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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们生活的世界是一个充满不确定性的世界,没有谁能够有十足的把握预知未来,于是各种风险此起彼伏,接踵而至。为了尽力规避风险,期望由此产生,期望在本质上应该算是一种知识或技能。
如果规避风险是在避免损失,那么能够预见未来的利益同样也是一种知识或技能,它们都带有强烈的功利色彩,从古时的占卜到今天仍在流行的算命或占星术,都显示着如何在风险来临之前或利益来临之前有所举措极为重要。在“神治”状态中,因其排他地追求永恒终极的善或幸福,信仰成为其秩序的唯一基础,或者说,神治状态是“信则有,不信则无”的“信仰秩序”,而不是“知识秩序”。
时代进步和社会发展,把我们带到法治状态。而所谓法治,是通过不断试错式的求知,实现相对真实有效的规则之治。法治无法追求完美或终极正当性,原因在于掌握的知识量的不足。这与宗教或神灵所提供的信仰秩序有着本质的不同。就此而言,法律必须被信仰指的也是对知识的信仰,法治是一种知识秩序。这就使得从知识的层面来看,法治与期望存在兼容的基础,这个基础是在法治状态中,作为试错性知识积累的法律,以制度的方式确定某种同样作为试错性知识的期望的合法性。
由此,从神治、人治到法治,追溯期望的来源并阐明其功能,并非没有意义。
二
人类社会初期,社会规模很小,可以利用的资源屈指可数,人们面临相同的以生存为首要任务的社会环境,此时的人类社会是一个共识度极高的社会。在规模不大的部族中,大家对奇珍异果、怪兽祥瑞或是一条河流、一片森林的感受是同样的,是共通共享的,在这些生活细节中同甘共苦,体验自然带来的福祸吉凶。可以说,此时的社会是一个基于生存压力过大且认知广度和深度不足而形成的“具体”社会,人们对喜怒哀乐、生离死别以及治理意义上陟罚臧否的感受,几乎全部具象于极为现实且容易获得的器物、现象之上。
随着社会规模扩大,生存压力减小同时认知能力增强,此前的那些共同意识必然随之改变。就像随着部族扩大,此前未曾出现的植物、动物或自然景观出现了,一些因为地域性差异导致的生活习惯出现了。为了获得在“具体”社会中的那些感受,此时的共识意识就不得不超越这些具体的差异,于是人们不再确切地具体于某一个东西或现象,而是转向某一类东西或现象,甚至可以不通过具体实际存在的东西或现象而获得感受,此种方式可被称为抽象。按照涂尔干的说法,此时的社会进入到“抽象”社会。
从期望的角度出发,在人类早期的“具体”社会,因为共同意识压倒性的控制力,有关未来的想法都是与确切、共享的资源联系在一起的,这使得人们很难有非分之想,同时也极力地坚持已有的共识经验。干旱多日通过祭拜某位神祗求雨,如果未能如愿则会加大祭拜的力度和成本,直至普降甘霖。如果一直未能如愿就会通过寻找其他客观原因(妖孽作祟或是上天震怒)等方式坚持期望,而不是改变祭神求雨这一期望本身。认为可以通过祭神求雨和祭神求雨应该奏效,这两种观念是合而为一的,这意味着在人们的期望中认知性期望(可以改变的期望)和规范性期望(不可改变的期望)是合二为一的。
发展到“抽象”社会,共识性经验不再牢不可破,具体的生活经验需要某些抽象的方法、原则予以指引、评价和决定,于是人们认为的东西和实践中出现的东西有了差异乃至对立,此时认知性期望与规范性期望开始分离。例如,随着国家法律的制度化,血亲复仇的古典惩罚方式逐渐从认知性期望和规范性期望不分的状态中剥离出来,以及更为宏观层次的道德与法律的分离。
三
法律存在于人类的社会化生存状态之中,只有在这一前提之下人类所有的行为以及因为行为产生的各种关系,才有可能发生,这是一个基本预设。在这一预设中,意义是对一个人或一群人试图干些什么的理解,这种理解在客观社会环境中是否真实、是否正确甚至是否能够实现,对于意义本身来说均无关宏旨,这是马克斯·韦伯的洞见。
只要是行为,就一定是在意义的推定下产生的,而且此种行为可能由理性或非理性予以引导。同时重要的是,对于那些在非理性(例如恐惧、羡慕、嫉妒、仇恨等)引导下无论何等出人意料或荒诞不经的行为,“意义”基本上都能够洞察此种非理性行为的偏离,并由此采取不同的后续策略。
