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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伴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食品在为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市场监管难题。本文旨在对网络食品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探究网络食品监管的困境,同时尝试通过大数据对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提出可行性的建议。
关键词:大数据;网络食品;市场监管;食品安全监管
新兴的互联网营销模式给食品安全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因此,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合理有效地利用大数据技术对于辅助政府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的管理与决策而言,具有实际意义。
一、市场监管的大数据模式
(一)大数据的概念
维基百科将大数据定义为“所涉及的资料量规模巨大到无法通过目前主流软件工具在合理时间内达到撷取、管理、处理并整理成为帮助企业经营决策更积极目的的资讯。”
(二)市场监管模式概念
市场监管模式是政府部门按照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通过抽象和总结,为解决市场经济运行过程、市场主体、客体种种行为等问题,最终归纳出的监管样式。
(三)市场监管大数据模式的优势
1.通过数据共享平台可以大幅削减“信息孤岛”,使政府内部纵向层级、横向部门甚至跨区域、跨国界得以流畅协同,有利于形成监管合力。
2.提供某个区域或某类群体的“个性化画像”,政府部门在制定监管政策或采取监管措施时可以因地制宜、分类施策。
3.基于大数据的开放性,一方面,能够促进政府和民眾的互动,帮助解决政府无法完成的以及棘手的问题;另一方面,可以改变过去信息不对称的状态,让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大大增加政府的透明度,有助于提高政府公信力。
二、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及其问题
(一)网络食品的概念
“网络食品”一词是伴随着食品经营销售与网络虚拟空间相结合而组合成的词语,本身并没有一个统一权威性的定义。本文采网购食品一义。
(二)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现状
目前,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监管主要沿用传统交易模式下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辅以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一是监管方式落后,二是监管人员落后。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也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到政府监管问题。
(三)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1.政府监管机制不健全
在市场准入上,网络经营主体资格要求较为宽松、纠纷中确定侵权主体和收集保存证据困难、行政管辖不明确等问题,使得网络食品市场的食品安全监管处于半真空状态。
2.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实施细则缺失
目前针对网络食品,我国仅有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和新修正的《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入网食品经营者实名登记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责任。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需跟进。
3.具有专业素质的管理人才缺乏
网络食品依靠网络技术进行,普通行政执法的人员有时难以胜任,专门人才的缺乏使得网络安全监管效果不佳。
4.处罚力度不足
2016 年 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过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对处罚措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责令改正、警告、处以罚款以及移送司法机关等,但对于违法商家的最高罚款额仅为 30000 元。较低的违法成本使得部分商家为了高额利益“从容地”去触碰法律底线。
5监管信息不畅通
网络食品市场的虚拟性使得监管部门很难全面掌握商家信息,相关政府部门也无法给予及时的风险监管与评估,对问题食品的追根溯源极为困难。
6.异地监管困难
按照我国行政管辖的法律规定,消费者所在地的相关监管部门没有异地处罚的权利。
三、依靠大数据进行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可行性举措
1.构建网络食品安全数据库
《新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网络食品安全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当地政府监管部门监管系统通过与第三方平台的信息系统对接,可以构建统一联动性的食品安全数据库。
2.数据可视化,推动多方协同监管
依托中央食品安全云数据平台,根据编制的网店商家编码和食品批次,检视特定的交易日期,交易场所以及交易个体的完整链条,以及显示抽检日期,抽检人员,抽检结果等,最终将分析数据服务于网络食品安全管理与决策。
3.建立数据模型,按照分析需求建立数据挖掘
首先对网络食品的名称、种类、经营商家、经营区域、监测结果、时间、不合格项目等进行多维分析,使用关联规则挖掘,观察对网络食品检测项目、频次、抽检的有效性,分析阳性结果的地域分布特点、时间分布规律。其次可以对网络食品安全进行趋势分析及预警。
4.构建24小时实时监控系统。
宁波市食品监管部门通过智能化网络订餐平台监管系统以大数据监管系统的技术原理抓取违规商户信息,可在全国推广。
四、网络食品第三方平台责任
新《食品安全法》第62条规定了第三方平台的义务和责任仅限于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监管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
(一)落实网络第三方平台责任面临的突出问题
1.第三方平台偏重规模扩张,落实平台责任的内在动力不足。
在规模扩张成为平台首要目标的情况下,有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置登记审查、违法报告等法定义务于不顾。
2.小微卖家的定性还不明确,平台相应的义务责任尚不清晰。
