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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扩大和社会对成人教育的需求相对下降,成人法学专业教育面临着严峻的挑战。通过对现行成人法学专业教育方法的分析,本文提出成人法学专业教育在教学教学方法改革方面,应以实践课程与理论课程并重为原则,改变传统的知识传授为主的教学模式,实践以专业技能养成为主的教学方式,以期达到成人法学专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
【关键词】成人,法学专业教育,教学方法研究
在成人法学教学中,讲授式教学法是传统教学方法。其忽略了学生自身情况,不利于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不利于教师自身整体素质的提高,而且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相较于讲授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等有着明显的优势,即有助于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教师自身素质的提高以及形成师生间的良性互动。
1.案例教学法的价值
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法学的教学活动中,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的需要,以一个具体的典型案例为出发点和主线索,在教师的引导下,将学生带入真实案例或虚拟案例,以学生为主体对案件进行讨论分析以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与传统的讲授式法学教学方法比较,其对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
1.1 有利于教师自身素质的提高。
在案例教学法中,教师需要作为组织者组织、引导学生围绕教学目的开展案例分析、讨论活动,这不仅要求教师拥有渊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教学与实践经验,同时要求教师对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保持高度敏感性,不断地从司法实践中收集和整理适宜教学的新案例。
1.2 有利于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案例教学法的主要优点是能够为学生提供一种真实的法律环境,提供进行法律分析的素材和机会。这样,通过大量案例学习法律的学生就能够有更多的法律运用的训练,“像律师那样思索”,使其在分析案件、进行辩论、起草法律文书等技能方面的训练得到强化,在毕业后很快地适应实际的法律操作。案例教学法的教学素材是教师选择的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而非枯燥的法条、概念和理论,因而容易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其学习案例中所蕴涵的法学知识的积极性。在案例教学法中,学生学习由被动接受知识变为主动索取知识。在此过程中,学生必须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搜集并整理有关材料,对案例中所提出的问题必须自己独立设计出解决方法或途径,并且充分说明该方法或途径的可行性。在整个教学活动过程中,学生始终处于主动地位的多向信息交流的开放式活动,多角度、多层面地分析问题,围绕不同的观点和看法展开热烈讨论,教师一般不发表任何意见和进行任何法学内容阐述。这一过程本身就是一系列积极的创造性思维活动,能够有效地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1.3 有利于形成师生间的良性互动。
案例教学法事实上是一种实践教学模式,它要求学生课前阅读有关案例,通过阅读案例寻找规律,进而探求法官居中判决时的原则依据。在教学过程中,既有教师和学生之问的问答,又有互相辩论,通过互动。加深学生对法学的理解并使其具备基本的实践能力。这种师生双方平等的、对话式的、探讨式的互动教学模式,不仅增强了学生的自信心和学习、探索问题的兴趣,也锻炼了学生运用法言法语的能力、法律逻辑上的思维能力和判断的能力,从而大大提高了法科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在案例教学模式下,整个课堂教学呈现以学习和学生为中心的导学特征,教师注重学生解决问题的扩散性思维能力的培养,注意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学生积极参与课堂教学,课堂活动的主体是师生双方。
2.讨论式教学方法的特点
讨论式教学方法之所以备受青睐,是由其本身的诸多特性决定的:
2.1 开放性。对问题的讨论是一个没有止境的过程,讨论式教学其内容是开放的,宪法学相关内容,从宪法学原理到当下发生的引起争议的宪法案例都可以成为讨论的对象,而由于这种内容的开放性,其他教学方法(如案例式、诊所式教学)也可以被讨论式教学吸收。
2.2 批判性。这是讨论式教学最重要的特点。既然宪法学教育的目的之一在于培养学生理性地考虑问题的能力,那就是要怀着一种尖锐的质疑去看待既存的观念和制度,而质疑经常就会产生批判。在讨论课上,批判是件好事,往往只有在产生了有针对性的批判时,意见的提出者才会主动地自我反省。所以批判的意义在于,给讨论课的参与者一个机会,透过问题的表面进行自我反省,针对问题进行层层深入的剖析,去伪存真,通过批判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探求真理,发掘真的“理性”。
