮据需要借钱,另一方经济宽裕,有能力出借。而借贷形式的贿赂发生的时间具有限制性,以行贿人要实现某种目的为中心,常常发生在受贿方因履行职务与行贿方接触期间;借贷的原因也是虚假、反常的,出借的一方有时没钱出借却四处筹钱出借,借钱一方一般经济宽裕,或者并不急需用钱,借到的钱也并不用于生活急需,而是用于高消费或是存入银行。如在有些案例中,出借方没有多余、空闲的房屋或汽车,为了要“借”给另一方,不惜另外购买房屋、汽车出借。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办理此类贿赂案件时,要比较出借方谋取利益的时间与借贷关系成立的时间,分析借贷关系发生的真实原因,揭露“借贷双方”之间行贿受贿的真实关系。
  二、借贷双方之间的真实关系。正常的民间借贷双方之间没有职务上的某种联系或依赖关系,借贷双方往往是亲朋好友,交往时间比较长,认识的时间比较早,彼此信任,具有正当合法的书面手续。借贷形式的贿赂双方仅仅存在某种工作或业务上的联系,缺乏情感上的依赖关系,一般只是工作上的一面之交,结识时间短,缺乏了解,缺乏信任基础,有些甚至没有履行借贷手续。因此,侦查人员必须认真分析判断借贷双方之间的真实关系,重点收集“借方”利用职务便利方面的证据。
  三、借贷双方的主观意图。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往往出于双方的自愿,有约定的归还期限,有借有还,借贷的数额一般也不大。出借方自愿将自己的金钱财物出借给借方,借方经过一段时间将本金利息一并归还,不附带与借贷无关的其他条件。如果逾期不归还,出借方往往会催还。借贷形式的贿赂中,出借方非出于自愿,而是想利用对方的职权,为自己谋取某种利益,违心地将财物借给对方。一般没有要求借方归还的意思表示,借方也根本没有要归还的意愿,双方也不约定具体的归还日期,没有还款期限。据此,侦查人员可以证实“借方”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真实主观意图及双方涉嫌贿赂的本质。
  四、借贷关系是否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真实、合法的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以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为前提条件。而借贷形式的贿赂带有出借人(行贿人)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实现这一目的往往会给第三人带来损害,或给其他企业带来经济损失,间接地扰乱社会及国家的经济秩序。因此,侦查人员通过查实上述损失的存在,可以证实“借方”为“出借方”谋取利益的事实。如在招投标过程中,某一投标方通过行贿得以中标,这必然损害了其他投标方的利益,损害其他企业的利益,间接扰乱国家的经济社会秩序。
  五、借贷财物的真实使用情况。以大件耐用商品,如房屋、汽车等为例,在传统型的贿赂案中,上述类型的财物往往已经转移了所有权,并且必须经过登记,所以即使行受贿双方否认,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仍可以通过查询上述财物的权属情况予以证实;而在借贷形式的贿赂案中,行受贿双方并不转移财物的所有权,仍由行贿方保留所有权,受贿方获得的仅是使用权。这就给检察机关从权属上证实贿赂的事实带来了困难,为贿赂双方的狡辩提供了便利。对于此种类型的贿赂案件应该重点审查财物的真实使用情况,如能证实受贿方实际占有并使用财物,亦可证明贿赂犯罪的事实。
  四、结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于以下几种形式的借贷应当以受贿论处:一是借贷双方之间既非亲戚,也缺乏朋友之间的感情基础,只存在工作上的某种联系,借方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便利,为出借方谋取利益;二是借款方经济宽裕,并不急需用钱,借贷原因虚假的;三是借到的财务并不用于生活急需,而是购买大件耐用商品或存入银行;四是借款金额较大,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或还款期限不明确的;五是没有书面的借款手续;六是借款方有能力偿还而不偿还的。
  参考文献:
  [1]《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3
  [2]赵震,《职务犯罪重点疑难精解》,法律出版社、2013.
