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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生态环境保护关系国计民生和经济社会能否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加大对环境的司法监督和保护,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当下,检察机关可从这几方面推进生态检察工作:全面履行刑事检察职能,提升服务生态建设的水平;充分发挥预防功能,加大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源头治理力度;加强林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林业职务犯罪的预防;探索把恢复性司法理念运用到生态执法实践中,创新生态执法监督方式;依托乡镇检察室平台,服务辖区生态建设全过程;创新办案模式,服务生态建设。
关键词:生态检察 法律监督 着力点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生态环境保护关系国计民生和经济社会能否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加大对环境的司法监督和保护,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当下,在海南省积极开展生态建设工作的大局下,笔者根据白沙县实际,以林业生态保护为出发点,围绕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提出检察机关服务生态建设的几个着力点。
一、全面履行刑事检察职能,提升服务生态建设的水平
一是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活动,重点打击重大环境污染、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刑事犯罪,保障生态农业和生态城市建设,依法惩治非法占用耕地、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犯罪,加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对破坏环境犯罪打击不力问题,依法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
二是严厉打击渎职犯罪,为服务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提供司法保障。要从检察机关的职能出发,严厉的打击各种涉林渎职犯罪,使白沙县丰富的森林资源真正促进白沙县生态建设,服务好海南省建设国际旅游岛大局;要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加大对危害生态建设职务犯罪的查办力度,坚决防止涉嫌犯罪案件止步于行政执法环节,严肃查处背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案件,推动完善生态环境监管体系。
二、充分发挥预防功能,加大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源头治理力度
一是要在每个生态建设项目中发挥好监督、规范作用。曹建明检察长指出要积极参与民族地区重大生态保护工程建设,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活动,保护民族地区的青山绿水。因此,在开展生态检察工作中,作为民族地区的且处于生态核心区的检察机关,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深入开展预防调查,加强预防对策研究,及时提出预警和预防对策建议,提交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推动完善环境保护制度建设,促使生态保护和建设的重点真正从事后治理向事前保护转变,从源头上保护环境。
二是通过检察建议,规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要结合执法办案,调查分析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职务犯罪发案的特点和规律,运用检察建议等形式,协助案发单位健全管理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同时要善于发现相关监管的职能部门在履职过程中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并提出针对性的意见,确保相关部门如林业主管部门、环保部门依法、合理地履职。
三、加强林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林业职务犯罪的预防
一是着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要在执法办案的同时,切实抓好环境资源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法制宣传教育,要充分结合“举报宣传周”、检察长接待日之机,加强对社区居民和群众有关生态建设的法制教育和法制宣传。
二是结合涉林案件庭审,加强现场警示教育。要选择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如毁林案件及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将庭审现场放在案发地,采取现场办案的方式开展警示教育,通过到案发地庭审、法律文书公开的等方式,让群众从身边人、身边案件中受到警示教育,达到教育、警示、震慑的社会效果,提高人民群众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自觉性。
三是建立渎职犯罪法制教育制度。要结合护林员渎职犯罪多发的实际,积极主动为联合林业部门进行法制宣传,上好法制教育课,通过参观学习、典型案件警示、犯罪分子现身说法、检察机关随时提供法律宣传、咨询和帮助、开辟宣传专栏等形式多样化地开展预防教育。
四、探索把恢复性司法理念运用到生态执法实践,创新生态执法监督方式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曹建明检察长指出,要研究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运用于环境司法保护实践,建立生态修复补偿机制,实现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双赢。要探索通过要求犯罪嫌疑人依法停止侵害、修复环境等模式降低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损害程度。环境刑事违法的惩治是环境保护绿色进程中的最强制性的力量,对环境刑事违法的司法追究是决定环境保护有效与否的关键。然而,一味的通过诉讼中的对抗追求严刑峻法并不是刑事法的目的,因此,要灵活运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推动建立生态恢复补偿考察机制,在坚持依法打击犯罪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补植协议签订和补植复绿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依法对其作出不批捕、不起诉或依法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在环境刑事违法惩罚中对恢复性司法的使用进行构建,以实现对环境的保护,既实现刑法的惩罚功能,又能使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尽快的修复,还能促使罪犯早日回归社会。
