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诉信访的制度反思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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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涉诉信访作为案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审判、执行程序外,表达对自身的司法诉求一种方式,近年来存在着被部分人滥用至影响法院正常工作的趋势。为此,就如何规范涉诉信访工作,建立、健全、完善涉诉信访的有关制度,使之能够扬长避短、有序运行,是当下不得不直面的一个问题。笔者在本文中将从涉诉信访的特点、成因、必要性等角度出发,探讨如何多角度有效应对涉诉信访,以最大程度发挥其监督作用。
  【关键词】涉诉信访;信访形式;应对策略
  涉诉信访则是信访制度在诉讼过程中的具体体现,是指案件当事人或其利害关系人因不服人民法院审判、执行过程中的行为及处理结果,通过来信、来访的方式向法院以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予以解决的活动。涉诉信访一般都是针对具体案件提出意见,不仅为民众提供了反映司法诉求的表达渠道,也对人民法院工作起到了有效的社会监督,有助于提高司法水平。但有部分信访人为了能使案件符合自己的利益诉求,通过涉诉信访,采取多处上方、重复上访、越级上访等方式干扰法院正常司法工作。这种现象的存在,不仅损害了案件相对方的诉讼利益,而且使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陷入被动的困境。
  一、涉诉信访案件的特点与成因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涌入法院的诉讼案件在数量上不断攀升,在类型上趋于多元。由于案件基数的增加,涉诉信访也是层出不穷,并呈现出如下特点:
  (一)涉诉信访的案件涵盖了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所有领域,即民事、刑事、行政及执行案件。其中以反映执行不力为主,然后依次是民事、刑事及行政案件。从数据分布也体现了现今执行问题成为法院工作的一大难点,稍有不慎即成为了信访人反映的对象。
  (二)涉诉信访人一般情况下情绪较为稳定,经接待法官就反映情况解释说明后能主动息诉罢访。但存在部分人员有较大对立情绪,固执己见,对于法官做出的釋法工作不能接受,甚至进一步怀疑法院、法官与对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其诉讼利益。
  (三)部分当事人存在过高的信访预期。由于多数信访人对于法律、法规的解读仅倾向于对自己有利的方面,无法把握、理解法律的内在联系与正确含义,由此导致信访人对法院的不符合其个人理解的裁判结果难以接受,为实现其“法律”目的坚决进行涉诉信访。
  (四)部分信访人企图通过信访的方式阻挠案件的审判、执行。在此需要特别提出的是,目前在司法实践中,申请执行法院裁判的信访案件占有很大比例,即使法院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只要裁判文书中确定的权利没有全部实现,申请人也不考虑客观条件和市场风险,将所有责任归结为法院无能,反复信访,尤其是“穷对穷”执行案件,解决难度大,让当事人息诉罢访难度更大。
  二、对涉诉信访大量存在的原因分析
  具体而言,涉诉信访的产生有如下几点原因:
  (一)体制成因
  新中国成立后初,我国国家机关的建置不够健全,法制不完备,如何为人民提供合适、便捷的诉求表达渠道并为其进行权利救济成为了当时的一个重要课题。而信访正好解决了当时我国常规救治制度缺乏的困境,适应了当时特殊的社会环境,因此逐渐得以发展壮大。“信访制度已经与新中国同在了半个多世纪,它发端于1950年代,一直延续至今。”可以说在中国,信访的观念也许比法治观念更深入人心。
  (二)现实背景
  各类诉讼案件是涉诉信访存在的基础,而基于以下几点原因,近几年我国的诉讼案件逐年攀升,使各级法院不堪重负的同时,客观上促成了量涉诉信访案件的产生:1、我国正处于由经济转型而引发的社会转型时期,经济结构的调整,加之利益分配不公及贫富差距加大,各种深层次社会矛盾日益显露出来,导致各种类型的纠纷不断发生。2、随着中国民主和法制建设步伐加快,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显著增强,过去那种厌讼、耻讼的态度发生了根本的变化,通过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已经成为社会的普遍观念。3、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但较之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而言,司法是公认的解决纠纷的一种常规方式,具有终局性、权威性、普适性等优势和特点,因此诉讼成为人们在发生纠纷后的首选解决途径而不是最终解决途径。
  (三)法院司法水平因素
  衡量法院司法水平的标准主要包括裁判的质量、法院工作人员的服务水平以及执行的成果等。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绝大多数是公平、公正的,法院工作人员大都能严格约束自己,行使好手中的审判权力。但法院的司法工作也存在着以下不足:1、基于法官的素质以及各种法外因素的影响,错案甚至是冤案的发生在所难免。2、由于案件执行难度的不断加大,执行效果无法尽如人意,执行案件积压及久拖不决在多数法院都存在,使得当事人不得不质疑法院裁判的权威性。3、部分法官存在服务意识较差,工作态度生硬等问题。4、司法腐败的客观存在与被夸大,导致法院在民众中公信力降低。
  (四)信访人自身原因
  许多人的法律意识提升存在局限性,仅表现为将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主要甚至唯一方式。因此在诉讼程序启动后,部分当事人不是忙着聘请律师、准备证据,而是在期望通过“有关系、有权力”的人影响法院,给法官施加压力,以此获取有利的裁判,并同时认为对方当事人也会采取与自己相似的方式。这些观念导致了当事人若无法通过自己的社会关系影响诉讼时,即对案件已作出或将作出的裁判结果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在自古已有的“青天意识”的影响下,期望贤明的领导人能为自己解决已有的或将可能有的“不公”,于是涉诉信访就成了其寻求帮助的最好途径。