当一位数学家运用算式来表述其逻辑思路时,理性指引下的意义得以清晰显示。当一名自认为是被“钓鱼执法”引诱而受处罚的司机切断自己手指时,非理性指引下的意义同样清晰展示。对后者看似疯狂的行为,此时意义采取的策略并不是仅仅局限于改正、后悔或坚持,而是通过“意义”这一构建出所有社会实质的命题,为非理性行为做出说明,寻求解释。如果说数学家算式演算的意义在于求得某一确定答案并由此彰显数理逻辑的严密,那么司机切断手指的意义,就在于以愿意承担更大不利结果的方式自证清白。还比如,当我们明知乞讨者居心叵测,还是在某种因素(同情、可怜诸如此类)的指引下给钱,并以情感得以慰藉为由为自己的行为找到意义。
从法律制度来说,对法律的所谓“价值无涉”的研究,意味着法律本身是一种事实,其所承载的价值必须从人的想法那里获得初始资格,然后经过理性或非理性的验证,以及最重要的,最终是由缔造、适用和回应法律的人通过意义赋予其价值。尽管有学者,比如哈罗德·伯尔曼,曾对韦伯否认法律具有某种固定的意义或目的予以批评,但行动或事实的價值确实多由主观性社会主体理性或非理性的赋予,由此行动和事实才具有了意义,行动或事实本身并不自带意义。从期望的角度看,主观意向的意义带有认知性期望的特征,而客观有效的意义又在社会事实的基础上,回归到规范性期望。
四
按照帕森斯(Talcott Parsons)的“角色期望”理论,人的个性中蕴含着学习、抗拒和调整三种功能,这三种功能是建立角色期望(role expectation)的关键。而所谓角色期望,是指每个在社会中“扮演”不同角色的人,父亲、董事长、法官、教授或是犯罪嫌疑人等,都有着基于其角色预设而有的一些期望。 以淘宝网这一电商平台为例,淘宝的消费者、淘宝的卖家和公司所有者,各自的期望肯定有很大的不同,但是,正是因为他们之间事实上存在一种互补性关系,并基于这种互补性关系彼此怀有期望——对于买家,尽管有假货,但消费者还是期望能够通过仔细甄别挑选到物美价廉的商品;对于卖家,尽管消费者很挑剔并且怀有各种低价购买名牌的非分之想,但基本满足需要的商品还是会得到好评;对于公司所有者来说,尽管提高淘宝风险抵押金并不能杜绝假货,但其也没有对用二十五块钱买块劳力士手表的想法持积极态度(马云在世界互联网大会曾说,不是淘宝假货多,而是你太贪心)。
针对这种类似的社会事实,帕森斯借鉴物理学上的牛顿第一定律(惯性定律),创制出一种从角色期望视角出发的“角色期望惯性定律”:互补性的角色期望一旦形成,那么毫无疑问地将维持下去,直到有外在力量改变这种角色期望为止。这意味着,在建立彼此互相依赖或者至少是彼此不伤害的关系之后,人们按照角色期望维持期望的稳定性,同时与个性同在的另一个系统,会不时地“纠偏”,用奖赏或惩罚的方式对个性潜在或现实的期望偏离予以再平衡。亦即,如果通过“学习”人们学会建立互补性关系并按照角色期望惯性定律维持各自的角色形象,而社会以各种措施(法律只是其中一种,当然可能是最有效的一种)防止角色期望偏离正常,个体通过“抵抗”和“适应”两种相反的方式自助地为角色期望提供意义。
只要个性中学习、抵抗和改变的动机功能,能够与社会系统的纠偏功能保持互动,那么个性中的动机与社会中的质料就可以同期望完成连接。
五
以上三种有关期望的论说,可归结为规范现实主义(涂尔干)、意义主观主义(韦伯)和动机一质料关联主义(帕森斯)。接续推进中,通过对上述论说的深化,尼古拉斯·卢曼完成了有关期望理论的整合和提升。
基于涂尔干规范现实主义对抽象社会与具体社会的分类,卢曼把它深化为关于期望的“时间阈值”和“时间视角”问题。在初级社会中,法律被定位于应对某些无可替代的场景中具体的人或物,法律中的行为只是对曾经经历的如愿或失望的当下延续,因此不考虑面向未来期望。但是一旦突破这一时间阈值,法律就可以吸收或延续当前更多的不确定性,使现在与过去隔离而对未来开放。要维持这种对未来的开放,就必须采取所谓“时间视角”,法律成为在解决社会交往中出现的一个时间问题,即当人们通过正在进行的交往不能解决问题时,法律成为与期望符合或违背的未来的解决问题的规范。
根据韦伯意义主观主义所重建的行为/事实与价值的关系,卢曼把它深化为有关期望的“过度负荷”问题。行动由主体选择、实施并显示或阐释其意义,这就使得不同个体自认为充满意义的行为可能与其期望产生不一致,由此导致期望的“偶然性”和“复杂性”。社会生活中处于现在进行时态的期望,其偶然性和复杂性必须通过期望结构的分化加以控制,以避免期望的过度负荷。通过认知性期望和规范性期望的分化,就可以控制这种过度负荷。