小微卖家监管引发的焦点问题是其是否要取得行政许可证,以此种监管方式是否足够有效。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无论是个人与否,都不需要取得许可;对于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小食杂店等小微食品生产经营者。 3.政府监管数据开放程度不够,平台难以落实信息审查义务。
新《食品安全法》规定了第三方平台需要对入网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并审查其许可证、发现严重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停止提供平台服务等义务。但目前我国证照信息等政府监管数据并没有实现有效共享,这导致第三方平台难以落实信息比对审查的义务。
政府应开放监管信息的数据接口,向平台开放相关的监管数据。2016年9月,国务院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指出法人单位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属于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信息项,必须在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形成主题信息资源,“食品药品安全”明确列为主题信息资源。
(二)完善网络第三方平台责任制度的具体路径
1.贯彻社会共治理念、承认平台是共治的重要力量。
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包括政府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乃至公民个人等,共同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管共治的格局。
2.技术法律监管并重、依靠技术手段破解监管难题
政府应推动与第三方平台的合作,推动平台业务数据与政府监管数据的双向共享。
3.线上线下监管同步,建立线上线下治理联动机制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24条强化了监管部门调查处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职责。第25条规定了网络食品抽检的“神秘买家”制度。这些细化规定,都为线下监管入网食品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参考文献
[1]李国杰,程学旗.大数据研究:未来科技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领域—大数据的研究现状与科学思考[J].中国科学院院刊.2012(6).
[2]刘叶婷,王春晓.“大数据”,新作为——“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政府作为模式转变的分析[J].领导科学.2012(12).
[3]姜奇平.大数据的时代变革力量[J].互联网周刊.2013(1).
[4]李琴,崔显庆.大数据视角下的网络外卖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研究[J].内控经纬.2103(1):80.
[5]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读[J].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159.
[6]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读[J].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10.
作者簡介
刘敏(1992.7-),女,汉族,山东潍坊人,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研究方向:宪法学(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陕西西安)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关键词:大数据;网络食品;市场监管;食品安全监管
新兴的互联网营销模式给食品安全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因此,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合理有效地利用大数据技术对于辅助政府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的管理与决策而言,具有实际意义。
一、市场监管的大数据模式
(一)大数据的概念
维基百科将大数据定义为“所涉及的资料量规模巨大到无法通过目前主流软件工具在合理时间内达到撷取、管理、处理并整理成为帮助企业经营决策更积极目的的资讯。”
(二)市场监管模式概念
市场监管模式是政府部门按照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通过抽象和总结,为解决市场经济运行过程、市场主体、客体种种行为等问题,最终归纳出的监管样式。
(三)市场监管大数据模式的优势
1.通过数据共享平台可以大幅削减“信息孤岛”,使政府内部纵向层级、横向部门甚至跨区域、跨国界得以流畅协同,有利于形成监管合力。
2.提供某个区域或某类群体的“个性化画像”,政府部门在制定监管政策或采取监管措施时可以因地制宜、分类施策。
3.基于大数据的开放性,一方面,能够促进政府和民眾的互动,帮助解决政府无法完成的以及棘手的问题;另一方面,可以改变过去信息不对称的状态,让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大大增加政府的透明度,有助于提高政府公信力。
二、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及其问题
(一)网络食品的概念
“网络食品”一词是伴随着食品经营销售与网络虚拟空间相结合而组合成的词语,本身并没有一个统一权威性的定义。本文采网购食品一义。
(二)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现状
目前,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监管主要沿用传统交易模式下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辅以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一是监管方式落后,二是监管人员落后。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也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到政府监管问题。
(三)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1.政府监管机制不健全
在市场准入上,网络经营主体资格要求较为宽松、纠纷中确定侵权主体和收集保存证据困难、行政管辖不明确等问题,使得网络食品市场的食品安全监管处于半真空状态。
2.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实施细则缺失