2.3 多样性。讨论课的另一个特色就是多样性。一是各方面知识的综合的多样,二是每个参与者视角的多样。由于讨论课给各个参与者一个平等地交流的平台,而每个人又都有着他自己独特的知识背景和侧重的研究领域、看问题的方式和角度,因此,对于一个问题,便会呈现出五花八门、多种多样的观点和看法。有的可能从应然的角度考虑,有的会从实证的角度考虑,有的是法社会学的思维方式,有的则偏重法哲学的思维方式。一方面,这种多样化必然丰富和强化参与者已有的知识,扩大每个人考虑问题的角度,另一方面,讨论的过程是一个知识的整合过程,亦是知识的弥补、更新、重构的过程。
2.4 民主性。讨论式教学是一种民主、平等的课堂教学秩序。这是充分讨论的前提。因为如果大家内心受到某种拘束而不能在民主、平等的氛围中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进行教学沟通和学术讨论,那么课堂讨论的意义就大打折扣,就是不真实的、不充分的。所以要想达到讨论课的目的,就必须有一个宽松、自由、民主的环境,让大家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主动性毫无顾忌地畅所欲言、各抒己见。
2.5 对话性。从形式上看,讨论式教学其形式是双方或多方的讨论,是平等的交流,是知识和思维方式的互易和丰富,是一种思维的、认知的对话。这里所谓的对话,决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谈话,而是有目、有“灵魂”、有实质内容和意义的对话。
3.诊所式教学法的优势
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之所以能在全世界范围内受到广泛的关注,是因为它不同于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它更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具有不同于传统法学教育的优势。
3.1 实践性强。诊所式法律教学以真实的案件为背景,使学生亲身去体验案件的处理过程,这就有别于学生在日常的课堂上所做的案例分析题,让学生能体验得更真实。诊所式教学可以给学生提供大量的实践机会,从而在语言组织能力、证据分析能力、文书写作能力等方面都能够有很大提高。
3.2 可以有效的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我们传统的课堂上,往往是教师占据主导地位,而在诊所式教学中,学生才是课堂的主人。由于课堂教学与所承办案件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学生会以更主动、更积极的态度参与课堂的教学活动。
参考文献
[1] 吕忠梅.论法律的实践理性养成与法学教育改革——以建立专门法官培训体系为视角[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0年05期.
[2] 舒家赋.成人教育中法学案例教学法探讨《青年与社会:中外教育研究》,2009年第8期.
【关键词】成人,法学专业教育,教学方法研究
在成人法学教学中,讲授式教学法是传统教学方法。其忽略了学生自身情况,不利于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不利于教师自身整体素质的提高,而且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相较于讲授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等有着明显的优势,即有助于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教师自身素质的提高以及形成师生间的良性互动。
1.案例教学法的价值
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法学的教学活动中,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的需要,以一个具体的典型案例为出发点和主线索,在教师的引导下,将学生带入真实案例或虚拟案例,以学生为主体对案件进行讨论分析以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与传统的讲授式法学教学方法比较,其对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
1.1 有利于教师自身素质的提高。
在案例教学法中,教师需要作为组织者组织、引导学生围绕教学目的开展案例分析、讨论活动,这不仅要求教师拥有渊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教学与实践经验,同时要求教师对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保持高度敏感性,不断地从司法实践中收集和整理适宜教学的新案例。
