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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5年5月5日近千名失独父母连续三天在国家卫计委办公区以“柔情陈述”的方式表达失独群体的诉求。这一柔情陈述事件的背后凸显的是我国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弊端以及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不足。本文通过对失独者现状和年老问题的解读寻求解决政策性失独父母在物质和精神生活上遇到的一系列问题。
【关键词】:失独者;政策性失独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20世纪70年代我国实行一胎计划生育政策,无论是积极响应国家政策的号召还是在国家的强制下很多夫妻只生了一个孩子,不容否认此政策在控制我国人口数量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当初独生子女父母步入中老年这一政策的弊端已经慢慢全面显现出来。失独家庭当下的凄惨境遇与我国当初的一胎计划生育政策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一、失独家庭及其相关概念
关于失独家庭在法律层面上并没有确切的定义,失独家庭这一词多见于报刊和网络。关于失独家庭笔者认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根据独生子女发生的原因可以将失独家庭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在国家政策的影响下成为独生子女家庭的失独家庭简称政策性失独家庭;另一类是由于自身原因或者自身生活态度成为独生子女家庭的失独家庭简称选择性失独家庭。
二、失独家庭的现状和困境
受中国传统思想的影响,在我国家庭中子女是父母生活的依托。丧失子女的痛苦是外人无法体会的,失独家庭在遭受此不幸后的生活状态有以下几种:
(一)自杀。 丈夫或者妻子因承受不住丧子之痛而选择死亡,夫妻双方都自杀的情形也是存在的。
(二)精神崩溃。失独父母因遭受丧子子痛后发生精神崩溃的现象,出现幻觉,精神错乱,时常胡言乱语等一系列的精神疾病更有甚者需进精神病院治疗。
(三)重大疾病。有些失独父母在子女死亡后产生昏厥然后身体发生了偏瘫卧床不起,而且失独父母在多年后患有癌症的机虑比一般家庭要高。
(四)逃离子女的生活圈。俗话说“见物思人”,在子女死亡后选择搬家,远离一切与子女有关联的人和物。
(五)夫妻离婚。失去子女后有的夫妻感到看到多方就会想起已去世的子女,想起以前幸福没买呢的三口之家,不管是哪种原因反正夫妻两人在一起已生活不下去,选择离婚各自承受失去子女的苦难。
(六)重拾生活信心。还有一部分失独夫妻选择在生育或者领养孩子的方式来重燃生活的希望
三、我国对失独家庭帮扶的措施
我国失独家庭的数量至今官方也没有发布权威数据,新闻媒体关于全国失独家庭数量的报道也有诸多版本,流传最广的是2012年我国失独家庭总数超过百万,并以年增长7.6万速度增(根据卫生部发布的《2010中国卫生统计年鉴》显示,以年龄段人口疾病死亡率来推算,15—30岁年龄段的死亡率至少为40/10万人,由此估计,目前我国每年15-30岁独生子女死亡人数至少7.6万人,这也意味着每年将有约7.6万个失独家庭出现)的版本。关于失独家庭的数量问题笔者在这不做讨论,不管失独家庭的确切数量有多少,我们已经了解到在我国失独家庭这一特殊群体在逐步增加,若放任不管以后会成为重大的社会问题。对失独家庭我国各级政府也采取了积极的解决措施:
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在通知中规定了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的经济措施;在养老保障措施上规定对6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特别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要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规定了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的医疗保障措施等等。
四、解决政策性失独家庭问题的几点建议
根据对各省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补助政策的了解,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正在加大力度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进行帮扶,并且从一开始简单的经济补助开始慢慢走向与精神慰藉相结合的方式。俗话说“哀莫大于心死”要加强对失独家庭的帮扶心理上的疏导。通过对失独者的调查和交谈笔者认为还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政策性失独者进行帮扶:
(一)取消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称谓改为计划生育政策特殊家庭。虽然只是一个简单的称谓,但是“困难”二字不能凸显出国家的责任,使人容易误解为是由于失独家庭自身的原因造成的此种情形。去掉“困难”二字能够使国家政府更深的意识到对这一特性群体的产生国家负有责任。
(二)在立法上要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明确对政策性失独家庭帮扶管理的政府机构。我国《计划生育法》第27条第三款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此款规定极为模糊极易造成政府的不作为。而且根据各级政府出台的规定来看,有的是计生委单独出台的政策,有的是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等多个部门联合出台,具体归哪一部门管理还是多个部门联合管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没有给出确切的规定。
(三)如同建立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那样建立失独,无儿女家庭的集中社区。通过和失独家庭的交谈中了解得知失独者害怕进常规的养老机构,但是又不能让失独者脱离正常的社会生活,笔者认为建立一个失独家庭,无子女家庭的社区不失去为一个相对妥当的办法,在社区里生活既可以避免睹物思人,又可以敞开心扉和大家沟通,并且还有利于政府对失独家庭的集中帮扶,对失独者去世后的料理。
五、结语
政策性失独家庭不仅是失独者个人的悲哀,也是国家政策风险所致。从法律层面上来讲,公民为国家利益遵守了一定的义务,国家也有义务为公民提供与之相适应的权利保障。我国法律要细化明确对政策性失独家庭帮扶的相关规定,增加完善政策性失独家庭的医疗养老保险制度。政府也要更进一步对政策性失独家庭进行物质和精神上的多重扶助。
参考文献:
[1]周 静.“失独家庭”,谁来抚平你的伤痛[J]. 法律与生活,2012,(14).
[2]国家人口计生委财务司课题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研究报告[R],2006,3.
[3]杨支柱.中国的失独家庭究竟有多少[N].新快报,2012,05-12.
