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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证据是民事诉讼的基石,诉讼活动从某种意义上就是一个证据的收集过程,近年来,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计算机的普及,伴之而来的网络侵权的案件也日渐增多,因此,对网络侵权案件证据的收集就显得非常重要。
【关键词】网络侵权;证据
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但由于应用数字化技术,网络侵权行为又具有自身的特点,如侵权行为难以认定、侵权主体复杂隐秘、侵权后果域宽速快、自我救济无能为力等。这就给实践中网络侵权证据的收集带来了技术上的难题。因此,在面对愈演愈烈的网络侵权案件时,证据的收集便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一、网络侵权案件证据收集的主体
(一)当事人收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收集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电子证据并提交法庭。由于网络侵权诉讼的特殊性和其他多种原因,权利人可能收集不到某些重要证据。为了使网络侵权纠纷的审判正常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规范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制度——收集特殊证据的程序保障;二是设立提交证据命令制度——向对方当事人和案外第三人收集证据的程序保障;三是充分利用证据开示制度保障当事人的调查取证权;四是完善“知情人员”违反证据提供义务的法律制裁制度。
(二)人民法院收集
《民事诉讼法》第6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法院收集证据的方式主要有:一是查封、封存并提走侵权信息。二是截留电子信息,即法院利用计算机、网络等设备,截取有关的网络所传输的信息。三是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电子信息,即法院有权要求从事国际互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可以证明网络侵权的证据。
(三)行政执法部门协助收集
权利人在网络侵权诉讼中,可以向行政执法部门举报被侵权之事,由行政部门查处。行政部门查处过程中收集的证据,以及处罚决定,都可以成为法院受理侵权赔偿案件证据的来源。也可以通过行政执法部门的登记簿来收集证据,如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可向管理机构登记,取得的登记证明文件是计算机程序版权或者登记文件中所述事实的初步证明,计算机程序登记中封存的源程序,在发生计算机程序侵权诉讼时,如对方当事人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明,法院就应以此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直接根据。
(四)网络中介服务者协助调查
网络中介服务者不仅负有电子证据生成、保存和提供的义务,还具有协助调查的义务,即网络中介服务者负有协助权利人或有关机关收集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义务。通常情况下网络中介服务者的服务器中储存着注册用户的个人情况资料,以及一段时间内的读写记录等内容。当发生网络纠纷时,网络中介服务者往往比其他人掌握着更多的电子信息。因此,要求网络中介服务者履行协助调查义务是合理的,也是可行的。为网络中介服务者设定协助调查义务,不但有利于查清网络纠纷的事实,而且也有利于促使网络中介服务的完善。
二、网络侵权案件证据收集的阶段与步骤
网络侵权案件证据收集应遵循以下阶段与步骤:
(一)准备阶段
一是确定目标。一般包括:硬件和其他相关证据,如各种电子设备;数字设备内的所有数据,如正在运行的计算机内存和磁盘中的所有数据;数字设备内的所需数据,如计算机内的一封E-mail。二是制订计划。根据要收集的电子证据的目标,制订收集电子证据的方案,明确收集的顺序、方法等,从而提高取证的效率。三是准备工具。如数据提取和分析工具、适用于不同驱动器的空磁盘、可移动式刻录机、扫描仪、笔记本电脑、调制解调器等。四是必要时邀请技术专家参与。技术专家可以协助制订收集电子证据的方案,恢复被删除的电子信息,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作出技术鉴定等。
(二)收集阶段
一是远程勘验与现场勘验。远程勘验主要采用的方法有:屏幕录像、屏幕截图、下载网页文件、下载特定文件。现场勘验的目的是防止涉案的电子证据被侵权方删改。通过对涉案的服务器进行现场勘验,固定侵权信息,出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法律文件,配合前期调查取证所出具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也足以认定侵权事实。二是提取证据。既要收集存在于计算机软、硬件上的证据,也要收集其他相关外围设备中的证据;既要收集文本,也要收集图形、图像、动画、音频、视频等媒体信息。同时,还应当保存相应的硬件和软件,以保全该证据的运行环境,使之能够在必要的时候以打印、屏显等方式显示出来。三是固定证据。第一,有关输出文件必须在以下前提下才具备证据形式:①输出该数据的计算机必须是该证据的原始存储处。②该数据在输入和输出时计算机的运行状态良好。第二,对于某些非文档(如多媒体视听资料)的电子数据的原件,须借助一种更为可能的高容量载体,如电脑光盘,保证取证的绝对固化的效果,再回归到法庭的相关设备的还原举证,系统完成完善的证明信息的司法传递。
(三)保存阶段
一是及时保全证据。目前保全电子证据的主要方法有诉讼保全(包括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公证保全、当事人自行保全等。
二是妥善保管证据。从取得到提交法庭,要形成严密的保管链,以证明电子证据在保管过程中未被改动。在保管过程中既要防止储存电子证据的介质被物理损坏,又要注意不受磁场干扰,以避免电子数据丢失。
总之,电子证据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对我国的诉讼制度产生越来越大的冲击,通过电子证据的收集打击网络侵权的研究在我国才刚刚起步,有许多技术上和法律上的问题亟待解决。而今,网络侵权手段愈加智能化,更难以觉察,因此,必须加大研究和立法力度.更科学地规制网络侵权案件证据的收集。
参考文献:
[1]冯聪.试论网络侵权案件的取证[J].网络法治月月谈,2012(2).
