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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从溧水县检察机关查处的职务犯罪来看,职务犯罪频发,特别是科级干部案发比例高。根据南京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全市“争创无职务犯罪单位”开展预防调查的通知》,结合溧水县近几年来基层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情况,我们开展了预防调查,剖析案发原因,探寻犯罪规律,为预防职务犯罪提供决策参考。
一、基本情况和案件特点
近几年来,溧水县检察机关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坚持依法办案,查处了一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为贯彻中央反腐败斗争精神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2003年至2009年,共立案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13件16人,其中在职科级领导干部6件7人。在职科级人员中涉嫌贪污罪3人(1人涉嫌贪污、受贿),涉嫌受贿罪4人,渎职犯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1 人。科级干部涉案金额5万元以下1人,5~10万元3人,10~30万元1人,30万元以上1人。涉案的党政机关科级干部6人,医疗机构1人。
从涉案金额来看,大要案比例高。查处的科级领导干部7人中,涉案金额5万元以上的6人。原溧水报社总编贪污案涉案金额达24.9万元,原县中医院院长渎职案造成经济缺失的金额达599万余元。
从涉案人员来看,“一把手”犯罪比例高。被查处的科级领导干部7人中,正职“一把手”就有6人。如原县发展计划与经济局局长,原县统计局局长,原县商务局局长,县市容局局长等。
从涉案形式来看,窝案串案比例高。在查处的6件案件中,属于窝串案的有5件。如原县发展计划与经济局局长以及原县统计局局长,二人曾先后任溧水县晶桥镇党委书记,均在同一起案件中被查处;原溧水县报社正、副总编共同贪污案;原中医院院长渎职案,由于院财务科科长挪用599万余元公款而被查处;原县商务局局长,曾任溧水县东屏镇党委书记,由于原东屏镇财政所所长贪污、受贿案而被查处。
从涉案单位性质来看,党政领导机关领导涉案比例高。查处的6件案件中,涉及“三机关一部门”的有5件。
从涉案环节来看,权钱交易比例高。这类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收受贿赂的有5人。一是利用党、政、经部门职权交织,以权换钱;二是利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幌子,在土地转让、工程建设、招商引资、重大经营活动等方面,以权谋私;三是利用单位人事变动、干部调整等权力收受贿赂。
从涉案时间来看,现行犯罪比例高。在查处的基层领导干部职务犯罪中,均无前科劣迹,但他们往往存在一种侥幸心理,边打边犯,拿自己的政治生命作赌注。如县市容局原局长,在案发前仍收受贿赂。
从涉案罪名来看,贪污罪、受贿罪比例高。查处的科级领导干部7人中,有6人涉嫌贪污、贿赂。
二、基层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
基层领导干部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它的产生有一定的社会原因,但同时它的存在也不乏主观因素的影响。
第一,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贪欲膨胀,权力至上。个别在职领导干部认为经过几十年风风雨雨的锻炼,能够把握住自己,只埋头工作,放松了政治学习、放松了法律知识的学习、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缺乏自我教育,道德标准下降,個人私欲膨胀。如原溧水县报社总编,曾为党和人民作过贡献,然而临近退休,因奉行“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信条,私设“小金库”,准备捞一把防老,结果晚节不保。也有些领导干部抱着给人办事,事成之后,你要“感谢”我,这是潜规则的心态。另外,还有干部错误地认为自己是“单位一把手”,单位是我的,自己就是单位利益的化身,有强烈的官本位思想。他们把手中的权力当作为自己谋利的工具。如溧水县东屏镇原党委书记,不仅利用手中权力,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利益,而且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报冒领的手段,实施贪污犯罪。
第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如今,一些经营者为了自身的利益,千方百计地向权力部门渗透,把商品经济中的商品交换原则运用到权钱交易之中。有的基层领导干部,对自己平时不检点的行为,认为最多只不过是违纪,没有什么大不了。存在个人犯点小毛病,是改革发展中小错误的思想,热衷于与大老板做“朋友”,沾染了一些不良恶习,如赌博等,收受贿赂也成自然。由于没有把握好度,继而触犯了法律。有的则是受社会上“一切向钱看”的不良思想影响,进行权力寻租,把权力商品化,利用手中管人、管事、管物、管钱的权力索贿、受贿,或利用权力直接侵吞、挪用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如原溧水县市容局局长,利用单位人事变动、中层干部调整,收受下属贿赂,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第三,在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尚不完善。一是选拔任用干部决策机制不完善,存在干部考察失真,选用干部机制不科学。组织部门在考察干部时,考察不全面,重业绩、轻人品,重才轻德。二是缺乏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现阶段我们的监督措施不到位,权力过于集中。如“一把手”负责制,容易使基层领导干部的权力绝对化、个人化,产生权力的异位和错位。
