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荆斩棘 角逐GUI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iaoyueb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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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电子产品硬件技术日益成熟,同类产品性能、功能差异不大,外观和用户界面(GUI)设计就成为各个电子产品提供商角逐的新舞台。iPhone和iPad系列产品能够风靡全球,很大程度上源于其独创的触摸式GUI设计。如何使自己的GUI设计更加人性化、减轻使用者认知负担,从而提升产品的性能和竞争力,已成为各个厂家大量人力、财力投入的核心之一。 常见的有较传统的鼠标键盘式输入类GUI和目前席卷全球的触摸式GUI。两者仅在用户输入上有区别,但在其它方面没有实质区别,都是通过触发一些图标,调取应用程序或对应用程序进行操作。触摸式GUI广泛应用于各种便携式电子产品,比如手持平板电脑、智能手机等。GUI主要由视窗、桌面、图标、菜单等要素组成,其中最为核心的部分是图标及这些图标的布局方式,图标本身具有很强的引导性和指代性,往往就是用户所需功能的象征性标签,因此,用户很容易通过图标实现各种功能。需要注意的特别之处是,虽然用户通过简单的触摸图标就可以实现命令的输入,从而调取相关程序或进行相关操作,但其操作的核心依然是通过支撑程序与应用程序的对接来实现,只不过用户指令的发出是以点击图标或触摸屏幕的形式。 作为企业竞争利器的GUI设计,体现了设计者的智慧创造,在当前市场竞争中起到关键作用,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GUI的保护环境 理论上,GUI通常被认为归入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或专利法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 (一)著作权保护 中国《著作权法》规定了若干受保护客体,包括美术作品和汇编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GUI从其性质而言可以是美术作品或汇编作品。 中国目前没有任何立法明确将GUI归入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也没有任何已公布的司法判决将GUI作为美术作品或汇编作品保护。在著名的深圳普联诉深圳吉祥腾达等侵犯计算机软件用户界面著作权纠纷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无线路由器GUI构成了汇编作品,而二审法院认为不构成汇编作品,理由是:其一,作为用户界面元素的功能菜单与按钮,是用户操作路由器程序的方法,菜单中命令的名称及按钮的名称均是操作方法的一部分,这些操作方法具有纯粹的实用性,我国著作权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并不保护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因此,上述操作方法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其二,对于执行用户界面有关命令显示的对话框、窗口等要素,均是路由器程序设计者在设计用户界面时共同使用的要素,这些要素不具有独创性,也不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其三,从用户界面的整体来看,各构成要素的选择、编排、布局,仅仅是一种简单的排列组合,并无明显区别于一般路由器用户界面的独特之处,不符合汇编作品的条件。仔细阅读二审法院判决书,我们发现,二审法院主要从两个层次论述了涉案GUI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一方面是GUI各构成要素单独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另一方面是这些要素的组合也不符合汇编作品的要件,因此,该GUI不能得到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案件中,两审法院对同样一个GUI是否构成作品做出了截然不同的认定。作品的独创性要求,或者说独创性判断标准上的模糊性、主观性,决定了GUI的著作权保护,在中国必定是一个个案判断的问题。虽然说独创性认定标准问题是著作权保护领域的共性问题,但是在GUI保护问题上更加棘手。原因在于,实践中独创性往往被理解为一定高度的创造性,但创造性的高度又无法确定统一标准,现实中不同GUI的单个要素往往都是相似甚至相同的,不同之处在于要素的组合和排列,而这些组合和排列往往要照顾到用户使用的需求,更多的是体现功能性和易用性,这样就给判断创造性带来了麻烦。 从这次《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看,很可能会加入一种新的作品形式,即实用艺术作品。从性质上看,GUI可以归入实用艺术作品的范畴。但GUI的设计究竟达到多高的艺术创造高度,才能被认为满足了独创性要求,依然是个不明确的问题。 (二)专利法保护 现行的《专利审查指南》(包括2006版及2010版)明确将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包括“电子表表盘显示的图案、手机显示屏上显示的图案、软件界面等”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外。《专利审查指南》还规定产品的图案应当是固定的、可见的,而不应是时有时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见的。这些规定基本上宣告了在现阶段,GUI在中国无法得到专利法的保护。 追溯《专利审查指南》的历史沿革,我们发现,直到2006年修订《专利审查指南》,才首次明确将产品通电后的图案包括GUI等排除出专利法保护之外。在此之前,确有不少GUI类的授权专利存在。2006年后,申请人提交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往往很难通过初步审查。比如著名的iPhone界面设计申请,被审查员以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4款(该款的含义是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为由发出了审查意见通知书,虽然申请人陈述了大量理由,但最终审查员还是以《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为由,认为通电后才能显示的图案并非是以产品为载体的直接可见的设计,驳回了申请人的意见陈述。 当然,由于不实行实质审查,即便2006年后,也有少量电子产品用户界面设计获得了授权。比如申请日为2008年1月31日,申请号为200830110316.1的点播系统面板(视易X-DREAM魔界D)界面设计,至今还在有效状态。