针对帕森斯动机—质料关联主义所描述的角色期望互补性,卢曼把它深化为“对期望的期望”问题。从社会交往的互补性出发,当个人依靠期望而行动时,能导致期望的偶然性。当与采取他人视角与自我视角融合的态度秉持期望时,则可能导致期望双重偶然性,此时个体依靠的是“对期望的期望”,即各种类型不同的期望彼此互相期望,这使得认知性期望和规范性期望得以产生新的类别组合。
事实上,我们的期望借以立足的那个基础是极为复杂的,不稳固也不确定。但是,通过上述卢曼所做的推进,通过卢曼看重的所谓“学习”机制,我们在面对期望和现实背离时依然有足够的信心使两者和解。由此,法律所提供的各种规范,成为修复期望和现实裂痕的必需品,而这些规范,又必须在从自然必需品向人工必需品转型的意义上具有相当的有效性。
期望的功能亦在于此。
六
如果限定于法社会学的视野(或者说规则的有效性),期望的功能大概体现在基础、方法和结果三个方面。
首先,已有的期望储备是规则有效的基础。在文明的社会化状态中存在的人们,较之其在霍布斯的自然权利状态中存在的先民,每天遭遇的风险和收益基本上都是可预计的。尤其在法治状态中,我们对于行为结果的期望,有着长久的试错经验。从我们的家庭、家族、乡村或单位的各种有关如何做人、如何生活以及该有什么理想和抱负的宣教中,我们主动或被动地积累了相当数量和种类的期望。这些期望,是我们面对交易、纠纷乃至伤害时,能够接受法律给出的终局性结果的基础。如果我们不曾抱持“欠债还钱,杀人偿命”已成习惯的期望,那么我们恪守合同约定和通过法律而不是暴力解决问题的概率,将大幅降低。在诠释学的意义上,期望储备成为我们的“前见”(也很可能是偏见),为我们在法律规则的环境中实现视域融合提供了机会,有效性往往出现在这些可以整合各种前见的规则适用中。如果期望储备成为共识,那么制度性的法律就可以调用这些储备,例如在离婚案中,调解阶段常被调用的期望储备是“宁拆十座庙,不破一家婚”。
控制“对期望的期望”和“失望”,是实现规则有效的方法。所有的期望,无论是通过学习、适应可以改变的认知性期望,还是一直坚持、抵抗的规范性期望,都难免遭遇失望。为了避免失望,我们并不止步于自己的期望,而是要计算或预计到他人对我的期望是如何期望的。跟女朋友初次见面,男方就可能怀有“生米煮成熟饭”的期望,但此时一般能预计到女方的期望(先了解、交谈、培养感情等),于是几乎没有男士愿意为其非分之想铤而走险。法律规则如果能够为这些“对期望的期望”提供某种确定性的评估结果,那么对合法行为的促进和不合法行为的抑制,都将很有可能。与此相关的是控制“失望”,这要求在遭遇失望的时候能够通过法律规则预见到可能采取的行动,并以此在失望发生之前就使行为结果具有了确定性,从而使得失望变得可以接受,那么人们就会重拾保持期望的信心。因此,规则的有效性差,不在于惩罚不够严厉或普法宣传力度不够,而在于遮蔽了维持期望和处理失望之间的基本关系。
控制个体期望导向与其亲近的“参照群体”,是规则有效的标志和结果。在规则之治的状态中,规则尤其是正式的法律规则,其实非常不愿意面对新的期望类型,就像逐渐出现的“同性恋”人群要求结婚的期望,规则对此种期望的回应很不情愿。规则更希望看到人们不是一次次地在每次行动或每件事情上都建立自己新的期望,而是希望从一个现实给定的意义秩序脉络中再生产和维持这些期望,而这个给定的意义秩序脉络,附着于与行动者有着共同体验的亲近的参照群体(或关系群体)。例如高校教师的期望,一般会与和其亲近的教师群体具有的常态期望类似,评定职稱、教出好学生、发表高水平论文等,而一般不会(并非绝对不会)期望成为富豪、演艺明星或售货员。
七
如卢曼所指出的,在法律体系中,正确与错误、合法与非法是通过法律的自我参照(self-reference)完成的,法律体系是一个充满了悖论的体系,因此分化和稳定就变得极为重要。而期望的功能,就体现在维持这种分化和稳定的可预期性和一般性,即“制度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使我们独立于实际体验的现实分配,独立于个人偏好、情绪和自发的冲动……在对第三方期望的期望这一层次上,获得了分离的稳定性”(尼古拉斯·卢曼:《法社会学》)。
当然,期望的作用远不止于此。我们对期望的力量之所以深信不疑,是因为很多时候期望连接着应对苦难和迎接美好的信心,连接着所谓的诗和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