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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2006年7月,驴友小梁在广西南宁市某生活网站的旅游版BBS上发布了一个帖子,召集驴友组队峡谷旅游,约定费用AA制,每人60元左右。该帖发出后得到了部分驴友响应。按照约定,8日上午,十多名驴友坐车前往武鸣县与发帖子的小梁会合,并将60元费用交给小梁管理。当晚由于突降大雨,山洪爆发,将在河道扎营露宿的驴友小骆冲走,并不幸死亡。
小骆的母亲认为此次自助游的组织者小梁不具旅游从业资格,因此组织该活动不具有合法性,并在活动组织过程中未尽安全防范义务。其他同游者与小骆属于同一团队,按社会道德规范,他们之间就形成了一个相互爱护、相互关照、相互救助的义务关系,小骆却在无任何提醒和防范下失去生命,他们也应承担责任。因此,其母将小梁等12名自助游成员告上法院,要求他们对小骆的死亡共负赔偿责任,共同承担人身损害赔偿15万多元、精神抚慰金20万元,共计35万多元。
评述:
自发组队自助旅游是近年兴起的一种旅行方式。与传统的旅行社旅游不同,这种新兴的自助游存在更大的危险性和责任不确定性。目前我国尚无户外探险活动的相关法律规定,如发生人身伤害事件,没有一个确切的责任认定和分配机制。因此,在组织和参加该类活动时更需要注意防范风险,预防纠纷。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认定侵害生命权、人身健康权的责任有三个方面的要件:1.损害事实;2.主观过错;3.因果关系。在本案中,表面上看,小骆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暴雨引发的洪水,但也与同行的其他人存在关系。当小骆等十余名旅游者结伴旅游时,他们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团队,这个团队之间就建立了一种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任何一个成员对其他成员的危险都有进行救助的义务。因此,对于小骆的危险其他成员都应当尽可能拯救,对其死亡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虽然这十余名成员都与小骆的死存在因果关系,但是他们彼此之间因其过错程度不同,所负的责任也不相同。其中,小梁应当负主要责任。小梁是此次户外活动的召集人,由其制定出行日期、路线、顺序、收取费用,其一系列行为具有了组织者的特征,应认定为组织者。其次,既然作为此次活动的组织者,小梁就应当对所安排路线的安全性、合理性有所预计。但是他对天气情况判断失误,并且未注意同行部分成员露营于河道中,具有疏忽大意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至于其他成员,应当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尽救助义务。在当时情形下,要求其他成员不计后果冒险救援显属不智,因此他们应当承担次要责任。而小骆本人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本案法院作出判决,小梁、小骆及其他成员按照6:2.5:1.5的比例承担责任。小梁共计承担163540元,其余游人承担48385元。
提示:
自助游是新兴的旅行方式,发展还不是很成熟,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在出游之前应注意以下几点:
1.应尽可能订立书面合同。口头协议具有不确定性,一旦发生纠纷很难举证,会导致利益得不到保障,因此订立书面合同很有必要。
2.应注意合同条款的有效性。合同虽然强调意思自治,但是合同的条款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得显失公平,否则合同会被认定无效。如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3.自助游的组织者、参与者应尽必要的义务。一旦活动开始,自助游的参与者就组成了一个团体,彼此之间都承担有一定的义务。其中自助游的组织者由于其在团队的领导地位,因此与一般参与者相比,应尽更多的主要义务,负有更大的责任。虽然有很多自助游的组织者是义务的,但只能减轻不能免除其责任。
4.注意区分有偿活动和无偿活动。一般认为有偿活动组织者的责任更大,无偿活动组织者承担的责任相应减轻。
2006年7月,驴友小梁在广西南宁市某生活网站的旅游版BBS上发布了一个帖子,召集驴友组队峡谷旅游,约定费用AA制,每人60元左右。该帖发出后得到了部分驴友响应。按照约定,8日上午,十多名驴友坐车前往武鸣县与发帖子的小梁会合,并将60元费用交给小梁管理。当晚由于突降大雨,山洪爆发,将在河道扎营露宿的驴友小骆冲走,并不幸死亡。
小骆的母亲认为此次自助游的组织者小梁不具旅游从业资格,因此组织该活动不具有合法性,并在活动组织过程中未尽安全防范义务。其他同游者与小骆属于同一团队,按社会道德规范,他们之间就形成了一个相互爱护、相互关照、相互救助的义务关系,小骆却在无任何提醒和防范下失去生命,他们也应承担责任。因此,其母将小梁等12名自助游成员告上法院,要求他们对小骆的死亡共负赔偿责任,共同承担人身损害赔偿15万多元、精神抚慰金20万元,共计35万多元。
评述:
自发组队自助旅游是近年兴起的一种旅行方式。与传统的旅行社旅游不同,这种新兴的自助游存在更大的危险性和责任不确定性。目前我国尚无户外探险活动的相关法律规定,如发生人身伤害事件,没有一个确切的责任认定和分配机制。因此,在组织和参加该类活动时更需要注意防范风险,预防纠纷。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认定侵害生命权、人身健康权的责任有三个方面的要件:1.损害事实;2.主观过错;3.因果关系。在本案中,表面上看,小骆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暴雨引发的洪水,但也与同行的其他人存在关系。当小骆等十余名旅游者结伴旅游时,他们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团队,这个团队之间就建立了一种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任何一个成员对其他成员的危险都有进行救助的义务。因此,对于小骆的危险其他成员都应当尽可能拯救,对其死亡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虽然这十余名成员都与小骆的死存在因果关系,但是他们彼此之间因其过错程度不同,所负的责任也不相同。其中,小梁应当负主要责任。小梁是此次户外活动的召集人,由其制定出行日期、路线、顺序、收取费用,其一系列行为具有了组织者的特征,应认定为组织者。其次,既然作为此次活动的组织者,小梁就应当对所安排路线的安全性、合理性有所预计。但是他对天气情况判断失误,并且未注意同行部分成员露营于河道中,具有疏忽大意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至于其他成员,应当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尽救助义务。在当时情形下,要求其他成员不计后果冒险救援显属不智,因此他们应当承担次要责任。而小骆本人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本案法院作出判决,小梁、小骆及其他成员按照6:2.5:1.5的比例承担责任。小梁共计承担163540元,其余游人承担48385元。
提示:
自助游是新兴的旅行方式,发展还不是很成熟,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在出游之前应注意以下几点:
1.应尽可能订立书面合同。口头协议具有不确定性,一旦发生纠纷很难举证,会导致利益得不到保障,因此订立书面合同很有必要。
2.应注意合同条款的有效性。合同虽然强调意思自治,但是合同的条款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得显失公平,否则合同会被认定无效。如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3.自助游的组织者、参与者应尽必要的义务。一旦活动开始,自助游的参与者就组成了一个团体,彼此之间都承担有一定的义务。其中自助游的组织者由于其在团队的领导地位,因此与一般参与者相比,应尽更多的主要义务,负有更大的责任。虽然有很多自助游的组织者是义务的,但只能减轻不能免除其责任。
4.注意区分有偿活动和无偿活动。一般认为有偿活动组织者的责任更大,无偿活动组织者承担的责任相应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