目前针对网络食品,我国仅有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和新修正的《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入网食品经营者实名登记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责任。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需跟进。
3.具有专业素质的管理人才缺乏
网络食品依靠网络技术进行,普通行政执法的人员有时难以胜任,专门人才的缺乏使得网络安全监管效果不佳。
4.处罚力度不足
2016 年 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过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对处罚措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责令改正、警告、处以罚款以及移送司法机关等,但对于违法商家的最高罚款额仅为 30000 元。较低的违法成本使得部分商家为了高额利益“从容地”去触碰法律底线。
5监管信息不畅通
网络食品市场的虚拟性使得监管部门很难全面掌握商家信息,相关政府部门也无法给予及时的风险监管与评估,对问题食品的追根溯源极为困难。
6.异地监管困难
按照我国行政管辖的法律规定,消费者所在地的相关监管部门没有异地处罚的权利。
三、依靠大数据进行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可行性举措
1.构建网络食品安全数据库
《新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网络食品安全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当地政府监管部门监管系统通过与第三方平台的信息系统对接,可以构建统一联动性的食品安全数据库。
2.数据可视化,推动多方协同监管
依托中央食品安全云数据平台,根据编制的网店商家编码和食品批次,检视特定的交易日期,交易场所以及交易个体的完整链条,以及显示抽检日期,抽检人员,抽检结果等,最终将分析数据服务于网络食品安全管理与决策。
3.建立数据模型,按照分析需求建立数据挖掘
首先对网络食品的名称、种类、经营商家、经营区域、监测结果、时间、不合格项目等进行多维分析,使用关联规则挖掘,观察对网络食品检测项目、频次、抽检的有效性,分析阳性结果的地域分布特点、时间分布规律。其次可以对网络食品安全进行趋势分析及预警。
4.构建24小时实时监控系统。
宁波市食品监管部门通过智能化网络订餐平台监管系统以大数据监管系统的技术原理抓取违规商户信息,可在全国推广。
四、网络食品第三方平台责任
新《食品安全法》第62条规定了第三方平台的义务和责任仅限于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监管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
(一)落实网络第三方平台责任面临的突出问题
1.第三方平台偏重规模扩张,落实平台责任的内在动力不足。
在规模扩张成为平台首要目标的情况下,有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置登记审查、违法报告等法定义务于不顾。
2.小微卖家的定性还不明确,平台相应的义务责任尚不清晰。
小微卖家监管引发的焦点问题是其是否要取得行政许可证,以此种监管方式是否足够有效。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无论是个人与否,都不需要取得许可;对于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小食杂店等小微食品生产经营者。 3.政府监管数据开放程度不够,平台难以落实信息审查义务。
新《食品安全法》规定了第三方平台需要对入网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并审查其许可证、发现严重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停止提供平台服务等义务。但目前我国证照信息等政府监管数据并没有实现有效共享,这导致第三方平台难以落实信息比对审查的义务。
政府应开放监管信息的数据接口,向平台开放相关的监管数据。2016年9月,国务院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指出法人单位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属于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信息项,必须在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形成主题信息资源,“食品药品安全”明确列为主题信息资源。
(二)完善网络第三方平台责任制度的具体路径
1.贯彻社会共治理念、承认平台是共治的重要力量。
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包括政府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乃至公民个人等,共同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管共治的格局。
2.技术法律监管并重、依靠技术手段破解监管难题
政府应推动与第三方平台的合作,推动平台业务数据与政府监管数据的双向共享。
3.线上线下监管同步,建立线上线下治理联动机制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24条强化了监管部门调查处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职责。第25条规定了网络食品抽检的“神秘买家”制度。这些细化规定,都为线下监管入网食品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参考文献
[1]李国杰,程学旗.大数据研究:未来科技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领域—大数据的研究现状与科学思考[J].中国科学院院刊.2012(6).
[2]刘叶婷,王春晓.“大数据”,新作为——“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政府作为模式转变的分析[J].领导科学.2012(12).
[3]姜奇平.大数据的时代变革力量[J].互联网周刊.2013(1).
[4]李琴,崔显庆.大数据视角下的网络外卖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研究[J].内控经纬.2103(1):80.
[5]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读[J].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159.
[6]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读[J].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10.
作者簡介
刘敏(1992.7-),女,汉族,山东潍坊人,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研究方向:宪法学(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陕西西安)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