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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对于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而言,便于全面、及时地固定相关证据,进行案情分析和线索挖掘,防止犯罪嫌疑人反复和翻供,对于促进依法文明办案,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以及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等带来不容忽视的作用。笔者拟就实行同步录音录像的基本原则和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作用及在讯问中应注意的问题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应把握的基本原则
实行同步录音录像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重大改革,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客观真实。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其功能就是通过运用高科技手段,把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整个过程客观真实地记录下来。它既是所办案件的重要证据,也是证明检察机关办案活动合法的重要证据,客观真实无疑是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必须坚持的首要原则,它要求同步录音录像必须全面、客观地把侦查时的场景和过程实时录制下来,并对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严格按规定签字确认、封存保管,保证已封存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未作剪辑删改。
2、全程录制。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往往需要多次讯问犯罪嫌疑人,而每次讯问通常都要持续一定的时间,只有对所有讯问活动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才能保证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从而充分保证和体现其客观真实性。如果对讯问活动的录音录像时断时续,有的讯问录,有的讯问不录,既不能有效保证办案人员规范执法,也很容易引起各种质疑,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意义就会大打折扣。
3、程序规范。同步录音录像,从证据的角度是一种固定证据的方式,要使录制的音像资料具有证据的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操作。作为证明办案人员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在录制程序、录制方法上有特殊要求,包括如何反映讯问的起止时间、讯问的场景、讯问的画面,因技术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录音录像中断时如何处理等。《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对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各项程序和具体要求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案人员和录制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防止因为程序操作不够规范,影响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其法律效力。
4、严格保密。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涉及重要案件机密,必须严格保密,除非确有必要,不得向案外人员公开。所谓确有必要,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被告人或者其他辩护人对讯问活动提出异议的,或者被告人翻供的,或者被告人辩解因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而供述的,公诉人应当提请审判长当庭播放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对有关异议或者事实进行质证。讯问录音录像资料不宜对案外人员公开的,当庭播放时应当申请审判长限制案外人员在场。特别是对于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与本案无关的犯罪事实或线索的内容,应当根据保密原则,由检察技术人员对声音进行技术处理。
二、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实行同步录音录像的重要作用
实践证明,对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有利于规范办案人员的讯问行为、规范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并对侦查工作的很多各方面都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1、有利于办案人员转变观念,提高依法办案的侦查水平
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对侦查人员的讯问能力、侦查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过去在讯问中或多或少存在的用语不规范、过程不紧凑、讯问思路不清晰、缺乏条理性等问题,现在都将被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完整地记录下来,甚至有可能被作为证据在庭审中播放。为此,就要求我们每一位干警在思想上重视起来,转变过去“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化消极应付为积极应对,全面理解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诉讼价值和意义;同时,从加强初查,加强案件信息的收集入手,全面掌握案件材料,制定详尽的讯问提纲,积极做好讯问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规范讯问,提高讯问效率。
2、有利于有效收集并固定言词证据,提高诉讼效率
(1)同步录音录像可真实完整地记录讯问过程,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现象的发生。实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后,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都会告知犯罪嫌疑人将对讯问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犯罪嫌疑人因考虑讯问时录制的资料将会证实其陈述的客观状况,因此所作的供述更加客观真实,而且还会使犯罪嫌疑人因顾及到翻供带来的不利后果,轻易不敢翻供。即使犯罪嫌疑人翻供,由于录音录像资料能够充分并客观地再现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原貌,有利于法官判断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弥补了书面记录不能反映讯问过程的不足,有效遏制了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导致公诉部门(人民法院)退查现象的发生,提高了诉讼的效率。
(2)同步录音录像可保证重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稳定性。对案件重要证人的询问过程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可很好地固定证人证言,提高证据的证明力。尤其是一些对案件重要事实有直接证明作用证人,以及在案发地无固定住所,甚至是外籍证人,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可很好地弥补因其可能无法当庭作证产生的不足。同时对重要证人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也能有效防止证人事后因顾虑方方面面出现推翻证词的现象发生。