  三、信访形式
  根据2005年国务院修订的《信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涉诉信访作为信访行为中的一种,涉诉信访人主要采取以下几种诉求表达形式:   (一)信访来信
  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向人民法院以及有关部门反映审判、执行工作种的问题,并要求给予解答。
  (二)直接来访
  即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直接到受诉法院反映情况,要求解决具体问题。此类来访一般由院领导和信访部门负责接待、答复,然后交由相关部门办理。接待好当事人的来访,特别是初访是使当事人罢访息诉的关键。
  (三)越级上访
  即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直接到受诉法院的上级相关单位、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具体的请求,要求答复和解决的信访方式。如进京访,赴省城访等。在涉诉上访中,有的是就某一案件专门到上级机关信访,而有的是借外出开会、学习或者打工之机,顺便到上级机关信访。
  四、涉诉信访的应对策略
  当前法院的涉诉信访工作十分严峻的,虽然涉诉信访存在着的制度性的缺陷,但由于现今社会环境使然,不可能在短期内取消该制度。笔者认为,现在能做的,是探讨如何降低涉诉信访的发生几率,并对其进行改进,以期适应我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长远目标:
  (一)做好法律宣传工作,使民众树立现代司法理念
  清官意识、被夸大的司法腐败以及对现代司法理念的陌生都容易导致涉诉信访的产生。因此,笔者认为,要解决涉诉信访问题首先就要进一步加强普法工作,侧重于对以下一些基本诉讼法律知识的宣讲,让民众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对法院功能以及裁判标准能有正确的理解:1、追求实体正义的同时,应树立程序正义的理念。“在一定程序过程产生出来的确定性判决中,权利义务才得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实体化或实定化。”因此,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是最大程度实现实体正义的保障。法院应当引导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积极行使诉权的同时,应当自觉遵守有关的程序规定。2、法院是虽为审判机关,但所受案范围有限,某些纠纷因具备特殊性无法进入诉讼范围。立案与否并非法院说了算,而应以法律的具体规定为依据。3、司法公正是建立在法律事实之上。由于受到认知水平的限制,法院仅能通过证据还原事实,而还原的程度又受到证据的可信度、当事人举证能力以及技术水平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因此当事人所应当提高举证能力,采集对己方有利的合法证据,尽量的还原案件事实以获得有利裁判。
  (二)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减少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量
  诉讼案件量的高速增长客观上促使了涉诉信访件的随之增加,因此,有必要完善我国现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使其在化解矛盾、解决社会冲突中起到更大作用,以此分流进入诉讼的案件数:1、要通过宣传教育,使民众树立更为成熟理性的纠纷解决观,在最求依法解决冲突的同时,能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选择合适的纠纷解决方式而非仅将希望寄托于诉讼。2、动员有关部门,如基层自治组织、行业协会、调解、仲裁机构等,调动其参与纠纷解决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构建高效、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系统。3、人民法院在做好司法工作之外,应当加强对各类非诉讼纠纷解决主体的支持和指导。积极借鉴成功的经验,实现诉讼内外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功能相济、有机衔接与融合,引导各类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合理分流并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三)規范涉诉信访工作
  涉诉信访制度的改革是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变革的不仅是该制度本身,还有其赖以存在的各种原因。但在短期内,人民法院还是必须要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充分的发挥对法院工作监督的作用:1、集中处理权限。将涉诉信访案件的受理权限集中于法院纪检组监察室。法院其他各庭室在收到信访件后应及时转交该部门处理,防止重复投诉、重复处理的同时,减少业务庭室的工作压力。2、注重提高信访干部综合素质。法院信访干部多是从审判岗位调任而来,对信访业务未必熟悉,因此,要加强信访业务培训,务必使其熟练掌握信访工作程序,从认识上重视信访工作,并在平时的信访工作,严格规范自身言行。3、严格涉诉查办信访案件。对所有的涉诉信访件都要进行细致认真的调查核实,对于反映失实的,要及时做好信访人的息访工作;对于反映属实的,在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的同时,对被反映的干部应区别情况,给予被反映人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检察机关处理。4、引导信访人依法解决诉求。区分涉诉信访的不同诉求,将涉诉信访分为关于经办人工作态度的信访,关于立案的信访,关于审判的信访以及关于执行的信访四类,分别设计合理的处理处理方案,对症下药妥善解决信访问题。
  参考文献:
  [1]周永坤.信访潮与中国纠纷解决机制的路径选择[J].暨南学报,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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