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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我国对建筑产品质量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但大小问题却难以杜绝。诸如平面布置不合理,门窗关闭不严及引起用户强烈不满的“三漏”等现象甚至还有建筑物严重裂缝、倾斜、倒塌等危及人民生命安全的事故。至于墙体内外粉刷不匀,分格条不直、宽窄深浅不一等问题更是司空见惯,如何提高建筑产品质量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从法律角度加以阐述。
关键词:建筑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构想
保证建筑产品质量的现有法律法规及存在问题
改革开放后,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确保建筑产品的质量。如《国家优质工程奖励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试行)》、《建筑工程保修办法(试行)》(1993年废止)、《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上作的规定》、《建筑工程质量责任暂行规定》(1993年废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在保证建筑质量方面起了要作用。
概而言之,这些法律法规主要作了以下八方面规定:(1)加强对建筑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资格和等级的审查核定,严格发证、验证制度:取缔无证设计、无证施工,禁止越级设计、越级施工。(2)建立建筑设计与施工的质量检查制度。(3)指定或建立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4)加强对建筑工程所用的材料、制品和设备的质量检查工作。(5)发挥标准设计作用,对建筑标准设计制度作了规定。(6)制定鼓励创优的奖励办法,使奖励与质量挂钩,强调优质重奖、劣质重罚。(7)建筑工程保修制度。(8)规定建筑设计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建筑构配件生产单位及相应的建筑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单位应负的质量责任及有关的处罚细则。
以上八个方面对建筑产品质量起了积极促进的作用但是也应看到其不足之处。
从立法上来说,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建筑立法中关于保证建筑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存在严重滞后现象,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建筑业率先在全国实行承包经营的方式。然而承包后的建筑业如何管理、尤其是如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致使一些单位管理混乱:二是立法文件规定不配套、不协调。如:对新建的大中型工程项目、大型公共工程、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各项设施配套的住宅区等可以参加国家优质工程奖励评选,而对于大量不属于以上范围的建筑产品却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三是发布的法律文件绝大多数还是试行或是暂行有悖于法律的严肃性,加之对违反现有法律规定的处罚也过轻,致使法律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此外,现有的保证建筑产品质量的规定在其适用和执行上也存在用难。一些法律文件存在着原则性的条文多,具体性的条文少,甚至条款不严密,易产生误解等问题而造成执行上的困难。例如,关于优质重奖、劣质重罚的问题,什么程度算是重奖,重罚罚到什么限度?这些都没有实施细则。更有甚者,一些建筑产品出现较大的质量问题后不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而是私下了结,甚至通过行贿受贿、权钱交易等不法手段逃避法律责任。
因此建立一个全面性的法律制度以保证建筑产品质量势在必行。
保证建筑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的构想
保证建筑产品质量的法律制度应从立法和执法两方面加以完善。这一制度应具体规范保证建筑产品质量的行为,它不仅要有建筑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后的具体反应,更要有积极的预防作用。应体现出对整个建筑产品质量的保证,而不仅仅是大的工程项目。
建立保证建筑产品质量的法律制度应该以“质量第一”、“预防为主”为方针,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全面强化建筑质量管理”的思想,同时,要对建筑产品整个生产过程加以规范,以解决目前我国建筑立法方面的滞后和不配套等问题。对此,应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制定完善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是衡量产品质量水平的尺度,也是控制工程质量的依据。因此,对房屋建筑和构筑物的勘测设计、物质材料供应、施工安装和使用维修等环节,应分别制定国家标准、部颁标准和企业标准。包括技术规范、规程和规定,同时应明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任务,组织有关人员认真执行技术标准、工作标准,对各项管理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组织质量监督网,设置质量检查测试中心,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等。
二、做好勘察设计工作。建立有效的机制确保勘察资料可靠、准确、齐全,确保采用的设计方案实用、经济、合理。同时,要确保施工图纸正确、完整并通过了严格的审查、签名和交接。
三、对所用的建筑材料、器材和构配件要严格检查和验收。对不合格的材料和器材,坚决不采购、不验收、不发放、不使用,同时要定期检修机械、仪器和工具,保证所有的器材和设备处于正常的状态。
四、确保施工质量。施工质量是建筑产品质量的关键环节。因此,对施工前、施工中、交付前、竣工验收等每一道工序都应严格规范,同时,还应明确每一道工序出现问题后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以及切实可行的回访保修制度。
各环节的权利和义务
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义务。从保证建筑产品质量人手,把各部门、各环节严密地组织起来,规定每个参与建筑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以切实遵守保证建筑产品质量的法律制度及其有关的规则和规章。每一个参与单位都有义务防止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违反该法律制度的活动。
二、质量监督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建筑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直接关系到能否为国家、为人民把好质量关。因此,质量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明确、具体、切实可行,使该机构及工作人员行使权力时能遏制不合格建筑产品的出现。
三、实行质量责任制。除了要有明确的质量标准、组织措施和严格的检验方法外还要规定每个执行机构、个人在质量工作中的具体任务、权力、要求以及承担的责任。
