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村水污染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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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025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贵州 贵阳)
  摘 要: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水污染保护未深入人心,农村水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和农村水环境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农民水环境权益司法救济渠道不通畅,使得农民的水环境权益受到严重损害。要切实保护农民水环境权益,必须增强政府水环境保护法治观念,强化农民水环境保护意识,健全农村水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和农村水环境监督管理机制,完善农民水环境权益司法救济制度。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农村水环境;农民水环境权;法律保护
  一、农村水环境污染的现状
  在城市产业升级换代和城市环境整治过程中, 大批污染严重的工业向农村转移。这些生产设施大多技术落后, 没有相应的防治污染设施配套, 导致一家企业污染一条河、一个工厂毁掉一大片土地的现象。此外, 农村不合理使用农药、化肥, 过度养殖以及生活垃圾缺乏管理所造成的环境问题也较为严重。受传统生活习惯的影响和现实发展条件的制约,与新农村建设相配套的污水处理场,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严重滯后,农村污水横流,且污水长期渗入地下,造成地下水水质恶化。
  在广大新农村,招商引资遍地开花,乡镇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目前绝大多数的乡镇企业往往是科技含量低、能耗大、污染重的企业,这些企业设备陈旧简陋,技术落后,基本没有污染防治设施,忽视环境保护,对废水废渣等没有进行妥善处理,随意排放,对农村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业发展引进新的、科技含量高的农业生产技术,使农业不断增收。而现如今的农业增收的主要途径是利用农药、化肥,农业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已成为水环境污染的主要影响因素。
  二、从法律方面对水环境污染进行分析
  新农村建设以来,农村经济快速发展,但是,在发展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往往只重视抓经济建设,而忽略环境的保护。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依然淡薄,农民依旧习惯于乱扔垃圾,滥用农药化肥,随意排放生活污水,导致农村水污染和化学污染,破坏了农村水环境。
  《水污染防治法》中虽然有专节提出“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但是其内容简单,缺乏可操作性。“由于现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没有综合性的、专门的农村环境保护基干法律,没有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体制、适用范围、规制的主要领域等做出统一规定,因而无法协调农村环境保护与自然保护、城市环境保护、工业污染防治的关系,难以对农村环境保护活动进行科学、系统、全面、准确的调整和规制。”目前,绝大部分乡镇没有建立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也没有配备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当农民的水环境权益遭到侵害时,其行使水环境诉权的前提就是能够充分享受水环境知情权。目前,我国法律对环境知情权没有明确规定,更没有配套的环境知情权的救济程序。环境知情权的义务主体各地方政府与企业形成了利益共同体,难以公正地履行披露信息的义务,广大农民对农村水环境的状况几乎一无所知,根本谈不上对自己水环境权益的保障和救济。
  三、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民水环境权益法律保护的对策
  增强政府水环境保护法治观念,提高农民水环境保护法律意识。“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再完美的法律制度,如不被信仰和遵守,就只能是纸面上的文字。农村水环境问题要做到依法治理,政府率先树立起法治观念是关键所在。因此,在新农村建设背景下,政府部门要树立科学发展观,不能以损害农村水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的暂时发展,加强和促进农村环境保护法治建设,促进农村环境保护的生态化。
  健全农村水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要改变农村水环境保护方面缺乏基础法律的现状,着手制定一部综合性的、专门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争取在落实农村环境保护方面有所突破,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环境问题。
  应尽快制定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的专门法规。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事关农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广大农村居民的身心健康。因此,应尽快制定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的专门法规。
  健全农村水环境监督管理机制,提高农村水环境管理队伍的执法能力。我国现行《水污染防治法》仅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分管部门的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无法实现对村庄的有效管理,因此,农村水环境保护管理应该在现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分管部门齐抓共管农村水环境保护的基础上,实行农村水环境保护的垂直管理制度,即在各乡镇建立乡镇环保所,乡镇环保所和原有乡镇所属的水利站、林业站、畜牧站、渔业站等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农村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四、完善农民水环境权益司法救济制度
  完善农村水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要使农民充分享受水环境知情权,应当以政府环保部门为主要力量,加强对农村地区中小企业的水污染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对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严重污染农村水环境的企业及时予以公布;同时,也应加强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及农业生产对水环境污染的监测,并及时公布监测结果。农村水环境质量评价结果应定期向农民群众公布,对涉及农民群众水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听取当地农民群众的意见。农民有权举报浪费水资源、破坏水环境的行为。针对农民这一弱势群体环境意识低、对环境信息的理解能力有限等实际情况,应建立一套通俗明了且适合于广大农民了解的环境信息模式。
  将环境维权的法律援助制度覆盖到广大农村。在农村,环境维权的高成本和农民的低收入及维权能力和意识的薄弱形成鲜明的对比。应当积极推进乡镇司法所的建设,发挥司法所在广大农村的地理优势和政治优势,完善我国以乡镇司法所为中心的法律援助体系,加强司法所的组织建设,促使法律援助中心加强对农民的援助倾斜,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主动关注农民的水环境权益。
  五、结论
  综上所述,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努力调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二者的矛盾,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农民水环境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确立不仅能够推动我国农村环境法制建设,还能够为农民维护自身的水环境权益提供法律依据,也能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朝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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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吴献萍.我国农民环境权法律保护的不足及其完善[J].文史博览:理论,2007(10):74-75.
  [3]王佳慧,杨立男,董玉宽.我国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及对策探讨[J].商场现代化,2009(33):87-88.
  [4]蔡守秋,吴贤静.农村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的成就、问题和改进[J].当代法学,2009,23(1):68-76.
  作者简介:
  张俊(1988~)山东济宁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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