3、有利于强化对讯问活动的监督制约,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过去对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只实施书面记录时,由于只针对讯问内容进行记录,对于办案人员采取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讯问手段的情况,不可能做出记录。现在对讯问过程实施同步录音录像后,真实地记录了双方活动的完整过程,对于维护侦查讯问程序的合法、正当性具有重要的作用。不但能保证办案人员依法、文明办案,而且也充分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合法的权利。
4、有利于对检察干警实施有效保护
对讯问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将录音录像资资料随案移送公诉部门及人民法院,能有效防止个别犯罪嫌疑人以受到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逼供为由试图推翻其原来有罪供述,以及办案人员受到犯罪嫌疑人恶意投诉或不当指控等事件的发生,从而有效地保护办案干警。
三、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应把握的讯问语言技巧
在侦查讯问中,侦查人员对讯问语言技巧的正确运用,对突破案件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应把握好讯问语言的目的性。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和其他有关情况,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一种诉讼行为。由于讯问是为了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查明案件真相,获取案件侦查线索而进行的。在侦查讯问中,在语言的表达上就要符合侦查的总体目的要求,做到有的放矢,才能收到显著的效果。
2、应把握好讯问语言的逻辑性。在讯问中,侦查人员根据掌握的证据及事实、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的反应、供述的情况及讯问策略目标都对讯问语言的表达起着制约作用。这就要求在讯问中的语言较日常语言更具有逻辑性,才能有极强的剖析力、证明力、说服力、驳斥力。这也是对侦查人员语言表达的最基本要求。
3、应把握好语言表达的控制性。讯问语言在表达上有时受到情绪的影响,常让侦查人员既定的审讯策略思想不能正常地表达出来因而侦查人员在讯问中不要受犯罪嫌疑人左右,一定要沉着应对,注意稳定自己的情绪,控制好自己的语言表达,避免过早的将侦查意图暴露在犯罪嫌疑人面前。
4、应把握好讯问语言内容的针对性。讯问中的语言并不是一味地要求用规范性语言,它应根据犯罪嫌疑人工作经历、文化层次、理解能力、心理接受能力的差异,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语言表达方式。在讯问语言的选择上,既可以单独使用法律术语,也可以在使用法律术语的同时,使用通俗语言对法律术语加以解释,目的就是能让犯罪嫌疑人明白语言表达的确切意思,保证讯问的正常进行。
5、应把握好讯问语言形式的严肃性。侦查人员讯问活动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这种活动还应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在实践中,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问题,要有理、有据、实事求是地解答,不能随意允诺,也不能使用侮辱人格的语言,严禁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逼供或诱供。否则,会使讯问活动失去严肃性。
6、应把握好讯问语言运用的灵活性。语言是交流信息载体,表达方式的不同、往往会产生不同的效果。因而在讯问中不能千篇一律,而应该根据不同的犯罪嫌疑人、不同案件、不同讯问阶段、选择不同的语言表达形式,通过语气、语调、语速的轻重缓急来表达自己的思想感情,从而来感化犯罪嫌疑人,克服其心理障碍,促使犯罪嫌疑人积极配合讯问工作,从而达到突破案件的目的。
(作者通讯地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甘肃白银730900)
一、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应把握的基本原则
实行同步录音录像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重大改革,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客观真实。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其功能就是通过运用高科技手段,把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整个过程客观真实地记录下来。它既是所办案件的重要证据,也是证明检察机关办案活动合法的重要证据,客观真实无疑是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必须坚持的首要原则,它要求同步录音录像必须全面、客观地把侦查时的场景和过程实时录制下来,并对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严格按规定签字确认、封存保管,保证已封存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未作剪辑删改。
2、全程录制。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往往需要多次讯问犯罪嫌疑人,而每次讯问通常都要持续一定的时间,只有对所有讯问活动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才能保证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从而充分保证和体现其客观真实性。如果对讯问活动的录音录像时断时续,有的讯问录,有的讯问不录,既不能有效保证办案人员规范执法,也很容易引起各种质疑,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意义就会大打折扣。
3、程序规范。同步录音录像,从证据的角度是一种固定证据的方式,要使录制的音像资料具有证据的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操作。作为证明办案人员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在录制程序、录制方法上有特殊要求,包括如何反映讯问的起止时间、讯问的场景、讯问的画面,因技术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录音录像中断时如何处理等。《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对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各项程序和具体要求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案人员和录制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防止因为程序操作不够规范,影响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其法律效力。
4、严格保密。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涉及重要案件机密,必须严格保密,除非确有必要,不得向案外人员公开。所谓确有必要,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被告人或者其他辩护人对讯问活动提出异议的,或者被告人翻供的,或者被告人辩解因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而供述的,公诉人应当提请审判长当庭播放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对有关异议或者事实进行质证。讯问录音录像资料不宜对案外人员公开的,当庭播放时应当申请审判长限制案外人员在场。特别是对于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与本案无关的犯罪事实或线索的内容,应当根据保密原则,由检察技术人员对声音进行技术处理。