[4]易富贤.大国空巢: 反思中国计划生育政策[M].北京: 中国发展出版社,2013.
[5]穆光宗. 独生子女家庭本质上是风险家庭[J]. 人口研究,2004,(1).
【关键词】:失独者;政策性失独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20世纪70年代我国实行一胎计划生育政策,无论是积极响应国家政策的号召还是在国家的强制下很多夫妻只生了一个孩子,不容否认此政策在控制我国人口数量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当初独生子女父母步入中老年这一政策的弊端已经慢慢全面显现出来。失独家庭当下的凄惨境遇与我国当初的一胎计划生育政策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一、失独家庭及其相关概念
关于失独家庭在法律层面上并没有确切的定义,失独家庭这一词多见于报刊和网络。关于失独家庭笔者认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根据独生子女发生的原因可以将失独家庭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在国家政策的影响下成为独生子女家庭的失独家庭简称政策性失独家庭;另一类是由于自身原因或者自身生活态度成为独生子女家庭的失独家庭简称选择性失独家庭。
二、失独家庭的现状和困境
受中国传统思想的影响,在我国家庭中子女是父母生活的依托。丧失子女的痛苦是外人无法体会的,失独家庭在遭受此不幸后的生活状态有以下几种:
(一)自杀。 丈夫或者妻子因承受不住丧子之痛而选择死亡,夫妻双方都自杀的情形也是存在的。
(二)精神崩溃。失独父母因遭受丧子子痛后发生精神崩溃的现象,出现幻觉,精神错乱,时常胡言乱语等一系列的精神疾病更有甚者需进精神病院治疗。
(三)重大疾病。有些失独父母在子女死亡后产生昏厥然后身体发生了偏瘫卧床不起,而且失独父母在多年后患有癌症的机虑比一般家庭要高。
(四)逃离子女的生活圈。俗话说“见物思人”,在子女死亡后选择搬家,远离一切与子女有关联的人和物。
(五)夫妻离婚。失去子女后有的夫妻感到看到多方就会想起已去世的子女,想起以前幸福没买呢的三口之家,不管是哪种原因反正夫妻两人在一起已生活不下去,选择离婚各自承受失去子女的苦难。
(六)重拾生活信心。还有一部分失独夫妻选择在生育或者领养孩子的方式来重燃生活的希望
三、我国对失独家庭帮扶的措施
我国失独家庭的数量至今官方也没有发布权威数据,新闻媒体关于全国失独家庭数量的报道也有诸多版本,流传最广的是2012年我国失独家庭总数超过百万,并以年增长7.6万速度增(根据卫生部发布的《2010中国卫生统计年鉴》显示,以年龄段人口疾病死亡率来推算,15—30岁年龄段的死亡率至少为40/10万人,由此估计,目前我国每年15-30岁独生子女死亡人数至少7.6万人,这也意味着每年将有约7.6万个失独家庭出现)的版本。关于失独家庭的数量问题笔者在这不做讨论,不管失独家庭的确切数量有多少,我们已经了解到在我国失独家庭这一特殊群体在逐步增加,若放任不管以后会成为重大的社会问题。对失独家庭我国各级政府也采取了积极的解决措施:
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在通知中规定了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的经济措施;在养老保障措施上规定对6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特别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要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规定了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的医疗保障措施等等。
四、解决政策性失独家庭问题的几点建议
根据对各省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补助政策的了解,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正在加大力度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进行帮扶,并且从一开始简单的经济补助开始慢慢走向与精神慰藉相结合的方式。俗话说“哀莫大于心死”要加强对失独家庭的帮扶心理上的疏导。通过对失独者的调查和交谈笔者认为还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政策性失独者进行帮扶:
(一)取消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称谓改为计划生育政策特殊家庭。虽然只是一个简单的称谓,但是“困难”二字不能凸显出国家的责任,使人容易误解为是由于失独家庭自身的原因造成的此种情形。去掉“困难”二字能够使国家政府更深的意识到对这一特性群体的产生国家负有责任。
(二)在立法上要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明确对政策性失独家庭帮扶管理的政府机构。我国《计划生育法》第27条第三款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此款规定极为模糊极易造成政府的不作为。而且根据各级政府出台的规定来看,有的是计生委单独出台的政策,有的是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等多个部门联合出台,具体归哪一部门管理还是多个部门联合管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没有给出确切的规定。
(三)如同建立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那样建立失独,无儿女家庭的集中社区。通过和失独家庭的交谈中了解得知失独者害怕进常规的养老机构,但是又不能让失独者脱离正常的社会生活,笔者认为建立一个失独家庭,无子女家庭的社区不失去为一个相对妥当的办法,在社区里生活既可以避免睹物思人,又可以敞开心扉和大家沟通,并且还有利于政府对失独家庭的集中帮扶,对失独者去世后的料理。
五、结语
政策性失独家庭不仅是失独者个人的悲哀,也是国家政策风险所致。从法律层面上来讲,公民为国家利益遵守了一定的义务,国家也有义务为公民提供与之相适应的权利保障。我国法律要细化明确对政策性失独家庭帮扶的相关规定,增加完善政策性失独家庭的医疗养老保险制度。政府也要更进一步对政策性失独家庭进行物质和精神上的多重扶助。
参考文献:
[1]周 静.“失独家庭”,谁来抚平你的伤痛[J]. 法律与生活,2012,(14).
[2]国家人口计生委财务司课题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研究报告[R],2006,3.
[3]杨支柱.中国的失独家庭究竟有多少[N].新快报,2012,05-12.
[4]易富贤.大国空巢: 反思中国计划生育政策[M].北京: 中国发展出版社,2013.
[5]穆光宗. 独生子女家庭本质上是风险家庭[J]. 人口研究,2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