第四,单位内部管理混乱。调查表明:有些单位有章不循、无章可循;有些制度形同虚设,漏洞大、空隙大。内部管理混乱,财务账目不清等都为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原如溧水县中医院院长,在主持全面工作和分管财务、人事等工作期间,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财务科室等部门重要岗位人员分工不明,规章制度、财务制度执行不到位,管理混乱,致使该院财务科原科长挪用公款100多次,计人民币599万余元,且不归还,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自己也涉嫌渎职犯罪,教训十分深刻。
三、对基层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十七届五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强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为重点的作风建设,加强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是党和人民共同关心的大事,是反腐败斗争所要达到的重要目标和治本之策。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内因是根据,外因是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任何事物的发展变化都是内外因交互发展变化的结果。预防职务犯罪也要从内外因入手,达到预防目的。 第一,加大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一是加强在职领导干部的党性修养,提高其综合素质。坚强的党性修养,是成为高素质领导干部的必备条件。要加强党性修养,必须注重学习,提高自己的道德情操,锤炼自己的意志,做到坐得直、行得正;同时加强组织观念和法律、纪律观念,加强作风修养,做到廉洁从政。二是加大对领导干部的廉政法制教育,在培训依法行政、提高执政能力的同时,党校要利用现有资源开展廉政教育,加大对领导干部的警示教育,提高领导干部的自身免疫力,加大法律知识和预防职务犯罪的知识培训,培养廉洁意识。
第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科学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新机制。要完善科学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新机制,坚持扩大干部人事工作中的民主,让人民群众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要在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下,严格科学地考察领导干部。
第三,建立、健全科学可行的监督制度。一是加大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在干部任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政府采購、国有资产处置、土地出让、项目招投标等方面,实行“阳光”操作,加强对领导班子的内部监督,加强民主集中制,切实做到监督制约。加大监督力度,把内部监督与外部的人大、司法、群众、媒体等监督相结合,构筑全方位、立体式的监督。另外用制度约束权力,用制度规范权力运行,进行权力制衡,约束领导干部的行政行为,形成以制度管人、以制度办事的有效机制。二是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力度,加大对破坏制度的处罚。没有制约的权力就会导致腐败,特别是领导干部,一旦失去制衡和监督就会产生腐败犯罪。当前实行或拟实行的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财产申报制、干部任职交流制度、调任审计,还有单位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等,都要加强对制度的监督执行,同时对破坏制度执行进行处罚,保证领导掌好权、用好权。
第四,加大职务犯罪的惩防力度。一是发挥纪检监察、检察打击的特殊预防作用。打击职务犯罪、严格执法、平等地执行和适用刑法,是特殊的预防,更是维护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性的要求。要及时查处职务犯罪,减少大案要案的发案概率,坚持重拳出击惩治腐败,发挥查办案件的震慑作用,使职务犯罪分子一伸手必被捉,形成一种社会廉洁氛围。二是贯彻落实江苏省、南京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大预防职务犯罪的力度。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必须从源头上进行截堵,关卡前移,坚持打防并举,重在预防,综合治理的方针。首先,加大对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加大对预防职务犯罪的投入,注重预防职务犯罪的长期性和有效性。其次,依法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依据省、市《条例》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加大对贯彻执行省、市《条例》的检查监督力度,加大对违法的处罚,确保省、市《条例》的有效落实。再次,检察、审判、公安、监察、审计等各相关国家机关职能部门充分履行职责,切实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及发挥本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导委员会的协调作用,整合预防资源,形成预防合力。最后,依靠人大的监督,加大对全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检查,提高社会化预防能力,达到预防职务犯罪的预期目标。