此外,一件申请日为2006年8月23日,申请号为200630115793.8的电磁炉动态显示屏,这一动态用户界面也获得了授权。如下图所示: 200830110316.1 200630115793.8 200630115793.8 200630115793.8 由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企业当然可以利用该制度提交GUI并获得不少GUI专利权。然而,自2008年修订《专利法》后,明确规定了外观设计保护中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一旦GUI专利权人主张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则其专利权必将受到进一步审查,届时由于现行法律的障碍,导致GUI外观设计即便可以获得授权,实际上在执行中也无法得到保护。 世界上其它国家和地区,诸如美国、日本、欧盟、韩国等,均通过立法、修法等方式,逐渐将GUI纳入专利权保护的客体。1996年,美国USPTO颁布《计算机图形符号审查基准》,开始接受并授予显示在屏幕上的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权。2005年,USPTO进一步将可授予专利权的用户界面扩展到动画用户界面。1993年,日本JPO签发《关于液晶显示等的审查指南》,规定符合某些条件的液晶屏幕显示可以申请注册。2002年,JPO颁布了《关于液晶显示等的审查指南(部分外观设计对应版)》,将部分外观设计申请的规定及条件适用于液晶屏幕显示的图像。2006年,日本《意匠法》在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中增加了关于界面设计的规定,之后于2007年颁布《意匠审查基准》。2003年,韩国KIPO修订了《外观设计审查标准》,将显像设计纳入外观设计保护客体之中。显像设计包括GUI和图标(Icons)。2001年欧盟颁布了《欧共体外观设计保护条例》提供了保护GUI的立法支持。《欧洲洛迦诺外观设计分类表》中也有“GUI”和“Icons”的规定。此外,据笔者了解,加拿大、巴西、澳大利亚等国分别于2004年、2005年和2010年已经开始将屏幕上显示的GUI和图标纳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虽然这些国家目前还都不允许动画GUI的注册。 无疑,上述这些国家和地区都是GUI的主要产出地,保护相关产业的现实需要促使GUI保护制度的构建在这些国家和地区更加急迫和快速。作为后发国家,中国电子产品行业的发展也与GUI的保护密切相关,相关应具有先导性,GUI的法律保护亟须得到相关立法部门的重视,如此才能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赋予中国企业国际竞争力。 笔者认为,GUI的保护应从修订专利法律法规入手,首先应该删除或修改《专利审查指南》中将GUI明确排除的规定和外观设计对固定性、可见性的生硬规定。此外,我国现行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明确要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这里的产品不包括产品的组成部分,由于GUI是对产品的组成部分的设计,并非是对整个产品作出的设计,因此,不引入部分外观设计的概念,就不能从制度上解决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问题。 GUI的保护策略 上文探讨了现阶段中国GUI保护的可能性和困境,在相关法律修订之前,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中国企业如何才能更好地保护其GUI设计呢? GUI要素、GUI和GUI支撑软件的分层次保护 GUI作为一种界面,是界面要素的组合,这些要素包括视窗、桌面、图标、菜单,尤其是图标,能够体现设计者的独立创作成果,图标的设计往往能够起到区分不同设计者的作用。因此,界面要素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成为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保护客体。GUI的设计者可以将独创性的界面要素按照图形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也可以将有显著性的要素在相关类别上注册成为商标,对于既符合著作权保护要求又符合商标法保护要求的界面要素,不妨寻求著作权和商标权的双重保护。 电子产品GUI,并不是独立运行的,需要支撑软件进行控制。这个控制软件本身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企业应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更好地保护其软件著作权。 而对于GUI本身,目前来看,只能通过著作权法按照美术作品或者汇编作品的要求进行保护。如上文所述,如果是汇编作品,必须对要素的选择、编排体现独创性;如果是美术作品,则要求一定高度的艺术创造性。一件GUI设计是否符合著作权法的保护要求,是一个个案判断的问题。 积极寻求国外保护 如上所述,虽然中国目前的专利制度否定了GUI的可专利性,但是,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将GUI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权的地域性要求在所有相关国家都应该申请专利权才能给予GUI全面的保护,既然现阶段在中国还不能通过专利权进行保护,不妨先将GUI在其它可以得到专利权保护的国家和地区申请专利,既可以防止其GUI设计在这些国家和地区被他人抄袭或侵权,又可以固定专利申请的优先权。 事实上,中国的高科技公司已经动起来了。比如,2011年12月6日,腾讯公司在美国获得了一项GUI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授权公告号为US D649974,专利名称为“Display panel with a transitional computer icon”。而在2012年4月25日于清华大学举行的“电子产品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保护-第六届高新技术知识产权国际会议”中,我们欣喜地了解到中国代表性企业,如华为、中兴、百度等,非常重视GUI的开发与保护,已经或者正在积极寻求GUI在美国及其它相关国家的专利保护。而我国台湾地区的HTC、鸿海等企业,在美国已经拥有不少GUI外观设计专利。 面对企业界对GUI保护日益迫切的要求,中国相关学术界、实务界近段时间以来不断以GUI保护为题,展开研讨,众多学者也做出了大量的理论和比较研究。我们寄希望于《著作权法》的修订和将来《专利审查指南》的修订,希望相关立法能够切实反映当下企业界的需求,紧跟GUI保护的国际潮流,充分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GUI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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