其他文献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国土资源管理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国土资源系统行使较多职权,多个岗位和环节容易滋生渎职犯罪,容易造成国土资源被非法占有、破坏等后果,社会大众对国土资源系统的信任度降低,党和政府的形象受损,因此国土资源系统渎职犯罪的防范理当引起高度重视。本文拟从国土资源系统渎职犯罪产生的原因到防范对策,提出几点不成熟的思考。  关键词:国土资源;渎职;防范  近年来,国土资源系统渎
期刊
摘 要:传统观念认为,当股东们归还他们的全部的股票后,他们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就不再负有责任了。当一个股东行使投票权的时候,他们仅仅需要考虑自己的利益。然而,这种情况在有些方面已被改变了。立法者,包括欧洲的立法者,已经给股东们施加了更多的义务,与此同时,关于股东是否应该遵守这些不成文的规定仍然存在争议,本文将介绍忠实义务的渊源,内容以及违反忠实义务的后果等,对股东忠实义务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股东
期刊
审判管理旨在提高审判决策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审判活动规范有序运行,强化法官办案的质量意识、责任意识,防止和纠正审判工作存在的偏差,全面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审判水平。2013年漳浦法院立足提升审判质效,依托信息技术开展了一系列审判管理工作,较好地发挥了“规范、保障、促进、服务”的功能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成效。近期,笔者对所在法院2013年审判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形成如下调研报告。  一
期刊
摘 要:随着罪刑法定、罪刑均衡、刑罚人道化三大基本原则在西方国家刑罚典中的奠基,西方由此走出了罪刑擅断、等级森严、刑罚残酷的泥沼,告别了黑暗、野蛮、愚昧的中世纪,走上了刑罚现代化的坦途。[1]今天,世界刑法的发展要求刑罚人道化、轻缓化的呼声越来越高,倡导一种科学、人道、文明的刑罚观已成为世人的共识。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刑罚也正在朝着人道化、轻缓化的趋势发展,这可谓是我国法治事业中的一项重要进
期刊
摘 要:通过对47为弗吉尼亚地方法官对五个相同案件的判决进行统计研究,得出六个与量刑差异有关的重要结论。  关键词:量刑差异;统计;定罪;量刑  一、介绍  美国司法系统的研究者提出一个基本假设:量刑差异(差异主要来自类似的犯罪和类似的罪犯)普遍存在。这些结论可从总统委员会对法院的执法报告中推出。此外,量刑差异通过不公正定罪和破坏法律的威慑力改变着联邦的量刑程序。但是,霍加斯警告人民注意过大的量刑
期刊
近年来,我国城镇化建设发展迅速,但在一些地方,由于村民委员会或者村干部民主法治观念淡薄,工作方式简单,时常出现滥用权力损害村民利益的情况。由于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不属于国家行政组织,村干部不属于国家公务人员,当农村干群冲突发生后,村民无法通过行政诉讼制止村干部的侵权行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司法救济缺位的情况下,许多地方的受害农民或者采取极端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或者进行持续不断的上访告状,甚至
期刊
综观各国的历史和现实,贪污,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始终伴随着历史进程而延续至今,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恐怕也难以消除。只是,在某个阶段或某一国家因受到强力控制而有所收敛,而在另一时期或另一国度则可能因控制约束不足而滋生蔓延开来。对于社会肌体上的这一痈疽,人们的普遍看法是:严重的贪污腐败破坏了国家的整合与稳定,它腐蚀了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机制,造成权利和利益分配的不平等,使政权丧失公众的信任。它也损坏了
期刊
马克思·韦伯在《学术与政治》一书中写道:“近代官吏团体已发展成为一支专业劳动力,经过长期的预备性训练后有专长。并且近代官僚集团出于廉洁正派考虑,发展出一种高度的身份荣誉意识,若是没有这种意识,可怕的腐败和丑陋的市侩习气,将给这个团体造成致命的威胁。”[1]检察官作为接受过专门训练的职业人,应该具有特殊的“身份荣誉意识”,这种特殊的身份荣誉意识,就是检察官的职业道德意识。  一、检察职业道德的历史演
期刊
摘 要:从20世纪的清末修律到21世纪坚持共产党领导下的司法制度改革,过去的一百多年是法制路径不断变革,不断变迁的百年。本文主要以清末修律的历史视角展开,探讨过去的同时,亦是为了考量当下的司法制度改革。进而思考他们的可行性以及清末的律法改革对如 今的影响。  关键词:法制;变革;可行性  从20世纪的清末修律到21世纪坚持共产党领导下的司法制度改革,过去的一百多年是法制路径不断变革,不断变迁的百年
期刊
摘 要:在死刑判决的诸多影响因素中,可以归纳为案内、案外两类因素,也即法律和社会因素,两个因素同时作用于一个案件的死刑判决。以当下备受关注的药家鑫案、李昌奎案为视角,分析了两案存在的如案件是否符合死刑适用标准、激情杀人是否成立等法律问题,及我国目前的“少杀、慎杀”死刑政策、社会舆论等案外社会因素。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则关键在于法官对案内、案外因素对死刑判决影响大小的考量、对影响死刑判决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