1.2 有利于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案例教学法的主要优点是能够为学生提供一种真实的法律环境,提供进行法律分析的素材和机会。这样,通过大量案例学习法律的学生就能够有更多的法律运用的训练,“像律师那样思索”,使其在分析案件、进行辩论、起草法律文书等技能方面的训练得到强化,在毕业后很快地适应实际的法律操作。案例教学法的教学素材是教师选择的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而非枯燥的法条、概念和理论,因而容易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其学习案例中所蕴涵的法学知识的积极性。在案例教学法中,学生学习由被动接受知识变为主动索取知识。在此过程中,学生必须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搜集并整理有关材料,对案例中所提出的问题必须自己独立设计出解决方法或途径,并且充分说明该方法或途径的可行性。在整个教学活动过程中,学生始终处于主动地位的多向信息交流的开放式活动,多角度、多层面地分析问题,围绕不同的观点和看法展开热烈讨论,教师一般不发表任何意见和进行任何法学内容阐述。这一过程本身就是一系列积极的创造性思维活动,能够有效地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1.3 有利于形成师生间的良性互动。
案例教学法事实上是一种实践教学模式,它要求学生课前阅读有关案例,通过阅读案例寻找规律,进而探求法官居中判决时的原则依据。在教学过程中,既有教师和学生之问的问答,又有互相辩论,通过互动。加深学生对法学的理解并使其具备基本的实践能力。这种师生双方平等的、对话式的、探讨式的互动教学模式,不仅增强了学生的自信心和学习、探索问题的兴趣,也锻炼了学生运用法言法语的能力、法律逻辑上的思维能力和判断的能力,从而大大提高了法科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在案例教学模式下,整个课堂教学呈现以学习和学生为中心的导学特征,教师注重学生解决问题的扩散性思维能力的培养,注意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学生积极参与课堂教学,课堂活动的主体是师生双方。
2.讨论式教学方法的特点
讨论式教学方法之所以备受青睐,是由其本身的诸多特性决定的:
2.1 开放性。对问题的讨论是一个没有止境的过程,讨论式教学其内容是开放的,宪法学相关内容,从宪法学原理到当下发生的引起争议的宪法案例都可以成为讨论的对象,而由于这种内容的开放性,其他教学方法(如案例式、诊所式教学)也可以被讨论式教学吸收。
2.2 批判性。这是讨论式教学最重要的特点。既然宪法学教育的目的之一在于培养学生理性地考虑问题的能力,那就是要怀着一种尖锐的质疑去看待既存的观念和制度,而质疑经常就会产生批判。在讨论课上,批判是件好事,往往只有在产生了有针对性的批判时,意见的提出者才会主动地自我反省。所以批判的意义在于,给讨论课的参与者一个机会,透过问题的表面进行自我反省,针对问题进行层层深入的剖析,去伪存真,通过批判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探求真理,发掘真的“理性”。
2.3 多样性。讨论课的另一个特色就是多样性。一是各方面知识的综合的多样,二是每个参与者视角的多样。由于讨论课给各个参与者一个平等地交流的平台,而每个人又都有着他自己独特的知识背景和侧重的研究领域、看问题的方式和角度,因此,对于一个问题,便会呈现出五花八门、多种多样的观点和看法。有的可能从应然的角度考虑,有的会从实证的角度考虑,有的是法社会学的思维方式,有的则偏重法哲学的思维方式。一方面,这种多样化必然丰富和强化参与者已有的知识,扩大每个人考虑问题的角度,另一方面,讨论的过程是一个知识的整合过程,亦是知识的弥补、更新、重构的过程。
2.4 民主性。讨论式教学是一种民主、平等的课堂教学秩序。这是充分讨论的前提。因为如果大家内心受到某种拘束而不能在民主、平等的氛围中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进行教学沟通和学术讨论,那么课堂讨论的意义就大打折扣,就是不真实的、不充分的。所以要想达到讨论课的目的,就必须有一个宽松、自由、民主的环境,让大家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主动性毫无顾忌地畅所欲言、各抒己见。
2.5 对话性。从形式上看,讨论式教学其形式是双方或多方的讨论,是平等的交流,是知识和思维方式的互易和丰富,是一种思维的、认知的对话。这里所谓的对话,决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谈话,而是有目、有“灵魂”、有实质内容和意义的对话。
3.诊所式教学法的优势
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之所以能在全世界范围内受到广泛的关注,是因为它不同于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它更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具有不同于传统法学教育的优势。
3.1 实践性强。诊所式法律教学以真实的案件为背景,使学生亲身去体验案件的处理过程,这就有别于学生在日常的课堂上所做的案例分析题,让学生能体验得更真实。诊所式教学可以给学生提供大量的实践机会,从而在语言组织能力、证据分析能力、文书写作能力等方面都能够有很大提高。
3.2 可以有效的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我们传统的课堂上,往往是教师占据主导地位,而在诊所式教学中,学生才是课堂的主人。由于课堂教学与所承办案件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学生会以更主动、更积极的态度参与课堂的教学活动。
参考文献
[1] 吕忠梅.论法律的实践理性养成与法学教育改革——以建立专门法官培训体系为视角[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0年05期.
[2] 舒家赋.成人教育中法学案例教学法探讨《青年与社会:中外教育研究》,2009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