五、依托乡镇检察室平台,服务辖区生态建设全过程
一是要与辖区林业站联合开展活动,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深入乡镇、村组和山区农户等基层进行《森林法》等有关法规及有关环保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当地农民及全社会的法制、环保意识,坚决实行依法治林,杜绝“蚕食”天然林的现象。
二是要建立起检察室辖区生态检察数据库,通过结合职务犯罪侦查相关社会信息采集工作,与辖区林业、国土部门建立良好的协作机制和合作制度,收集生态资源相关信息,建立辖区水资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的数据台账,对生态环境保护实行动态全方面监督。
三是要扩充信息联络员范围。应在检察信息联络员队伍中增加适当比例的林业部门工作人员或保护区周边的农民,提高当地农民监督护林工作的意识,发动群众参与到打击和预危害生态环境的活动中来。
四是积极参与辖区生态综合治理,借鉴他省经验,建立“乡镇生态检察服务基地”、推行“补植复绿”等监督工作,实现对辖区生态资源的全过程监督。
六、创新办案模式,服务生态建设
一是探索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等类案专门办理机制,把专业化作为公诉队伍的核心战斗力来抓,培养专业化公诉办案人才和专业化公诉团队。在白沙县人民检察院办理涉林刑事案件中,看似简单的案件其实蕴含着复杂的林业专业知识,如木材蓄积量的计算方法,林业部门鉴定人员资质的问题等。要加大对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积极开展专题培训,努力培养精通生态资源保护类案件办理的复合型专门人才。
二是落实两法衔接,不断健全生态保护联动执法机制,加大执法、检察机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合力。落实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加强与森林公安、林业执法、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管理等行政执法机关的有效沟通,积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调查处理举报、建议移送案件、立案监督等工作,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做到依法办案、依法行政、依法移送、依法管理,形成打击合力,使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进一步加强对环境保护执法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
三是依托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职能探索,探索服务生态建设的检察途径。根据《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维护生态环境权益。加强对涉及生态文明建设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为生态文明建设营造公正的司法环境。对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等危害生态文明建设的行为,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及时起诉,促使司法机关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关键词:生态检察 法律监督 着力点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生态环境保护关系国计民生和经济社会能否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加大对环境的司法监督和保护,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当下,在海南省积极开展生态建设工作的大局下,笔者根据白沙县实际,以林业生态保护为出发点,围绕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提出检察机关服务生态建设的几个着力点。
一、全面履行刑事检察职能,提升服务生态建设的水平
一是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活动,重点打击重大环境污染、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刑事犯罪,保障生态农业和生态城市建设,依法惩治非法占用耕地、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犯罪,加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对破坏环境犯罪打击不力问题,依法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
二是严厉打击渎职犯罪,为服务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提供司法保障。要从检察机关的职能出发,严厉的打击各种涉林渎职犯罪,使白沙县丰富的森林资源真正促进白沙县生态建设,服务好海南省建设国际旅游岛大局;要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加大对危害生态建设职务犯罪的查办力度,坚决防止涉嫌犯罪案件止步于行政执法环节,严肃查处背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案件,推动完善生态环境监管体系。
二、充分发挥预防功能,加大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源头治理力度
一是要在每个生态建设项目中发挥好监督、规范作用。曹建明检察长指出要积极参与民族地区重大生态保护工程建设,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活动,保护民族地区的青山绿水。因此,在开展生态检察工作中,作为民族地区的且处于生态核心区的检察机关,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深入开展预防调查,加强预防对策研究,及时提出预警和预防对策建议,提交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推动完善环境保护制度建设,促使生态保护和建设的重点真正从事后治理向事前保护转变,从源头上保护环境。