[2]余彦峰.数字证据及其取证方法探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1(l).
【关键词】网络侵权;证据
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但由于应用数字化技术,网络侵权行为又具有自身的特点,如侵权行为难以认定、侵权主体复杂隐秘、侵权后果域宽速快、自我救济无能为力等。这就给实践中网络侵权证据的收集带来了技术上的难题。因此,在面对愈演愈烈的网络侵权案件时,证据的收集便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一、网络侵权案件证据收集的主体
(一)当事人收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收集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电子证据并提交法庭。由于网络侵权诉讼的特殊性和其他多种原因,权利人可能收集不到某些重要证据。为了使网络侵权纠纷的审判正常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规范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制度——收集特殊证据的程序保障;二是设立提交证据命令制度——向对方当事人和案外第三人收集证据的程序保障;三是充分利用证据开示制度保障当事人的调查取证权;四是完善“知情人员”违反证据提供义务的法律制裁制度。
(二)人民法院收集
《民事诉讼法》第6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法院收集证据的方式主要有:一是查封、封存并提走侵权信息。二是截留电子信息,即法院利用计算机、网络等设备,截取有关的网络所传输的信息。三是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电子信息,即法院有权要求从事国际互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可以证明网络侵权的证据。
(三)行政执法部门协助收集
权利人在网络侵权诉讼中,可以向行政执法部门举报被侵权之事,由行政部门查处。行政部门查处过程中收集的证据,以及处罚决定,都可以成为法院受理侵权赔偿案件证据的来源。也可以通过行政执法部门的登记簿来收集证据,如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可向管理机构登记,取得的登记证明文件是计算机程序版权或者登记文件中所述事实的初步证明,计算机程序登记中封存的源程序,在发生计算机程序侵权诉讼时,如对方当事人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明,法院就应以此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直接根据。
(四)网络中介服务者协助调查
网络中介服务者不仅负有电子证据生成、保存和提供的义务,还具有协助调查的义务,即网络中介服务者负有协助权利人或有关机关收集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义务。通常情况下网络中介服务者的服务器中储存着注册用户的个人情况资料,以及一段时间内的读写记录等内容。当发生网络纠纷时,网络中介服务者往往比其他人掌握着更多的电子信息。因此,要求网络中介服务者履行协助调查义务是合理的,也是可行的。为网络中介服务者设定协助调查义务,不但有利于查清网络纠纷的事实,而且也有利于促使网络中介服务的完善。
二、网络侵权案件证据收集的阶段与步骤
网络侵权案件证据收集应遵循以下阶段与步骤:
(一)准备阶段
一是确定目标。一般包括:硬件和其他相关证据,如各种电子设备;数字设备内的所有数据,如正在运行的计算机内存和磁盘中的所有数据;数字设备内的所需数据,如计算机内的一封E-mail。二是制订计划。根据要收集的电子证据的目标,制订收集电子证据的方案,明确收集的顺序、方法等,从而提高取证的效率。三是准备工具。如数据提取和分析工具、适用于不同驱动器的空磁盘、可移动式刻录机、扫描仪、笔记本电脑、调制解调器等。四是必要时邀请技术专家参与。技术专家可以协助制订收集电子证据的方案,恢复被删除的电子信息,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作出技术鉴定等。
(二)收集阶段
一是远程勘验与现场勘验。远程勘验主要采用的方法有:屏幕录像、屏幕截图、下载网页文件、下载特定文件。现场勘验的目的是防止涉案的电子证据被侵权方删改。通过对涉案的服务器进行现场勘验,固定侵权信息,出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法律文件,配合前期调查取证所出具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也足以认定侵权事实。二是提取证据。既要收集存在于计算机软、硬件上的证据,也要收集其他相关外围设备中的证据;既要收集文本,也要收集图形、图像、动画、音频、视频等媒体信息。同时,还应当保存相应的硬件和软件,以保全该证据的运行环境,使之能够在必要的时候以打印、屏显等方式显示出来。三是固定证据。第一,有关输出文件必须在以下前提下才具备证据形式:①输出该数据的计算机必须是该证据的原始存储处。②该数据在输入和输出时计算机的运行状态良好。第二,对于某些非文档(如多媒体视听资料)的电子数据的原件,须借助一种更为可能的高容量载体,如电脑光盘,保证取证的绝对固化的效果,再回归到法庭的相关设备的还原举证,系统完成完善的证明信息的司法传递。
(三)保存阶段
一是及时保全证据。目前保全电子证据的主要方法有诉讼保全(包括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公证保全、当事人自行保全等。
二是妥善保管证据。从取得到提交法庭,要形成严密的保管链,以证明电子证据在保管过程中未被改动。在保管过程中既要防止储存电子证据的介质被物理损坏,又要注意不受磁场干扰,以避免电子数据丢失。
总之,电子证据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对我国的诉讼制度产生越来越大的冲击,通过电子证据的收集打击网络侵权的研究在我国才刚刚起步,有许多技术上和法律上的问题亟待解决。而今,网络侵权手段愈加智能化,更难以觉察,因此,必须加大研究和立法力度.更科学地规制网络侵权案件证据的收集。
参考文献:
[1]冯聪.试论网络侵权案件的取证[J].网络法治月月谈,2012(2).
[2]余彦峰.数字证据及其取证方法探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1(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