编辑:刘雁君 nina_lyj@yahoo.com.cn
一、基本情况和案件特点
近几年来,溧水县检察机关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坚持依法办案,查处了一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为贯彻中央反腐败斗争精神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2003年至2009年,共立案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13件16人,其中在职科级领导干部6件7人。在职科级人员中涉嫌贪污罪3人(1人涉嫌贪污、受贿),涉嫌受贿罪4人,渎职犯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1 人。科级干部涉案金额5万元以下1人,5~10万元3人,10~30万元1人,30万元以上1人。涉案的党政机关科级干部6人,医疗机构1人。
从涉案金额来看,大要案比例高。查处的科级领导干部7人中,涉案金额5万元以上的6人。原溧水报社总编贪污案涉案金额达24.9万元,原县中医院院长渎职案造成经济缺失的金额达599万余元。
从涉案人员来看,“一把手”犯罪比例高。被查处的科级领导干部7人中,正职“一把手”就有6人。如原县发展计划与经济局局长,原县统计局局长,原县商务局局长,县市容局局长等。
从涉案形式来看,窝案串案比例高。在查处的6件案件中,属于窝串案的有5件。如原县发展计划与经济局局长以及原县统计局局长,二人曾先后任溧水县晶桥镇党委书记,均在同一起案件中被查处;原溧水县报社正、副总编共同贪污案;原中医院院长渎职案,由于院财务科科长挪用599万余元公款而被查处;原县商务局局长,曾任溧水县东屏镇党委书记,由于原东屏镇财政所所长贪污、受贿案而被查处。
从涉案单位性质来看,党政领导机关领导涉案比例高。查处的6件案件中,涉及“三机关一部门”的有5件。
从涉案环节来看,权钱交易比例高。这类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收受贿赂的有5人。一是利用党、政、经部门职权交织,以权换钱;二是利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幌子,在土地转让、工程建设、招商引资、重大经营活动等方面,以权谋私;三是利用单位人事变动、干部调整等权力收受贿赂。
从涉案时间来看,现行犯罪比例高。在查处的基层领导干部职务犯罪中,均无前科劣迹,但他们往往存在一种侥幸心理,边打边犯,拿自己的政治生命作赌注。如县市容局原局长,在案发前仍收受贿赂。
从涉案罪名来看,贪污罪、受贿罪比例高。查处的科级领导干部7人中,有6人涉嫌贪污、贿赂。
二、基层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
基层领导干部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它的产生有一定的社会原因,但同时它的存在也不乏主观因素的影响。
第一,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贪欲膨胀,权力至上。个别在职领导干部认为经过几十年风风雨雨的锻炼,能够把握住自己,只埋头工作,放松了政治学习、放松了法律知识的学习、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缺乏自我教育,道德标准下降,個人私欲膨胀。如原溧水县报社总编,曾为党和人民作过贡献,然而临近退休,因奉行“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信条,私设“小金库”,准备捞一把防老,结果晚节不保。也有些领导干部抱着给人办事,事成之后,你要“感谢”我,这是潜规则的心态。另外,还有干部错误地认为自己是“单位一把手”,单位是我的,自己就是单位利益的化身,有强烈的官本位思想。他们把手中的权力当作为自己谋利的工具。如溧水县东屏镇原党委书记,不仅利用手中权力,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利益,而且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报冒领的手段,实施贪污犯罪。
第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如今,一些经营者为了自身的利益,千方百计地向权力部门渗透,把商品经济中的商品交换原则运用到权钱交易之中。有的基层领导干部,对自己平时不检点的行为,认为最多只不过是违纪,没有什么大不了。存在个人犯点小毛病,是改革发展中小错误的思想,热衷于与大老板做“朋友”,沾染了一些不良恶习,如赌博等,收受贿赂也成自然。由于没有把握好度,继而触犯了法律。有的则是受社会上“一切向钱看”的不良思想影响,进行权力寻租,把权力商品化,利用手中管人、管事、管物、管钱的权力索贿、受贿,或利用权力直接侵吞、挪用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如原溧水县市容局局长,利用单位人事变动、中层干部调整,收受下属贿赂,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第三,在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尚不完善。一是选拔任用干部决策机制不完善,存在干部考察失真,选用干部机制不科学。组织部门在考察干部时,考察不全面,重业绩、轻人品,重才轻德。二是缺乏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现阶段我们的监督措施不到位,权力过于集中。如“一把手”负责制,容易使基层领导干部的权力绝对化、个人化,产生权力的异位和错位。