四、争端解决程序。随着建筑业的发展,建筑纠纷也日趋增多,其中也包括大量由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过去较多是通过行政手段加以解决,这种做法弊多利少,不利于依法办事和追究责任,因此,对于这类纠纷如何处理,通过什么程序处理应作出具体的规定。
关键词:建筑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构想
保证建筑产品质量的现有法律法规及存在问题
改革开放后,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确保建筑产品的质量。如《国家优质工程奖励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试行)》、《建筑工程保修办法(试行)》(1993年废止)、《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上作的规定》、《建筑工程质量责任暂行规定》(1993年废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在保证建筑质量方面起了要作用。
概而言之,这些法律法规主要作了以下八方面规定:(1)加强对建筑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资格和等级的审查核定,严格发证、验证制度:取缔无证设计、无证施工,禁止越级设计、越级施工。(2)建立建筑设计与施工的质量检查制度。(3)指定或建立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4)加强对建筑工程所用的材料、制品和设备的质量检查工作。(5)发挥标准设计作用,对建筑标准设计制度作了规定。(6)制定鼓励创优的奖励办法,使奖励与质量挂钩,强调优质重奖、劣质重罚。(7)建筑工程保修制度。(8)规定建筑设计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建筑构配件生产单位及相应的建筑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单位应负的质量责任及有关的处罚细则。
以上八个方面对建筑产品质量起了积极促进的作用但是也应看到其不足之处。
从立法上来说,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建筑立法中关于保证建筑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存在严重滞后现象,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建筑业率先在全国实行承包经营的方式。然而承包后的建筑业如何管理、尤其是如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致使一些单位管理混乱:二是立法文件规定不配套、不协调。如:对新建的大中型工程项目、大型公共工程、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各项设施配套的住宅区等可以参加国家优质工程奖励评选,而对于大量不属于以上范围的建筑产品却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三是发布的法律文件绝大多数还是试行或是暂行有悖于法律的严肃性,加之对违反现有法律规定的处罚也过轻,致使法律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此外,现有的保证建筑产品质量的规定在其适用和执行上也存在用难。一些法律文件存在着原则性的条文多,具体性的条文少,甚至条款不严密,易产生误解等问题而造成执行上的困难。例如,关于优质重奖、劣质重罚的问题,什么程度算是重奖,重罚罚到什么限度?这些都没有实施细则。更有甚者,一些建筑产品出现较大的质量问题后不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而是私下了结,甚至通过行贿受贿、权钱交易等不法手段逃避法律责任。
因此建立一个全面性的法律制度以保证建筑产品质量势在必行。
保证建筑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的构想
保证建筑产品质量的法律制度应从立法和执法两方面加以完善。这一制度应具体规范保证建筑产品质量的行为,它不仅要有建筑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后的具体反应,更要有积极的预防作用。应体现出对整个建筑产品质量的保证,而不仅仅是大的工程项目。
建立保证建筑产品质量的法律制度应该以“质量第一”、“预防为主”为方针,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全面强化建筑质量管理”的思想,同时,要对建筑产品整个生产过程加以规范,以解决目前我国建筑立法方面的滞后和不配套等问题。对此,应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制定完善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是衡量产品质量水平的尺度,也是控制工程质量的依据。因此,对房屋建筑和构筑物的勘测设计、物质材料供应、施工安装和使用维修等环节,应分别制定国家标准、部颁标准和企业标准。包括技术规范、规程和规定,同时应明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任务,组织有关人员认真执行技术标准、工作标准,对各项管理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组织质量监督网,设置质量检查测试中心,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等。
二、做好勘察设计工作。建立有效的机制确保勘察资料可靠、准确、齐全,确保采用的设计方案实用、经济、合理。同时,要确保施工图纸正确、完整并通过了严格的审查、签名和交接。
三、对所用的建筑材料、器材和构配件要严格检查和验收。对不合格的材料和器材,坚决不采购、不验收、不发放、不使用,同时要定期检修机械、仪器和工具,保证所有的器材和设备处于正常的状态。
四、确保施工质量。施工质量是建筑产品质量的关键环节。因此,对施工前、施工中、交付前、竣工验收等每一道工序都应严格规范,同时,还应明确每一道工序出现问题后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以及切实可行的回访保修制度。
各环节的权利和义务
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义务。从保证建筑产品质量人手,把各部门、各环节严密地组织起来,规定每个参与建筑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以切实遵守保证建筑产品质量的法律制度及其有关的规则和规章。每一个参与单位都有义务防止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违反该法律制度的活动。
二、质量监督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建筑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直接关系到能否为国家、为人民把好质量关。因此,质量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明确、具体、切实可行,使该机构及工作人员行使权力时能遏制不合格建筑产品的出现。
三、实行质量责任制。除了要有明确的质量标准、组织措施和严格的检验方法外还要规定每个执行机构、个人在质量工作中的具体任务、权力、要求以及承担的责任。
四、争端解决程序。随着建筑业的发展,建筑纠纷也日趋增多,其中也包括大量由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过去较多是通过行政手段加以解决,这种做法弊多利少,不利于依法办事和追究责任,因此,对于这类纠纷如何处理,通过什么程序处理应作出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