二、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实行同步录音录像的重要作用
实践证明,对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有利于规范办案人员的讯问行为、规范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并对侦查工作的很多各方面都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1、有利于办案人员转变观念,提高依法办案的侦查水平
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对侦查人员的讯问能力、侦查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过去在讯问中或多或少存在的用语不规范、过程不紧凑、讯问思路不清晰、缺乏条理性等问题,现在都将被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完整地记录下来,甚至有可能被作为证据在庭审中播放。为此,就要求我们每一位干警在思想上重视起来,转变过去“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化消极应付为积极应对,全面理解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诉讼价值和意义;同时,从加强初查,加强案件信息的收集入手,全面掌握案件材料,制定详尽的讯问提纲,积极做好讯问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规范讯问,提高讯问效率。
2、有利于有效收集并固定言词证据,提高诉讼效率
(1)同步录音录像可真实完整地记录讯问过程,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现象的发生。实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后,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都会告知犯罪嫌疑人将对讯问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犯罪嫌疑人因考虑讯问时录制的资料将会证实其陈述的客观状况,因此所作的供述更加客观真实,而且还会使犯罪嫌疑人因顾及到翻供带来的不利后果,轻易不敢翻供。即使犯罪嫌疑人翻供,由于录音录像资料能够充分并客观地再现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原貌,有利于法官判断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弥补了书面记录不能反映讯问过程的不足,有效遏制了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导致公诉部门(人民法院)退查现象的发生,提高了诉讼的效率。
(2)同步录音录像可保证重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稳定性。对案件重要证人的询问过程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可很好地固定证人证言,提高证据的证明力。尤其是一些对案件重要事实有直接证明作用证人,以及在案发地无固定住所,甚至是外籍证人,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可很好地弥补因其可能无法当庭作证产生的不足。同时对重要证人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也能有效防止证人事后因顾虑方方面面出现推翻证词的现象发生。
3、有利于强化对讯问活动的监督制约,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过去对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只实施书面记录时,由于只针对讯问内容进行记录,对于办案人员采取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讯问手段的情况,不可能做出记录。现在对讯问过程实施同步录音录像后,真实地记录了双方活动的完整过程,对于维护侦查讯问程序的合法、正当性具有重要的作用。不但能保证办案人员依法、文明办案,而且也充分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合法的权利。
4、有利于对检察干警实施有效保护
对讯问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将录音录像资资料随案移送公诉部门及人民法院,能有效防止个别犯罪嫌疑人以受到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逼供为由试图推翻其原来有罪供述,以及办案人员受到犯罪嫌疑人恶意投诉或不当指控等事件的发生,从而有效地保护办案干警。
三、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应把握的讯问语言技巧
在侦查讯问中,侦查人员对讯问语言技巧的正确运用,对突破案件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应把握好讯问语言的目的性。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和其他有关情况,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一种诉讼行为。由于讯问是为了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查明案件真相,获取案件侦查线索而进行的。在侦查讯问中,在语言的表达上就要符合侦查的总体目的要求,做到有的放矢,才能收到显著的效果。
2、应把握好讯问语言的逻辑性。在讯问中,侦查人员根据掌握的证据及事实、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的反应、供述的情况及讯问策略目标都对讯问语言的表达起着制约作用。这就要求在讯问中的语言较日常语言更具有逻辑性,才能有极强的剖析力、证明力、说服力、驳斥力。这也是对侦查人员语言表达的最基本要求。
3、应把握好语言表达的控制性。讯问语言在表达上有时受到情绪的影响,常让侦查人员既定的审讯策略思想不能正常地表达出来因而侦查人员在讯问中不要受犯罪嫌疑人左右,一定要沉着应对,注意稳定自己的情绪,控制好自己的语言表达,避免过早的将侦查意图暴露在犯罪嫌疑人面前。
4、应把握好讯问语言内容的针对性。讯问中的语言并不是一味地要求用规范性语言,它应根据犯罪嫌疑人工作经历、文化层次、理解能力、心理接受能力的差异,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语言表达方式。在讯问语言的选择上,既可以单独使用法律术语,也可以在使用法律术语的同时,使用通俗语言对法律术语加以解释,目的就是能让犯罪嫌疑人明白语言表达的确切意思,保证讯问的正常进行。
5、应把握好讯问语言形式的严肃性。侦查人员讯问活动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这种活动还应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在实践中,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问题,要有理、有据、实事求是地解答,不能随意允诺,也不能使用侮辱人格的语言,严禁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逼供或诱供。否则,会使讯问活动失去严肃性。
6、应把握好讯问语言运用的灵活性。语言是交流信息载体,表达方式的不同、往往会产生不同的效果。因而在讯问中不能千篇一律,而应该根据不同的犯罪嫌疑人、不同案件、不同讯问阶段、选择不同的语言表达形式,通过语气、语调、语速的轻重缓急来表达自己的思想感情,从而来感化犯罪嫌疑人,克服其心理障碍,促使犯罪嫌疑人积极配合讯问工作,从而达到突破案件的目的。
(作者通讯地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甘肃白银730900)