二是通过检察建议,规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要结合执法办案,调查分析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职务犯罪发案的特点和规律,运用检察建议等形式,协助案发单位健全管理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同时要善于发现相关监管的职能部门在履职过程中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并提出针对性的意见,确保相关部门如林业主管部门、环保部门依法、合理地履职。
三、加强林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林业职务犯罪的预防
一是着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要在执法办案的同时,切实抓好环境资源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法制宣传教育,要充分结合“举报宣传周”、检察长接待日之机,加强对社区居民和群众有关生态建设的法制教育和法制宣传。
二是结合涉林案件庭审,加强现场警示教育。要选择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如毁林案件及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将庭审现场放在案发地,采取现场办案的方式开展警示教育,通过到案发地庭审、法律文书公开的等方式,让群众从身边人、身边案件中受到警示教育,达到教育、警示、震慑的社会效果,提高人民群众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自觉性。
三是建立渎职犯罪法制教育制度。要结合护林员渎职犯罪多发的实际,积极主动为联合林业部门进行法制宣传,上好法制教育课,通过参观学习、典型案件警示、犯罪分子现身说法、检察机关随时提供法律宣传、咨询和帮助、开辟宣传专栏等形式多样化地开展预防教育。
四、探索把恢复性司法理念运用到生态执法实践,创新生态执法监督方式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曹建明检察长指出,要研究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运用于环境司法保护实践,建立生态修复补偿机制,实现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双赢。要探索通过要求犯罪嫌疑人依法停止侵害、修复环境等模式降低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损害程度。环境刑事违法的惩治是环境保护绿色进程中的最强制性的力量,对环境刑事违法的司法追究是决定环境保护有效与否的关键。然而,一味的通过诉讼中的对抗追求严刑峻法并不是刑事法的目的,因此,要灵活运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推动建立生态恢复补偿考察机制,在坚持依法打击犯罪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补植协议签订和补植复绿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依法对其作出不批捕、不起诉或依法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在环境刑事违法惩罚中对恢复性司法的使用进行构建,以实现对环境的保护,既实现刑法的惩罚功能,又能使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尽快的修复,还能促使罪犯早日回归社会。
五、依托乡镇检察室平台,服务辖区生态建设全过程
一是要与辖区林业站联合开展活动,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深入乡镇、村组和山区农户等基层进行《森林法》等有关法规及有关环保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当地农民及全社会的法制、环保意识,坚决实行依法治林,杜绝“蚕食”天然林的现象。
二是要建立起检察室辖区生态检察数据库,通过结合职务犯罪侦查相关社会信息采集工作,与辖区林业、国土部门建立良好的协作机制和合作制度,收集生态资源相关信息,建立辖区水资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的数据台账,对生态环境保护实行动态全方面监督。
三是要扩充信息联络员范围。应在检察信息联络员队伍中增加适当比例的林业部门工作人员或保护区周边的农民,提高当地农民监督护林工作的意识,发动群众参与到打击和预危害生态环境的活动中来。
四是积极参与辖区生态综合治理,借鉴他省经验,建立“乡镇生态检察服务基地”、推行“补植复绿”等监督工作,实现对辖区生态资源的全过程监督。
六、创新办案模式,服务生态建设
一是探索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等类案专门办理机制,把专业化作为公诉队伍的核心战斗力来抓,培养专业化公诉办案人才和专业化公诉团队。在白沙县人民检察院办理涉林刑事案件中,看似简单的案件其实蕴含着复杂的林业专业知识,如木材蓄积量的计算方法,林业部门鉴定人员资质的问题等。要加大对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积极开展专题培训,努力培养精通生态资源保护类案件办理的复合型专门人才。
二是落实两法衔接,不断健全生态保护联动执法机制,加大执法、检察机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合力。落实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加强与森林公安、林业执法、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管理等行政执法机关的有效沟通,积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调查处理举报、建议移送案件、立案监督等工作,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做到依法办案、依法行政、依法移送、依法管理,形成打击合力,使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进一步加强对环境保护执法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
三是依托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职能探索,探索服务生态建设的检察途径。根据《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维护生态环境权益。加强对涉及生态文明建设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为生态文明建设营造公正的司法环境。对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等危害生态文明建设的行为,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及时起诉,促使司法机关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