第四,单位内部管理混乱。调查表明:有些单位有章不循、无章可循;有些制度形同虚设,漏洞大、空隙大。内部管理混乱,财务账目不清等都为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原如溧水县中医院院长,在主持全面工作和分管财务、人事等工作期间,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财务科室等部门重要岗位人员分工不明,规章制度、财务制度执行不到位,管理混乱,致使该院财务科原科长挪用公款100多次,计人民币599万余元,且不归还,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自己也涉嫌渎职犯罪,教训十分深刻。
三、对基层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十七届五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强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为重点的作风建设,加强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是党和人民共同关心的大事,是反腐败斗争所要达到的重要目标和治本之策。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内因是根据,外因是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任何事物的发展变化都是内外因交互发展变化的结果。预防职务犯罪也要从内外因入手,达到预防目的。 第一,加大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一是加强在职领导干部的党性修养,提高其综合素质。坚强的党性修养,是成为高素质领导干部的必备条件。要加强党性修养,必须注重学习,提高自己的道德情操,锤炼自己的意志,做到坐得直、行得正;同时加强组织观念和法律、纪律观念,加强作风修养,做到廉洁从政。二是加大对领导干部的廉政法制教育,在培训依法行政、提高执政能力的同时,党校要利用现有资源开展廉政教育,加大对领导干部的警示教育,提高领导干部的自身免疫力,加大法律知识和预防职务犯罪的知识培训,培养廉洁意识。
第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科学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新机制。要完善科学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新机制,坚持扩大干部人事工作中的民主,让人民群众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要在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下,严格科学地考察领导干部。
第三,建立、健全科学可行的监督制度。一是加大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在干部任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政府采購、国有资产处置、土地出让、项目招投标等方面,实行“阳光”操作,加强对领导班子的内部监督,加强民主集中制,切实做到监督制约。加大监督力度,把内部监督与外部的人大、司法、群众、媒体等监督相结合,构筑全方位、立体式的监督。另外用制度约束权力,用制度规范权力运行,进行权力制衡,约束领导干部的行政行为,形成以制度管人、以制度办事的有效机制。二是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力度,加大对破坏制度的处罚。没有制约的权力就会导致腐败,特别是领导干部,一旦失去制衡和监督就会产生腐败犯罪。当前实行或拟实行的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财产申报制、干部任职交流制度、调任审计,还有单位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等,都要加强对制度的监督执行,同时对破坏制度执行进行处罚,保证领导掌好权、用好权。
第四,加大职务犯罪的惩防力度。一是发挥纪检监察、检察打击的特殊预防作用。打击职务犯罪、严格执法、平等地执行和适用刑法,是特殊的预防,更是维护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性的要求。要及时查处职务犯罪,减少大案要案的发案概率,坚持重拳出击惩治腐败,发挥查办案件的震慑作用,使职务犯罪分子一伸手必被捉,形成一种社会廉洁氛围。二是贯彻落实江苏省、南京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大预防职务犯罪的力度。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必须从源头上进行截堵,关卡前移,坚持打防并举,重在预防,综合治理的方针。首先,加大对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加大对预防职务犯罪的投入,注重预防职务犯罪的长期性和有效性。其次,依法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依据省、市《条例》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加大对贯彻执行省、市《条例》的检查监督力度,加大对违法的处罚,确保省、市《条例》的有效落实。再次,检察、审判、公安、监察、审计等各相关国家机关职能部门充分履行职责,切实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及发挥本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导委员会的协调作用,整合预防资源,形成预防合力。最后,依靠人大的监督,加大对全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检查,提高社会化预防能力,达到预防职务犯罪的预期目标。
编辑:刘雁君 nina_lyj@yahoo.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